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2 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
100 年 3 月 16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002220 號修正 103 年 9 月 12 日經水工字第 10305233320 號修正 1、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述
方式辦理。
2、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
相關結構物位置、高程、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 可拆除重做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 限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份之缺失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於完工 驗收(含初驗)部分之缺失改善,逾越機關指定期限者,依逾期 違約金辦理。如逾期部份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扣罰。
3、如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部分,經檢討其不影響結構安全、原設計 功能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 結書,由專任工程人員確認簽章,經機關審核同意得不必拆換或 拆除重做,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材料之材質、使用位置、尺寸不符合規定者,除該不符合部分 之材料不予計價外,並依該不符合材料價金之百分之十作為該項 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2)屬結構物完成尺寸、施作位置不符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屬結構物完成尺寸不符合者,其完成尺寸大於設計圖規定,經 機關同意不需拆除重做者,不予扣罰;其尺寸小於設計圖規定 者,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以實際所生之契約價金差額辦理扣 款;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
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B、屬結構物施作位置不符合時,將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 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不予計價,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 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3)上述扣罰款總金額以該不符合部分之契約價金為上限。
4、上述各項工作如延誤工期時,廠商不得要求展延工期。
附錄 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
101年10月17日經水工字第10105323800號函修正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決標價在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標廠商得 於工程契約簽定後三十天內,並辦妥履約各項保證後,向工程主辦機關(其屬 本署主辦之工程應向所屬該工程之執行機關為之)申請支付決標價百分之二十 之預付款。主辦機關得於廠商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保證該預付款專用 於本工程後核可並於十日內撥付。得標廠商逾上述期限未申請,視同放棄,
嗣後不得要求支付預付款。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主辦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 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三、前項廠商提供之還款保證得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 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為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 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完工期限長九十日,工期因故展期 者,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四、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工程估驗計價款達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起迄至百分之 八十止,併隨估驗計價款逐期平均扣回(即工程進度逾百分之二十時,每逾百 分之一扣回百分之一之三分之一)。廠商之還款保證,得於預付款扣回百分之 五十及百分之百(即工程進度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八十),分二期各以百分之 五十無息退還。
五、契約金額變更或修正時之處理:
(一)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減時,俟依程序核定後預付款應按變更或 修正後總價重新計算,其與廠商已支領預付款之差額,執行機關應自 最近一期估驗款中扣回,如有不足時自下期估驗款繼續扣回,廠商並 得申請按扣回金額發還該差額之還款保證。
(二)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加時,不予增加預付款。
六、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時,廠商應於執行機關通知十日 內返還尚未扣回之預付款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逾期執行機關得動用 廠商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該利息自預付款給 付予廠商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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