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結論
1. 有關建築廢棄物推估所需之拆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基礎資料,內 政部營建署“台閩地區營建統計年報”87 年以前並無統計資料,因此 本研究研提推估建築廢棄物產生量所需統計項目,送請內政部營建署 協助修改建築公務統計項目,此項工作已於八十七年十月完成,並自 八十八年元月開始分類統計,對往後估算建築投入、產出間之研究亟 有幫助。
2. 台灣地區各縣市建築拆除執照資料,自八十八年起已增加構造別,及 總樓地板面積等項目之統計資料,由 88 年 1∼5 月核發拆除執照發 現:一月份開始執行之統計資料有宜蘭縣、新竹縣、雲林縣、台東縣、
澎湖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北市、金門縣、連江縣等 10 縣市缺漏,
二月份缺漏資料之縣市降至新竹縣、台東縣、澎湖縣、新竹市、金門 縣、連江縣等 6 縣市,四、五月份資料缺漏僅剩新竹縣、台東縣、新 竹市、金門縣、連江縣等 5 縣市,顯示系統逐漸朝向穩定。
3.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平均拆除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按構造別 統計,最多者為鋼筋混凝土造(RC)佔 26.28%,其次為加強磚造佔 23.63%,磚石造佔 16.57%,前三者合計約佔 66.48%,由此可知現階 段拆除廢棄物量以混凝土及磚石為主。其餘鋼架造、磚石造、鋼骨鋼 筋混凝土造(SRC)及木構造,分別約佔 11.30%、7.01%及 3.65%,其 他佔 11.56%。按用途別統計,住宅方面佔全部 22.63%。
4. 根據建築物使用及拆除執照之總樓地板面積,及單位樓地板面積廢棄 物產生量等資料推估,預估 88 年建築廢棄物總量約為 770 萬立方米,
其中建造廢棄物產生量約為 592 萬,拆除廢棄物產生量約為 178 萬立
方米。
5. 88 全年拆除廢棄物係根據台灣地區各縣市建築拆除之樓地板面積,及 本所八十七年度建立之推估方式估算。本系統至 88 年 4、5 月份,所 得縣市之拆除資料已涵蓋大部分縣市之統計資料(已有資料之縣市人 口數,約佔台灣地區總人口數之 95.02﹪),故選取此二個月份之資料 作為推算全年之依據,所得數據在按人口比例修正。推估台灣地區 4、
5 月份拆除廢棄物量約為 28 萬立方米,依比例推估 88 全年之建造廢 棄物產生量約為 178 萬立方米。
6. 參考日本、英國及丹麥之建築廢棄物處理措施,發現拆除廢棄物管制 策略以發展回收率為評估指標為主。我國現階段之拆除廢棄物以混凝 土及磚石為主,在法規管理上大部分仍以掩埋處理,對於回收再利用 的處理方式僅止宣示意義,尚未有明確規定。基於有效利用資源的前 題,未來應將此類廢建材回收再利用列為重要工作項目之一。
7. 本研究依階段將建築廢棄物之回收減量措施分兩類規劃,其中建造廢 棄物以「規劃設計階段之預防措施」及「施工現場管理措施」為主,
拆除廢棄物以「廢建材的回收再利用」、「延長建築物使用年限」、「提 昇再生建材的利用途徑」措施為主:
(1)建造廢棄物 減量對策
-規劃設計階段之預防措施
-發展建築廢棄物減量計畫(可納入施工計畫)
-施工階段之管理措施
-採用基於抑制建築廢棄物產生考量的工法與建材 -依據處理方法,徹底執行分類
-藉由破碎、焚燒、脫水、乾燥等技術來減量化
(2)拆除廢棄物 回收再利
-建材的回收再利用計畫(可納入拆除計畫)
-在工地現場內利用,或是活用在其他工程
用對策 -活用再資源化設施等,藉此促進資源回收 -在確保工作物的性能下,活用回收建材
5.2 建議
1. 本研究之建築物拆除總樓地板面積資料,因系統僅能統計合法申請之 建築執照,建議未來儘可能將政府徵收、違章、自然滅失等拆除種類 之統計資料一併進行蒐集,使建築公務統計更為健全。
2.台灣地區各縣市建築拆除執照統計迄今已進行半年,所得五個月資 料,除新竹縣、台東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等 5 縣市資料有缺漏 外,大部分縣市查報資料皆逐漸穩定。惟此統計數據與本所八十七年 委託調查所得數據(僅高雄縣市),出現明顯差距,其原因究竟為何?
尚需進一步檢核八十七年調查數據,及各縣市提供營建署之資料內 容,以確認查報系統數據之正確性。
3.為建立本土化建築廢棄物回收減量措施,參考日本、加、美、歐洲經 驗,建議未來可針對基礎資料調查、技術研發、推廣計畫及法規機制 四類進行下列研究課題:
(1)基礎資料調查 辦理台灣地區建築廢棄物動態調查
辦理台灣地區建築廢棄物回收現況動態調查
(2)技術研發 發展廢建築材料回收再利用技術之研究(包括混凝 土磚石及木質建材)
發展以建築材料再生之拆除技術之研究 (3)推廣計畫 辦理全尺寸廢建材回收減量示範計畫
訂定建築廢棄物妥善處理推動計畫
編訂建造及拆除廢棄物查核及減量計畫手冊
(4)法規機制 建築物拆除廢棄物回收系統之研究 研訂再生建材性能檢測方法及標準之研究 發展回收產品的品質確認體系之研究 辦理台灣地區再生建築材料市場機制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