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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適用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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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適用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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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2

第三章 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之維護與檢查、使用-- 4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6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9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10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12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13

第九章 消防--- 14

第十章 附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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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適用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2 年 4 月 17 日初訂並公告實施 98 年 06 月 23 日第十次環安衛委員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之實習場所,包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試驗工廠(含 試驗船、訓練船)等相關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 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第二條 本工作守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適用場所:為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之實驗場所,包括實驗室、試驗室、 實習工廠、試驗工廠(含試驗船、訓練船)。 二、適用場所負責人:包括適用場所管理人員及使用適用場所之教師。 三、適用對象:進出適用場所工作之工作人員與學員生。 四、工作人員:在適用場所從事教學、研究、實驗、清潔、維修等工作, 且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助理人員、臨時工、工讀生等。 五、學員生:在適用場所接受教學指導,未支領工資者。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前款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 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 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四條 本校依本校之適用場所(包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試驗工廠, 含試驗船、訓練船)人員總數之規模及性質,設置有如下勞工安全衛生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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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簡稱環安組)及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下簡稱管 理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指導各適用場所實 施。 二、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自動檢查計畫、危害通識 計畫,並指導各適用場所實施。 三、規劃、督導各適用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業務稽核與管理。 四、規劃、督導各適用場所實施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規劃、督導各適用場所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 及作業環境測定。 六、規劃、督導各適用場所負責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規劃特殊健康檢查與健康管理。 八、負責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九、實施安全衛生績效評估,並提供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十、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相關資料及建議。 十一、 規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管理,並指導各適用場所實施。 十二、 規劃有害廢棄物(含放射性廢棄物)運作及管理,並指導各適 用場所實施。 十三、 規劃輻射防護運作及管理,並指導各適用場所實施。 十四、 其他有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六條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最高之諮 詢組織,負責研議、協調及建議環境安全衛生有關事務。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環安組組長為召集人,由校長或法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辦理下列事項並備記錄: 一、對各項環境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各項環境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適用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管理各項規定。 十二、研議有害廢棄物(含放射性廢棄物)運作及管理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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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研議輻射防護運作及管理各項規定。 十四、其他有關環境安全衛生事宜。 第八條 具適用場所之科系所中心主任之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該科系所中心之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執行巡視、查核該科系所中心之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三、指定該單位一名,負責該科系所中心之環境安全衛生行政業務。 