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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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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

招標文件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承辦單位: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

白河水庫庫防淤工招標文件

108

8

經濟部水

(3)

經濟部水利署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電話:(04) 2250-1250

傳真:(04) 2250-1628

網址:http://www.wra.gov.tw/

廉潔、效能、便民

(4)

目錄

一、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二、 經濟部水利署「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 充規定

三、 經濟部水利署「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工程採購最有利標投 標廠商評選須知

四、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契約書(含附錄)

(5)

11 

(6)

一、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7)

11 

(8)

-1-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93.11.22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305006490 號函修訂 94.01.28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405000530 號函修訂 94.06.24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405003270 號函修訂 95.03.23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505001720 號函修訂 95.07.07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505004080 號函修訂 95.09.30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553125290 號函修訂 96.01.31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605000660 號函修訂 96.09.03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605005220 號函修訂 97.08.04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705006260 號函修訂 97.10.17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753139730 號函修訂 100.12.26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00535444 號函修訂 101.02.10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10503640 號函修訂 101.05.01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10512963 號函修訂 102.09.26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205240100 號函修訂 103.06.24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305156390 號函修訂 103.12.31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305341810 號函修訂 105.01.14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505005970 號函修訂 105.07.11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505169790 號函修訂 105.10.25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505248450 號函修訂 106.06.09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605113850 號函修訂 107.01.18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705008840 號函修訂 107.11.01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705220890 號函修訂 108.06.28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805130890 號函修訂(依據工程會 108.06.06 版) 108.08.12 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805170030 號函修訂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辦理工程採購招標事項及投標相 關文件,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訂定本須知。

二、本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詳招標公告或補充規定並說明如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單獨投標: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機械設備製造業或機械安裝業者。

(二)共同投標:本採購允許甲等綜合營造業與機械設備製造業或機械安裝業共同 投標,其廠商家數以 2 家為上限。並須推派一家為代表廠商。

本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投標廠商之 特定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經驗或實績:

1.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其中一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10 年內,完成 單件隧道工程長度 69 公尺(含)以上;

2.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其中一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 10 年內,營業 項目列有「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

並具有水工閘門製造或安裝之完工實績,閘門面積 11 平方公尺(含)以 上。

(二)具有相當財力:代表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 5 仟萬元整,或經會計師 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獨投標者,最近一年內其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4 仟 7 佰 6 拾萬元整。

2.採共同投標者,最近一年各成員合計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4 仟 7 佰 6 拾萬 元整。

3.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各成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 債金額不超過權益 4 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三、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時,應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先審查 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簡稱採購公報)一日;另應備具投標須知、契約 樣稿、標封(標封、標單封、證件封)、空白標單、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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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價分析表、投標切結書、押標金繳退要點、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押標 金查詢同意書、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圖說(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 範、材料規範、施工說明書、補充說明書)及其他規定文件等上傳政府電子採 購網,供投標廠商上網閱覽及備價購領。

四、招標文件及圖說採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至政 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 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指定收件處所所在地宣佈不上 班之情況,則截止投標日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同時段截止投標,開標日亦比照 順延。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佈不上班情形,請廠商預先考慮提早 投寄。

五、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除因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事由無法開標 決標,不收取機關文件費外,開標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

六、本署暨所屬機關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 廠商應參照工程位置圖自行前往勘查,並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詳細閱覽招標文件 及工程圖說,如有疑義,應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前,以書面向本署暨所屬機關 請求釋疑,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七、廠商投標時並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一)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核章之 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 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 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a)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發之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件或執行中契約 影本。

(b)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核之隧道斷面證明文件影本:如結算書及竣 工圖,或契約及設計圖,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僅 提供與資格相關之局部內容,惟決標後機關得視需要要求得標廠商交 付全部原始文件以供查對。

(10)

-3-

(c)採計分包實績者應提供之分包證明文件影本:如分包契約(含經報備 於工程主辦機關(構)之同意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d)採計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實績者應提供之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證明文 件影本:如聯合承攬協議書或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2)位於國外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同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之規定。

(b)廠商於國外實績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 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c)廠商提供之證明文件應併提出由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 外代表館處認證之中文(正體字)原本或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 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 證。

(3)工程實績認定原則:

(a)採計軍、公機關(構)及公、民營業主之實績,或為其分包之實績。

(b)投標廠商如提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或共同投標之工程實績,則僅計 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c)單獨投標廠商及採共同投標之個別廠商之全部或一部資格,不得以其 分包廠商具有者代替之。

(d)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非屬政符機關(構)簽發或核發者,應經公證

。未經公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e)工程實績時間認定,以驗收合格日期或完工日期或執行中契約簽約日 期為準,需於截止投標日前 10 年內(含)。

2.相當財力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擇一:

(1)實收資本額之證明文件。(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 其所附報表。

財力特定資格簽證資料(含財力證明文件及其所附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及投標廠商應蓋章。

前款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a)上一會計年度:係指招標時之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至 同年 12 月 31 日),外國廠商以該國之商業會計年度為準。

(b)最近一年度:係指招標時前年之商業會計年度,用於上一商業會計年 度財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使用。

(c)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廠商權益、流動負債、流動資產、總負債金額 之有關報表。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 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 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影本。

(五)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國際性招標國外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或共同投標者,得 就實際需要另訂之。

(11)

本工程採購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家 數 上 限 2 家 ,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之 成 員 資 格 應 符 合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成 員 資 格 規 定 。 符 合 單 獨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之 廠 商 得 單 獨 投 標 , 共 同 投 標 規 定 事 項 如 下 :

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 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之下列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

(2)標單,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廠商簽署。

(3)押標金、保證金及其擔保,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廠商繳納。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5)資格證明文件,應分別出具。

3.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 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定、補充或更正,亦同。

4.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或認證,並檢附於證件封內。該 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其內容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共同投標 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若有外國廠商為共同投標之成員時,得以外文書 寫,但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得標廠商不得以該協議書加諸機 關任何義務。

5.共同投標廠商其押標金、保證金及其擔保,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 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若有本工程契約文件規定 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時,機關得提領全部或其一部份之 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

6.共同投標組成之成員廠商應指定代表廠商,負責與機關聯繫辦理一切履 約事項。

7.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或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 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8.共同投標廠商應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述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辦理估驗請 款、由代表廠商或各成員各自開具統一發票、由機關核付至代表廠商或 各成員所開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帳號。

9.共同投標之投標文件一旦提送至機關後,其成員不得將共同投標協議書 之權利與義務轉讓。

10.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所標 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比率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 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1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 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12.共同投標之所有成員均瞭解,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承包商依法應負 擔之所有中華民國稅捐均已包含在契約總價內。

(12)

-5-

13.共同投標全部成員簽約後均應對履行本契約負連帶責任,其中包含本工 程工期之履行。各成員須在標單及契約上簽署,國內廠商應加蓋廠商印 章及負責人印章,外國共同投標廠商得為其授權人簽署,其授權書均應 經當地公證機構或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

14.在契約責任未履行完成前,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仍有效。

15.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包括項目如下:

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 認證。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內。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 址、電話及其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共同投標全體成員應授權代表廠商負責與主辦機關聯繫及辦理一切 需由共同投標廠商履行之事項並與其他成員協調有關本契約之全部 介面工作。共同投標之全體成員均應對代表廠商之作為或不作為所 衍生後果負連帶責任。

(5)共同投標之組織及管理。共同投標之各成員承辦工作範圍及權利與 義務。

(6)共同投標之全體成員於得標後均應對契約所產生及與其有關之義務 負連帶履行契約責任。

(7)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本工程款以新台幣支付)。

(8)共同投標之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

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 受。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 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與義務。

(9)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未經主辦機 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1.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本須知規定之基本資格。

(2)應符合本須知規定之特定資格。

2.外國廠商應提出之一般及特定資格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外國廠商須出具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 之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並於投標前依我國營造業法第 4 條之規 定,取得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同本 須知規定之登記證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於得標後取得該業類之 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文件:相當於本須知規定之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相當於本須知規定之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特定資格證明文件:相當於本須知規定之文件。

(13)

3.外國廠商提出之納稅證明文件及信用證明文件及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外 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證明有所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 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替之(需提中文正體字本)。

4.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檢附中文(正體字)原本或譯本,並由當地國 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 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 原文為準。

5.屬我國法令規定須有我國一定專門技能職業及技術人員始得從事之業務(

例如技師簽證之業務等)。除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 互認許情形辦理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6.外國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內如有以外幣計算者均需折算為新台幣,其匯率 按招標公告日(本採購案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首日)中華民國臺灣銀行公 告外匯交易收盤之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

