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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廢棄物量推估與處理對策規劃

4.1 建築公務統計資料系統修改成果 一、現況

有關建築工程相關資料的統計工作,內政部營建署彙整編有“台閩 地區營建統計年報”,八十七年以前之內容包括建造執照、使用執照、

及拆除執照等類別進行統計,統計最完整者使用執照部分,統計類別包 括用途別、構造別、高度別、樓層別、使用分區別統計項目包括件數

、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等(如表4.1)。但建造及拆除執照部分之建 築管理資料,統計類別僅有用途別(分住宅及其他二類),統計項目僅針 對戶數及件數統計,缺少總樓地板面積項目統計,因此本研究提送估算 建築廢棄物產生量所需統計項目資料,由內政部營建署修改建築公務統 計項目,此項工作於八十七年十月完成,並自八十八年元月執行,相關 統計結果分析如下各節。

二、推估建築廢棄物產生量所需統計資料

建築工程產生的廢棄物依前述各章分析,可概分為如下二類:

1.建造(含新建/修建)階段產生的廢棄物;

2.拆除階段產生的廢棄物。

根據本所八十七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調查結果:拆除 建築廢棄物方面,依高雄縣市建築拆除資料,及人口比例推估86年全國 拆除建築廢棄物為726萬立方米。建造廢棄物依據使用執照及單位樓地 板面積廢棄物產生量推估,86年全國建造廢棄物為589萬立方米。合計 86年全國建築廢棄物為1315萬立方米。但本次拆除廢棄物調查結果,因 缺乏各縣市實際拆除統計數據,而以人口數推估,誤差較大。因此本計 畫與營建署合作修改統計項目後,統計月份自八十八年元月起至五月止

,依所得各縣市建築拆除資料,再進行建築廢棄物產生量推估。

表4.1 八十七年“台閩地區營建統計年報”建築管理統計類別及項目

統計類別 統計項目

Ⅰ建造執照 按用途(分住宅及其他二類) 件數、棟數、總樓地板面積

Ⅱ拆除執照 按用途(分住宅及其他二類) 件數、戶數 1.按用途別(住宅、商店(店舖、

工廠、辦公室、旅館、倉庫、學 校、醫院、遊樂場、農舍、其他

件數、戶數、總樓地板面積、工程 造價

2.按構造別(鋼骨鋼筋混凝土(SRC

)、鋼筋混凝土(RC)、鋼架構造

(SSC)、木構造、加強磚造、磚 石構造、其他)

件數、棟數、總樓地板面積、工程 造價

3.按高度別〔7m以下,7-15m以下,

15-30m以下、30-45m以下、45-60m 以下、60-75m以下、75-90m以下

、90m以上)

件數、棟數、總樓地板面積

4.按樓層別分(地上1至22層以上、

地下1至4層)

件數、棟數、總樓地板面積

Ⅲ使用執照

5.按使用分區別分(都市計畫區域 內(住宅、商業、工業、行政、

文教、風景、農業、其他)及非 都市計畫區域外(住宅、非住宅

基地面積、地面層面積、總樓地板 面積

三、建築建造、使用、拆除執照統計結果

台灣地區各縣市建築建造、使用、拆除執照資料之總樓地板面積如 表 4.2 所示,其中建造、使用執照資料自 74 年起有完整統計資料,但拆 除執照資料以往並無總樓地板面積統計資料,致無法估算建築投入、產 出間之關係,經由此次研究建議營建署增加拆除執照總樓地板面積資 料,目前已有八十八年五個月份之統計資料,對往後研究亟有幫助。

由表 4.2 資料顯示,八十八年台灣地區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遠高 於拆除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其原因初步判斷為本統計系統尚未穩定且台 灣地區尚屬建築投入成長期之故。

表 4.2 台灣地區 74 至 88 年 5 月建築建造、使用、拆除執照統計資料 民國(年) 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

積(m2)

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 積(m2)

拆除執照總樓地板面 積(m2)

74 26,194,695 28,114,894 - 75 29,937,274 25,974,720 - 76 34,274,993 25,167,539 - 77 37,525,029 29,607,797 - 78 46,186,787 31,234,036 - 79 40,065,769 31,271,059 - 80 53,671,495 31,995,034 - 81 76,435,671 36,922,351 - 82 72,490,148 47,542,986 - 83 61,214,450 58,159,322 - 84 45,686,642 55,262,803 - 85 37,688,650 45,709,423 - 86 45,779,247 38,462,486 - 87 43,095,158 38,683,334 - 88(1-5) 15,335,379 18,334,611 650,427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四、建築拆除執照統計結果

