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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1. 性能法規為國際間發展趨勢,而防火門之設置及性能要求,主要係依 建築用途及防火目的而設計,並應考慮因素尚包括火載量、輻射延燒 等問題,而各類建築用途之火載量等基本本土資料不足,建議對於此 類資料應積極進行研究與建立。

2. 本研究因限於以檢驗資料進行防火門性能研究,無法有規則性進行分 析整理出影響防火門耐火性能之因子,同時基於檢驗職責負有受測者 資料之保密之責,所以無法將有效之構法提供各界參考提昇其性能,

但為提昇國內防火門耐火性能,建議相關公會發揮其功能,邀集通過 檢驗之業者提供其經驗,以提昇國內防火門性能。

3. 本研究所提防火門提昇性能之建議,係整理防火門檢驗結果,就普遍 性之缺失,所作之改善建議,由於限於時間關係及檢驗職責不便於尋 覓配合業者加以印證,建議本所達到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辦理防 火門檢驗階段任務後,可加以驗證以供防火門耐火性能提昇之參考。

4. 由於防火門檢驗關係建築防火安全,所以有關防火門同型式認定方 式、項目及從事檢驗之實驗室相關規範,應持續、適時修訂,以達到 合理、檢驗一致性之目標。

5. 火災危害程度以煙毒為首要,故建議儘速建立防火門遮煙性能測試設

驗項目,以確保防火門之性能在使用期間能具有其效能。

參考文獻

一、《建築技術規則》,營建雜誌社,1998。

二、《消防安全法輯要》,內政部消防署,1996。

三、丁育群,“ 建築物防火區劃及避難設計規定之探討” ,《1995 建築物防 火法規與檢測基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上)》,p.55-80,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籌備處,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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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雷明遠,〝建築內裝材料及區劃構件防火安全技術要點〞,《防火建材 設計與應用技術研究會報告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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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何明錦、蔡銘儒,《建築物固定式防火分間牆防火性能與材料工法之研 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1998。

八、日本建設省住宅局編,《建築基準法令集》,日本建築學會,1994。

九、日本建築學會,《防火區劃 設計‧ 施工      》,1990。

十、雷明遠,〝建築防火區劃構件設計與應用技術〞,《建築物防火法規與 防火安全設計研討會論文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9。

十一、蔡銘儒,〝建築材料防火性能設計與應用規範〞,《建築物防火法規

與防火安全設計研討會論文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9。

內政部營建署審核認可委託資料,1999。

十四、魏衍,〝建築物外牆開口與鄰棟間隔大小對延燒之影響〞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1997。

十五、陳太農,〝帷幕牆防火性能評估與設計準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9。

十六、陸志鴻,"金屬材料",中國工程師學會,1985.1,四版。

十七、陳皇鈞編譯,"鋼-顯微組織與性質",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86.3,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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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CNS 11227 A3223"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經濟部中央標準局,1997.10。

二十、雷明遠,"熱分析與氧氣指數試驗法應用於木材抗燃劑之選配",國立台灣大學森林 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2.1。

二十一、雷明遠,"建築用防火門之設計應用與測試技術",《防火耐燃材料設計、製程、

測試及工程應用研討會論文集》,p52~129,國立清華大學,1999.11。

附錄一 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技術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技術諮詢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卅分

 地點:本所防火實驗室(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五工六路五四號二樓)  主持人:丁召集人育群 記錄:黃秀容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單  決議:

 本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密集召開。

 本委員會議下次會議之提案,請作業單位以提案單(內容包括主旨、說 明、擬辦及決議)方式並備妥相關資料送交委員參考後再行召開會議。

 關於委員之聘任俟各機關代表指派確定後,重發聘函,聘期為八十八 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計一年半。