八、參加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應依本招標文件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各項文 件並附招標資格證件包括:第七點各項證件、投標切結書、押標金票據、退還 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查詢同意書、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文 件。以電子領標廠商,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者,機關得請出席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廠商應自負開標是否到場之責任。

招標文件如允許電子投標,請投標廠商依電子投標作業說明(如附件 1)辦理。

本標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應將投標文件依下列規 定裝入,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

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亦同:

(一)證件封:將第一項所列各項文件裝入證件封。允許共同投標者各廠商均應 裝入。

(二)規格封:裝入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規格技術文件、服務建議書等。(無規定 者免付)

(三)標單封:

1. 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涉及金額者亦同)標案:

將本署或所屬機關提供電子領標之標單及詳細價目表,依式清晰填寫裝 入標單封內(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2. 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 表依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如附件 2)鍵入列印併本署或所屬機關提供 電子領標之標單以中文大寫填明後裝訂成冊,並裝入標單封內。

3. 招標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標封:標單封及證件封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標封上應填註投標廠商 名稱及地址,允許共同投標之各廠商均應塡註,否則以不合格廠商論處。

前項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標單等蓋章,於共同投標時,得由招標公告中規定之主 力廠商代表為之,未規定者由共同投標協議書中指定代表成員為之。廠商所提供 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14)

-7-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 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九、標封之封面上由本署或所屬機關預為填妥工程名稱、開標日期、時間,並由投 標廠商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十、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應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辦理。開標後應將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之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 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無息退還;得標廠商辦妥本須知第二十四點規定事項後 無息發還,但轉換成履約保證金者,不予發還。

允許共同投標者,得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 表廠商繳納。

十一、國內登記之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成員應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

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 一場所,惟得以機關自設之標封箱代之),逾時以不合格廠商論處。本署暨所 屬機關應於截止收件時間一次開箱取標,並在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 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十二、公告招標後,有特殊原因時,本署或所屬機關得停止開標,並將押標金於公 告停止招標之次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無息退還

十三、工程開標,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得自行決定。廠商未到場或未攜帶投標 印章且未使用印章授權書者,視同放棄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之權益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

、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辦理。

十四、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成員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之情形並經刊 登採購公報者,於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 分包廠商。

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十五、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 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15)

5、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者。

6、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六) 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 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 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署或所屬機關得 宣布廢標。

十六、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查投標廠商之證 件及規格文件(無者免審),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 之標件不合格,除第六款後段及十一款外,得無息退還押標金:

(一)投標廠商未附全部證件資料或規格文件影印本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二)標單未蓋或書寫廠商名稱及未蓋公司、負責人印章者;或詳細價目表及資 源統計表未蓋公司、負責人印章者。

(三)廠商資格證件、規格文件、押標金、投標切結書及標單未按本須知第八點規 定辦理者。

(四)變更標單或詳細價目表或資源統計表等式樣或塗改字句者。

(五)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六)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不足,或票據係偽造、變造者。

(七)未附投標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查詢同意書或其未經蓋章者。

(八)工程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標案,標單或詳細價目表以鉛筆填寫或 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

(九)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標單總價以鉛筆填寫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或 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詳細價目表未依式鍵入完整列印者或列印模糊不能辨識者

(十)標封、標單、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內另附條件者。

(十一)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依採購法主管機 關函釋之情形認定之)

(十二)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

(十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共同投標成員之一為同一工程其他標之成員者

(十四)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 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 憑據編號重複者。

(十五)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未依「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 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辦理者。

(十六)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投標廠商所送之詳細價目表與資 源統計表總價不同者。

十七、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嫌疑者,本署暨所屬機關得當場宣佈廢標

,並移請當地檢察機關查處及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

(16)

-9-

標之事實者亦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具結,不得有違反有關法令情事。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 七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 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十八、採購決標原則:

決標金額以廠商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宣讀標價及決標時僅宣佈標封上 所編訂之代號)。

(一) 採最低標決標者:

最低標總標價在底價以內且在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時;逕行決標。

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 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機關如認為最低標總標 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無需 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得依上揭執行程序項次二照價決標予最 低標廠商。

前項最低標總價無顯不合理之情形,如最低標總價未低於各合格標廠商總 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者。(合格標之計算應剔除高於公告預算金額或 標價明顯錯誤者)