第九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權責如下: 一、訂定該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督導所屬確實遵守。 二、負責該場所內之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助理人員、臨時工、工 讀生與學員生等)。 三、負責該場所內之人員健康檢查(含助理人員、臨時工等)。 四、訂定儀器設備之安全作業標準,並督導所屬確實執行。 五、執行危害通識計畫,並督導所屬確實執行;若人員暴露有超過危害 物容許濃度之虞者,必須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控制措施。 六、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原料、材料與設備 等之安全衛生狀況並做記錄,發現潛在安全問題立即改善。 七、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 業,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即通報並妥慎規劃改善。 八、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九、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及處置,並做成紀 錄呈報。 十、適用場所內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辦理通報等事項,且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 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十一、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管理各項規定之執行。 十二、 有害廢棄物(含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與管理各項規定之執行。 十三、 輻射防護相關事項及規定之執行。 十四、 其他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之維護與檢查、使用 第十條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應有之基本安全衛生設施: 一、溫度、濕度之控制:前列場所與其所屬儀器室內應保持適當之溫度 與濕度。 二、通風之控制:前列場所保持良好之通風可防空氣污染物(氣狀或粒 狀)、熱、微生物在工作場所中蓄積而致發生中毒,火災或爆炸之 危害。通常可採之通風方式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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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通風(又稱一般換氣或整體換氣):可分自然通風與機械通 風兩種。 2.局部排氣。 (1) 採自然通風方式時,應將室內對外開啟之所有開口均予打開。 (2) 採機械通風方式時,應檢點排氣機、抽氣機、或抽排氣機並用系統 之抽氣與排氣動作是否正常運作。 (3) 採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檢點於開關啟動時,氣罩內之空氣驅動裝置 是否有抽氣之動作。 第十一條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之一般性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一、安全出口:出口至少應有兩處,門應向外開,窗戶確保能開啟。 二、採光與照明:保持良好採光照明。 三、濺撒處理裝置:緊急淋浴與緊急洗眼設備,應定期打開開關測試, 確保能正常使用。 四、緊急聯絡系統:應有聯外的電話設備,且須將緊急聯絡電話號碼列 表,置於電話旁明顯易見處。 五、醫療急救設備:醫療箱等緊急救護器材應置於明顯易取得之處,並 定期檢查藥物是否過期。 六、氣體監測器及警報器:備有氣體監測器及警報器之適用場所,應定 期檢查警報器是否正常運作。 七、滅火設備:滅火設備應置於易見,易取下之處。 八、壓力容器:鋼瓶應固定,且定期實施壓力與洩漏檢查。 九、電氣設備:電氣設備應接地以防漏電,造成人員觸電。 十、廢棄物處理設備:應備有廢棄物收集桶或瓶罐,統一送至本校的廢 (污)水處理廠處理。 十一、 使用人員之管制:設置使用者簽名制度,並應有嚴禁外人進入 之標示。 第十二條 個人防護設備之準備與使用: 一、身體防護:穿著適當的實驗衣或工作服 二、臉部防護:有噴濺危險之操作,應著安全面罩等之防護物。 三、眼部防護: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濺入危險之作業,應使用防毒眼 鏡、安全眼鏡等防護物。 四、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鹼之侵蝕而傷害,應使用防護手套、防 毒手套、耐酸鹼手套等防護裝備。 五、呼吸防護:為防刺激性或毒性氣體吸入危害,應依污染物種類選擇 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六、其他防護具:除前述外,視需要備置安全帶、救生索等緊急逃生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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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個人安全防護具視各適用場所中操作危害狀況與種類之不同而選定,並 由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與維護。 第十四條 進入自然通風不足的場所前,應作好防護措施及向適用場所負責人報 備,使得進入工作。 第十五條 選用之防護具應為國家檢驗合格之產品,對於工作的干擾越小越好,且 不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第十六條 適用場所內之儀器設備,依本校訂定之適用場所自動檢查計畫,確實實 施自動檢查並作紀錄備查;各項作業之檢查若發現有任何異常現象,應 向適用場所負責人報告,經維修確認正常後使可開始作業。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的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環境之整理,整潔與整頓,前列場所應保持整潔,藥品儀器應各得 其所,可能發生危險之因素及對應之安全衛生設備應置於明顯易得 之處。 二、實驗室應有玻璃窗,且不可遮蔽,以防室內發生事故時,能及時發 現與搶救。 三、具揮發性藥品之操作絕對於抽氣櫃內進行。 四、操作時應穿實驗服,並遵守標準操作程序進行。 五、確實遵守實驗室之工作守則與禁止警告標示事項。 六、食物、飲料不得與化學藥品同置冰箱內。 七、為防化學藥品爆炸或起火,應嚴禁抽煙。 八、離開時確實檢查與關閉水、電、門窗。 九、設置使用者簽名制度,並應有嚴禁外人進入之標示。 十、進行任何作業,應將安全列為優先考量,工作人員彼此應互相提醒 注意安全,適用場所負責人應巡視現場及作業狀況,遇有不安全的 狀況,應立即要求改正。 十一、 每一作業,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派遣二名員工以上為宜,俾能隨 時相互關照。 十二、 工作場所應嚴禁追逐、嬉戲、打情罵俏或惡作劇等行為。 十三、 工作人員如感覺身體不適,或情緒不佳,不能擔任所指派的工 作時,應報告適用場所負責人改派工作或請假。 十四、 指派的工作如不能勝任,應明白向主管表明,切勿冒險逞強, 害己害人。 十五、 任何人員非經正常手續許可,不得擅自拆修機器設備或擅自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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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機件設備。 