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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陽光、空氣、水,是人類生存不可或缺的三大條件。其中,自 18 世紀工業革命以來,由於經濟發展與生活型態的改變,開始以煤炭的 燃燒作為能量動力,除了給人類帶來便利的生活外,同時也帶來了大 量的環境污染。尤其,化石燃料的使用就產生了大量且複雜的排放 物,隨之而來的,即是人類也不可避免的吸取此些污染的空氣。隨著 污染問題而來的,即是氣候急遽的變化,全球暖化的速度開始增加,

迫使人類開始自我反思,是否真的因為過度的發展而導致環境的大幅 改 變 ? 而 所 謂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是先進國家在工商發展到達某成熟度時,企業 本身開始對於自身與環境及社區關係展開省思後之概念。

由於環境任務的承擔不可能僅透過國家行政之力量即能夠全面 的完成,因此如何透過國家行政責任與私人力量的結合來達成行政任 務,此時如何透過公私協力行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在管制與私人承擔行政任務間達成平衡,即有必要探討。例如,

將環境任務交予私人承擔是否有害及憲法上基本權利之問題?又或 者在傳統理論上,是否有某些核心理論不應透過私人參與來實現?環 境保護在我國憲法上已然是明白承認之價值,惟如何透過相關法律的 分析來達成此一基本權的具體實踐,確有值得深究之處。

即便承認透過私人加入承擔環境保護責任之正當性,然而其於環 境法上各領域之運用如何?於空氣污染防制制度中所扮演之角色如 何?而公私協力理論引進於環境行政任務後,是否真正有效的解決了 行政任務的龐雜?又國家管制是否會因為私人加入承擔行政任務後 即得全面退場並且無庸進行監督?由此可見,公私協力理論加入後,

對於原本國家行政仍會產生許多問題,尚待吾人深入了解。

承上所述,既然人民無可選擇的必須呼吸已受污染之空氣,而國 家行政管制又不及污染速度的擴張,即便加入私人承擔環境保護任 務,亦無法改善上述情況,則為避免污染持續的加深,此時企業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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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展現,自然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企業社會責任能否作為公 私協力理論在環境行政中的另一種選擇?果若如此,又該如何有效的 加以落實?難道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企業國家也要介入處罰嗎?

這樣的國家處罰,是以法律處罰道德的自發還是僅為落實企業社會責 任制度的完整呢?在此,即涉及國家行政如何透過相關法律的健全,

使企業能夠自發的發展其自身對社會應盡之責任,以及如何善用企業 社會責任本身無形的影響,使得環境保護能夠與企業社會責任結合,

進而達成政府、企業與人民三贏的局面,則為本文希冀透過相關研究 以尋求解答之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由於 1960 年代開始發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工業,所發展的重工業 多為高污染高耗能產業,而國內尚無可以依循的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法乃在 1975 年應運而生,隨後於 1980 年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 細則,明訂空氣污染物種類,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事項,空氣污染測站 設置辦法及移動污染源檢查方式等。在法規建置及管制手段的明文化

1後,空氣污染防制可謂有了重大的進展。

再者,由於我國過去係以管制排放量為主,然現今民眾環保意識 高漲,除劃定空氣污染防制區外,並增設空氣品質區,方便監測各地 空氣污染之情況,並透過監測系統公開2,方便民眾查詢相關資訊。

此尚未足,根據新聞報導,民間團體彙集環保署所提供之空氣品質監 測數據後,作成一個空氣品質監測系統,有民眾在操作該系統後,發 現在特定區域與特定時段,因不明原因仍產生大量之細懸浮微粒

(PM2.5)3,且聚集形成一顆大黑丸4,久久不散。由此可見,即便環

1 為有效管制污染源,引進固定污染源事先許可及自行檢測申報制度,車型審驗制度,依污染者 付費精神,徵收空氣污染防制廢,增訂總量管制制度,引進污染泡、排放抵換、儲存等,以達 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立法目的。而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的授權訂定的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 源、各行業別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空氣品質惡化防制、空氣污染防制費等 相 關 子 法 數 十 種 , 均 已 完 成 訂 定 。 引 自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維 護 資 訊 網 : http://air.epa.gov.tw/Public/pollution.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1 月 21 日。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每天上午 10 時 30 分,發布最新全台各地區空氣品質預報,