(二) 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者:

1.依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規定進行評分審查。本機關 於審查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採購案審查委員會辦理 與評分審查有關之作業。

2.「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分方式」、依招標文件審查須知規定

3.開標作業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辦理。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且經審查委員會採價格不納入評分之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 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參與價格標之開標,並依前點最低標決標 原則之各項規定辦理。

前開審查結果,應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就合於標準之廠商 開價格標。

4.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如有需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為限,不得於 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審查 考量。簡報詢答過程中,審查委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回饋或要求更改 投標文件。

(17)

5.審查委員會審查時,依招標文件規定,須由投標廠商進行簡報者,投標廠 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問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但審查項目列 有簡報審查項目者,該項目以零分計。

(三)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資格或規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 評選。評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招標文件及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評選。本機關並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 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 業。

2.「評選項目」、「評審標準」依評選須知規定,評定方式依招標文件之規 定。

3.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 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 選。簡報詢答過程中,評選委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回饋或要求更改投 標文件。

4.評選委員會評選時,依招標文件規定,必須由投標廠商進行簡報者,投標 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問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但評審項目 列有簡報評選項目者,該項目以零分計。

5.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依招標文件方式辦理。

6.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機關敘明一 定分數或序位及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十九、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除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外,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 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惟比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時,其減價次數亦不逾三次。所減價格應以中文大寫書 明。

二十、如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 限制者,逕由主持人代表廠商當眾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 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由主持人代表廠商當眾抽籤決定 之。

二十一、本署或所屬機關如確有緊急情事需超底價決標時,應先予保留最低標經報 奉核准後,應即通知被保留廠商得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如逾越保留期限,始通知保留廠商承辦者,保留廠商得予拒絕,並得請求無息 退還押標金。

二十二、工程一經決標或辦理保留標手續,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日之次日起七日 內將各項證件正本及與投標列印內容相同之電子檔(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標案)送本署或所屬機關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

(18)

-11- 件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行業別如有工程手冊者,應一併送驗;土石標應送商業登記表。

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 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 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二十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次日起十日(巨額 工程十四日)內(末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 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本署或所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 具名)手續;其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 整之,若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且認為契約單價之調整不盡合理

,得於簽約前提出,由雙方協訂之。

職業安全衛生經費、環境保護措施經費項下各項及人力項目之契約單價,將依 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 標價調整。

二十四、得標廠商應於接獲繳納通知日之次日起十四日(查核金額以上者為二十一 日)內至本署所屬執行機關繳納履約保證金。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繳納,經本 署或所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所繳納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如有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者應由所 屬執行機關辦理,代辦署函通知廠商。

二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 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 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 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7 月 17 日工程企 字第 10400225210 號令):

1.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

情形。

2.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3.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各 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

(19)

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應補繳之。

二十六、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工程完成百分之二十五

、五十、七十五及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四期各以百分之二十五無息退 還。承攬廠商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依照規定保固期限出具保固切結書,並 至本署所屬執行機關繳納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一以上之保固保證金,但保固保證 金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得予免繳。

廠商無力完成工程,或工程完工後,在保固期限內工程不良或其他可歸責於承 攬廠商之原因所致,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執行機關得逕行動用第一項規 定之保證金,以維持工程進行或保固維修,如保證金尚不足支應,或未扣留保 固保證金者,廠商及保證人均仍應依照契約規定負責賠償。保固保證金於保固 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如未動支或尚有剩餘時,無息發還。

得標廠商所繳納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如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應由所屬執行機關 辦理,代辦署函通知廠商。

二十七、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本採購案不採行同業保證),得 標廠商除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外,並得以其 出具等值之下列各款繳納之:

(一)政府公債。

(二)辦妥質押並蓋妥印章之金融機構一般定期存款單(包括無記名可轉讓之定 期存款單)。

(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出 具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四)郵政匯票。

廠商以前項第三款繳納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效期履約保證金應較契 約規定期限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長九十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為一百八十日)

;保固保證金應較契約規定期限長九十日。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 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 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__年

(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 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 3 年)。

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二十八、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 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勾選者為得標廠商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 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二十九、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

(20)

-13-

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 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1)主要部分為: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 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 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三十、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優良營 造業或全球化廠商(土石標部分除外),在獎勵期間(無獎勵期間者,自公告日起 一年內),無第十四點第一項之情事者,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如 屬優良廠商或優良營造業者得減半繳納;如屬全球化廠商者,其減收額度以不 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前述減半繳納額度計算;繳納後 方為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者,除其獎勵期間包含發生繳納事實 之情形者外,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 額。