十六、 做任何作業必須事先了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設備運用情況、 與其他設備關連等,向適用場所負責人報告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適用場所負責人於必要時應派員監督或協調。 十七、 對於手工具、機械及設備之護罩、護圍、接地及其它安全裝置 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安全裝置損壞應立即向主管報告。 十八、 工作人員於作業時,應依作業場所之狀況及規定確實使用個人 安全防護設備(如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耳塞、耳罩、 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防護器材破損時,應立即停 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予以更新。 十九、 主管或相關人員進行巡視時,對未按標準作業程序及未佩戴安 全防護器材之人員,應隨時予以指導及糾正。 第十八條 各適用場所應依操作需要,製作標準作業程序,並依標準作業程序進行 作業。 第十九條 適用場所之安全操作。 一、玻璃器皿、試管等需依正確使用方法操作。 二、避免操作過程中危險行為之發生。 (1)禁止於操作中嬉戲、打鬧。 (2)依正確的酸鹼稀釋順序與注意事項操作。 (3)液體之轉移、以安全吸球操作、勿用嘴吸。 (4)傾注腐蝕液體時,須藉漏斗轉注,並於水槽上或戴手套進行。 三、高壓氣體鋼瓶之操作與管理: (1)確認氣體名稱無誤方可使用。 (2)鋼瓶需標示裝載氣體之種類,以防誤用。 (3)鋼瓶外表之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鋼瓶需加以固定,並置陰涼處,勿受日光直射。 (5)更換鋼瓶後,應檢查該容器口及配管銜接處是否漏氣。 (6)鋼瓶應妥善管理與整理,發現變形、漏氣應立即通知適用場所 負責人速予處理。 四、操作時之督導:初學或學生操作時應有教職人員在旁督導。 五、化學品或器材之搬移:依正確的搬移方式搬移,搬運過程中,慎防 化學品或器材脫落。 六、電氣災害之防止: (1)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可自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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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潮濕的操作棒或手,不得操作開關,且電器應遠離水源。 (3)當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須使用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滅 火;水和泡沫滅火器不得使用於電器火災。 第二十條 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 一、眼睛之保護:操作時勿配戴隱形眼鏡,有噴濺危險時教導、監督人 員確實使用護目鏡。 二、化學藥品濺撒時之處理: (1)教導有關人員預知洗眼器與緊急淋浴裝置之位置與使用方法。 (2)先用大量清水沖洗患部後再速送醫處理。 三、有毒氣體之防護: (1)教導緊急用的空氣面罩僅能在一段時間內供應純空氣之觀念。 (2)有毒氣體濃度較低時可用防毒口罩。 (3)有毒氣體濃度在 2%或 20000ppm 以下時用防毒面具。 四、抽風櫃之正確使用:有毒或可燃性材料應置於其中操作,危險氣體 須能被抽除,以免人員直接接觸。 五、操作時之衣著:有噴濺危險時,從眼部、身體、手部及足部應有適 當之防護,若衣物著火時,可利用防火毯,實驗衣等裹身並滾動身 子來滅火,或可利用安全淋浴裝置沖洗或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來滅 火。 第二十一條 化學品管理: 一、每一化學品應有如下標示: (1)圖示 (2)內容 1.名稱。 2.主要成份。 3.警示語。 4.危害警告訊息。 5.危害防範措施。 6.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製作每一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 意事項。 三、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以控制「量」與方便管理。 四、教導特殊化學藥品之正確操作方法與順序。諸如: (1)鹼金屬與水反應會有起火與爆炸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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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膚接觸會灼傷。 (3)須貯存於輕質油中,銷毀須於酒精中冷卻。 (4)灑出之水銀可用真空吸取法清除。 (5)強酸、強鹼濺出時可用中和劑中和後再予清除。 五、教導可燃性液體之正確儲存與處理方式: (1)標示應明確。 (2)正確的分類與存放。 (3)考慮貯存相容性之問題。 (4)應遠離火焰。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之污染防治: 適用場所中之廢液及廢棄物應做適當的分類與標示後統一送學校處理 單位處理。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第二十三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之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相關人員對於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新僱人員或在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般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十五條 對擔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者,應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 第二十六條 對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 員安全訓練。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使其接受主管人員安全衛生 教育。 第二十八條 主管對特殊之作業,應指派接受過該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 為之。嚴禁未受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從事該作業。 第二十九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適用員工有 定期接受下列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適用場所安全衛生規定。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處理或避難事項(含災害實例介紹及演練)。 六、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七、消防及急救常識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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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必要事項。