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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之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相關人員對於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新僱人員或在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般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十五條 對擔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者,應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

第二十六條 對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 員安全訓練。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使其接受主管人員安全衛生 教育。

第二十八條 主管對特殊之作業,應指派接受過該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 為之。嚴禁未受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從事該作業。

第二十九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適用員工有 定期接受下列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適用場所安全衛生規定。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處理或避難事項(含災害實例介紹及演練)。 六、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七、消防及急救常識及演練。

八、其他必要事項。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三十條 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強救措 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錄。

第三十一條 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一、醫務室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消防人員: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三、事故單位: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 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四、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指導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防護具、救生器具 調派供應,並輔導使用。

五、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第三十三條 適用場所內擔任急救人員者,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受急救人員訓練。

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時,應即時救助傷患,救護人員須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第三十五條 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須著適當之防護具,並備測定 器,以利隨時偵測用。

第三十六條 救護人員在沒有適當防護裝備下不得冒然進入救人。

第三十七條 傷患救護程序:

一、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部份人員搶救傷患,脫離 危險地區,移至安全地帶,由急救人員以急救技術,充分利用急救 器材,進行施救。

二、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達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患。

三、未指派救護工作之人員,若有必要應加入事故搶救。

四、醫務室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材。

五、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視需要建議醫務室增添急救藥品與器材。

第三十八條 急救概念:

一、進行急救之前先需考慮自己及被救人員的安全。

二、急救行動需迅速,禁止閒人圍觀。

三、對傷者最先注意呼吸、出血、血液循環三項然後才注意骨折。

四、在沒有確定傷者收商知實情前硬將傷者平臥,以防昏厥與休克。

五、進行急救時同時應儘速聯絡醫療單位做好送醫準備,並協助傷患敘

說病情原因。

第三十九條 化學藥物中毒之急救事項如次

一、吸入性中毒急救: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 繩使用方法,否則不可冒然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1.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2.倘呼吸停止,即施行人工呼吸。

3.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4.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5.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二、誤食急救事項如下:

1.若食入非腐蝕性的毒物,先行催吐。

2.若食入腐蝕性的毒物,患者尚能吞嚥,可給予少量飲水。

3.若昏迷、抽蓄者應禁止催吐,並依其心肺功能實施急救。

4.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

三、化學物灼傷

1.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用水沖水。繼續用大量水沖洗。

3.用能利用的最清潔的覆蓋物將灼傷部蓋起。

4.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 他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5.傷者神志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四、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1.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2.沖洗至少十五分鐘以後,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 學藥物或藥膏)

五、感電傷害急救事項如次:

1.關掉電源,先確認自己無感電之慮。

2.用乾燥的木棒、繩索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3.依患者之意識,進行救生處理。

六、傷患之緊急搬運事項如次

1.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頸、胸、腹、四肢之傷勢,並加以

固定。

2.讓傷患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

3.若需將患者拖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直行拖行,不可自側 面橫向拖行。

4.搬運之器材必須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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