前項全球化廠商減收額度之獎勵以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之採購為限。其他法令 未明定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未在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之優良廠商 者,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未檢附,經機關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不適用減收規定。

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得減收之優惠,應 依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中,記載該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主辦項目 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乘以減收比率(優良廠商及優良營造業 50%;全球化廠商 30

%)計算,且只限於其所受獎勵事業之部分,其屬單獨投標者,亦同。(不同事 業之押標金額以機關公告為準)

前項保固保證金之獎勵優惠方式,驗收合格日仍在獎勵期間者,得依驗收合格 後依該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履約實績占契約結算總價之比率認 定之。

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減收之情形,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 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 依採購法第一○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一○三條第一

項所訂期限內者,亦同。

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案者,土石標售標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不適用優良廠商、

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減收之規定。

三 十 一 、 本 採 購 :

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 A)

選項 A: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惟簽署 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21)

-14-

選項 B: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服務及工程服務:(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 項 A)

選項 A: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惟 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 B: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

頇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頇列明作為採購評選 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4.廠商履約過程中所使用下列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頇屬我國或其他 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頇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 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

頇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22)

-15-

-15-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

頇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頇列明作為採購評選 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4.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所使用下列產品 或材料之原產地頇屬我國者(可複選):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 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

三十二、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 調訓。

三十三、本頇知為承攬契約基本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

本署或所屬機關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頇知範圍內增訂補充說明或其他規定

三十四、本頇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三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依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三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期限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三十六、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 關。

三十七、依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除屬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 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1010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48。

(23)

三十八、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二十四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 正區博愛路 166 號、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 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法務部調查局(

地 址 : 23149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華 路 74 號 、 電 話 : 02-29177777 、 傳 真 : 02- 29188888)、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403 台中市西區英才路 525 號、台中市 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 台北 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E-mail:

[email protected]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電話 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E-mail:[email protected])、

本署台中郵政第 47 支局七號信箱或電話 04-22501578。

(24)

-17- 附件 1

電子投標作業說明

一、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得以電子化方式投標,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頒行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本作業說明及相 關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以下簡 稱本系統)進行電子投標作業時,應先向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 IC 卡(現 為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填寫申請書並提出下列文件以憑核發投標憑證:

(一)投標廠商為自然人者,請申請自然人憑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為 http://moica.nat.gov.tw)。

(二)投標廠商為公司行號者,請申請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 址為http://moeaca.nat.gov.tw)。

三 、 投 標 廠 商 得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截 止 收 件 期 限 止 , 經 由 本 系 統 ( 網 址 http://web.pcc.gov.tw/)以電子化方式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以下簡 稱電子領標)並以電子化方式傳送投標文件電子檔(以下簡稱電子投標)。

四、投標廠商應自行建置電腦及網路等相關設備,其軟硬體配備等需符合「電子採 購作業相關規定」基本要求。

五、招標文件中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以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為限。

六、投標廠商電子投標文件檔案得以原招標文件之格式、doc 檔、xls 檔、pdf 檔、

jpg 檔、tif 檔等格式檔案處理,本機關得視採購性質另行規定。投標文件格式 以A4尺寸為原則。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掃描檔模式可為彩色或黑白色

,內容應清晰足以辨視。

七、投標廠商電子投標得免附領標電子憑據(.tkn)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八、投標廠商自本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但經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投標廠商採電子投標者,電子投標文件製作採數位簽章方式。

十、電子投標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

、保證金或提供擔保者,得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 書為之。

十一、投標廠商申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得檢具財力證明或現 金(轉帳)向銀行申請「押標金證書」,並將銀行核發之「押標金證書」作為 押標金繳交憑證合併投標文件以電子方式上傳。(其作業程序詳本系統之廠商

(25)

端,網址 http://web.pcc.gov.tw/)。

十二、本採購案如有不予開標,決標、流標、廢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

,本機關將於本系統載入公告說明相關情形。以「押標金證書」作為押標金繳 交憑證之廠商於接獲本機關製作之「電子通知書」後,可逕向銀行確認押標金 之發還或不發還訊息。

取消採購者,由本系統自動辦理電子招標文件費退費事宜。

十三、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 電子文件代之。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十四、投標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依本投標文件之規定辦理,並依本系統依序裝入 下列資料夾:

1.資格文件資料夾:裝入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規定有關資格證件及現金外之電 子押標金或其繳納憑據(或收據聯)。

2.規格文件資料夾:裝入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規定之規格技術文件、服務建議 書等。(無規定者免附)

3.價格文件資料夾:裝入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規定標單及詳細價目表(預算金額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應含資源統計表)

十五、投標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完成傳輸至本 系統;經本系統驗證無誤後,予以編號、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並 製作投標文件電子憑據予投標廠商。其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 書者,亦同。

十六、本採購案機關不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標;僅辦理人工開標與決標。機關與 投標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

,不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十七、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標後依本採購案工程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

、第二十四點之規定辦理正本查驗、簽訂契約、繳納履約保證金等事宜。

十八、廠商對本系統如有疑義,得透過系統 24 小時免費客服電話詢問:0800-080- 512。

(26)

-19- 附件 2

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者,為要求投標廠商詳實報價並利投標 廠商作業,以及依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需將決標單價電子檔傳 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標案提供招標文件中之詳細 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之電子檔,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使用。務請投標廠商依下列規定辦理。『若投標廠 商標單封內未附列印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投標廠商所 送之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二、標案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 PCCES)」之軟體作業,配合上述 作業,投標廠商應自行建置電腦配備及使用合法軟體以免觸法。使用前並應確 實檢查軟、硬體配備及電子檔是否含電腦病毒,以免病毒侵害。

三、投標廠商取得本工程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 作備份妥善保管。如發現檔案內容有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應於截標期限前 重新下載本署或所屬機關已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更新之電子檔。

四、若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有所變更或補充時,除依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更換電子檔,投標廠商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五、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係製作 PCCES 格式或 EXCEL 格式二種電腦檔 型式之電子檔,其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

,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二)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價格及其他資料。

六、投標廠商完成上述鍵入工作後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以 A4 紙張列印彙整成 冊,並以中文大寫填寫標單預留之「總標價」欄內。

七、列印後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不得逕作修改,如需更改時請進入電子檔系 統操作完成後,再列印彙整成冊。

八、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務請投標廠商依本使用說明規定辦理,投標前並詳 細核對,以免被視為不合格標(尤以 EXCEL 檔列印之人工統計資料部份,請 特別注意)。

(27)

11 

(28)

二、經濟部水利署「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

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29)

11 

(30)

1/2

經濟部水利署

「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

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以下 簡稱本工程)採購招標事項及投標相關文件,特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 購投標須知」第三十一點增訂補充規定,本補充規定為承攬契約基本條款 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

二、本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外國廠商之投標資 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檢附中文(正體字)譯本,其中文譯本應由當地國 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 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

三、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571,000,000元,履約期限自開工日起1,000日曆天。

四、本採購限以新台幣報價。

五、本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六、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E101011),以及合格登記之公司或商業,其營 業項目列有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其他機械製造業(CB01990)或機 械安裝業(E604010)之廠商。本國廠商應領有「營造業登記證」並加入

「營造業公會」者;外國廠商除依我國「營造業法」之規定取得營造業 登記相關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外並須出具經該 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 件中文(正體字)譯本,得標後並須依我國法令規定加入營造業公會及取 得承攬工程手冊。

(二)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信用證明,外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 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 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證明文件

1.各該行業登記證影印本

2.繳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 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

(31)

2/2

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証明 相關文件代之)。外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 地國信用證明或經當地國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廠商依該國情形提 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 之。

七、本須知及補充規定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八、本採購屬跨年度工作,後續年度所需經費如因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 刪減,得依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九、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

(32)

三、經濟部水利署「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工

程採購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33)

11 

(34)

1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

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一、 工程採購標的名稱: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 二、 決標原則: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三、 制定目的

本須知係為評選【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最有利標,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廠商,進行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之綜合評 選,採序位法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而制定。

四、 辦理依據

依採購法第52 條第1 項第3 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採購業務」JP06作業程序說明第二條與第三條及「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投標廠商 公共工程履歷納入評選審查參考範例」等規定訂定之。

五、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

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應依本案工程招標文件載明之工程範圍、機關 需求書(非統包者免提送)及下列規定研擬與撰寫,並列為本契約文件之一。服務建議 書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依本署投標須知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裝入規格 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送達概不受理:

1、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

2、服務建議書首頁須標示廠商名稱(允許共同投標者則含共同投標廠商),蓋用廠商 及負責人印章,倘投標廠商未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本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 正。

3、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服務建議書主文部分至少應涵蓋表1所列「評選項目」及

「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第5項簡報及答詢除外),並應依評選項目依序撰擬,另 可視自身特長、承諾事項、創意及需要,自行增加服務建議書內容。

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廠商近5年履歷」及經驗與實績、專案經理負責人及主要 工作人員經驗與能力學經歷影本、價格組成(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 源統計表)等相關資料影本。

5、度量衡單位採公制,計價以新臺幣為準。

(35)

表1: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撰寫重點一覽表 項

次 評選項目 評選項目內容

(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 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

1

廠商 近5 年履 歷

(1)施工查核情形

左欄廠商最近五年得獎或停 權等相關情形

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

(2)公共工程重大 職災情形

(3)獲獎情形

(4)遭停權處分情 形

2

履約 能力

(1)施工計畫(含 安全衛生管理

能力) 左欄有關履約能力相關內容

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

(2)關鍵課題

(3)因應對策

3 經 驗 與 實 績

(1)廠商施工經驗 與實績

左欄有關廠商經驗與實績及 主要工作人員之經歷與能力

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

(2)專案經理負責 人及主要工作 人員經驗與能 力

4 價格

含總標價及其組成 之正確性、完整 性、合理性相關分 析

左欄有關價格組成之分析

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 表、資源統計表依電子檔使用 說明規定(如投標須知附件 2)鍵入列印後置於服務建議 書附件。

5

簡報 與答 詢

(1)對標的之瞭解

(2)對問題之認知

(3)答詢內容妥適 性

(4)簡報製作及建 議事項等

本項服務建議書免撰寫

六、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裝訂

投標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及簡報本各乙式【 】份(由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 填列者為15份),其格式、裝訂及簡報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原則以中文為主(如確有必要以外國文字表示,應附中譯文),並以橫 書直式編排,字體最小為12,紙張大小採 A4規格紙張,圖樣得採 A3規格紙張(請 摺頁為 A4規格),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得超過【 】頁(由招標機關自行填列,

(36)

3

未填列者為150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目錄、圖表、隔頁紙及附件),得採雙 面印刷(2頁計算);並採 A4直式左側裝。

(2)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 A4規格紙張,若有 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規格,頁數不限,得採雙面印刷;並採 A4直式左側裝訂。

(3)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用。若 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4)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 負責。

2.簡報本:內容由投標廠商自行摘要服務建議書之內容製作,並應符合評選須知規 定。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1)服務建議書(不包含附件)總頁數超過限制者,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載明於 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 後應得總分。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份數不足者,不得補件,再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載明於評 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 應得總分。份數不足部份,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 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投標廠商自行承擔結果。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不符本評選須知五之規定內容者,再扣減【1】分,由工 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 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七、 評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

本案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本委員會置委員【 】人(請自行填寫人數),分別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

知識之專家、學者、機關人員或相關單位代表聘兼或派兼之,並依「採購評選委員 會組織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評選作 業。

2.本委員會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其任務如下: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選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37)

3.在2.中之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 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4.本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副召集人1人,綜理評選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指派。

5.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評選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開本委員會議時,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每次開會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會議。

6.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 分之一。

7.本委員會成立時,機關一併成立工作小組,除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之外,於資格標開標後,由工作小組查詢列印投標廠商工程履歷資料,作為評選 會議評定序位或評分之用。

八、 委員審查/評選方式

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不同委員 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

九、 保密

(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協助評選人員(含工作小組、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及受邀請 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二)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於其通知廠商說明、減價、修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十、 迴避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1.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2.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公司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 理關係者。

3.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九款情形之 一。

5.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所列情形之ㄧ者。

數據

表  十三                        不 符 合 事 項 追 蹤 管 制 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

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暨 機關委託專業 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 其他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20 % (由機關視需要於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 與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函頒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三層級管理制度;第三層級品管工程施工 查核為工程主管機關或工程會,第二層級品管 品質保證為工程主辦單位或監造單位,第一層

第一條 工程案名稱:金門就業中心新建辦公廳舍招牌案 第二條 工程案地點: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 55號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