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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以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發 現 與 討 論 , 針 對 幼 兒 教 學 者 、 教 育 政 策 擬 定 者 及 未 來 研 究 者 等 三 方 面 提 出 建 議 。

一 、 幼 兒 教 學 者

( 一 ) 妥 善 安 排 數 學 教 學 課 程

幼 教 老 師 可 將 數 學 課 程 融 入 教 學 內 容 中 , 並 且 將 數 學 課 程 安 排 時 間 在 一 週 40 至 60 分 鐘 左 右,但 不 低 於 一 週 20 分 鐘,本 研 究 發 現 數 學 課 程 時 數 安 排 愈 多 , 幼 兒 數 學 表 現 未 必 較 好 , 打 破 教 愈 多 成 效 愈 好 的 迷 失 。 另 外 , 依 據 幼 兒 的 認 知 發 展 來 安 排 數 學 課 程 , 以 符 合 幼 兒 循 序 發 展 的 原 理 , 增 進 幼 兒 對 數 概 念 的 理 解 , 重 視 幼 兒 學 習 數 學 的 歷 程 。

( 二 ) 依 原 住 民 幼 兒 之 能 力 及 特 質 發 展 幼 兒 有 興 趣 之 課 程

教 師 應 透 過 平 時 的 觀 察 , 注 意 一 般 幼 兒 與 原 住 民 幼 兒 間 , 因 文 化

實 物 的 操 作 , 進 一 步 達 到 學 習 的 效 果 , 並 安 排 切 合 原 住 民 幼 兒 文 化 特 質 與 能 力 發 展 之 課 程 。 幼 兒 數 學 學 習 的 興 趣 是 幼 兒 教 師 應 注 意 的 , 因 其 對 幼 兒 的 數 概 念 發 展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力 。

二 、 政 府 及 教 育 政 策 擬 定 者

( 一 ) 縣 巿 政 府 教 育 局 行 政 單 位

本 研 究 者 發 現 公 立 幼 稚 園 在 無 要 求 及 管 轄 之 下 , 數 學 活 動 的 教 學 情 形 不 一 , 有 些 甚 至 没 有 數 活 動 的 教 學 , 教 育 當 局 可 辦 一 些 有 關 數 活 動 教 學 的 研 習 , 讓 教 師 知 道 幼 兒 數 學 發 展 能 力 到 那 裏 , 根 據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的 訂 定 檢 視 幼 兒 是 否 達 到 基 本 能 力 。 同 時 讓 幼 教 師 認 知 原 住 民 學 童 的 學 習 式 態 , 並 透 過 數 活 動 教 學 的 研 習 , 讓 幼 教 師 具 備 多 元 文 化 的 知 識 與 教 學 技 巧 , 提 升 教 師 數 學 教 學 的 專 業 能 力 , 如 學 習 數 學 教 學 的 實 作 技 巧 , 透 過 課 程 內 容 的 安 排 、 教 學 方 式 的 學 習 、 學 校 環 境 及 設 備 的 充 實 , 尤 其 位 居 於 原 住 民 居 住 地 區 , 藉 以 拉 近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童 與 一 般 地 區 學 童 間 的 數 學 能 力 。

( 二 )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1.提 供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幼 稚 教 育 是 最 基 礎 的 教 育 , 數 學 不 只 對 幼 兒 的 學 習 造 成 影 響 , 更 影 響 幼 兒 未 來 的 整 個 發 展 。 因 此 , 要 注 意 族 群 之 不 同 與 學 習 式 態 之 差 異 ,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及 在 職 進 修 的 課 程 中 , 可 協 助 幼 教 老 師 可 依 照 學 童 不 同 的 特 性 或 不 同 族 群 來 設 計 課 程 , 加 以 引 導 。 實 施 符 合 兒 童 適 性 發 展 的 數 學 教 學 系 統 , 將 數 學 教 學 系 統 融 入 學 校 課 程 , 藉 以 達 到 因 材 施

