由於九位大法官的見解不盡相同,以下只就與本文研究主軸:「『禁止 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 物』」的判斷與理由相關之 Bastarache 大法官(LeBel 大法官和 Charron 大法 官同意)主筆的見解加以簡述。
首先,Bastarache 大法官認為根據著作權法之目的對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 二項所為之解釋,即足以處理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37。接著,Bastarache 大法 官重申著作權法之雙重目標,是為鼓勵創作和為著作人爭取合理報償。因此 著作權法在維持這兩項目標之適當平衡時,除了保護著作人之權利,也必須 對著作人之權利有所限制。Bastarache 大法官自 Théberge v. Galerie d’Art du Petit Champlain Inc.案引用「合法經濟利益」的理論,闡明著作權保護的利益 僅 是 著 作 權 人 身 為 著 作 人 之 「 合 法 經 濟 利 益 」 ( legitimate economic interests)38。Bastarache 大法官認為,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規定的主要目 的,是為了禁止以同條第(a)款至第(c)款列舉之行為侵害著作人之著作的合法 經濟利益而導致的間接侵權,所以當系爭著作僅是附含於一般商品時,銷售 一般商品之商業利益不應被誤認是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所保護的「合法經 濟利益」。如果容許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保護「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
35 Id. at para. 66.
36 Id. at paras. 14-15.
37 See generally Cameron J. Hutchison, Which Kraft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A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Trilog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46 ALTA. L. REV. 1, at paras. 40-41.
(2008).
38 See Euro-Excellence Inc. v. Kraft Canada Inc., at paras. 75-76.
品之著作重製物」製造商與經銷商的所有商業利益,將使得著作權保護擴及 至一般商品,而逾越了加拿大議會之立法意旨39。
為了釐清 Euro-Excellence 是否為進行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a)款至 第(c)款所述之任何行為而進口 Toblerone 及 Côte d’Or 巧克力條,Bastarache 大法官就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a)款至第(c)款一一分析,從而做出判 定40。
1.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a)款規定「任何人若銷售或出租著作物,將 構成著作權侵害」。惟銷售包裝上附有標籤著作物的一般商品,不是銷售該 標籤著作物。該標籤著作物僅是附隨於一般商品,故銷售一般商品不應視為 是銷售該附帶標籤著作物。雖然包裝上附有標籤著作物對銷售該一般商品可 能相當重要,但這應是此一標籤著作物的商標功能而非著作權功能。著作物 必須不是銷售其他一般商品(主產品)之附帶品,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 27 條 第二項第(a)款之規定41。
2.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b)款規定「任何人若散布著作物以致造成著 作權人被侵害之事實,將構成著作權侵害」。此條款之「以致造成著作權人 被侵害之事實」規定只限於保護著作權人身為著作人之合法經濟利益。只有 在散布著作物會影響著作權保護之合法經濟利益時,才會造成著作權人被侵 害之事實。未經授權進口一般商品所造成之經濟損害,一般來說並不屬於附 隨一般商品銷售或散布之著作物的著作權所保護的範疇42。
3.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c)款規定「任何人若利用交易,經銷、陳列 或提供銷售或出租,或公開展示著作物,將構成著作權侵害」。若以符合著 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其餘條文及著作權法整體目的之角度解釋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c)款,顯然該款規定所提供之保護只限於著作物本身被經銷、
陳列或提供銷售或出租,或公開展示的情況。只有著作物本身被經銷、陳列
39 Id. at paras. 85-88.
40 Id. at para. 89.
41 Id. at paras. 90-91.
42 Id.
或提供銷售或出租,或公開展示時,才符合該條款之「交易」要件。若著作 物是因附隨其他一般商品而被交易,則不屬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c)款 所保護的範疇43。
Bastarache 大法官認為不論是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a)款、第(b)款或 第(c)款,從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及著作權法整體目的觀之,若系爭著作 物僅是附隨於另一一般商品,或是一般商品才是銷售、散布或被交易的主商 品,則不能援引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之規定。唯有當著作物本身為銷售 或其他商業交易之標的,方可適用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受其保 護44。 因 此 , Bastarache 大 法 官 認 為 Euro-Excellence 銷 售 Côte d’Or 及 Toblerone 巧克力條並非是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a)款規定之「銷售或出 租著作物」。Euro-Excellence 銷售 Côte d’Or 及 Toblerone 巧克力條也並非是 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b)款規定之「散布著作物以致造成著作權人被侵 害之事實」,尤其當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b)款之規定只限於保護著作 權 人 身 為 著 作 人 之 合 法 經 濟 利 益 。 Euro-Excellence 銷 售 Côte d’Or 及 Toblerone 巧克力條也亦非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c)款規定之
「利用交易,經銷、陳列或提供銷售或出租,或公開展示著作物」,因為該 款規定所提供之保護只限於系爭著作 Côte d’Or 及 Toblerone 之標籤著作物本 身被經銷、陳列或提供銷售或出租,或公開展示的情況,而非 Côte d’Or 及 Toblerone 巧克力條被經銷、陳列或提供銷售或出租,或公開展示的情況。由 於 Euro-Excellence 並非是為進行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a)款至第(c)款所 述之任何行為而進口真品 Toblerone 及 Côte d’Or 巧克力條,Bastarache 大法 官根據上述理由認為 Euro-Excellence 進口真品 Toblerone 及 Côte d’Or 巧克力 條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a)款至第(c)款之規定45,而無須承擔 著作權法第 27 條第二項第(e)款之間接侵權責任46,因此允許 Euro-Excellence
43 Id. at para. 92.
44 Id. at para. 93.
45 Id. at para. 102.
46 Id. at para. 105.
上訴47。
然而,Bastarache 大法官對於「著作權只保護著作權人身為著作人之合 法經濟利益」與「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的見解,遭到 Rothstein 大法官之批評。Rothstein 大法官除了認為著作權法或判例並未提供 Bastarche 大法官之「合法經濟利益」的理論依據外,也認為 Bastarche 大法 官引用「合法經濟利益」這個新衡平理論闡釋著作權法明確授予之權利,與
「著作權是一項立法產物,而著作權人之權利與侵權救濟,只由著作權法詳 盡規定」的原則相悖48。此外,Rothstein 大法官認為加拿大著作權法並未對 於「屬於附件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有差別待遇。根據加拿大著 作權法,所有美術著作若符合必要之「技巧及判斷」(skill and judgment)原 創性標準,都會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法並未排除對所謂「屬於附件 或附含於一般商品之著作重製物」的著作權保護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