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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6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在文檔中 「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 (頁 109-121)

88 年 08 月 05 日經(88)水利工字第 A880500509 號 94 年 01 月 03 日經水工字第 09405000010 號

99 年 07 月 30 日經水工字第 09905006740 號 104 年 11 月 16 日經水工字第 10405339830 號 106 年 11 月 29 日經水工字第 10605192290 號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辦理各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工程,若屬必須限期完工之工程,其核算方式,另依契 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本工程之工期核算以日曆天為本工程之總工期。

四、廠商訂約時,應參照招標文件所附預定進度表及契約相關規範、施工補充說 明書規定,繪製工程預定進度表(含 Bar-Chart、半月進度表及 S-curve 進 度控制曲線),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施工計畫核准前管控工期之依據。

廠商提送施工計畫時,應依現場施工動線、施工機具、人力配置,選用 PDM、ADM、CPM 或工程司認可之電腦軟體繪製施工網狀圖,並修正工程預定 進度表,經機關核准後作為管控工期之依據。

執行機關得視工程規模及複雜程度,要求廠商繪製各主要工項之詳細進 度表。

第二章 工期核算 五、定義:

(一)日曆天:施工期間包括非工作天及工作天之日者。

(二) 非工作天:施工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而無法施工之日者:

1、依規定及習俗應休息之日者,如附表一。

2、中央管河川各水系每月預估降雨之日者,如附表二。

3、施工期間受到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 無法施工之日者,如附表三。

(三) 工作天:施工期間不受前款所述情事影響可以施工之日者。

六、訂約時工期核算以完成工程所需工作天,加上該期間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 非工作天計算之。

工作天、非工作天均採一日(四捨五入)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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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展延工期及逾期計算

七、凡有無法施工原因,如附表三所列者,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 不可歸責於廠商者,依該表「分析計算原則」計算展延日數。

八、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辦理時機如下:

(一) 工程進度未落後時:廠商得於影響工期原因消失後適時提出。

(二) 工程進度落後時:

1、影響工期原因已消除,廠商得適時或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 內提出。

2.影響工期原因仍未消除,且有下列情形者,執行機關應預估影響原因消除 時間並通知廠商,廠商應於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內提出:

(1)巨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

(2)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達巨額者,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3)未達查核金額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

(4)施工查核或專案計畫中央部會之訪視、訪查作業時。

3、影響因素較預估時間提早消除時,廠商應適時或於執行機關通知次日起 七日曆天內提出修正。

4、影響非主要徑作業時,應由執行機關通知廠商依據受影響之作業項目權 重及工地現況,檢討合理工序,重新計算預定進度後,限期由廠商依契 約完工期限提出修正。

(三)若工程於完工期限前十五日曆天,其影響因素尚未消除者,得比照前款方 式申請展延工期;影響因素已消除者,亦同。如有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

仍應於完工期限前先行報備。

(四)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最遲應於工程完成驗收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次展延 工期之權利。

(五)廠商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或未依執行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或提出之資料 未符規定時,機關得依實際情形逕為核算,廠商若有異議,得依契約書及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展延工期之計算:

(一)施工期間受影響之工作天:施工期間有附表三無法施工原因,其影響施工 期間之日曆天扣除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即為該次展延所應增 加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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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延工期之日曆天:該次展延所應增加工作天,加計該期間附表一及附表 二所列之非工作天,為該次展延之日曆天日數。

(三)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自原完工日之次日,加計該次展延之日曆天日數,

即為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四)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

1、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超過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計算。

2、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若少於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即該月分之日曆天扣除附表 一之非工作天),其預估降雨天,以該擬增加之工作天與全月之工作天 比例乘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採四捨五入法)即為該月實際應計之預估 降雨天。

3、估算範例,如附表四。

十、逾期罰款日數計算:

(一)逾越工期日數以核定完工日之次日起逾越之日曆天計算。

(二)完工後有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鑚心取樣試驗不合格之情形,且屬契約規定 應辦理試驗者,其辦理改善期間之日曆天數,納入逾期罰款日數計算。

第四章 罰則

十一、廠商未依第八點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展延工期申請、修正或補正者,

依下列方式採計點罰款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扣點應處以罰款之金額,依契 約第二十二條第九款辦理:

(一)每逾期五日曆天為一期,未滿五日曆天以一期計,每期應扣點數一點,最 高扣十五點。

(二)機關逕核案件,自逕核次日起不計入逾期日數。

第五章 附則

十二、依規定及習俗之休息日統計表(如附表一)。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各水系平均每月預估降雨天數統計表(如附表 二)。

十四、無法施工原因與分析計算原則表(如附表三)。。

十五、展延預估降雨天估算範例(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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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五)。

十七、工程預定進度表含網狀圖及桿狀圖(含 S-curve 曲線)填列格式(如附表 六、附表七)。

十八、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 A4 之規格裝訂,大於 A4 之紙張應折 疊。

附表一:依規定及習俗之休息日統計表

國定假日 天數 民俗節日 天數 週休假日 天數 其他 開國紀念日

(一月一日) 一 除夕 一 每週 二

全 國 性 選 舉 投 票 日 及 主 管 機 關 臨 時 公 布休假日。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一 春節 三 勞動節

