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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的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環境之整理,整潔與整頓,前列場所應保持整潔,藥品儀器應各得 其所,可能發生危險之因素及對應之安全衛生設備應置於明顯易得 之處。

二、實驗室應有玻璃窗,且不可遮蔽,以防室內發生事故時,能及時發 現與搶救。

三、具揮發性藥品之操作絕對於抽氣櫃內進行。

四、操作時應穿實驗服,並遵守標準操作程序進行。

五、確實遵守實驗室之工作守則與禁止警告標示事項。

六、食物、飲料不得與化學藥品同置冰箱內。

七、為防化學藥品爆炸或起火,應嚴禁抽煙。

八、離開時確實檢查與關閉水、電、門窗。

九、設置使用者簽名制度,並應有嚴禁外人進入之標示。

十、進行任何作業,應將安全列為優先考量,工作人員彼此應互相提醒 注意安全,適用場所負責人應巡視現場及作業狀況,遇有不安全的 狀況,應立即要求改正。

十一、 每一作業,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派遣二名員工以上為宜,俾能隨 時相互關照。

十二、 工作場所應嚴禁追逐、嬉戲、打情罵俏或惡作劇等行為。

十三、 工作人員如感覺身體不適,或情緒不佳,不能擔任所指派的工 作時,應報告適用場所負責人改派工作或請假。

十四、 指派的工作如不能勝任,應明白向主管表明,切勿冒險逞強,

害己害人。

十五、 任何人員非經正常手續許可,不得擅自拆修機器設備或擅自操

作任何機件設備。

十六、 做任何作業必須事先了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設備運用情況、

與其他設備關連等,向適用場所負責人報告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適用場所負責人於必要時應派員監督或協調。

十七、 對於手工具、機械及設備之護罩、護圍、接地及其它安全裝置 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安全裝置損壞應立即向主管報告。

十八、 工作人員於作業時,應依作業場所之狀況及規定確實使用個人 安全防護設備(如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耳塞、耳罩、

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防護器材破損時,應立即停 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予以更新。

十九、 主管或相關人員進行巡視時,對未按標準作業程序及未佩戴安 全防護器材之人員,應隨時予以指導及糾正。

第十八條 各適用場所應依操作需要,製作標準作業程序,並依標準作業程序進行 作業。

第十九條 適用場所之安全操作。

一、玻璃器皿、試管等需依正確使用方法操作。

二、避免操作過程中危險行為之發生。

(1)禁止於操作中嬉戲、打鬧。

(2)依正確的酸鹼稀釋順序與注意事項操作。

(3)液體之轉移、以安全吸球操作、勿用嘴吸。

(4)傾注腐蝕液體時,須藉漏斗轉注,並於水槽上或戴手套進行。

三、高壓氣體鋼瓶之操作與管理:

(1)確認氣體名稱無誤方可使用。

(2)鋼瓶需標示裝載氣體之種類,以防誤用。

(3)鋼瓶外表之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鋼瓶需加以固定,並置陰涼處,勿受日光直射。

(5)更換鋼瓶後,應檢查該容器口及配管銜接處是否漏氣。

(6)鋼瓶應妥善管理與整理,發現變形、漏氣應立即通知適用場所 負責人速予處理。

四、操作時之督導:初學或學生操作時應有教職人員在旁督導。

五、化學品或器材之搬移:依正確的搬移方式搬移,搬運過程中,慎防 化學品或器材脫落。

六、電氣災害之防止:

(1)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可自行進行。

(2)潮濕的操作棒或手,不得操作開關,且電器應遠離水源。

(3)當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須使用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滅 火;水和泡沫滅火器不得使用於電器火災。

第二十條 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

一、眼睛之保護:操作時勿配戴隱形眼鏡,有噴濺危險時教導、監督人 員確實使用護目鏡。

二、化學藥品濺撒時之處理:

(1)教導有關人員預知洗眼器與緊急淋浴裝置之位置與使用方法。

(2)先用大量清水沖洗患部後再速送醫處理。

三、有毒氣體之防護:

(1)教導緊急用的空氣面罩僅能在一段時間內供應純空氣之觀念。

(2)有毒氣體濃度較低時可用防毒口罩。

(3)有毒氣體濃度在 2%或 20000ppm 以下時用防毒面具。

四、抽風櫃之正確使用:有毒或可燃性材料應置於其中操作,危險氣體 須能被抽除,以免人員直接接觸。

五、操作時之衣著:有噴濺危險時,從眼部、身體、手部及足部應有適 當之防護,若衣物著火時,可利用防火毯,實驗衣等裹身並滾動身 子來滅火,或可利用安全淋浴裝置沖洗或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來滅 火。

第二十一條 化學品管理:

一、每一化學品應有如下標示:

(1)圖示

(2)內容 1.名稱。

2.主要成份。

3.警示語。

4.危害警告訊息。

5.危害防範措施。

6.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製作每一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 意事項。

三、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以控制「量」與方便管理。

四、教導特殊化學藥品之正確操作方法與順序。諸如:

(1)鹼金屬與水反應會有起火與爆炸之危險。

(2)皮膚接觸會灼傷。

(3)須貯存於輕質油中,銷毀須於酒精中冷卻。

(4)灑出之水銀可用真空吸取法清除。

(5)強酸、強鹼濺出時可用中和劑中和後再予清除。

五、教導可燃性液體之正確儲存與處理方式:

(1)標示應明確。

(2)正確的分類與存放。

(3)考慮貯存相容性之問題。

(4)應遠離火焰。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之污染防治:

適用場所中之廢液及廢棄物應做適當的分類與標示後統一送學校處理 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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