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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之聘任及其流動

學校設施、組織架構及行政規程之整備是辦學的基礎,而校務之推動與教學 活動的進行則有賴教職員貢獻一己之長,相互合作,始能順利圓滿。尤其校長的 辦學態度影響校風甚大;教師的素質及專業能力則決定教學品質,兩者皆為學校 教育目標能否達成之關鍵因素。國語學校為臺灣的最高學府,並關係殖民地教育 之成敗,其地位特殊,因此,該校校長及教師之聘任有別於日本同級的師範學校 及中學校,其任用資格之演變、任用之實況等在在反映國語學校之特色,亦顯示 總督府與日本當局之間對殖民地教育採取不同的立場和認知。

教師方面,由前文可知,國語學校師資結構具有助教授比例逐漸增多及大量 聘用囑託兩項特色,本節將分析專兼任教師之聘任與流動,以究明其師資概況。

一、待遇及任用資格之規定

依據 1896 年 3 月 30 日頒佈之「臺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官制」,國語學校應 設置校長一人,以「承民政局長之命掌理校務,並監督所屬職員」117,同日發佈

「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明定國語學校長為 3 至 7 等之奏任官,年俸 2,000 圓以下;教授為 4 至 7 等之奏任官,年俸 1,800 圓以下,年薪及官等皆高於日本 國內的府縣立師範學校118(參見表 3-2-1、3-2-2)。翌年,總督府鑑於「俊秀者對 於擔任臺灣官吏有所忌避,講求給與名譽與利益的優遇法乃最為緊要」,擬提升 官吏之待遇。其提案於 10 月 19 日獲得內閣裁可,依此,國語學校長及教授之最 高年俸一舉提高 400 圓,同時增加官等與俸給之級數,以利昇級119。此敕令頒佈 後,國語學校長之待遇增為 2,400 圓,已接近高等師範學校教授之最高俸(2,500 圓),遠高於府縣立師範學校校長之 1,800 圓。教授方面,最高俸為 2,200 圓,亦 高於府縣立師範學校校長甚多。惟 1899 年設置之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其校長 待遇則遠不如日本府縣立師範學校,僅與國語學校奏任 6 等之教授相當。階等與 薪俸象徵該職之地位及其重要性,由此觀之,儘管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未如伊澤 所願成為「高等教育機關」,其位階仍有別於日本國內的府縣立師範學校,而總 督府雖然未在制度上區別國語學校與師範學校之地位,但由兩校教職員之待遇可 知國語學校實遠高於師範學校。

此外,國語學校教師之職稱亦不同於府縣立師範學校:國語學校本校教師稱 教授、助教授;附屬學校教師為教諭、助教諭120,教授為奏任官,助教授以下為

117《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539。

118 必須注意的是,日本內地高等官最低官等為 9 等,臺灣則為 8 等。

119〈臺湾総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ヲ定ム〉,《公文類聚》拓甲 51,1897.10.14。

120 「助教諭」職級於 1918 年 12 月內閣修改國語學校官制時刪除。請參考附錄 1。

判任官,與高等師範學校相同。相較而言,朝鮮師範學校教師職稱與日本府縣立 師範學校相同,即師範學校本校教師稱教諭、助教諭,附屬學校教師稱訓導,皆 為判任官,可知提升教師職稱並非殖民地的共同現象。

然而,1910 年發佈敕令 143 號「高等官官等俸給令」,府縣立師範學校長與 國語學校長待遇之差距已大為縮小,最高年俸僅差 300 圓。1919 年,國語學校改 制為師範學校後,無論官等、俸給、教師職稱皆與府縣立師範學校一致,可知自 1910 年起,國語學校之位階已逐漸趨近於日本國內地方性師範學校。其地位由 高而低,乃中等教育機構增多與國語學校性質轉變之結果。1907 年,國語學校

「中學部」獨立為「臺灣總督府中學校」;兩年後,再設立「總督府高等女學校」,

兩校皆招收日本人子弟,學科內容及程度完全比照日本之「高等普通教育(按:

