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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撙節公帑之原則,依本計畫所購置或租賃之設備或物品,應優先向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所 列廠商購買或租賃,倘政府共同供應契約無該項目,始得向其他廠商購買或租賃。

在文檔中 就業安定基金 (頁 162-171)

□否 十八、是否依據以往訪視之建議改

六、 為符撙節公帑之原則,依本計畫所購置或租賃之設備或物品,應優先向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所 列廠商購買或租賃,倘政府共同供應契約無該項目,始得向其他廠商購買或租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各地方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 經費標準表

99年 2 月 1 日勞職管字第 0990502094B 號函修正 99年 8 月 16 日職管字第 0990140770 號函修正 100年 8 月 3 日職管字第 1000140090C 號函修正 102年 6 月 19 日職管字第 1024000556C號函修正 107年 8 月 3 發管字第 10740014982 號函修正 109年 6 月 18 日發管字第 10940011272 號函修正

110年 6 月 11 日發管字第 11040014412 號函修正 單位:新臺幣 元

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1 招牌製作 個/中心 10,000 招牌製作每中心配置 1 個

2 辦公桌椅設備 組/人 7,000

3 鐵(公文)櫃 組/2 人 7,000 不足 2 人以 2 人計

4 電腦租賃

(桌上型、含軟體 ) 人/月/台 每月租金 1,150

1. 一 般 桌 上 型 電 腦 ( 硬 體 加 OFFICE 標準版軟體及防毒防 駭軟體,每月不得超過 1,150 元)

2. 個人電腦設備租賃規格及相 關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個人電 腦租金編列參考標準」 3. 部分桌上型電腦如改為租賃

筆記型電腦,其筆記型電腦之 租賃台數與桌上型電腦之租 賃台數,合計不得超過各縣市 補助之本計畫員額數與每人 每台每月租賃之經費額度。

5 雷射印表機租賃:A4 台/月 1,000

1.每 4 台電腦配置 1 台電射印表 機,電腦不足 4 台以 4 台計。

2.為配合「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 線」電腦網路資訊作業系統裝 設之印表機,依 98 年 6 月 8 日 職 管 字 第 0980143683 號 函,印表機應依實際使用情形 調整,必要時得租用 1 台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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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印表機、專機專用。

6 影印機租賃 人/月 500

每人每月得分擔支應租賃影印機 之費用。

7 電話答錄機

(應含答錄功能) 3組/中心 7,000 3支申訴專線,應含答錄功能 8 傳真機 9,500 每中心配置 1 具

9 行動電話(全配) 支/人 3,500

本於撙節支出原則,優先以電信 業者提供之優惠方案購置(使用 門號搭配行動電話優惠方案或其 他購機優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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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電動機車 (不含電池)

輛/中心

85,000

1. 請優先購置電動機車。但如車 輛常態出勤一趟(天)來回里 程 數 超 過 電 池 供 應 最 大 里 程,且搭乘大眾運輸系統有困 難,得購置燃料機車。

2. 每一諮詢服務中心以編列 1 輛公務機車為原則。

3. 重型電動機車(不含電池)輛/

人單價為 80,000 元,含領牌 稅金、保險費、安全帽、防盜 鎖及雨衣等必要費用總計為 85,000元。

4. 燃 油 機 車 輛 / 人 單 價 為 83,000 元,含領牌稅金、保 險費、安全帽、防盜鎖及雨衣 等 必 要 費 用 總 計 為 88,000 元。

燃油機車 88,000

11 工作人員薪資 月/人 35,040

1.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 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年 終考核,年終考核 80 分以上 獲續僱之人員給予薪資進階。

2. 本項所列單價係以最低階薪 資標準編列,如遇有薪資調

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整,致薪資級距變動,依調整 後之薪資級距予以編列。

12 工作人員年終獎金 年/人 52,560

1.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2.限於第 1 期編列,並依工作人 員上年度在職時間依比例支 給。

3.本項所列單價係以最低階薪資 標準編列,如遇有薪資調整,

致薪資級距變動,依調整後之 薪資級距予以編列。

13 工作人員勞退準備金 月/人 2,200

1.依薪資*0.06 編列(本項所列 單價係以最低階薪資標準編 列),各縣市請依所僱人員實 際薪資提繳。

2.表列第 13 項工作人員勞退準 備金、第 14 項工作人員勞保 費 及 第 15 項工作人員健保 費,倘該工作人員於薪資進階 或因法令變動而調整雇主勞 退準備金、勞保費及健保費負 擔之金額,致原編列之費用不 足時,得由該年度計畫經費之 賸餘款項下支應。

14 工作人員勞保費 月/人 2,800

15 工作人員健保費 月/人 2,100

16 加班費 小時 146

1. 每人每月上限 20 小時。

2.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3. 本項所列單價係以最低階薪 資標準編列,如遇有薪資調 整,致薪資級距變動,依調整 後之薪資級距予以折算加班 費。

17 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日/人 1,168

依月薪/30 日編列(本項所列單 價係以最低階薪資標準編列),各 縣市請依所僱人員實際薪資提 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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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18 業務費 月/人 4,710

1. 含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

電話費、行動電話電信費) 公務機車油料費(或電動機車 電池租賃費)、翻譯費及其他 雜支等必要之費用。另電動機 車電池租賃費請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所訂「共同性費用編列 基準表」編列基準,於市售各 種資費方案中選擇最適者辦 理。

2. 通譯費請依「地方政府辦理非 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 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遇 經費調整,請依調整後費用支 應。

