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健康綠建材標章溴化阻燃劑之篩檢及試驗方法結果
第二節 建材逸散溴化阻燃劑試驗標準調查
國際間建材逸散溴化阻燃劑之試驗標準,至今尚無統一國際標 準,目前可供參考部分主要為 ISO-16000-25 Indoor air-Part 25 :
Indoor air -- Part 25: Determination of the emission of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y building products -- Micro-chamber method 及 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中多溴二苯醚檢測方
法-氣項層析質譜儀法NIEA T506.30B
本研究建材測試方法與實驗步驟主要本標準係依據 2011 年發 行 ISO16000-25 Indoor air-Part 25 : Indoor air -- Part 25:
Determination of the emission of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y building products -- Micro-chamber method
簡介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使用微型容器,在規範氣候條件下,測定從新製 建築產品或家具之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SVOCs)的單位面積逸散 率之試驗方法,本方法原則亦可適用舊的產品。
本量測方法適用於產品與材料,如:板材,壁紙,地板材料,隔 熱材料,接著劑油漆及其組合。
待測材料之採樣運送及儲存,以及試片製備說明於 ISO 16000-11,測定 SVOC 之空氣採樣與分析方法規範於 ISO 16000-6 及 ISO 16017-1。
引用標準
ISO 16000-6 Indoor air -- Part 6: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indoor and test chamber air by active sampling
on Tenax TA sorbent, thermal desorption and gas chromatography
using MS or MS-FID
ISO 16000-11 Indoor air -- Part 11: Determination of th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building products and furnishing -- Sampling, storage of samples and preparation of test specimens
ISO 554 Standard atmospheres for conditioning and/or testing-Specifications
ISO 16017-1 Indoor, ambient and workplace air -- Sampling and
analysi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y sorbent tube/thermal desorption/capillary gas chromatography -- Part 1: Pumped sampling
用語及定義
3.1 微型容器之換氣率(air change rate for micro-chamber)(n) 每小時引進微型容器之乾淨空氣體積與相同單位量測之由微
型容器容積之比例
3.2 微型容器空氣流率(air flow rate for micro-chamber) 單位時間進入微型容器之空氣體積
3.3 空氣流速(air velocity) 流過試片表面之空氣流速
3.4 單位面積空氣流速(area specific air flow rate) 供應空氣雨勢片面積之比例
3.5 SVOC 之單位面積逸散率(area specific air emission for SVOC) 自試驗開始經某一段時間,每單位面積自暴露區逸散物質之質 量
備註 1.本標準忠義散物係由 SVOC 所組成。
備註 2.單位面積逸散率逸散因子併用。
3.6 建築產品(building product) 建築工程中長久構建之產品。
3.7 現場空白試驗(field blank) 。
執行除空氣採樣外所有操作時,吸附劑管中 SVOC 質量(從建 築產品之 SVOC 逸散) 。
3.8 惰性氣體(inert gas)
不含活性化學品或其他性質之氣體
備註:一般而言氦氣(He)或氮氣(N2)係為吸附於微型容器的 SVOC 之熱脫附作用氣體
3.9 對照試驗質量(mass collected in control test)
無試片時試驗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之質量總和。
