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建議
經由研究發現,臺東縣地方主計人員之角色認知程度與專業認同程度間存在 正向相互影響,且專業知能成長與技巧、工作投入認同及角色行為認知程度程度 對於是否採取合作型衝突處理模式有正向的影響力,其中又以專業知能成長與技 巧影響程度最高。依實證結果,研究者聚焦於提昇角色認知及專業知能、財務管 理共識建置等層面提出建議,以供行政院主計總處、臺東縣政府主計處及臺東縣 地方主計人員參考,期待藉由認知角色定位、專業知能的提昇及技巧的適當運 用,促使主計人員面對衝突時,能採用積極有效之雙贏策略以解決衝突;並就研
究對象、研究方法等提出建議,供後續研究者參考。
一、對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建議
實證研究發現初任機關對主計人員在學習意願、工作投入及衝突處理上具 有差異及關聯。顯見主計人員工作職能之養成可能受初任機構之直屬主管、同儕 及組織文化之影響而有所不同,另經由研究亦發現對法令規範解讀認知不同衝突 最主要原因,法規原為使執行有所遵循而訂定,法規訂定不明確不僅使用者各自 表述,恐有陷人於錯誤之虞。研究者以為,要發揮主計原有之功能,應從基礎教 育訓練及法規面著手,故僅就研究發現對中央主計教育訓練及法規訂定主管機關 之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二項建議:
(一)實施至少為期6個月之職前專業訓練,營造初任主計人員標準劃一之 核心職能學習環境,奠基專業及幕僚角色扮演認知
實證發現初任主計人員服務機關在中央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者其專業 知能成長與技巧高於其他類型機關,且較不傾向於採取遷就方式處理衝 突,顯見實習場所及直屬主管對主計人員專業之養成有關聯存在。然而 初任主計人員對於分發之機構亦即其學習場所並無充分的選擇權,且在 未經完整的訓練即分發至機關執行職務,對所擔任之職權角色認知及專 業知能、工作技巧未俱足,可能因而影響工作績效,致無法發揮主計應 有之角色功能,亦可能因專業認知不足導致衝突。主計工作屬專業分工,
研究者認為應使扮演者也就是主計人員都能清楚認識自己於機關中之角 色界定及俱足專業能力,才能充分發揮角色功能,對整體施政績效及財 務制度之建置才能有加分的效果。新進主計人員如能有充分的專業訓練 使其俱足專業能力並清楚自己的角色扮演後再至機關執行職務,其處理 業務必能得心應手,審核標準一致,減少因人而異之迷思,有助塑造其 專業形象,對主計業務推動應有正面之助益。因此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議,針對考試及格分發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比照同為人事一條鞭管理 之政風人員進行較為長期的核心職能訓練,規劃集中且密集之為期至少6 個月或更長之職前核心職能專業訓練,以標準劃一之學習場域培育專業 主計人員,避免因養成環境不同而產生之差異,奠基其專業知能之基礎 暨清楚認知本身之職責角色,樹立主計專業形象。
(二)明確規範主計相關法規執行程序,避免各自解讀
本研究調查發現主計人員因內部審核所引發之衝突類型最多,且法 規認知不一致為衝突主要之原因,而其中除相關程序及規定繁多瑣碎為 人所詬病外,大部分的原因係部分法規僅作原則性規範,相關執行程序 未明確訂定,致使各機關於執行有疑義時各自解讀,或於函請法規訂定 機關解釋時,未明確解釋立法之原意而給予機關〝本權責酌處〞之〝彈 性〞指示,使得最前端執行人員及業務單位無所適從,並對法規各自解 讀;或因角色需求不同,致使經費運用單位與把關者間衝突不斷,反失 去財務管理興利防弊之原意。行政院主計總處為主計相關法規研訂規劃
單位,宜於研訂法規同時對相關執行程序為明確之規範,以減少人員因 對法規認知解讀不同而產生爭議。法規之訂定並應依時依地制宜,配合 時勢適時研討修訂,避免所屬主計人員因執行相關法規反有缺乏彈性、
僵化等指責,以改變外界對主計人員的刻板印象。
二、對臺東縣政府主計處之建議
