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文獻探討
2.4. 延伸製造者責任
由於環保思潮興起,逐漸生成製造者也必須負擔費廢棄商品責任的「延伸製造者責 任」概念,各國政府也將之逐步實踐在法規當中。國內如回收環保基金制度,行之有年,
也影響到回收處理商的相關營收。
2.4.1. EPR 之定義
對國家政府來說,制定環保政策最大的因素是處理廢棄物的成本,過去為了顧及這 些龐大的費用,常見的政策如:不論產生的垃圾數量多寡,隨家庭用戶徵收一筆固定數 量的環保費用,或改進為依據垃圾產生量收費的方式,然而都無法有效控制垃圾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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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因此,延伸製造者責任EPR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的概念便應運而生,指 的是將製造商對產品的責任,從過去製造商只關心商品賣出前之管理,延伸到產品生命 週期結束之時,特別是在使用後產品的回收以及最終處置的責任。當一項產品被使用完 畢之後,便成為廢棄物,其製造者必須負擔將此項廢棄物回收的責任以及費用。
此外,生產者也可透過回收管道所回饋的相關資訊,更進一步的改善產品的設計,
使其更容易被拆卸回收、更接近環保訴求。
Lindhqvist(1992) 將 製 造 商 對 產 品 的 責 任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型 態 , 包 括 一 、 義 務 (Liability):生產者須負擔其所生產產品對環境所造成的汙染破壞責任;二、財務責任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生產者必須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方法,支付部分或全部的產品回 收、再利用、最終處置的相關費用;三、實體責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產者必須 親身參與相關的產品回收管理活動;四、資訊責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產者必 須提供關於此項產品以及產生的環境影響等相關資訊。如圖2.5,生產者對產品的所有權 (Ownership)為義務、財務、實體責任的交集,而資訊責任則涵蓋了全部 (Lindhqvist, 2002)。
義務
財務責任 實體責任
資訊責任 所有權
圖 2-3 EPR 之分類
至於如何落實此概念,依據各國法律規範有所不同,如美國因各州自治法律不同,
並未有全國性的回收規定,但日本就建立由中央主導的回收法律以及回收系統。較知名 的法令規範,如2000 年歐盟頒布之廢車回收指令(End-of-life Vehicles, ELV Directive)、
2003 年所頒布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W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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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等,對於生產者所製造產品的回收再利用比率做出相關規範(Spicer and Johnson, 2004)。
關於生產者實際執行EPR 的做法,Spicer 以及 Johnson 做出以下整理,包括:
一、 過去未推行 EPR 時期(Non-ERP end-of-life):製造商可能為了額外獲利才進行 EOL(end-of-life)產品回收,大部分產品都受到棄置或掩埋。對於產品的責任通常被 歸屬於消費者以及政府。
二、 由OEM 業者執行(OEM takeback):由產品製造商(本計畫中所指 OEM)負起實體以 及經濟上之責任,每個製造商管理自己所生產商品後續的回收、再生、處理等逆物 流活動。對製造商來說,因其自行處理商品,此種機制對於產品的再生資訊能得到 最好的回饋。然而自營的處理廠可能面臨EOL 商品供應不足之情形,或是耗費過多 資源來進行產品回收,所有逆物流活動成本皆必須由OEM 廠商自行吸收。
三、 聯合執行(Pooled tackback):由生產類似產品之製造商組成聯盟,共同分擔經濟以及 實體上的責任,此種組織稱為PRO(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優點是,此 聯盟所經營的處理設施能夠處理更多的產品達到經濟規模,成本也由組織成員共同 分擔,適合較小規模之企業。
四、 由第三方物流業者執行(Third-party takeback):在此研究被視為生產者責任供應商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Provider, 簡稱 PRP),收取費用提供製造商逆物流方面的服 務,製造商可能在產品設計階段時就向PRP 簽訂 EOL 管理之合約,並支付相關費用,
此後關於產品在結束生命週期之後的回收財務風險、責任就轉移至PRP 身上。當產 品屆滿生命週期時,PRP 再將這些產品進行回收並透過自營或是聯盟的處理廠加以 進行拆解。此種作法對製造商來說最為便利,因其不但能盡到對EOL 產品的責任,
更不用負擔逆物流活動之風險。如此製造商可專注於核心業務,並加強更符合環保 要求的產品,未來此種方式將成為市場主流。
17 法,改成立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Recycling & Management Fund,簡稱基管會)採取 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制度,業者不需向政府回報是否達成回收率規定,而依據業者生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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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環保署公告 2005 電子電器用品、資訊物品補貼價格表 類別 品項 規格 收費 元/台 補貼費 回收處理元/台
25 英吋以上 371
電視機 25 英吋以下 247 379.5 250 公升以上 606
電冰箱 250 公升以下 404 635.5
洗衣機 317 346.5
電子電器物品
冷、暖氣機 248 410.5
筆記型電腦 39 303
主機板 49.2
硬式磁碟機 49.2
電源器 8.2
機殼 8.2
監視器 127 215
噴墨 81 雷射 137 印表機
點矩陣 151
192 資訊物品
廢主機 182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