3.10 第一階段質量(mass collected in first step)
逸散但不吸附於微型容器內,在微型容器出口捕集量測之 SVOC 質量。
3.11 第二階段質量(mass collected in second step)
執行熱脫附時,在微型容器出口捕集量測之 SVOC 質量。
3.12 微型容器(micro-chamber)
能控制從建築材料的 SVOC 逸散務之量測條件的容器。
3.13 回收率(recovery)
在熱脫附期間離開微型容器之標的 SVOC 之量測質量,除 以加至微型容器之標的 SVOC 質量。
備註 1.回收率以百分率表示(%)。
備註 2.回收率提供有關試驗方法績效資訊。
3.14 試件(sample)
可以代表製造的建築產品之一部分或一片。
3.15 採樣期間(sample period) 試件被採取之持續時間。
備註:採樣期間為使用吸附管或其他裝置從微型容器出口捕 集空氣之時間。
3.16 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SVOC) 沸點範圍(240 至 260)至(380400)之有機化合物。
備註 1.本分類為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
備註 2.因部分有機化合物在大氣壓力於沸點前就分解因此不 易或無法 測定其沸點。蒸氣壓為化合物揮發性分類之另 一準則,SVOC 之蒸氣壓在 10- 2mPa 與 10Pa 之間。
3.17 吸附劑空白(sorbent tube blank)
空氣採樣前吸附管本身內之 SVOC 值。
3.18 標的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arget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產品特定的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3.19 試片(test specimen)
為模擬待測材料或產品得逸散行為而特別製備,以供用於微型 容器中逸散試驗之試件的一部分。
3.20 試驗開始(test start)
將試片製入微型容器內之時間
3.21 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總質量(total mass collected in first and second step)
試驗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期間所收集之質量總和。
qvA 單位面積換氣率(等於 qvc / A) m3/m2 .h qvc 微型容器空氣流率 m3/h
t 第一階段之持續時間 h
V 微型容器之空氣體積 m3
原理
本試驗方法之原理係用以測定由產品試片表面逸散的 SVOC 單位面積逸散率,雖然 SVOC 在微型容器內逸散出,大部分逸散 物在溫度 40 以下容器中吸附,因此在試驗中,建築材料的 SVOC 單位面積逸散率(標的化合物)係從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所收集質 量測得。試驗結果在 24 小時期間從產品的 SVOC 平均逸散速率。
另為特定目的,改變第一階段期間內,在不同時間期間之逸散率 可以使用相同步驟予以測定。
微型容器系統 6.1 一般
用以測定從建築產品逸散 SVOC 之單位面積逸散率之微型容 器系統應包含下列:微型容器,乾淨空氣產生與增濕系統及監測與 控制系統,以確保試驗能依規定條件執行。
微型容器之設計可以使具有平滑表面的固態產品能至於微型容器 內或上面(或下面) ,使得試件本身成為微型容器外壁。此與 ISO 16000-9 及 ISO 16000-10 方法類似。在此情形中,試件表面必須對 著微型容器加以密封,使試件的邊緣及背面得以排除。為確保氣 密性,其他產品應放置在特殊得試件座。本標準所有類型的微型 容器一般規範與要求,參照 6.2 至 6.7。
微型容器
適當的體積大小與尺度比例已試驗過,如表 B.1 所示。微型 容器與逸散 SVOC 接觸的採樣系統部分(所有管與接頭)通常係由 玻璃或惰性非脫氧材料,例:惰性塗覆之不鏽鋼與磨光不銹鋼所製
成。惟在所有情形中,應滿足 6.3 與 6.7 所規定的要求。依微型容 器材料(例:部分玻璃類型) ,可能需要表面處理以協助熱脫附。
備註:磨光不銹鋼會催化某些 SVOC 之裂解。
放置試件的密封材料應具低逸散性與低吸附性,且應不會增加微 型容器之背景濃度。微型容器裝置之簡圖如圖 1 圖 2 所示。
1 乾淨空氣供應 2 空氣流量調節器 3 空氣流量計 4 微型容器 5 試件 6 密封材料
7 空氣採樣管(吸附管) a 空氣入口
b 排氣出口
圖 1 試驗第一階段微型容器裝置圖例
1 轉移線路 2 吸附劑管 3 採樣幫浦 4 微型容器 5 容器加熱裝置 a 排氣管路 b 惰性氣體入口
圖 2 試驗第二階段之微型容器裝置圖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提供彙整)
6.3 表面積比例
試件表面積與微型容器內表面積之比例應為 0.15±0.0075。
