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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在建築區劃功能與性能要求

第二章 防火門在建築物防火安全之功用

2.1 防火門在建築區劃功能與性能要求

所謂防火安全區劃(Fire Safety Compartmentation)是限制法 的具體實現。防火安全區劃的意義概如表 2.1 所示。

表 2.1 防火安全區劃之目的及功能要求 目 的 (1)限制火災危害範圍

(2)隔離火災有害因子,提供人員避難行動時的安全空間 功能要求 (1)從火災發生起,在避難通道(走廊、樓梯、排煙室)

不得有煙、熱氣及火焰等火災產物侵入,直至室內人 員完成避難為止。

(2)火災持續燃燒時間內,限制向鄰近空間及上、下樓層 擴大延燒。

a.防止牆壁、樓板的破壞貫穿及熱傳導引起的燃燒。

b.防止開口部(門窗)噴出火焰、熱氣及熱輻射引起 的燃燒。

c.防止火焰、煙氣自貫穿風管、管路傳播擴散。

防火安全區劃依其目的及功能需求可區分為防火區劃、防煙區 劃及安全區劃。

防火安全區劃(Fire Safety Compartmentation)廣義上包括防 火 區 劃 (Fire Control Compartmentation) 、 防 煙 區 劃 (Smoke Control Compartmentation)及避難安全區劃(Evacuation Safety

Compartmentation),此三種區劃功能目標及其構成部件,如表 2.2 所示。

表 2.2 防災區劃之類型 同之垂壁(curtain)區劃。

以 具 有 氣 密 性 不

或特別安全梯前之排煙室(前室)、陽台等均屬第二次安全。

(3)第三次安全區劃:指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間等避難逃生之最後 區劃空間,由於此一區劃為人員避難行動之最後階段,並可獲 得最大的逃生機率,另一方面因各樓層之避難人員將集結於此 一區劃,所以其設計上的考慮,應慎密地做好防火、排煙的工 作。

防火門 防火門 普通門

圖 2.1 安全區劃示意圖

區劃構件大致可區分成三大類:1.防火構造,包含構成建築物 結構體之梁、柱、樓板及防火牆;2.構成開口部之防火門及防火窗;

3.構成貫穿部之填縫或接合材料。

依據我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第 70 條,防火構造之防火時 效主要依據樓層高度調整,愈低樓層之防火構造需要較高之防火時

普通門 或防火門

起 火 居 室 走 廊 前 室 樓 梯 間 室 外 進 風 排 煙

第 一 次 安全區劃

第 二 次 安全區劃

第 三 次 安全區 劃

或防火門

效。各國建築防火法規對於防火構造皆有所謂規格式規定,以建築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為例,概如次內容:

.第 71 條-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梁、柱之規格規定。

.第 72 條-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之規格 規定。

.第 73 條-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之規格 規定。

.第 74 條-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屋頂及非承重外牆之規格規定。

.第 76 條-甲、乙種防火門窗規格。

倘不屬於上述條文所列舉構成材料規格者,依規定得另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認可;依現行作業規定,係以新材料、新 工法申請審核認可方式,取得性能證明許可(即審核認可書),方 能使用於建築物內。

依建築物內火災進展過程,不論水平或垂直延燒擴大皆與區 劃構件耐火性能有密切關係。綜合參考國外規範,防火區劃或安 全區劃之構件在火災發生時應保持以下性能:

(一)完整性或遮焰性(Integrity)

區劃構件或其接合都未產生龜裂、間隙,致有礙避難行動之高 溫氣體及火焰並未洩漏竄出。通常以棉花塊(Cotton pad)著火與否 或量測熱氣溫度方式評估高溫氣體及火焰是否穿透。

(二)隔煙性(Smoke seperation)

在非加熱側(非曝火面),未產生有礙避難行動之漏煙或區劃構

起背面空間易燃物之著火燃燒及避難人員因接觸造成的燒傷。各國 對於背面溫度值要求不一,我國與日本規定不超過 260℃(即木材出 火危險溫度)。

(四)構造穩定性(Structural stability)

未發生耐火上或構造耐力上有害之變形或破壞脫落。

防火區劃基本上期望以樓地板及牆壁等固定式區劃構造形 成,但在建築物實際使用上卻為人員及物品通過之需要而必須在區 劃構造上設定開口部。該開口部因是防火區劃的一部分,所以應設 置具有耐火性能的防火門(Fire door)。依 NFPA 法規定義,防火門 乃是能夠共同提供開口部一定程度之防火保護之任何門扇、門樘、

五金及其他配件之組合。依此可知,防火門實際上應為防火門組件 (Fire door assembly)或門組(Fire doorset),亦即互相搭配之門扇、

門樘、五金配件基本上是不可分開使用,否則無法確保原有耐火性 能。

防火門之關閉形式有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等兩大類。從 防止火災延燒的觀點,以常時關閉式較符合期望的功能,然而出 入次數頻繁,且常時關閉式有困難不便的場所,以使用常時開放 式為宜。一般防火門種類與其適用區劃及構造條件,概如表 2.3 所示。一般而言,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使用場所不受限制,可使 用於任何區劃。另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在必要時要能隨時關閉,又 設置在走廊、樓梯等通道上時要能夠直接以手開啟,且須附設安 全門(即平常關閉式防火門)。在豎道區劃,異種用途區劃所用之常 時開放式防火門多採用煙探測自動關閉方式,且必須具有遮煙性 能。又在面積區劃所用者可以是在煙發生後,溫度急速上昇時會 自動關閉者。常時開放式防火門應常考慮到因障礙物而無法完全

關閉的情形,所以為避免此類情形,其日常管理工作相當重要。

表 2.3 防火門之種類與適用區劃

合格基準,如表五所示。依表 2.4 中防火性能要求項目(3)、(6)可 比照為構造穩定性,項目(1)、(2)、(4)可比照為遮焰性,項目(5)則 可比照為熱絕緣性。所有防火門基本上均須符合項目(1)~(4)之基 準,此類防火門稱為〝B 種〞防火門,倘該防火門亦符合項目(5) 之基準,則稱為〝A 種〞防火門,亦即類似英國所稱之〝絕緣門 (Insulated door)〞或美國之〝溫昇門(Temperature-rise door)〞。

綜合比較,並依內政部 88.5.24 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二九六號函解釋,

防火性能為 30A 或 30B 者,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乙種防火門」,

防火性能為 60A、60B、120A 及 120B 者,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甲 種防火門」。

表 2.4 我國 CNS 11227 防火門判定合格基準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種類

A B 未產生防火上認為有害之變形、破損、脫落等變

化者。 V V

未產生通達試體非加熱面之火焰及有害於防火

之裂隙、孔穴。 V V

)試驗體周邊各部分ιn 之中間,其反曲或撓度之

變形量不得超過 l2/6000 V V )試驗體非加熱面未產生燃燒火焰。 V V

耐火加熱試驗

)背面空間溫度,不得超過 260℃。 V 試驗結果 衝擊 10 ㎏砂袋撞擊後,試驗體未破壞,未產生裂縫、

合格

基準 加熱試驗及衝擊試驗各進行 2 次,其結果均須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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