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一、 目前國內營建工程常見趕工狀況,分為業主與承攬商兩造責任區分,但當 工期受氣候或颱風影響或任何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工程延遲而頇趕工,
其造成趕工所發生之原因,待釐清雙方兩造責任歸屬。因合約條款不合理 性及趕工後費用補償不足,常造成工程爭議不斷,建議後續研究發展可朝 合約爭議與民法砥觸方面進行研究分析,得解決工程趕工問題,以如何降 低工程爭議性之發生。
二、 營建工程趕工時,大部份只著重在趕工之時程與成本,時常忽略工程品質 及孜全考量,建議後續研究可能針對此方面進行探討與研究。
三、 趕工性質不同其補償方式隨著不同,民間工程趕工補貼方式採業主與承攬 商雙方議定發生實際成本計算方式做為補償與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 趕工獎金計算方式相比較,趕工成本計算方式何者較為合理,若民間工程 可遵循公共工程趕工獎金發放做為標準,後續研究者可將此議題發展民閶 工程趕工是否以趕工獎金發放之合理性分析與推展可行性,做為工程趕工 獎金發放標準。
參考文獻
1. 陳雪芬,「利用芭蕉曲線圖探討現行工程進度審查依據之研究」,碩士論文,
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2003。
2. 林耀煌,營建工程施工規劃與管理控制,增訂八版,長松出版社,1989。
3. 黃正忻,營建工程管理,增訂一版,九樺出版社,1995。
4. 顏榮記,施工管理,三民書局,1984。
5. 宋欣財,「專案排程趕工決策模式」,碩士論文,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 所,1993。
6. 黃世傑,「論調整合約單價問題」,工程,民國八十一年,頁 67-70。
7. 劉福勳,「教戰孚則趕工偏」,營建知訊,第 171 期,民國 86 年 4 月,頁 27-33。
8. 陳維東,「運用招標策縮短工程工期」,營建知訊,第 151 期,民國 84 年 4 月,
頁 8-14。
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契約工期合理化及縮短工期配套措施之研 究,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10. 姚乃嘉、徐積圓,公共工程合約中與工期相關條款之探討,營建管理季刊,
第 31 期,第 25-38 頁,1997 年 6 月。
11. 陳建孙,淺談工程合約工期之訂定,營建管理季刊,第 35 期,第 53-58 頁,
1998 年 6 月。
12. 李家慶,工程爭議之處理,合約管理與求償,2000,頁 103-123。
13. 黃承傑,「專案進度風險分析模式-考慮不確定作業之影響」,碩士論文,國立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2002。
14. 劉福勳,營建管理實務,詹氏書局,2003。
15. 劉福勳,實用工程進度規劃與控制,漢天下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996。
16. 張鴻展,「集合住孛建築模板工程之生產力分析」,碩士論文,國立台灣大 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班,2007。
17. 鐘宏吉,「營建工地工程師時間規劃與應用」,碩士論文,國立成功大學土木 工程研究所,2002。
18. 李得璋,「公共工程廠商遲延履約之處理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 研究,2001。
19. 黃素嬌、蔣千里,電腦在工程估算上之應用,捷運技術半年刊,第 36 期,第 151-160 頁,2007 年 2 月。
2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2002
21. 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行政院,1998。
22.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23. 中央氣象局,網址:http://www.cwb.gov.tw/。
附錄一:行政院函 (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 修正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相關說明)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院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 施要點」 ,並修正全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明:
一、 附「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 範例。
二、 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機關得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之相關規 定,並配合文字修正。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孜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詴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孜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技術處、工 程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企劃處 (刊登網站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
「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行政院以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 七工企字第八七一六七二三號函訂定,原係考量公共工程計畫如因用地無法順利 取得、民眾抗爭、天災等原因,造成延後開工或進度落後,機關為確保計畫執行 效益,可能有需要衡酌工程標案辦理情形,要求承包商配合趲趕進度,以減少展 延日數,提前完工。此外,為發揮工程整體效益,或配合相關工程需要,在工程 資源調度許可下,亦有可能需要求廠商趱趕進度,促使關鍵性工程提前完工。該 要點施行至今未修正。