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三十條 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強救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錄。 第三十一條 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一、醫務室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消防人員: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三、事故單位: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 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四、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指導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防護具、救生器具 調派供應,並輔導使用。 五、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第三十三條 適用場所內擔任急救人員者,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受急救人員訓練。 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時,應即時救助傷患,救護人員須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第三十五條 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須著適當之防護具,並備測定 器,以利隨時偵測用。 第三十六條 救護人員在沒有適當防護裝備下不得冒然進入救人。 第三十七條 傷患救護程序: 一、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部份人員搶救傷患,脫離 危險地區,移至安全地帶,由急救人員以急救技術,充分利用急救 器材,進行施救。 二、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達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患。 三、未指派救護工作之人員,若有必要應加入事故搶救。 四、醫務室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材。 五、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視需要建議醫務室增添急救藥品與器材。 第三十八條 急救概念: 一、進行急救之前先需考慮自己及被救人員的安全。 二、急救行動需迅速,禁止閒人圍觀。 三、對傷者最先注意呼吸、出血、血液循環三項然後才注意骨折。 四、在沒有確定傷者收商知實情前硬將傷者平臥,以防昏厥與休克。 五、進行急救時同時應儘速聯絡醫療單位做好送醫準備,並協助傷患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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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病情原因。 第三十九條 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事項如次 一、吸入性中毒急救: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 繩使用方法,否則不可冒然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1.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2.倘呼吸停止,即施行人工呼吸。 3.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4.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5.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二、誤食急救事項如下: 1.若食入非腐蝕性的毒物,先行催吐。 2.若食入腐蝕性的毒物,患者尚能吞嚥,可給予少量飲水。 3.若昏迷、抽蓄者應禁止催吐,並依其心肺功能實施急救。 4.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 三、化學物灼傷 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用水沖水。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3.用能利用的最清潔的覆蓋物將灼傷部蓋起。 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 他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5.傷者神志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四、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1.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沖洗至少十五分鐘以後,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 學藥物或藥膏) 五、感電傷害急救事項如次: 1.關掉電源,先確認自己無感電之慮。 2.用乾燥的木棒、繩索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3.依患者之意識,進行救生處理。 六、傷患之緊急搬運事項如次 1.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頸、胸、腹、四肢之傷勢,並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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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 2.讓傷患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 3.若需將患者拖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直行拖行,不可自側 面橫向拖行。 4.搬運之器材必須牢固。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第四十條 個人安全防護具視各單位操作性質中危害狀況與種類之不同而選定,應 分發各單位適用場所中人員使用,並由各單位指定專人保管與維護。 第四十一條 接觸對眼睛有傷害的氣體、液體、粉塵或強光應戴安全眼鏡或眼罩。 第四十二條 從事作業應依工作性質穿著適當的實驗衣或工作服,接觸有腐蝕性的化 學品應穿防護圍裙。 第四十三條 與高低溫、有害氣體、蒸汽、有害光線、有毒物質、輻射設備或物質、 或有害病源體接觸時,應選用合格且適當之防護面罩、防塵口罩、防毒 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防護具。 第四十四條 進入自然通風不足的場所前,應作好防護措施或必要時向主管報備,使 得進入工作。 第四十五條 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 鏡、口罩、面罩等。