台灣地區各縣市建築拆除執照資料,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已修改增加 構造別,及總樓地板面積項目之統計資料,88 年 1∼5 月核發拆除執照面 積如表 4.3 所示。由表 4.3 發現:一月份資料缺漏有宜蘭縣、新竹縣、

雲林縣、台東縣、澎湖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北市、金門縣、連江縣 等 10 縣市,二月份資料缺漏降至新竹縣、台東縣、澎湖縣、新竹市、金 門縣、連江縣等 6 縣市,四月份資料缺漏僅剩新竹縣、台東縣、新竹市、

金門縣、連江縣等 5 縣市,產生資料缺漏之原因為部分縣市採用之查報 書表尚無統計項目,待營建署更新書表後便可全部統計。顯示系統逐漸 完備,。

按構造別統計,由表 4.4 可看出,台灣地區平均拆除面積最多之構 造方式以鋼筋混凝土造(RC)佔 26.28%最多,其次為加強磚造佔 23.63%,

磚石造佔 16.57%,其餘鋼架造、磚石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及木 構造,分別約佔 11.30%、7.01%及 3.65%,其他佔 11.56%。

按用途別統計,住宅方面佔全部 22.63%(如表 4.5)。

由於此系統目前僅統計五個月分資料,且有部分縣市資料有局部缺 漏,因此需待統計時間延長半年後才能有較穩定之統計數據,但此數據 與本所八十七年調查所得數據(僅高雄縣市),已出現明顯差距,由此可 知要獲得較接近之全國總量推估值,仍需健全全國之建築公務統計。

表 4.3 台灣地區 88 年 1∼5 月合計各縣市核發拆除執照面積

131,486 21,927 650,427

表 4.4 台灣地區 88 年 1∼5 月核發拆除執照面積 總 樓 地 板 面 積(m2) 構 造 別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合 計 鋼骨鋼筋混

凝土造 3,569 600 1,599 4,439 35,368 45,575 7.01%

鋼筋混凝土

31,540 22,582 36,369 25,596 54,837 170,924 26.28%

鋼架造 6,128 2,209 8,492 29,919 26,735 73,483 11.30%

木構造 1,836 968 1,712 9,232 10,010 23,758 3.65%

加強磚造 29,237 21,129 40,595 24,097 38,664 153,722 23.63%

磚石造 1,102 5,642 12,906 34,379 53,765 107,794 16.57%

其他 11,949 2,259 12,556 13,403 35,004 75,171 11.56%

合計 85,361 55,389 114,229 141,065 254,383 650,427 100.00%

合 計 85,361 55,389 114,229 141,065 254,383 650,427 100.00%

表 4.6 不同構造別、用途別拆除面積百分比分析

根據本次推估結果:88年建築廢棄物總量預估約為770萬立方米

,其中建造廢棄物量約為592萬立方米,拆除廢棄物量約為178萬立方 米。詳細推估系統說明如後各節。

4.2.1 建造廢棄物產生量推估 一、建造廢棄物產生量推估方式

新建及修建可合併稱為建造廢棄物,建造廢棄物之統計,目前內政 部營建署「台閩地區營建統計年報」,針對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訂有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土木工程查報制度,查報內容包括建築物工程開 工、竣工、投保額、工程主要材料(鋼骨鋼筋、水泥、石料、砂料、預 拌混凝土、磁磚類、木材、鋁門窗、衛浴設備、人行道紅磚)與人力資 源資料。

本研究於初期曾評估嘗試以工程竣工或投資額資料分析建造廢棄 物,惟經研究小組討論後,認為由工程竣工資料之成效有限,建議以使 用執照資料推估建造廢棄物。減量措施則以工法類別為主。

利用4.1節建使用執照築資料,可將台灣地區各縣市之計算結果 合計,即可得台灣地區各構造別及用途別建築物之建造總樓地板面積

,再利用合理的單位樓地板面積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加以推估,便可求 得建造廢棄物產生總量。可以式4.2可表示其關係:

QC=ΣAij×Fij--- 4.2 其中QC 為建造廢棄物產生總量。

Aij 為i類構造方式、j類用途建築物之建造總樓地板面積。

Fij 為i類構造方式、j類用途之建築物之建造總樓地板面積產 生之廢棄物數量。

二、施工過程產生之建築廢棄物

建築施工過程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整地及基礎工程開挖產生之廢 土方與施工時產生之廢棄磚塊、廢混凝土塊、廢木材及廢金屬材料等。