 有關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主任委員」部份修正為「召集人」呈所 長核定後確定。

 請實驗室就檢測過程中逐步建立「檢測技術」要點,提交委員會討論 通過後於重新檢測之前送交標檢局公告實施。

 有關檢測過程中對於申請者有關任何抱怨事項,其因應方式提交委員 會討論後再行回應。必要時得考慮請抱怨者檢附相關資料列席說明。

 現行檢驗程序,標檢局於公告前曾舉辦廠商說明會,亦分別於北、中、

南三地對其各分局說明,惟便於作業仍請實驗室就防火門檢驗技術文 件審查方式,協助辦理說明會,並由標檢局負責聯絡事宜,對象為標

跨越加熱試驗時間,縱使於結束測試後,仍宜視為不符合基準。

 試驗試體會產生燃燒者,其加熱時間溫度曲線如超越標準上限,仍視 為有效加熱試驗,惟應於測試報告中說明。

 門用五金配件以門鉸鏈、鎖件為主,其他金屬部份視為門扇或門樘之 一部分。

 門扇如有玻璃、百葉部分,如申請者為A種門者,其背溫量測除標準 規定外應再增加量測該部分。

 有關本委員會決議採絕對多數制,另審查之作業方式及審查費用核撥 事宜,請業務單作研擬補充。

 本檢測係依中國國家準所規定,試體採用相同型式且完整之兩防火門 組(依解釋為包含五金配件),試驗二次,一組採正面,另一組採反面,

二組皆合格者為合格。並依申請性能按耐火試驗結果判定及核發報 告。

 依雙方協定,全案行政措施由標檢局處理,建築研究所負責執行本案 檢測技術部份,如有關疑義事項應經本委員會討論後再行回應。

 現階段建議暫不開放申請廠商於實施檢測時到場參觀試驗。

 本次會議未及討論事項,於下次會議中再行提案討論。

「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技術諮詢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卅分

 地點:本所防火實驗室(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五工六路五四號二樓)  主持人:丁召集人育群 記錄:蔡銘儒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單

 宣讀檢驗技術諮詢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決定:

 「………「召集人」」後確定。修正為「………「召集人」呈所長核 定後確定。」。

 「………申請者有任何抱怨事項,………委員會討論再行回應。」修 正為「………申請者有關任何抱怨事項,………委員會討論後再行回 應。」

 「……部分,防火實驗不得對外發布消息與答覆申請廠商問題。」修 正為「………部分,如有相關疑義事項應經本委員會討論後再行回 覆。」

 紀錄修正後確定。

 報告事項:

 檢驗進度報告

 截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申請件數計七十六件。

 已完成測試件數三十五件。

 檢測合格件數三十分鐘防火時效三件,六十分鐘防火時效一件。

 文件審查核可待進場件數十八件。

  文件通知補件二十三件。

 新糧公司應檢據相關資料逕洽標檢局申請。

 有關申請 60A 不符合,符合 60B 是否同意,降級申請其具體 方式由本所洽標檢局討論。

 討論事項:

提案一:加熱試驗後試體仍激烈燃燒,其衝擊試驗之進行乙節,提請 討論。

決議:

 本案涉及操作人員安全應加強防火防護裝備。

  CNS 如有疑義之處請提案建議標檢局修正。

提案二:雙扇門變形量之量測位置,提請討論。

決議:

 仍依 CNS 測試標準辦理,兩扇門接縫處部分仍以未產生防火 上有害之變形或可清楚目視爐內燃燒器等為判定原則。

  CNS 不同門型式由本所作專案研究後再提送標檢局參考。

提案三:防火有害之變形認定方式,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所述防火有害之變形、破壞、脫落、剝離等變化者,係屬 現場技術認定,仍請操作人員本於專業依事實判定。

提案四:關於防火門五金配件之定義,提請討論。

決議:防火門五金配件限定為鉸鏈、門鎖把及關門器,其他金屬部分 視為門扇之一部分。

提案五:關於千章公司對於檢測提出抱怨處理事宜,提請討論。

決議:

