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元/場
四、 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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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各地方政府外國專業人員業務訪查員 經費標準表
99年 8 月 16 日職管字第 0990140770 號函修正 100年 8 月 3 日職管字第 1000140090A 號函修正 102年 6 月 19 日職管字第 1024000556A 號函修正
107年 8 月 3 日發管字第 1074001498 號函修正 109年 6 月 18 日發管字第 1094001127 號函修正
110年 6 月 11 日發管字第 1104001441 號函修正 單位:新臺幣 元
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1 辦公桌椅設備 組/人 7,000
2 鐵(公文)櫃 組/2 人 7,000 不足 2 人以 2 人計
3 電腦租賃
(桌上型、含軟體 ) 台/人/月 每 月 租 金 1,150元
1. 一 般 桌 上 型 電 腦 ( 硬 體 加 OFFICE 標準版軟體及防毒防 駭軟體,每月不得超過 1,150 元)。
2. 個人電腦設備租賃規格及相關 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所屬機關個人電腦租 金編列參考標準」。
3. 部分桌上型電腦如改為租賃筆 記型電腦,其筆記型電腦之租 賃台數與桌上型電腦之租賃台 數,合計不得超過各縣市補助 之本計畫員額數與每人每台每 月租賃之經費額度。
4 雷射印表機租賃:A4 台/月 1,000 每 4 台電腦配置 1 台電射印表機,
電腦不足 4 台以 4 台計。
5 影印機租賃 人/月 500 每人每月得分擔支應租賃影印機 之費用。
6 攝錄影機 台 20,000 各地方政府以編列 1 台為原則。
7 數位照相機 台/2 人 7,000 不足 2 人以 2 人計。
8 電話 具/2 人 3,500 不足 2 人以 2 人計。
9 傳真機 具 9,500 各地方政府以編列 1 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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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10 行動電話(全配) 組/人 3,500
本於撙節支出原則,優先以電信業 者提供之優惠方案購置(使用門號 搭配行動電話優惠方案或其他購 機優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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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電動機車 (不含電池)
輛/人
85,000
1. 請優先購置電動機車。但如車 輛常態出勤一趟(天)來回里程 數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 搭乘大眾運輸系統有困難,得 購置燃料機車。
2. 每名業務訪視員以配置 1 輛公 務機車為原則。
3. 重型電動機車(不含電池)輛/
人單價為 80,000 元,含領牌稅 金、保險費、安全帽、防盜鎖 及 雨 衣 等 必 要 費 用 總 計 為 85,000元。
4. 燃油機車輛/人單價為 83,000 元,含領牌稅金、保險費、安 全帽、防盜鎖及雨衣等必要費 用總計為 88,000 元。
燃油機車 88,000
12 工作人員薪資 月/人 35,040
1. 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 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年終考 核,年終考核 80 分以上獲續僱 之人員給予薪資進階。
2. 本項所列單價係以最低階薪資 標準編列,如遇有薪資調整,
致薪資級距變動,依調整後之 薪資級距予以編列。
13 工作人員年終獎金 年/人 52,560
1.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 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2.限於第 1 期編列,並依工作人員 上年度在職時間依比例支給。
3.本項所列單價係以最低階薪資 標準編列,如遇有薪資調整,
致薪資級距變動,依調整後之 薪資級距予以編列。
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14 工作人員勞退準備金 月/人 2,200
1.工 作 人 員 勞 退 準 備 金 依 薪 資
*0.06編列(本項所列單價係以 最低階薪資標準編列),各縣市 請依所僱人員實際薪資提繳。
2.表列第 14 項工作人員勞退準備 金、第 15 項工作人員勞保費及 第 16 項工作人員健保費,倘該 工作人員於薪資進階或因法令 變動而調整雇主勞退準備金、
勞保費及健保費負擔之金額,
致原編列之費用不足時,得由 該年度計畫經費之賸餘款項下 支應。
15 工作人員勞保費 月/人 2,800
16 工作人員健保費 月/人 2,100
17 加班費 小時 146
1. 每人每月上限 20 小時。
2.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3. 本項所列單價係以最低階薪資 標準編列,如遇有薪資調整,
致薪資級距變動,依調整後之 薪資級距予以折算加班費。
18 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日/人 1,168
依月薪/30 日編列(本項所列單價 係以最低階薪資標準編列),各縣 市請依所僱人員實際薪資提繳。
19 業務費 月/人 4,400
1. 含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