備註:此範圍外之表面積比例可能會產生不同的量測結果。
6.4 氣密性
微型容器應有氣密條件,使其與未控制的外部空氣間換氣降至最 低。
逸散試驗容器在比大氣壓力稍高的壓力下操作,以避免受到實驗 室大氣之影響。
備註:在試驗期間將實驗室空氣之進入降至最低之方法之一為確保 微型容器的些微正壓。達此方式之一為比離開微型容器抽氣採樣 率快約 50%的速率將空氣供應製微型容器。如遵照此方法,可以 在空氣正要進入微型容器時, 安裝排氣線路,使得可以從緊鄰試 驗場所排出適量的空氣。
6.5 空氣供應裝置
微型容器應配備流率控制裝置等,使得可以連續控制通風率製設 定的數值。
6.6 試片之密封
之邊緣及背面應加以密封,應使用低逸散低吸附的材料做密封 物。
6.7 回收率及弱減效應(recovery and sink effect)
準確度±10%以內之標的 SVOC 的標準溶液予以製備,且應注 入已知質量的此液於微型容器中。微型容器應加熱至 200 至 220,
且應以類似於試驗的第二階段之步驟將已脫附化合物捕集於吸附 管內。應將相同質量的標準溶液直接注入另一吸附管中。吸附於 吸附管之標的化合物應以熱脫附與氣相層析-質譜儀(TD-GC/MS) 加以測定。從標準品加入微型容器與直接注入所得結果之比例應 作為回收率,回收率應大於 80%。回收率試驗的結果應於試驗報 告中應敘明預期濃度對量測濃度。
備註:減弱效應,洩漏或差的校正會使最低要求難以達成。減弱效 應與吸附特性相當容易受到逸散化合物類型影響。使用具不同分
子量及極性之標的 SVOC 之額外回收率試驗可以用來增加對此等 效應之了解。
6.8 空氣鈍化裝置
應使用空氣鈍化裝置或乾淨氣體鋼瓶,以提供乾淨空氣,使得供 應至微型容器之空氣盡可能純淨。8.3 規定其汙染程度。
6.9 溫度及濕度控制裝置
為控制溫度,應將微型容器至於試驗場中,如恆溫烘箱,其可將 微型容器維持於所需溫度。
6.10 流量計
應於微型容器出口安裝流量計,以量測微型容器正確通風率。
6.11 恆溫烘箱
溫度範圍 23℃至 250℃之間。
恆溫烘箱的溫度需控制於 0. ℃5 準確度之內,且溫度分布之準確 度為 2℃。
6.12 採樣幫浦
幫浦控制於 10%準確度之內,如使用轉移線路,長度應盡可能短,
以維持與微型容器相同之溫度,出口線路應使用低吸附性材料。
6.13 微型容器加熱用烘箱
為防止 SVOC 之氧化,需使用惰性氣體。加熱裝置應能維持微型 容器之溫度於約 250℃。
空氣供應線路也應維持於規定溫度。
裝置及材料
為執行逸散試驗所需設備如下列所示:
A.微型容器,依 6.2 規定 B.空氣供應裝置,
C.密封試件之背面及邊緣之材料,
D.空氣鈍化裝置,
E.流量計,
F.溫度及濕度控制裝置,
G.加熱微型容器之裝置,
H.吸附劑及試樣管
I.分析儀器,滯留在吸附管之 SVOC 應使用 ISO16000-6 與 ISO16017-1 所規範的熱脫附裝置與氣相層析儀與以分析。
精密度與準確度
檢量線:線性係數(R2值)不得小於 0.995,其檢量線配置並依 據『CH-06 建材中揮發性有機物質逸散檢測方法查核程序』之規 定執行分析。
準確度:標準溶液中間濃度的配製值和量測值的平均相對誤差
(relative error),需小於 15%。
相對誤差=(量測濃度-配製濃度/配製濃度) × 100%
精密度:檢量線濃度中間點連續測定七次,求其變異係數,其值 不可超過 15﹪。
變異係數 C.V = X / S.D
X:量測七次所得之平均濃度值。
S.D:分析七次所求的之平均標準偏差。
方法偵測極限:其方法偵測極限配置並依據『CH-06 建材中揮發 性有機物質逸散檢測方法查核程序』之規定執行分析。
(一)方法偵測極限之製作:
方法偵測極限(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定義為:一包含待測物 的樣品基質中,99% 的信賴度極限(confidence limit)內,可偵測到 待測物的最低且大於零的濃度。方法偵測極限(MDL)主要是參考 環檢所公告之規範,配製檢量線最低點之濃度,進行重複 7 次測 定,計算重覆測試的變異數(S2)和標準偏差(S)如下:
計算共同的標準偏差(Spooled standard deviation, Spoo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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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際上「室內建材逸散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SVOCs) 測定標準方法」以「建材逸散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測定-微型容
目前國際上「室內建材逸散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SVOCs) 測定標準方法」以「建材逸散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測定-微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