3. 另行動電話電信費得依每人 每期(6 個月)補助上限新臺 幣 3,600 元辦理核銷。

19 維護費 月/5 人 2,800

1.係指機具設備(含電話答錄 機、傳真機、機車、行動電話 等)之維修費,且該機具設備 維護費用支應標準,須符合行 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 編列基準表」規定。

2.不足 5 人以 5 人計。

20 旅運費 月/人 5,000

含短程交通費、參加年度研習會 期間之往返交通費、差旅(含短 程出差)等。

21 法律顧問諮詢費 年/中心 50,000 說明:

1.表列第 21 項至 24 項係法律扶 助費用、請各地方政府敦聘法 律顧問,協助提供移工勞資爭 議、性侵害案件等法律諮詢事 宜,上項經費原則於第 1 期請 款,可保留至年度結束辦理核 銷。

2.表列第 21 項法律顧問費,請各 地方政府依府內規定與法律 22 律師出庭費 每案每審

(共有三審)

50,000

23 律師撰狀費 每案每次 5,000

24 民事訴訟費

一審 20,000 二審 30,000

項次 項目 單位 單價 說明

三審 30,000

顧問簽訂服務內容、費用、書 面契約等文件。

3.各地方政府辦理 22.23.24 項 補助項目,其補助原則參照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 助辦法第八條」,原則如下:

(1)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 法令規定者。

(2)同一事件同一項目未獲法院 訴訟救助或未向中央或地方 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者。

(3)訴訟具有實益或有勝訴之望 者。

備註:

一、第 18 項至第 20 項目費用可相互勻支(流出及流入上限均為百分之 10)

二、下列設備,已編列購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再行編列。按:依行政院主計處

「財務標準分類」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規定,各項最低使用年限為:

項目 最低使用年限 項目 最低使用年限 項目 最低使用年限 項目 最低使用年限 招牌 5 電話答錄機 5 鐵(公文)櫃 10 行動電話 4

辦公桌椅設備 5 傳真機 5 機車 6 印表機 5

三、依本計畫經費所購買之設備或物品,應依政府採購程序進行購買,並於購買後,依相 關規定辦理財產保管作業,另於該設備或物品明顯處註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 購置」(前揭○處請依實際購買年度填寫);另依本計畫經費所租賃之設備或物品,依 相關規定辦理租賃事宜,並於租賃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保管作業,另於該設備或 物品明顯處註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租賃」(前揭○處請依實際租賃年度填寫)。

四、為符撙節公帑之原則,依本計畫所購置或租賃之設備或物品,應優先向政府共同供應 契約所列廠商購買或租賃,倘政府共同供應契約無該項目,始得向其他廠商購買或租 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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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 輔導活動經費標準及注意事項

107年 8 月 3 日發管字第 10740014985 號函修正 108年 7 月 22 日發管字第 1084001441 號函修正

110年 6 月 11 日發管字第 11040014415 號函修正

一、 辦理就業服務法令宣導活動: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就業服務及 外國人管理相關宣導會、觀摩會、座談會、聯繫會報及研習會等。

(一) 靜態活動(一天或半天):辦理就業服務法、外國人政策管理宣導說明會、

座談會及聯繫會報等,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10 萬元整。

(二) 動態活動者(或二天以上):辦理外國人管理觀摩會及外國人管理人員研習 會等,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整。

二、 辦理外國人管理人員語言訓練班: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雇主或 相關外國人管理人員等之外國人母國語言訓練,補助原則如下:

(一) 每場次最高補助金新臺幣 20 萬元。

(二) 每場次學員人數 30 至 60 人,講授時數不得低於 30 小時。

三、 辦理外國人休閒聯誼活動: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休閒育樂、年 節慶祝活動,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 補助上限:外國人休閒活動總經費最高占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分配 外籍勞工管理項目 10%。

(二) 每場活動補助標準:

1. 外國人參加人數 1 萬人(含)以上:各場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65 萬元。

2. 外國人參加人數 1 萬人至 5 千(含):各場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55 萬元。

3. 外國人參加人數 5 千人至 3 千人(含):各場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45 萬 元。

4. 外國人參加人數 3 千人至 1 千人(含):各場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35 萬 元。

5. 外國人參加人數 1 千人以下:各場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25 萬元。

(三)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國人休閒育樂、年節慶祝等活動應配合安排 外國人相關法令宣導。

四、 辦理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活動,請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及編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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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各項外國人宣導或休閒聯誼活動,如有進行「有獎徵答」單元活動,

所編列之獎品費用額度及份數不得逾各場次活動總經費 15%及參加人數 50%。

六、 辦理法令宣導活動或外國人休閒聯誼活動時,如有邀請裁判人員進行活動 裁判之必要,倘擔任競賽之裁判人員,歸屬公職人員,則需依「各機關(構)

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如附件)核計支付裁判 費。另倘地方政府所洽擔任競賽之裁判人員,非屬公職人員,請參照前開 數額表所列標準,在原列經費內撙節支給,惟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 1,500 元為上限。

七、 於辦理法令宣導活動或外國人休閒聯誼活動時,如有邀請擔任活動主持人 之必要,應回歸市場機制,地方政府可透過訪價後,逕依市場行情計費,

惟活動主持人費以活動經費總和 4%為上限,另每場次活動/每名主持人 費不得超過新臺幣 1 萬元整。另於編列相關計畫經費時,需詳實敘明訪價 情形及計費方式。

八、 辦理外國人管理相關活動計畫時,倘委請非地方政府所屬人員擔任通譯人 員,請依「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及編列費用,如遇經費調整,請依調整後費用支應。

在文檔中 就業安定基金 (頁 16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