(五月一日) 一 兒童節

(四月四日) 一 國慶日

(十月十日) 一 民族掃墓節

(清明節) 一

端午節 一

中秋節 一

註:

一.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週休假日,依政府新頒相關法令予以調整。

二.國定假日、民俗節日遇週休假日或彈性休假,依政府公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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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各水系平均每月預估降雨天數統計表

序號 水系別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1 淡水河水系 6 5 6 6 8 8 5 7 6 5 5 6

2 蘭陽溪水系 5 5 5 5 7 7 5 6 6 7 7 6

3 鳳山溪水系 3 4 5 6 6 6 5 5 4 2 3 3

4 頭前溪水系 3 4 5 6 7 8 6 7 5 2 3 3

5 中港溪水系 2 4 5 5 5 6 4 5 4 1 2 3

6 後龍溪水系 2 4 4 6 7 7 5 6 4 1 2 2

7 大安溪水系 3 4 4 5 8 9 6 7 4 1 2 3

8 大甲溪水系 2 3 2 5 6 9 7 7 5 2 3 2

9 烏溪水系 2 3 4 5 7 8 7 7 4 1 2 2

10 濁水溪水系 2 2 3 5 9 9 8 9 5 2 2 2

11 北港溪水系 1 2 2 3 5 7 7 9 5 1 1 1

12 朴子溪水系 1 2 2 4 7 8 9 12 7 2 1 1

13 八掌溪水系 1 2 3 4 9 9 9 12 8 2 2 2

14 急水溪水系 1 2 2 4 6 9 9 12 7 2 1 1

15 曾文溪水系 1 1 2 4 7 9 8 11 7 1 1 1

16 鹽水溪水系 1 1 1 4 4 8 7 9 5 1 1 1

17 二仁溪水系 0 1 1 4 5 8 8 10 6 1 1 1

18 阿公店溪水系 0 1 1 4 4 7 7 8 5 1 1 1

19 高屏溪水系 1 1 2 4 7 9 8 10 7 3 2 1

20 東港溪水系 0 1 1 4 5 8 8 10 8 2 1 1

21 四重溪水系 2 2 2 4 4 8 8 10 7 3 2 2

22 卑南溪水系 1 2 2 4 5 6 5 6 6 3 3 2

23 秀姑巒溪水系 3 3 3 4 7 6 5 6 7 5 4 4

24 花蓮溪水系 6 6 5 4 8 8 6 6 8 6 6 6

25 和平溪水系 4 4 4 4 8 8 6 6 7 7 6 5

一、本表統計自93年至103年各中央管河川每日降雨量超過5mm為基準。(二月份以二十八天計算) 二、本表所統計日數已依比例原則扣除相關週休假日。

三、各所屬機關辦理水資源及非屬中央管河川之工程,得參考鄰近中央管河川水系降雨統計資料。

附表三:無法施工原因與分析計算原則表

無法施工原因 分析計算原則

(一)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二)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三)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四)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

油管等設備,須配合相關單位拆遷。

1、全部未解決:敘明受影響原因、起迄日期,計算受影響 之工作天為可展延日數,併第廿七款辦理。

2、部份區段未解決:

(1)敘明該受影響區段其受影響原因及起迄日期,依據網 狀圖分析是否已影響工程之主要徑路線或取代為主要 徑路線,若不影響或取代則不予計列。

(2)若經前述分析已影響或取代主要徑路線,則按受影響 長度或面積與原工程長度或面積之比例計列,惟若屬 施工條件背景與原來不同時,則工程司應立即召集廠 商,依工區實際情形,與廠商重新協商分析所需工 期,如所協商工期逾越原預定完工期限才解決,則併 加計該所逾越工作天天數。

(3)前述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廠商仍應依限提出,並 由機關秉持公平合理原則,逕為核定所需工期,廠商 若有異議得依據契約相關履約爭議規定辦理。

(五)機關供給之材料、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或細 部設計圖說、相關之規範等非屬廠商因素而 未能適時提供、審核完成。機關劃設之採區 變更,亦同。

敘明材料、機具種類及受延誤之細部設計圖說及契約規 定必須提送之各種計畫書審核延誤情形,其受影響工程 範圍、起迄日數,並經分析確已影響施工要徑路線時(附 網狀圖),按實際影響施工情形分析計列。

(六)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項目及數量。 1、屬原契約舊有項目者,於確認需辦理增加後,經工程司 評估其施工背景及施工作業環境等,確認並無重大改變 時,通知廠商依所增加工作數量與原契約數量之比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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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施工原因 分析計算原則

算所需增加工期日數之原則辦理。(依施工網圖分析原工 作項目之計施工日後核算)。

2、如屬新增項目者,則應於與廠商完成議價後,立即協議 合理工期(或預估合理工期)(按新增工作項目、數量及 現場實需施工程序,分析所需增加工作天)。

3、前述增加之項目屬原契約項目或新增項目均依施工網狀 圖分析,確屬影響要徑路線後,依前述計算原則核算實際 展延工作天。

4.辦理時機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依工程司指示之適當時機辦 理;對於增加數量得經工程司同意採預估方式辦理,惟應

4.辦理時機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依工程司指示之適當時機辦 理;對於增加數量得經工程司同意採預估方式辦理,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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