根據本所八十七年度之調查三處樣點工地研究結果顯示,施工過程產 生之建築廢棄物組成,以廢砂石(含混凝土)佔 21.70%、廢磚塊佔 18.59%,木材類 15.10%,鐵類 13.20%、塑膠 13.08%、非鐵金屬 4.39%,

紙類 3.20%,橡膠類 3.07%,陶瓷類 2.72%,布類 2.20%,石膏類 0.13%,

在 79-83 年新建工程廢棄物產生量,再利用 79-83 年台北都會區與台 灣地區使用執照樓地板面積比例所得結果如後表 4.8。

表 4.8 台灣地區建築廢棄物產生推估結果 (民國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

總樓地板面積(m2) 新建工程廢棄物產生量推估 結果(m3)

年度

台北都會區 台灣地區

總樓地板面積台北 都會區佔台灣地區

百分比% 台北都會區 台灣地區 79 7749209 28308633 27.37 1534343.3 5605931.2 80 8129298 31995034 25.41 1609601.0 6334517.9 81 8641177 36922315 23.4 11710953.0 7311765.1 82 9143584 47542986 19.23 1810429.6 9414610.6 83 13342600 58159387 22.94 2641834.8 11516280.0

*資料來源:陳明良,台灣工業技術學院碩士論文,1996。

但是分析比較發現,環保署所統計的新建工程廢材(料)量較陳明 良所統計的量明顯偏低,其原因為問卷取樣的規模與大小不一所致,進 而造成環保署的廢材(料)產生因子為陳明良所統計的產生因子的三分 之一。

本研究以上述二研究其平均為(0.071+0.198)/2=0.1345m3/m2,即 每單位樓地板面積會產生 0.1345m3的廢材(料)量,並以內政部營建統 計年報中,台灣地區從民國 79 年到 88 年核發使用執照之樓地板面積推 估,則可以得到相關結果,如表 4.9。

依表 4.9 之推估結果顯示:民國 88 年 1-5 月之建造廢棄物產生量約 為 246 萬立方米(5 個月),依此推估 88 年全年之建造廢棄物產生量為 592 萬立方米(12 個月)。

表 4.9 台灣地區 79 至 88 年新建廢棄物量推估結果 民國(年) 台灣地區總樓地板面積

(m2)

新建工程廢棄物推估量 (m3)

79 31,271,059 4,205,957

80 31,995,034 4,303,332

81 36,922,351 4,966,056

82 47,542,986 6,394,531

83 58,159,322 7,822,429

84 55,262,803 7,432,847

85 45,709,423 6,147,917

86 38,462,486 5,173,204

87 38,683,334 5,202,908

88

(1-5 月)

18,334,611 2,466,005 88

(推估全年) 2,466,005 m3×(12 月/5 月) =5,918,412 m3 4.2.2. 建築廢棄物產生量推估

一、 建築拆除廢棄物推估方式

利用4.1節建築拆除資料,可將台灣地區各縣市之計算結果合計

,即可得台灣地區各構造別及用途別建築物之拆除總樓地板面積,再 利用合理的單位樓地板面積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加以推估,便可求得拆 除廢棄物產生總量。可以式4.3可表示其關係:

QD=ΣAij×Fij--- 4.3 其中QD 為拆除廢棄物產生總量。

Aij 為i類構造方式、j類用途建築物之拆除總樓地板面積。

Fij 為i類構造方式、j類用途之建築物之拆除總樓地板面積 產生之廢棄物數量。

本研究修改本所八十七年度委託研究,所提出之估算方式作為拆 除廢棄物產生量推估之用,其中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別是單位樓地板 面積建材用量之決定性因素,單位樓地板面積拆除廢棄物產生量會因

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種類而不同,惟目前建築公務統計並無法提供構 住宅 0.0117 0.6010 0.0705 0.0002 0.0008 0.03 0.7142 工廠 0.0115 0.5360 0.0585 0.0036 0.0009 0.03 0.6404 辦公 0.0159 0.6360 0.0571 0.0002 0.0006 0.03 0.7398 學校 0.0135 0.6670 0.1029 0.0003 0.0008 0.03 0.8045 RC

*平均 0.0132 0.6100 0.0723 0.0011 0.0008 0.03 0.7274

*平均 0.0132 0.6100 0.0723 0.0011 0.0008 0.03 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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