電話費、行動電話電信費)、公 務機車油料費(或電動機車電 池租賃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 之費用。另電動機車電池租賃 費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
「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編 列基準,於市售各種資費方案 中選擇最適者辦理。
2. 行動電話電信費得依每人每期 (6 個 月 ) 補 助 上 限 新 臺 幣 3,600元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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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20 維護費 月/5 人 2,800
1.係指機具設備(含機車、行動電 話、攝錄影機、數位照相機、
電話、傳真機等)之維修費,
且該機具設備維護費用支應標 準,須符合行政院主計處所定
「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 定。
2.不足 5 人以 5 人計。
21 旅運費 月/人 5,000
含短程交通費、參加年度研習會期 間之往返交通費、差旅(含短程出 差)等。
22 委託律師或律師事務
所訴願答辯書狀費 每案每次 2,000
1.委託律師行政訴訟費(含律師出 庭答辯費及行政訴訟撰狀費)。
2.表列第 22 項至 23 項等費用,涉 及勞務採購,請各地方政府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
23 委託律師行政訴訟費 每案每審級 50,000
備註:
一、第 19 項至第 21 項目費用可相互勻支(流出及流入上限均為百分之 10)。
二、下列設備,已編列購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再行編列。按:依行政院主計處
「財務標準分類」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規定,各項最低使用年限為:
項 目 最低使用年限 項 目 最低使用年限 項 目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辦公桌椅設備 5 傳真機 5 印表機 5
鐵(公文)櫃 10 行動電話 4 攝錄影機 5
電話 5 機車 6 數位照相機 5
三、依本計畫經費所購買之設備或物品,應依政府採購程序進行購買,並於購買後,依相 關規定辦理財產保管作業,另於該設備或物品明顯處註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 購置」(前揭○處請依實際購買年度填寫);另依本計畫經費所租賃之設備或物品,依 相關規定辦理租賃事宜,並於租賃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保管作業,另於該設備或 物品明顯處註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租賃」(前揭○處請依實際租賃年度填寫) 四、為符撙節公帑之原則,依本計畫所購置或租賃之設備或物品,應優先向政府共同供應
契約所列廠商購買或租賃,倘政府共同供應契約無該項目,始得向其他廠商購買或租 賃。
【
外國人工作管理相關函釋】
◎有關公務機車油料費用不足支應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7 年 7 月 14 日 職管字第 0971101544 號函
一、鑒於國際原油價格不斷攀升,關於公務機車油料費用,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得於 97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暨「外 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等 2 項計畫之業務費項下額度內,採實支核覆方式 支應;如有不足,得由各該計畫剩餘款支應。
二、基於預算控管原則,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撙節經費使用及避免浮濫,
原始支出憑證請留貴府備查,本局將每年度派員就地審計查核。
◎ 有關外勞查察員經費標準經費標準表中增列「工作人員人身保險費」項目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7 年 9 月 30 日 職管字第 0970041210 號函
查依據行政院及考試院 97 年 6 月 27 日會同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亡 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除該法第 7 條各款外,各機關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 外保險,故依上開規定,未便同意於旨揭經費標準表中增列「工作人員人身保 險費」項目。
◎ 有關「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畫」經費項下之旅運費,可否支付該 計畫所僱用之人員於協助辦理外籍勞工休閒活動所支領之差旅費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0 年 4 月 27 日 職管字第 1000081675 號函
一、依本局 98 年 8 月 28 日勞職管字第 0980510843 號函頒之執行外籍勞工業 務管理及檢查實施要點第 2 點略以:「本要點檢查事項之範圍:…(十)
其他有關本法管理事項。」,及依本局 99 年 8 月 16 日職管字第 0990140770 號函修正補助各縣市政府外籍勞工業務訪視員經費標準表說明 4 略以:
「…表列第 17 旅運費含…差旅(含短程出差)等。」。