選用之防護具應為國家檢驗合格之產品,對於工作 的干擾越小越好,且不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第四十六條 選用之防護具應為國家檢驗合格之產品,對於工作的干擾越小越好,且 不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第四十七條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 轉之機械,工作人員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確實著用適 當之衣帽。 第四十八條 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確實戴用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第四十九條 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使用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 防護手套等,並使人員確實戴用。 第五十條 現場主管或負責人應教導並監督員工使用防護器具。 第五十一條 工作人員及適用場所負責人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予 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 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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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五十二條 事故現場之自動火災警報系統或氣體偵測警報系統發生警報時,現場人 員先經確認後,應立即採取行動,並向連絡中心報告,必要時撥 119 火警電話通報消防人員。 第五十三條 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無論大小、有無人員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除立即 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適用場所負責人報告,隱匿不報者,將 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依情況及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 事後並填寫事故報告單交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五十五條 連絡中心應利用緊急廣播系統,緊急廣播,通告人員立即撤離,並通知 有關人員執行消防搶救。 第五十六條 事故時之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如下: 一、事故的發現與確認 二、操作緊急應變措施 三、事故之廣播 四、消防或急救、搶救之佈署 五、成立救護站 六、指揮中心開始運作 第五十七條 事故之報告與廣播應力求簡短、清楚、內容如下: 一、發生何事故 二、發生的地點 三、發生的時間 四、罹災情形 五、現在之情況如何 第五十八條 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現場主管或領班應立即向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及雇主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 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雇主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 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 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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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消防 第五十九條 消防概念: 一、同仁均需了解工作場所之警報系統、消防器材放置情形、維護及使 用方法。 二、發生火災應即刻通知消防單位,並向主管或警衛室報告,並進行滅 火 (火勢過大時不可單獨進行滅火)。 三、發現電氣火災即刻聯絡電機人員或操作人員切斷電源。 四、用過之消防器材應即通知安衛室換新補充或整理。 五、放置消防器材之通路不可有任何阻礙。 六、穿有油漬或易燃質料衣服人員不可參加救火工作。 第六十條 火災分類: 一、A類火災(CLASS A):一般固體燃燒如紙、布、木材、橡膠、塑膠 及其他纖維物質等。 二、B類火災(CLASS B):可燃性液體或氣體火災,如天然氣、溶劑油、 燃油等。 三、C類火災(CLASS C):仍通有電流之電氣設備火災,如電線開關、 變壓器等(但當切斷電流後就不成為C類電氣火災要視燃燒物併入 A類或B類火災)。 四、D類火災(CLASS D):特殊金屬如鎂、鈦、鋇、鈉、鉀等燃燒。 第六十一條 輕便滅火器使用方法: 一、酸鹼(SODA-ACID):用兩手掌拖起滅火器,保持直立抬到火場倒轉 過來,對火之基部噴射,將火噴熄。此類滅火器僅可用於 a 類火災。 二、泡沫(FOAM):左手扶持滅火器,右手將噴嘴噴向火場遠方之擋牆, 使成泡沫狀覆蓋火面上,使火熄滅。多使用於可燃性液體火災或固 體表面燃燒之火災。 三、化學乾粉(DRY CHEMCIAL):拆掉保險,壓下二氧化碳小鋼瓶之彈簧 壓板,右手握緊滅火器把手,左手握噴嘴自火最近邊緣基部噴向火 場,並左右擺動,將火撲滅。用畢將滅火器倒轉釋放滅火器之壓力。 四、二氧化碳(CO2):將滅火器盡量接近燃燒處,噴嘴對正火燄基部, 噴射時需將噴嘴左右搖擺,由近處之 四周圍逐漸移前,切忌遠射。 第六十二條 使用輕便滅火器注意事項: 一、必須立於火場上風處,將火熄滅後注意是否可能再燃,然後手持滅 火器倒退離開。 二、水、酸鹼、泡沫滅火器絕不可用於電氣火災。 三、水、酸鹼滅火器不能用於 B 類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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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狹小空間或密閉火場應注意防護自己(包括呼吸防護)。 五、對於火勢將會封閉逃生路線者(包括火勢薰煙),則應先脫離火場。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並報 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所有人員並應確實遵行守則內容。變 更時亦同。 第六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於本校作業場所執行檢查職務,於出示證件 後得隨時讓其進入,適用場所負責人、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 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六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就勞動檢查範圍為以下之行為,有關人 員應予以配合,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 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影印資 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第六十六條 本守則經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 施。 第六十七條 本守則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之一 外國人受第十七條之一之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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