教 的 目 的 。 如 原 住 民 的 幼 兒 喜 歡 動 態 、 操 作 教 具 、 透 過 實 物 學 習 、 遊 戲 方 式 進 行 學 習 , 生 活 經 驗 與 數 活 動 相 結 合 , 以 提 高 原 住 民 幼 兒 學 習 數 學 的 興 趣 。

三 、 對 未 來 研 究 者 的 建 議

( 一 ) 研 究 對 象 方 面

本 研 究 受 限 於 人 力 、 時 間 , 因 此 取 樣 只 選 擇 屏 東 縣 公 立 幼 稚 園 , 雖 已 顧 及 族 群 取 樣 的 的 一 致 性 , 但 因 樣 本 數 仍 嫌 不 足 , 故 推 論 有 其 限 制 。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以 增 加 受 試 樣 本 , 以 求 找 出 原 住 民 幼 兒 數 概 念 更 穏 定 的 平 均 表 現 值 , 並 了 解 原 住 民 幼 兒 數 概 念 的 表 現 情 形 , 以 提 供 日 後 相 關 研 究 及 提 供 幼 教 老 師 規 劃 設 計 數 學 學 習 活 動 及 教 學 教 材 編 纂 或 補 救 教 學 之 參 考 。

( 二 ) 研 究 方 法

1. 本 研 究 採 用 許 惠 欣( 1996)譯 中 文 版 之「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 及 教 師 、 家 長 之 訪 談 與 問 卷 , 為 真 實 深 入 了 解 其 影 響 原 住 民 幼 兒 數 概 念 真 正 的 原 因 ,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藉 由 觀 察 幼 兒 平 時 學 習 的 況 狀 、 及 家 庭 背 景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 進 一 步 了 解 影 響 原 住 民 幼 兒 數 概 念 真 正 的 原 因 。

2. 在 本 研 究 中 主 要 是 探 討「 滿 五 歲 」之 大 班 幼 兒,但 大 班 幼 兒 之 年 齡 的 差 距 是 否 也 會 隨 成 熟 度 的 增 長 而 數 概 念 的 表 現 較 佳 呢 , 未 來 的 研 究 者 亦 可 以 將 年 齡 做 區 間 的 比 較 , 如 以 3 個 月 一 區 間 … 等 方 式 來 比 較 。

( 三 ) 研 究 區 域 及 族 群

全 省 原 住 民 分 佈 地 區 不 同 , 本 研 究 只 取 樣 屏 東 縣 的 原 住 民 幼 兒 ,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擴 大 取 樣 的 地 區 或 縣 巿 , 以 探 討 其 不 同 地 區 其 原 住 民 幼 兒 數 概 念 的 表 現 情 形 為 何 。 又 原 住 民 族 群 眾 多 , 如 阿 美 族 、 排 灣 族 、 魯 族 … 等 族 群 , 本 研 究 取 樣 對 象 未 能 針 對 族 群 加 以 探 討 , 未 來 的 研 究 者 亦 可 深 入 探 討 其 原 住 民 不 同 族 群 間 , 其 數 概 念 是 否 有 差 異 存 在 , 進 而 了 解 原 住 民 幼 兒 與 一 般 幼 兒 , 是 否 確 實 有 差 異 。

( 四 ) 研 究 主 題

1.本 研 究 只 依 據 許 惠 欣( 1996)譯 中 文 版 之「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 之 數 概 念 範 圍 , 對 於 其 它 有 關 數 學 領 域 , 如 保 留 概 念 、 時 間 及 邏 輯 等 概 念 , 也 是 未 來 值 得 研 究 的 議 題 。

2.由 於 目 前 有 關 幼 兒 方 面 相 關 研 究 較 為 缺 乏 ,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針 對 幼 兒 的 階 段 做 為 研 究 的 範 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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