二、另依本局 96 年 5 月 7 日修正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地方 政府辦理外勞管理輔導活動經費標準」第 4 點、(三):「各直轄市及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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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外勞休閒育樂、年節慶祝等活動應配合安排外勞相關法令宣 導。」。前開外勞法令宣導係屬外勞管理之重要措施,旨揭計畫外籍勞工 業務訪視員,為配合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外籍勞工相關休閒 活動所辦理之法令宣導,其工作內容符合外勞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 2 點、
(十)所規定之「執行其他有關本法管理事項之工作」,倘前開人員確實 為執行外籍勞工相關休閒活動之法令宣導,並符合外籍勞工查察管理事項 業務,且於公差之出差事由明確敘明,爰前揭人員之差旅費用,始得由旨 揭計畫之旅運費核實支應。
◎ 有關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外勞、雇主法令宣導會及外勞休閒活動等相關 經費編列標準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5 月 9 日 勞職管字第 1000514728 號函
一、基於推動外籍勞工業務及倡導外籍勞工從事健康休閒活動需要,本局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相關休閒活動之計畫,於辦理 1 天 之外勞休閒活動並配合辦理外勞相關法令宣導,其門票費或清潔費,得由 雜支費項下支應。
二、另依本局 89 年 7 月 18 日 89 職外字第 053925 號函頒之加強推動外籍勞工 諮詢服務中心業務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服 務項目如下:(一)提供外籍勞工生活資訊、法令諮詢服務及外籍勞工宗 教信仰必要協助。」,有關辦理外勞休閒活動及外勞法治宣導會,指派外 勞諮詢員擔任翻譯工作乙節,依前揭規定,有關提供法令諮詢等服務項 目,係屬外勞諮詢服務人員業務範圍內之工作,故不得支領講師鐘點費,
惟其支援活動翻譯業務非屬上班時間或為例假日,得按規定支領加班費 用。
三、依本局 98 年 9 月 8 日職會字第 0980066351 號函頒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辦理外 勞、雇主法令宣導會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之支給標準,均依前 揭本局函頒之一頒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 有關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外勞、雇主法令宣導會及外勞休閒活動等計畫 經費編列標準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5 月 27 日 勞職管字第 1000500396 號函
一、基於推動外籍勞工業務及倡導外籍勞工從事健康休閒活動需要,本會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辦理 1 天之外勞休閒活動並配合辦理外勞相關法令宣導,得 依實際需要,於計畫經費額度內編列門票費或清潔費。
二、承上,本會補助辦理 1 天之外勞休閒活動並配合辦理外勞相關法令宣導,
如於案內未編列門票費或清潔費,惟依計畫實際需求而有支應前開費用之 需要,依其門票費或清潔費得由雜支費項下支應。
◎ 有關「外籍勞工陪同服務計畫」其通譯人員協助辦理各項外籍勞工活動之 翻譯費得否另案計給等相關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10 月 3 日 勞職管字第 1000085837 號函
一、依本局 96 年 1 月 3 日以職外字第 0950069655 號函釋,略以各地方政府如 為處理外籍勞工申訴、勞資爭議或辦理驗證程序業務需要通譯人員,原則 應由通曉外籍勞工母國語言之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或協調鄰近縣 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處理。如有委請其他通譯人員協助之必要,受理 外籍勞工申訴及勞資爭議案件,其翻譯費用之支給標準,每案以新臺幣(以 下同)500 元計;另考量辦理雇主與所聘僱第 2 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驗 證程序業務與勞資爭議案件難易程度有異,其翻譯費之支給標準以每小時 時薪 155 元為單位支給。又依本會 99 年 4 月 20 日勞職管字第 0990504422A 號函說明,略以有關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 陪同接受詢(訊)問及翻譯費用請領原則,係依「每案次」方式請領,非 以每案中涉被害人人數多寡計算,爰如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做之詢 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之補助標準,仍以一案計算。
二、有關處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含外籍勞工管理相關活動計畫)需委 請其他通譯人員協處,按前開函釋之意旨,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處理,原 則應依每案 500 元之翻譯費用標準支給,並視案件之難易程度,其翻譯費 之支給標準得以每小時時薪 155 元為單位支給,另本計畫所支給之通譯人 員翻譯費用總金額,不得逾原核定本計畫所編列之通譯案項目額度 12 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