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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行政機關應全面推動自律規範落實於各產業

由於本文強調更高的企業社會責任展現,主張原本之道德規範只 是一個引發動機,而所謂先於經濟以外的自律,本文認為其為「企業 倫理」,先於法律以外的道德自律係為「自律規範」,而在三者交會之 部分係為「高於倫理的自律」。因此本文期待,企業除了基於其企業 倫理實現比法律高的空氣污染防制標準外,更期待企業在法律尚未看 到的部分自己形成一套「不成文的規範」,通常這樣的規範比法律來 的早,也較為嚴格,此種扣除掉企業倫理,並先於法律的「高於倫理 的自律」才是本文所指涉之企業社會責任。然而,依據本文所提出之 企業社會責任範圍,可以發現理想性過高,因此本文在觀察了我國空 氣污染防制政策時發現,政府亦有針對特定產業推行自律規範之簽 訂,雖然此並非企業自己形成之不成文規範,然而由政府以行政指導 之方式或者與業者協議等方式來推動自律規範,是一個可以具體展現 企業社會責任之手段。

根據本文的觀察,目前自律規範都是找較大型的產業來簽訂,一 方面可以快速產生效果,另一方面亦可使大型企業更加注重企業社會 責任之展現,並有具體的成果可以對外發表,也較具有指標性。但本 文建議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文所提出之分類方式,並加以對應個別產 業應擔負之企業社會責任,作一個整體的規劃,全面的推動自律規範 落實於各產業。此部分亦誠如本文於前開章節所述,並不強迫企業加 入,然而這正是一個展示產業是否願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好機會。

加上我國產業結構係以中小企業為主,由於利益導向之關係,中小企 業之業主較未能夠有足夠資本,可強力發展企業社會責任,但是若能 以相對應之自律規範,令中小企業主願意加入,則企業社會責任成為 空氣污染防制之一環,就並非空談了。並且按照本文一再強調者,企 業社會責任非一定是只有透過許多財力、物力或者影響力極大才能完 成對空氣污染防制的貢獻,反之,依照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思想,係 認為企業得依據其道德自覺,在對經濟發展追求的同時,也能改善員 工及其眷屬、社會乃至於整個社會的生活環境。因此,企業社會責任 是一個企業只需要按其能力做出對社會、環境一定比重之回應,都是 值得稱許的,這樣一點一滴的累積成果,才能夠展現出實現企業社會 責任的成效以及企業公民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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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社會責任應趨向強制性質

本文粗淺的提出以企業社會責任作為空氣污染防制之手段。然而 其實早於 1999 年聯合國秘書長 Kofi Annan 即發起「全球契約」

(Global Compact),提出ㄧ套價值標準,並建立學習網絡敦促企業遵 守十項基本原則,全球亦有 8000 多家企業簽署加入,當時即顯現出 自願性行動的發展潛力與其侷限,此類倡議行動應可視為「軟法」之 源頭,不具政府之高權管制性質與強制力,而是由人民之自願性行動 所形成之新的行為準則。然而其最終無法迴避的是如何監督、監測此 些自願性行動之成效?其後續帶來的傷害為何?救濟途徑為何?確 實仍待商討,也應該值得吾人日後深入研究。

目前針對於企業之自願性行動或者係企業社會責任實踐之監督 大概都是從企業出版永續報告等部分來著手,比較為人所知者,如前 文述及之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即為國際上十分具有公信力之機 構;另外還有社會責任標準(SA 8000),是ㄧ套關於企業社會責任認 定之標準,由國際社會責任組織(SAI)所推行,其對於自願性行動之 監督不遺餘力。惟,亦有認為未來即便企業全部加入實現企業社會責 任,仍然不足以應付整體自然環境的快速變化,因此提出由企業宗 旨、所有權、資本、企業治理等四面向的「再造企業」以資因應。在 台灣亦如前所述,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監督亦係採用以公開非財務性 質(如環境成本)之年報評鑑以及各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方式,然 而由於我國係採非強制之方式而以鼓勵企業來推行,但本文認為未來 企業社會責任可能需要朝向強制方式實行,建立一套完整的實現方法 與評估、監督機制,可能有論者會有若採強制方式令企業社會責任是 一個「必須」要做的事情,則是否以後會轉變為企業社會「義務」?

