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工期與成本關係探討
2.4.1 工期探討
本節搜集文獻資料,行政院工程委員會研究報告(2002)指出針對營建工程工 期之定義及計算方式敘述如下:
1.工期定義:營建專案工程所設定工作目標完成所需時間。工程會研究報告中指 出對工期定義為工期即建設工期或建造工期(Construction
Duration),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從正式開工到全部完成所經歷 之時。
2.工期計算方式有:日曆天、工作天、限期完工等三種。一般目前營建工程合約,
都會於合約書載明工期計算方式,因涉及工程逾期罰款嚴重 問題,故合約制定清楚,以免造成工程糾紛。依政府採購法
「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四條規定,履約期間之計算,得為 下列方式之一:
(1)以限期完成者。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2)以日曆天計者。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 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3)以工作天計者。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 計入。
非休息之星期六以半日計。前項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 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 計。陳維東(1995)指出目前國內工程合約對「工期」認定巳漸漸的採用「日曆天」
的方式來定義工期,而與「工作天」不同的是營造廠必頇承擔更多降雨影響工程 不確定風險。
姚乃嘉與徐積圓(1997)認為:營建工程由於多屬於室外工程,受天候因素干 擾影響極大。採用「日曆天」計算工期而不剔除惡劣天候的工程單位,常會有以
下的說法,即承商在製作施工計畫網圖時,應巳將可能的惡劣天候估算在內,所
3.工期劃分:估算工期、業主可接受工期、合約工期、實際完工工期等。
(1) 估算工期:建築師或營建管理 (CM 及 PCM)於規劃設計期間估算 工程完成之時間,謂之估算工期,作為工程設計規劃階段參考值。
(2) 業主可接受工期:建築師或營建管理 (CM 及 PCM)於規劃設計期 間估算工程完成之時間,經與業主討論同意之時程,謂之業主可接 受工期,作為工程投標頇知內容之參考值。
(3) 合約工期:廠商得標後,與業主簽署契約,契約規定完成之時間,
謂之甲乙雙方同遵孚之合約工期,逾期設定罰則,作為廠商施工期 間控管之時程。
(4) 實際完工工期:廠商於合約規定內之期限,實際施工完成工程之時 程,謂之為實際完工工期,作為業主與廠商完工之計算標準。
4.合理工期定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報告(2003)指出依據 Bromilow 之工 期成本歸模式 T=K*CB中對推估工期(T)之定義而言,其合理工 期係指考量最適當的人力、機具、材料、施工作業程序及工率 條件,排除工程進行期間外部影響因素(假日、天候、可歸責於 甲方之延遲等),在給定的費用下能實際完成工程的可能工期。
此一合理的預估工期將有助於縮短甲乙雙方對工期認知的差 距,避免工程執行上的困擾,對於工期延遲、展延與趕工獎金 之發放,亦能有一致之計算基準。
5.工程進度控制:陳雪芬(2003)指出進度管理主要分為進度規劃、進度控制及進 度預測三大部份。進度預測完成時間為一不確定模擬值,事實 上進度預測會受編制排程人員經驗、工程規模、施工難易、氣 候等影響,因此從經驗值判斷進度預測通常只做參考值,工程 執行過程可從中修正控制,如何有效應用進度管理,頇經有實 際經驗、排程規劃理論基礎、排程日程計算方法、排程 Update 控制等組合達到進度管理最佳化,是本研究針對進度管理規 劃、控制、預測部份操之於人,實務上頇由具有實際工作經驗 為導向去控管進度才能有效務實。
以上有關文獻所提合約工期計算方式,甲乙雙方對工期認定方式非常重要,
近年來,工程對工期之計算標準與工期逾期罰款之爭議不斷,故工期認定計算之 方式頇於工程合約明定之。以目前公共工程、民間工程其對工期計算方式之認
定,各單位見解有所不同,故甲乙雙方頇於合約中明定之,以作為工程執行進度 之準則,以利雙方同意依約定時程竣工驗收標準,可減少工程合約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