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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用水管理制度之建議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築施工用水管理制度之建議

根據本研究之探討與分析,建議有關建築施工用水管理制度之研 擬,應涵蓋(一)開源、(二)節流、(三)再生利用及(四)管理制度四大方向來 訂定。

一、「開源」策略-可研擬之策略為:

(一)限制地下水源之使用範圍,如養殖漁業不得隨意抽取地下水,以 增加地下水源數量。

(二)要求事務所,工寮屋頂設置雨水回收及處理設施,以開發雨水水 源。

(三)鼓勵施工中之最高樓層設置雨水收集裝置。

(四)容許施工採用井水、河水等水資源。

二、「節流」策略-要求各施工現場行下列做法:

(一)設置衛生用水之節水設施,如馬桶採用二段式衝水設施。

(二)工寮浴室使用蓮蓬頭淋浴措施。

(三)施工用水回收作為其他次級用水如養護用水回收作為景觀、植生 用水。

(四)限制工地每日排放之總水量以強迫節制用水。

(五)訂定較高之排放水質標準以強迫回收再利用。

(六)馬桶沖洗用水回收作為景觀、植生用水及衛生用水回收作為工用 水。

三、「再生利用」策略-在營建工程中,有關施工用水資源再生利用與管 理,可分成三部份來思考,即:(一)廢水處理對策(二)廢泥處理對策(三) 施工管理對策。

(一)廢水處理對策

施工中會以不同方式產生各類型廢水,廢水必須經由適當處 理後在型利用或排放,通常施工廢水,主要含土粒子及水泥粒子 與油污,故其處理對象以懸浮固體、氫離子濃度(PH 值)及油污為

主。故可採取的方式有以下數種:

1.分離處理

處理目的在於除去水中之懸浮物質,因施工廢水中,主要 懸浮物質為土粒子或水泥,故大多採用沉澱分離式。沉澱分離 又可分為自然沉澱與凝集沉澱處理二種方法。自然沉澱處理適 用於粒徑在 10μm 以上之粒子,10μm 以下之沉泥或粘土等粒 子則採用凝集沉澱處理。自然沉澱處理是利用重力方式使廢水 中粒徑比重大之粒子沉澱,以分離出土砂,常用的沉澱方式為

沉砂池或沉澱池。凝集沉澱處理則是添加凝集劑以使粒子 間產生凝集結合,加速沉澱速度,以分離出土砂之處理方式。

常用之凝集劑可分為高分子系凝集劑、無機系凝集劑及凝集助 劑三大類。圖 6-2.1 為現場廢水處理流程。

廢 水

分離土砂(沉澱池)

排水

凝聚劑 混合攪拌

凝集沉澱 脫水固化處 理

中和劑 PH值調 整

過濾

排水 排土

微籬子

(有必要獲得更佳之排 水處理時) 土砂

粗粒子

圖6-2.1 施工現場廢水處理之參考流程 2.脫水或固化處理

經凝集沉澱處理而分離出之土砂,因含有大量水分(含水率 一般在70%~95﹪之間),若直接棄置,則有引發二次公害之虞,

故需經脫水或固化處理,以降低其含水率,同時以利搬運或清 理;通常可搬運之含水率,可防止棄置後水流出之含水率在 40~60%範圍,脫水可使用加壓脫水或真空脫水裝置虛理。

3.PH值調整

經凝集沉澱處理而分離出之水,若含過量之酸或鹼,則不

砂先行過濾分離;分離出之粒土砂若含大量水份則需採用固化 處理,混合乾土或添加固化劑使其固化以利搬運或再生利用。

2.第二次虛理

第一次處理不能分離之廢泥則須經第二次處理;第二次處 理包括有凝集沉澱處理與強制脫水處理。凝集沉澱處理在於處 理第一次處理不能去除之沉泥、粘土等微粒子,利用添加消石 灰、硫酸鋁、氯化鈣、聚醣胺等無機系或有機系高分子凝集劑,