提供民眾參考。

3 空氣污染物之一種,漂浮在空氣中類似灰塵的粒狀物稱為懸浮微粒(particulate matter, PM),PM 粒徑按其大小有別,小於或等於 2.5 微米(μm)的粒子,就稱為 PM2.5,通稱細懸浮微粒,單位 以微克/立方公尺(μg/m3)表示之。由於其非常微細,可穿透肺部氣泡,並直接進入血管中隨著 血液循環全身。近年來,許多流行病理學研究已確立 PM2.5 對於健康造成影響,包括:支氣管 炎、氣喘、心血管疾病、肺癌等,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的環境之下,皆會提高呼 吸 道 疾 病 及 死 亡 之 風 險 。 引 自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維 護 資 訊 網 , http://air.epa.gov.tw/Public/suspended_particles.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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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署對空氣污染防制有了層層管制,並輔以私人之力量,仍無法解決 空氣污染問題,這就代表了應該還有其他方式可以加入空氣污染防制 之行列。

因此,本文認為原有的管制模式除應該通盤檢討之外,即便透過 公私協力模式得將部分行政任務交由私人承擔,仍有不夠完整之地 方。應在環境行政任務的達成上,除現有的國家行政力量外,也應加 入人民自發觀念的幫助,對整體之空氣污染防制始能有更明顯的助 益。此時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加入調和即有其必要。本文期望能透過 現行政府對於空氣污染管制之檢視,以及相關公私協力模式於空氣污 染管制制度中之運用,作一個全面的檢視,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加入後 能更完整提供對於空氣污染防制之成效,以期能夠建立一個健全的回 饋模式,產生一個除了政府與公私協力模式外,另一種企業社會責任 新的運用方式,以此回應到實務的作法上。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有關空氣污染之種類甚多5,目前空氣污染防制之對象,多針對空 氣污染來源,依照空氣汙染防制法第 2 條與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及第 4 條等規定,可大致分為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兩大 類,手段上多落於法規管制與私人如何加入行政以分擔行政任務上之 討論,在此本文限縮範圍以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之管制為探討中 心,並連結公私協力理論於此議題上之各種運用,並檢討目前國家政 策與法律規範之缺失,提出建議。不於空氣污染本身應以何種設備或 何種計算數據之方式進行控管,以免因專業知識不足反而模糊本文之 焦點。

另外,既以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為探討中心,則於企業社會 責任之探討亦以相關能連結之部分為限。然而,企業社會責任之面向 甚廣,僅以其可能連結之議題而言,即包含有:人口問題、勞工問題、

環境議題、公共衛生與健康問題等6。本文之探討僅鎖定於環境議題

4〈 網 友 記 錄 空 污 埔 里 入 夜 變 黑 丸 〉, 引 自 中 央 通 訊 社 網 路 新 聞 , 網 址 :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411270324-1.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1 月 21 日。

5 空氣污染物種類主要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碳氫化合物等氣狀污染物;懸浮微粒、金屬燻 煙及油煙等粒狀污染物;光化學霧及臭氧等衍生性污染物;戴奧辛及氰化氫等毒性污染物;惡 臭污染物、有機溶劑蒸氣及塑、橡膠蒸氣等。引自:行政院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http://air.epa.gov.tw/Stationary/RB-index-1.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1 月 22 日。

6 例如人口問題中可能包含,人口爆炸、貧窮問題、兩性議題等;勞工問題,可能涉及如童工使 用、職業安全甚至是跨國勞工之相關問題;環境議題上則包含有空氣污染、水資源、能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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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及氣候相關問題之討論。而如何透過公司法相關 法律設計以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因牽涉公司法內關於董事會與股東間 之問題,由於非本篇文章之領域,在此並不贅述,僅提出目前文獻上 有討論之方向供參考。本文研究目標是希冀企業社會責任能加入空氣 污染防制之行列,因此,如何將此一道德自律層面之理念,具體運用 於空氣污染防制上,則有說明之必要,從而,空氣污染防制上之行政 指導與自律規範之運用成果等,甚至是將企業社會責任視為公私協力 理論模式之一環,其中與行政行為形式相關之部分亦會在本文中一併 敘及。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確立了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後,為能夠使本篇研究能達到解決研 究動機之問題,並達到研究之目的,採行之研究方法係進行文獻之整 理比較,找出現在可能之問題,並盡量參考他國關於此問題之解決方 案,整理出一個能夠通用於實務上的模式。雖學術研究應要能夠最後 致力於實務上之運用,然在現行實務上多僅能夠尋求一個「大致」能

確立了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後,為能夠使本篇研究能達到解決研 究動機之問題,並達到研究之目的,採行之研究方法係進行文獻之整 理比較,找出現在可能之問題,並盡量參考他國關於此問題之解決方 案,整理出一個能夠通用於實務上的模式。雖學術研究應要能夠最後 致力於實務上之運用,然在現行實務上多僅能夠尋求一個「大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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