指中學教育)」,雖然教師職稱為「教諭」,但教職員官等、俸給之規定與國語學 校完全相同,亦與朝鮮「統監府中學校」及「關東都督府中學校」一致121。若比 較日本的情形,府縣立師範學校具有稍高於中學校之地位122,顯然臺灣情形與日 本國內不同。而國語學校組織歷經 6 次變革,性質漸轉為純粹的師範學校,地位 自然與日本府縣立師範學校相當。總而言之,1910 年以降,雖然基於殖民地遠 離日本及生活水準不及等考量,國語學校教職員仍擁有稍高於日本國內府縣立師 範學校之待遇。但就殖民地本身觀之,國語學校待遇等同一般中學校,正顯示國 語學校之實質意義已由日本領臺之初的「最高學府」轉為「中等教育機關」,且 逐漸納入日本府縣立師範學校體系之一環。

表 3-2-1 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師範學校及中學校高等官待遇

法令名稱 公布時間 官等 俸給

敕令 99 號「臺灣 總 督 府 職 員 官 等 俸給令」

1896.3.30 國語學校長:3~7 國語學校教授:4~7

俸給依「第三號表」,年俸分為 10 級。一級 2000;二 級 1800;三級 1600;四級 1400;五級 1200;六級 1000;

七級 900;八級 800;九級 700;十級 600 圓 官等 3 4 5 6 7

級俸 1 2、3 4、5 6、7 8、9、10 敕令 366 號「臺灣

總 督 府 職 員 官 等 俸給令改正」

1897.10.19 國語學校長:3~8 國語學校教授:4~8

俸給依「第二號表」,年俸分為 12 級。一級 2400;二 級 2200;三級 2000;四級 1800;五級 1600;六級 1400;

七級 1200;八級 1000;九級 900;十級 800;十一級 700;十二級 600 圓

官等 3 4 5 6 7 8

121〈敕令 143 號「高等官官等俸給令」〉,《公文類聚》1910.3.26。

122 日本府縣立師範學校校長為 3-6 等之「奏任官」,中學校長則為「奏任待遇」,是以前者位階 較後者稍高。參見伊藤隆兼修、百瀨孝著《事典—昭和戰前期の日本》,(東京:吉川弘文館,

初版 8 刷),頁 397。

級俸 1 2、3 4、5 6、7 8、9 10、11、12

1902.11.17 國語學校校長:3~7 國語學校教授:4~8

1910.3.26 國語學校校長:3~7 國語學校教授:4~8

1892.11.12 高等師範學校長:2~4 等

一級 2500;二級 2200;三級 2000;四級 1800;

五級 1600;六級 1400;七級 1200;八級 1000;

九級 900;十級 800 圓

官等 4 5 6 7 8

府縣立師範學校長:俸給同上 官等 6 7 8

級俸 1 2~4 5~6

級俸 1 2、3 4、5 6~8 9、10

敕令 131 號「府縣 立 師 範 學 校 長 任 命及俸給令改正」

1898.6.27 府縣立師範學校長:6

~8

一級 1800;二級 1600;三級 1400;四級 1200;

五級 1000;六級 900 圓;七級 800 圓

第二條加入:「但有特殊功勞,五年以上領一級俸 者,年俸得增為 2000 圓」

敕令 249 號「府縣 立 師 範 學 校 長 任 命及俸給令改正」

1907.6.27 府縣立師範學校長為 5~8 等,但有特殊功 勞、五年以上為 5 等 者,得陞敘為 4 等

同上

敕令 143 號「高等 官官等俸給令」

1910.3.26 高等師範學校長:2~5 高等師範學校長:1~5 級(2200~3700 圓)

府縣立師範學校長:1~7 級(1000~2200 圓)

朝鮮、臺灣、關東督都府中學校、高等女學校長:

1~8 級(1000~2500 圓)