 如擬。依擬辦內容回覆標檢局。

 關於千章公司對於該公司所申請之其中一種型式,於檢測過 程中,有一組試體因本所設備異常未完成測試,亦未通知 該公司補送試體,而以另一組試體測試結果作為判定,而 提出抱怨乙節,係依據 CNS11227 第 8.1 節規定執行。

 該公司對於所申請測試之防火門,因測試結果門扇及門樘皆 可達防火性能,惟衝擊試驗時由門鎖部分脫開,產生門扇 開啟,而被判定不合格,據此提出抱怨,認為五金配件非 公告檢驗範圍乙節,係依據 CNS11227 第 2.1 節規定執行,

並依 6.4 節判定。

 有關公告內容係屬標檢局權責,仍請該局逕為答覆。

提案六:標檢局函送關於吉霖公司對於測試報告書測試結果總表所列 尺度乙節提出抱怨乙案。

決議:本案已於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建研安字第○ 一六八五號函發。

 主席結論

 有關歐體防火門測試標準 EN1634-1 請作業單位翻譯後提送委員會討 論。

「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技術諮詢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本所防火實驗室會議室(台北縣五股工業區五工六路五十四號二樓)  主持人:丁副所長育群 記錄:蔡銘儒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單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決定:會議紀錄確定。

 報告事項:

 檢驗進度報告

 截至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申請件數計一百一十九件。

 已完成測試件數五十九件。

 檢測合格件數三十分鐘防火時效 A 四件(木製),六十分鐘防火時效 A 二件(鋼製及木製各一件),六十分鐘防火時效 B 一件(鋼製),一百二 十分鐘防火時效 B 一件(鋼製)。

 文件審查核可待進場件數三十七件。

 文件通知補件二十三件。

 討論事項:

提案一

主旨: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認定要點︵草案︶,提請 討論。

說明:

 組構防火門之主副構成材種類及其尺度繁多,如變動任何一項即視 為不同型式,將造成業界之不便及影響產品之發展,同時造成龐大 檢驗量及浪費。

 為減少說明一不利社會之因素,乃由本所參考歐洲標準 EN1634-1 1997 年草案及完成五十組防火門檢驗經驗研擬建築用防火門同型

式認定要點(草案)詳附件一,以供後續驗證之參考。

擬辦:

 擬經技術諮詢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函送標檢局參辦。

決議:

 請實驗室收集日本建築中心有關防火門型式區分規約或細則,併同 ISO/TR 12470 標準翻譯後送交各委員參考。

 請各委員將本提案所附之草案及資料於會後攜回審查,並請於下次 會議前送交實驗室彙整。

 本草案請實驗室下次會議時改以條文、說明兩段式法制格式供作討 論。

提案二

主旨:加熱試驗結束後因冷卻效應造成門扇嚴重變形如何判定,提請 討 論。

說明:

 經檢驗結果統計,鋼製門不符合防火性能之原因,以受熱後變形量 超過基準值為最多。

 近期中有幾件鋼製門檢驗個案,係利用容許相對變形及較小溫度梯 度方式,疏導其不對稱變形所造成門扇變形量,唯於加熱試驗結束 後,衝擊試驗前,因停止加熱所產生瞬間急速溫降結果其溫度梯度 反為大增,以致造成門扇大量變形。

擬辦:擬以衝擊試驗判定基準,試體如於衝擊試驗前已產生破壞、裂縫及 鬆開者視為衝擊試驗結果不符合。

決議:於加熱試驗後始產生變形者,並未違反標準規定,如其耐火試驗及 衝擊試驗結果皆符合判定基準者應屬符合申請性能。

提案三:

主旨:關於防火門使用防火閉鎖裝置問題,提請 討論。

說明:

 依 CNS 11227 2.4 節規定試體於試驗進行中須呈自然閉鎖狀,不得 使用暗閂、插銷、點焊等影響關閉條件。

 依 CNS 11227 2.4 節規定試體於試驗進行中須呈自然閉鎖狀,不得 使用暗閂、插銷、點焊等影響關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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