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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經過一年之完整研究,噴流系統應用於走到或出口進行安全梯之煙流防護的確可 發揮其功能,但國內建築物,用途及設計型態之多功能化,無法將單一設計或實驗結 果套用至所有不同型態的建築體上,例如,不同大小的出口、不同寬度的走廊,特殊 用途之地下走道等,因此本研究綜合本年度的研究成果與經驗,提出以下未來較具有 研究價值的個課題,供主管機關參考。

建議ㄧ

對於水平噴流式防煙系統進行後續研究與實際測試: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建議後續研究實驗並探討水平噴流式防煙系統於實際應用狀況之可靠度,本年度 研究計畫於實驗室內進行水平噴流煙控系統測試,屬於可控制環境條件的分析與研 究,已將水平噴流煙控系統基礎數據進行系統整理與設計參數之確定,但在實際有 大量避難弱勢人員應用場合,則面臨許多不同個案式之操作參數,水平噴流煙控系 統是否仍能提供所需的煙控性能將於本年度計劃進行驗證及必要的參數修正,因此 提出幾項改善和實驗研究延續案。本實驗為改變原來走道寬度和高度,來實驗水平 噴流系統對較大截面積之走道有效防煙及阻熱效果,機械排煙口位置不變,而CO2 量測點位置也相同,利用電腦先進行模擬,採取電腦模擬值與實驗值來做對照,驗

建議二

研究於安全梯間出入口增設水平噴流式防煙系統: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改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 份、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份,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 行程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功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 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 能防火設備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 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挑空符合下列情 形之ㄧ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 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 他類似部份,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ㄧ級材料裝修者。) 此處將得以裝設水平噴 流式防煙系統取代之不僅阻擋煙流進入梯間豎穴更利於避難逃生。本研究為模擬醫 院、安養院及其他有較多行動不便之老人及病患區域發生火災,因此逃生門開啟時間 與次數也相對較長,裝設水平噴流系統不但能防止煙流進入梯間,對於火災現場之避 難弱者也可爭取更多時間來避難逃生,此模擬在各對外出入口、逃生梯間及走道兩側 加裝水平噴流系統,防止煙流擴散可爭取較多時間讓人員避難逃生,對濃煙擴散程度 也能有效控制。

建議三

研究於地下街、捷運、百貨商場等人口密集處裝設水平噴流式防煙系統: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前項昇降機 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

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 間出入口裝設之 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 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條文中提到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昇降機間出入口裝 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此處得已裝設水平噴流式防 煙系統取代之且更利於避難逃生。本研究為模擬大空間、高密度人口區域發生火災,

機械排煙隨火災警報器啟動,但捷運與地下商場皆位於地表下,排煙較困難,以致煙 流擴散迅速,此模擬若在各對外出入口、逃生梯間及走道兩側加裝水平噴流系統,防 止煙流擴散可爭取較多時間讓人員避難逃生,對救難人員的救援行動也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