本文以為,確實如此。當社會自我管制再度失靈時,政府的管制是勢 必需要再介入的,但以什麼樣的方式介入,實行處罰?或者強制企業 負起義務?哪一種方式都皆無不可,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會朝向強 制之方式,雖其並不合於本文於前述提及之企業社會責任所應該有的 自律與自發性以及高度理想的模型,但是若環境已然無法負荷人類之 破壞時,原本屬於企業得以自律的空間自然也會被壓縮。

從而,不論上述之觀點正確與否,本文皆肯認未來之方向皆應朝 向「環境正義」與「永續發展」兩面向來思考,環境永續、企業永續 都是屬於「未來」的問題,但是需要放在「現在」就思考。能用什麼 樣的方式使我們在未來過得像現在ㄧ樣好,甚至是我們的下一代也能 同樣富足,顯然已經不是單一國家、政府、企業或者一般人民之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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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而是「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每ㄧ個人」的共同功課。本文致力 於提倡此種價值觀的建立,然而希望在未來能夠繼續研究此議題,找 到ㄧ個更能夠具體落實的作法。

三、空氣污染防制未來重點應致力於人民生活習慣之改變 目前我國關於空氣污染防制之政策除了基本的固定汙染源與移 動汙染源管制以外,多以宣導手段希望人民注意空氣污染所帶來之危 害,而空氣污染與人民較為息息相關者即是每日生活可能用到之冷 氣、電力以及交通工具,甚至小至每天使用到的紙張、塑膠製品等其 背後皆有可能與空氣污染相關。例如冷氣使用之冷媒、每天需求的電 力可能係以火力發電、交通工具排放廢氣、紙張的製造係因樹木的大 量砍伐與塑膠製品之製造工廠亦可能排放有毒廢氣等。因此政府亦開 始致力於推動綠色經濟,以及綠色產品,並透過各種環境保護標章使 人民於選購生活用品時能多加注意,這是現有的空氣污染防制之於人 民宣導的結果,並且在交通工具部分,政府亦極力推動以補助購買電 動車之方式,冀求從交通中改善空氣污染之問題。

關於上述之政策方向,本文認為並沒有太大的問題。然而在推動 的手段上,本文強烈建議,應該採取更為有實效的作法,而非僅僅是 不斷的使用宣導來教育民眾,而應該用其他之方式來加強民眾生活習 慣之改變。具體之實踐方式可能需要相當的考慮,然而以移動污染源 之控制而言,政府亟求以加嚴標準來管制現存及未來生產之交通工 具,並同時推行綠運輸政策,以及補助購買低污染之車輛,但相關配 套之推動過慢,以致於民眾認為現在之消費習慣無庸改變。以本文觀 察到的是,若要推行綠色運輸,然而真正採用低污染公車之比例不到 一成,大眾運輸網的建構不夠密集,導致人民仍然依賴以汽機車代 步;甚至之政府機關所使用之公務車亦很少購置低污染車輛,無法達 到上行下效的結果;再以現今努力推行之補助購買電動車政策而言,

關於電動車所能使用之加電站、電池交換站及共通規格電池之推動 等,皆慢了一拍,即使現在環保意識抬頭,但生活的不便利將促使人 民之購買意願降低。

從而,要改變人民之消費習慣,應由政府重新審視整體空氣污染 防制政策的推動,本文建議應有跨部會的整合,從稅制、交通計畫、

都市計畫、空氣污染防制政策、學校教育等面向,全面的進行民眾生 活方式的重新建構,在實現空氣污染防制之同時亦能維持現今生活之 便利性,此時調整民眾之消費習慣才能夠達到效果,並且得以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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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企業生產的綠色產品,進而達成全面的綠色經濟,一方面給企業 帶來利益,一方面完成全體國民的消費模式改變,也進一步的提高空 氣污染防制政策的層次,達成空氣品質之維護。

四、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應連結其他相關法規重新規劃

我國現行關於空氣污染防制之法律以及其他有聯結之法律有許 多,除了主要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外,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再生能 源條例以及 2015 年最新通過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等皆屬之。現 今的政策推動上感覺並不齊一,而是較為零散,由各部會主導其相關 職掌之法令,這可能也與我國在環境保護上的層級係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為之有關,其層級上不如經濟部或者交通部等來的高,因此在政 策的推動就無法過於全面。這應該是屬於組織的問題,然而本文以為 這也是空氣污染防制政策能否連結其他相關法規重新規劃的第一個 要素,因此,重新思考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立法體系確實有其必要。

再者是,由於空氣污染問題之特色,由於空氣污染具有高度之變

再者是,由於空氣污染問題之特色,由於空氣污染具有高度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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