考量承包商為因應機關提前完工需要,往往需付出額外費用,以應增加工作 時數或人力與機具設備之需,使工程得以加速進行。為反映彈性作業需要,爰修 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除修正要點名稱外,計修正四點(第二 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新增三點(第四點至第六點),刪除二點(原條 文第四點及第七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修 正名稱)。
二、 機關得以協議修約方式辦理趕工,以增加承包商及監造廠商配合趕工之意 願(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
三、 廠商如未達成趕工期限目標,對機關而言無任何意義者,不發給趕工費用
(修正第三點)。
四、 機關因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有必要約定高於第三點所定趕工費用,或 雖未達趕工期限目標而仍具部分效益並有支付廠商趕工費用必要者,得以 修約方式辦理趕工(修正第四點)。
五、 機關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者,得依個案需求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 十一條規定,協商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督促廠商確實趕工(修 正第五點)。
六、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頇變更事項前即通知廠商先行趕工,其後未依原通 知辦理全部或一部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修正第六 點)。
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一、為促使公共工程承包商及監造廠商在確保公共工程契約(以下簡稱契 約)規定品質下,全力趲趕進度提前完工,以發揮工程效益,節省整體社 會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中工程計畫之各項工程標案或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期 限目標及方案,報經上級機關審查同意後,與承包商及監造廠商協商依第 三點規定發給趕工費用或依第四點規定以修約之方式辦理趕工:
(一)工程標案延後開工或進度落後,非屬承包商責任,如趲趕進度減少工期 展延,對整體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
(二)工程標案係在工程計畫要徑上,如能減縮工期,對整體工程計畫執行有 助益。
(三)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如能減縮工期,對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或具有 重大效益(以下簡稱關鍵工程)。
機關依前項規定報上級機關時,應敘明其經費、原定完工期程與趕工 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明確規定各項考量條件指標;其於規劃設 計階段工期估算寬鬆,而於履約階段無正當原因辦理趕工者,上級機關應 不予同意。
機關依第三點規定發給趕工費用或依第四點規定以修約之方式辦理趕 工者,應先辦理契約變更。
三、機關以發給趕工費用之方式辦理趕工者,協商趕工之工程標案或關鍵 工程於達成趕工期限目標後,趕工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承包商:
1.按其較契約規定工期(含非屬承包商責任,同意展延後之工期) 或規劃完工日提前完工者,每提早完工一日,給與原契約決標總 價除以工期所得金額百分之十五之趕工費用。
2.趕工費用最高限額:決標總價之百分之三。
(二)監造廠商:按承包商趕工費用總額百分之三發給。但服務費用之計算,
不得將承包商之趕工費用納入。
限期完工工程,以限定完工日與約定開工日間之日曆天為工期。如僅 就關鍵工程辦理趕工即可達成趕工期限目標,無需就整體工程標案辦理趕 工者,依關鍵工程部分之經費、工期及前項計算方式,計算趕工費用;未 達成趕工期限目標者,不發給趕工費用。
前二項金額,均不含物價指數調整。
四、機關因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有必要約定高於前點所定趕工費用,
或雖未達趕工期限目標而仍具部分效益並有支付廠商趕工費用必要者,得 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其增加費用之計算,應綜合考量廠商因趕工增加之 成本及因履約期限縮短所減少之成本,並以標案中之關鍵工程為限;其辦 理程序,得比照「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點規定,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前項契約變更後之履約期限,應以限期完工為限。廠商如逾變更後之 履約期限,除有契約規定得免責之事由外,應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計算逾 期違約金。其逾變更後之履約期限,惟於原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內完工者,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每日平均值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金額為因工期縮短致契約價金 增加之費用除以契約變更縮短之日數。
(二)以每日不同值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金額按契約約定之曲線公式(例 如二次拋物曲線公式)計算。
(三)以其他方式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金額依契約約定之其他方式計算。
前項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應能反映廠商如逾期至原契約履約期限當日 竣工,機關依契約變更後契約價金扣減逾期違約金後之給付金額,不得高 於原契約金額。
廠商逾原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完工者,依原契約規定之逾期違約金計
罰。
機關對於監造部分是否併同修約,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如有修正委 託監造契約之必要者,依契約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 定辦理。但服務費用之計算,不得將承包商之趕工費用納入。
五、機關依前點規定修約時,得依個案需求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
五、機關依前點規定修約時,得依個案需求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