資料來源:《公文類聚》(御署名原本,檔號如敕令號)。

就教職員的任用資格觀之,亦呈現由「特殊」趨向與日本國內「一致」之情 形。創校之初,總督府尚未訂定國語學校教職員任用之準據,但依「臺灣總督府 條例」之規定,「奏任官之任免由拓殖務大臣經內閣總理大臣上奏;判任官以下 得由總督專行」123。依實際情形觀之,該校最初之教職員皆由學務部長伊澤修二 親自選任,以判任官 2-6 級任命,擔任教諭或書記,以應付創校事務及附屬學校 教學之急需(參見前章)。至於奏任官以上的教授,除本田嘉種、岡田重直兩人 之外,多由首任校長町田則文擬案,依規定由總督呈請拓殖務大臣裁定後,直接 發給任用令。

1898 年以降,官吏任用始回歸日本國內人事法令之規範。是年 10 月,總督 府頒佈「文官普通考試細則」,建立基層判任文官之考詮制度;翌年 5 月,再以 日本國內修改「文官任用令」為契機,宣布「臺灣總督府員依文官任用令第四條 任用之」124,依此,臺灣總督府官吏之任用資格與日本國內一致,亦即「高等官 需經文官高等試驗委員之詮衡;於判任官需經文官普通試驗委員之詮衡」125。用

123〈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勅令第八十八号・臺湾総督府条例〉,《公文類聚》1896.3.30。

124〈臺灣總督府員ヲ文官任用令第四條ニ依ク任用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2 門官規官 職,甲種永久保存,冊號 239,文號 11。

125〈御署名原本・明治三十二年・勅令第六十一号・文官任用令改正〉,《公文類聚》1899.3.27。

是,國語學校教授之任用乃依校長之提案,由民政長官呈請內閣上奏,提交文官 高等試驗委員詮衡;同時,由總督呈請內務大臣於審議通過後,依原案所建議之 官等和薪俸發給任用令。而其銓衡標準則與日本府縣立師範學校一致,亦即以具 備該任教科目之中等學校教師證書者為限126。至於助教授以下之判任官,僅需由 國語學校長向總督請示,核可後即能發給任用令,審核標準以具該科專長為原 則,多數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但亦有少數例外之情形127

由上可知,隨著臺灣總督府文官任用回歸正軌,自 1899 年起,國語學校之 教師任用原則即與日本國內中等及師範學校一致,惟關於校長的資格卻遲遲未 定。由於首任校長町田則文就任時,總督府官員之任用尚未回歸常態,其任職完 全出於伊澤個人之建議。待 1900 年 3 月,町田接受女子高等師範學校長高嶺秀 夫之邀請,擬於 5 月轉任該校教授,始迫使總督府制訂國語學校長特別任用令,

以決定繼任人選。5 月 4 日,乃由學務課長兒玉喜八立案,以「國語學校是本島 最高的學校,有師範部、語學部,附屬學校還設有中學科及小學科,教育內地人 之子弟,或對土人之子弟教授國語,為公學校之模範。該校具有上述種種目的,

擔任錯雜的教育事務,與內地的官公立學校相比,校長的責任更加重大,故選擇 亦不得不最為慎重」等為由,強調「國語學校長之任用難以依照一般之文官任用 令」,而要求制訂「特別任用令」,其所草擬之敕令案中規定:「臺灣總督府國語 學校長需具有博士或學士之稱號,一年以上從事關於教育之公務者;或持有高等 師範學校之畢業證書,三年以上從事有關教育之公務。以月薪 75 圓以上之奏任

擔任錯雜的教育事務,與內地的官公立學校相比,校長的責任更加重大,故選擇 亦不得不最為慎重」等為由,強調「國語學校長之任用難以依照一般之文官任用 令」,而要求制訂「特別任用令」,其所草擬之敕令案中規定:「臺灣總督府國語 學校長需具有博士或學士之稱號,一年以上從事關於教育之公務者;或持有高等 師範學校之畢業證書,三年以上從事有關教育之公務。以月薪 75 圓以上之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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