經由實證研究結果顯示,當主計人員具有高度角色行為認知及專業認同程 度時,對採取共同合作達成目標之傾向越高,且專業認同程度與角色認知程度具 有高度正相關並互為影響。政府主計制度對多重角色扮演之主計人員賦予協助機 關內部在合法合規下有效規劃及運用有限財務資源之權責,當權責不明確時,即 可能因而產生衝突。增進所屬主計人員之專業知能,維持各機關學校主計業務推 動之穩定,地方主計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因此研究者針對強化專業知能及技巧,
降低衝突順暢業務度等提出下六項建議供臺東縣政府主計處財務管理共識建 置、教育訓練及人員調派上之參考:
(一)法規資訊透明化,提高法規認知共識,建立對話平台
實證研究發現工作年資越久,專業認同程度及角色認知程度越高,
然而實務累積之豐富而寶貴的內隱知識可能隨著人員離退而消逝。臺東 縣地方主計人員異動頻繁,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不易,建構知識分享機制,
使內隱知識轉化成外顯知識以傳承為當務之急。主計業務相關法規繁 雜,時有更新,法規認知不足即可能影響業務處理之順暢度,且可能因 與業務單位或同儕對法規見解不同而產生衝突。建立法規資料庫,蒐集 彙整各項法令規章、相關解釋函令予以電子化或製作標準作業手冊等,
供所屬主計人員及相關單位查詢、學習及運用,除可收充實知識之效外,
亦可藉由資訊之透明化,使相關人員對關法規有所認識,提高法規認知 共識,建立對話平台,創造雙贏。
(二)培養所屬主計人員溝通協調能力,提昇工作技巧
研究發現當地方主計人員俱足專業知能及對工作投入有高度認同 時,其角色行為更能適當表現,其合作傾向亦越高。基本帳務處理能力、
熟稔相關法規並妥善運用溝通技巧,達成財務管理及統計資料蒐集、分 析、提供運用等職責,是主計人員應具備之專業職能,主計人員必須隨 時充實方足以應付工作所需。本研究調查發現,衝突原因除法規認知不 一致外,溝通方式與態度是另一主因,因此建議地方主計訓練主管機關,
除應適時依業務需要規劃專業課程調派適當人員參訓外,並應將自我心 理成長、情緒管理及溝通協調等課程規劃納入,以強化所屬主計人員的 專業知能及工作技巧,將組織內之衝突轉化為功能性衝突,共同協力合 作完成施政目標。
(三)實施不同類型機關間輪調,豐富其專業知能
經由實證發現,現職於鄉鎮市公所服務的主計人員相較於其他機關
類型之人員較不傾向於採取遷就方式處理衝突,可見職場組織文化對於 主計人員之業務處理判斷有其關聯性。主計人員之工作具有強制特性,
衝突性高,當衝突無法避免時,應秉專業職責,運用適當之專業技巧以 化解。而專業技巧之養成與運用,有賴於不斷的學習與調整,建議臺東 縣政府主計處對所屬主計人員可實施不同類型機關間之輪調,如在學校 服務一定期間後調任鄉(鎮、市)公所,或由鄉(鎮、市)公所調任縣 政府或所屬機關。除可落實輪調制度,達到健全財務管理之機制外,並 可藉由不同組織文化及業務屬性之歷練,更得以學習、調整並豐富其專 業能力及技巧。
(四)確立專業分工權責,發揮行政聯綜功能
本研究調查發現工作權責分工不明確是衝突原因之一,在組織中角 色界定清楚,可以避免許多因互動所衍生的問題,就不同層級與不同角 色功能來說,規章與規範能有助於組織角色之間的協調與意見整合。臺 東縣各級學校自99年起教師及校護全面不得兼任會計業務起,逐步就中 型學校增設或2所小型學校合併設置專任會計人員,目的除為解決會計人 力困境外,並冀藉由設置專任主計人員以協助各校建構財務管理機制,
然而此舉反衍生學校行政及成員必須重新調整適應之問題。究其原因可 能與學校於專設人員之前會計業務係由幹事兼任有關,因幹事原係學校 行政人員,除主計工作外,尚須接受校長指派兼任其他業務,然而專任 主計人員因職務角色關係,依法不得辦理與其他財務(如出納、給付清 冊製作等)或採購有關之事務,致使校長有指揮監督上之困惑或誤解,
使得主計人員面臨業務及人際關係上之困境,亦可能因而產生業務推動 之滯礙,反失其原設置專任主計人員之原意。如能協調學校主管機關教 育處協助釐清學校內部各部門之權責分工,以文書明示、校長會議、研 習等進行宣導與溝通,確立主計與各部門間之權責,當分工規範明確,
各行政體系功能充分發揮,當有助於校務之推動。
(五)建構縣屬各機關學校領導階層及機關成員財務管理機制共識
(五)建構縣屬各機關學校領導階層及機關成員財務管理機制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