使微粒子產生凝集而沉澱。經處理後成塊狀之沉澱物則須再經 強制脫水處理,實行固液分離,以減低其含水率,便於搬運。

強制脫水處理常用離心分離機、真空脫水機或壓沈機等設備。

3.第三處理

經第一次、第二次處理而分離出之水,則應視放流水標準 之要求而進行第三次處理,調整PH值,SS或BOD以利排放。

圖 6-2.2 廢泥水處理流程

圖6-2.2為廢泥水之處理流程。從鑽挖孔所輸出之廢泥水經振動篩之分 級處理後所殘留之廢泥水送至泥水貯槽,泥水貯槽之廢泥水再用浸水泵 輸送到廢泥水處理機(流下反應塔)之最上部,此廢泥水處理機分成五段向 下之斜板,若從最上一段散佈高分子凝集劑(圖中之A劑),則廢泥水在往 下流動時會緩慢地起凝集反應,若在第二段板上散佈凝集助劑(圖中B 劑),則可加速凝集反應效果,而逐漸形成凝集塊,增加與水分離之效果。

第三段板上若再添加中和劑 (圖中之C劑),則可調整其PH值。經凝集處理 後再送入第一次脫水槽(過濾脫水機)以使水與凝集塊分離。分離出之水檢 查其濁度與PH值,合乎排放標準者直接排放,不合者再處理。凝集塊因 含水率相當高,必須再經第二次脫水槽(真空脫水機)之強制脫水以形成含 水率較低之固形塊利於運土車之搬運,強制脫水出之水再檢查其濁度與 PH值。

(三)施工管理對策

由於施工作業中會以不同方式產生廢水,故除了需視實際情 形設置廢水處理或廢泥處理設施外,現場之施工用水管理亦應注 意下列事項以防止水污染之發生:

1.廢棄物、垃圾、水泥、混凝土、石灰、衛生污水、化擘藥品、

廢水、廢油、骨材廢料及清洗水等,應避免溢流入河流。

2.工地四周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截水溝及集水坑,以處理工地內漫 流溢出之廢水。

至於排放水水質排放標準則應以表6-2.1 為依據。

表 6-2.1 排放水標準之參考

水資源資料庫的建置有其重要性,當鄰近區域有大型建築工 地進行地下開挖時,其抽、排地下水量是十分巨大的,此時若有 其他用水需求,則可用溝渠或水車將水引用到需要大量用水的處 所,諸如掃街、消防等用途,則可達成水資源充份再利用的目的。

(三)訂定獎勵與懲罰措施

研擬施工用水獎勵懲罰措施,當總施工用水小於基本用水量 之某一百分比或工地有設置各種節水及再生利用設施時,可酌退 施工用水水費;但若相反,則須加罰金;如此透過賞罰並重之制 度,可鼓勵業界更具體的執行珍惜水資源之措施。

(四)訂定「綠建築施工用水」標章

主管機關可訂定建築施工之節水與回收再利用評估指標(可 參考表6-2.2),當達到某一標準時,除了有優惠的獎勵措施外,並 可授予「綠建築施工用水標章」之榮譽。

表 6-2.2 工地施工用水查核表

地下連續壁施工

地下結構混凝土養護用水

環保用水

點井抽取地下水 降低地下水位 W.C.

抽取出之地下水供環保 民生用水

用水及民生用水等

集水坑

地上結構混凝土養護用水

防火披護(若為鋼骨建築SRC)

完工後之裝修工程用水

皂土回收槽

圖 6-1.1 建築施工用水需求示意圖

降水(precipitation)

窪蓄(Depression) 逕流

(Run Off) 入滲(Infiltration) 滲漏(Percalation) 地下水(Groundwater)

水庫

抽取地下水

蒸發(Evaporation)

經一段時間後

排放廢水經處理後 流入大海

圖 6-1.2 施工用水循環

參 考 文 獻

中文部分 (依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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