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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能所主客架構解釋《孟子》理論內容
第一節 辨《孟子》內外概念
前章為確立可由能所主客架構解釋孟子理論,故節選《孟子》側重探討能取 主體能力之文本,藉之以區別能所主客觀念,然今立能所主客解釋方式,能所主 客概念如何解釋《孟子》中的內外定義?於下分辨孟子內外所指。
孟子直接言及內外區別者,當屬與告子的「仁內義外」之辯。仁內義外這個 觀念不僅在《孟子》當中出現,於《管子.戒篇》、《墨子.經下》都曾論及此問 題7,隨著荊門郭店楚簡出土,更可知道仁內義外甚至是戰國時期某些儒者之主 張8。那麼,孟子是如何針對告子「仁內義外」觀點辯駁?能所主客關係於其中 又該如何解釋?以下試詳引全段論述: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孟子 曰:『何以謂仁內義外也?』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猶彼白而我白 之,從其白於外也,故謂之外也。』曰:『異於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 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長人之長與?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曰:
『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長楚人之長,
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曰:『耆秦人之炙,無以異於耆 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孟子.告子上》)
告子認為「仁內義外」,因為「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我尊敬長者,
並非我固有尊敬長者之意,這是受外部影響,所以義為外;「吾弟則愛之,秦人 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吾愛吾弟,卻不愛秦人之弟,這 是受我的影響,所以仁為內。從告子的主張,可以看出,他的內外之別全然建立 在所取對象層面:對應主體對象者為「非我」,如長者,則稱為外;對應主體對 象為「我所」,如吾之弟,則稱為內。然孟子又是如何看待告子區別內外方式?
7 《管子.戒篇》:「仁從中出,義從外作」,《墨子.經下》:「仁義之為內外也」,都言及以內外 區別仁義的觀點。
8 楚簡〈六德〉篇:「仁,內也。義,外也。禮樂,共也」,但上述以內外區別仁義之觀點實有 不同層次之別,此處僅僅是舉出此類「仁內義外」之見解,可參見謝君直所著《郭店楚簡儒家哲 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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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內同也。」(1978,頁 223–224)唐君毅此處也認為,孟子並不是反駁所取客體對象的客觀條件,而是認為敬之道德行為乃是「發自我之主觀內在之心性」、憑藉主體能力為之,故不可稱之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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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故外,被外則內之;我所故內,被內則外之。至此,告子的內外分類定義進 退失據、全然被孟子推翻。
告子主張因非我客體影響故外的義外觀點,孟子反難之能取主體對應方式有 別;告子主張因我所影響故內的仁內觀點,孟子反難之主體對應方式無別。這並 不是孟子混淆內外觀念,而恰恰是孟子從能取主體對應客體能力,此主客根本之 別辨清內外,藉此說明「我所與非我」並不是區隔對應內外的有效分類。我所與 非我,這兩個概念都只是「所取客體對象」,根本可對應所取客體的概念,定是 能取主體能力,能與所才是主客內外的究竟對應分類。何以故?此段文本以「且 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一句說明,「能敬長」的長之者才是我們共稱的義 士義行;能取捨對應所取客體者,就只有能取主體。
由孟子與告子的論辯,說明內外之別並不是建立在客體是「我所或非我」的 區隔,孟子進一步提出「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的問題,其實也是就能取主 體與所取客體的根本差別–能取主體能力而論,而能所主客架構最核心、辨別主 客之處,亦正是此主體能對應所取客體之能力形式,於此可確認此主體能力形式 確在孟子所言內之範圍。
從孟子與告子論辯內容及能所主客架構邏輯,可成立能取主體能力形式為孟 子所指之「內」,然則《孟子》文本中對內外有另一層次之區隔,下引文本說明。
「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論語.告子上》)
「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是求有益於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 命,是求無益於得也,求在外者也。」(《孟子.盡心上》)
暫不細論此二段文本內容,但可明顯看出孟子皆是以「我」與「外」作出對 比,此處的「我」具有仁義禮智等一定內容、即是一般共稱主體之我。因此,可 知孟子亦有以共稱主體之我與其他對象區隔內外方式,而不僅僅只有「能取主體 能力形式」此一層面。然如前所述,一般共稱主體乃是依靠主客關係成立、并將 能取主體視為所取對象,因此不但不與「能取主體能力形式」衝突,反而仍不離 主客關係基礎成立。故知孟子所言之我、所言之內可分為兩個層次,其中既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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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主體能力層次、亦有將主體自身視為對象的內容。辨明能所主客架構如何解釋
《孟子》內外之別,下一節開始以此架構詮釋孟子理論主要結構內容。
第二節 《孟子》中的道德概念
確立能所主客架構可解釋《孟子》中的內外分別後,以下便試以能所主客架 構解釋孟子思想,此節先論此架構如何理解《孟子》中道德應然概念。
據本文能所主客架構,具對應對象能力者為能取主體,因此所謂仁義道德等 應然論述,也只是主體所對應之客體對象,而儒學也是在此主體能力基礎上建構 所取道德理論內容。是故,主體雖具能行、能擇、能對應道德的能力,卻為何須 行、須擇仁義道德,這是在主體能力形式之外、具實質內容判斷的問題,孟子給 出了明確的答案:
「告子曰:『性,猶杞柳也;義,猶桮棬也。以人性為仁義,猶以杞柳為桮 棬。』孟子曰:『子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後以為桮棬也?如 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仁義與?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必 子之言夫!』」(《孟子.告子上》)
孟子認為,不僅主體有行仁義的能力、所謂道德仁義也是順著主體自身條 件(此時主體自身條件為所取主體、為一對象)成立,若有人認為必須改變主體 自身條件然後才能行仁義,則孟子明確指此類人言論為「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 者」。「孟子曰:『水信無分於東西。無分於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 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孟子.告子上》)仁義道德本順著主體條件;
主體條件本趨向仁義道德的主張被稱為「性善論」11,此即孟子將主體視為對象 時、對「所取主體」確立的條件內容,以下試引文本說明孟子「性善」觀念。
公都子曰:「告子曰:『性無善無不善也。』或曰:『性可以為善,可以為 不善;是故文武興,則民好善;幽厲興,則民好暴。』或曰:『有性善,有性不
11 此處據能取主體與所取主體之主客概念不同,而將「性善論」解釋為主體自身條件、此對象 傾向道德之善。此說近於傅佩榮之「人性向善論」,然傅氏乃由《論語》、《孟子》、《荀子》、《中 庸》等文本立論,而與本文以能所主客架構解釋有所差別。可參考傅佩榮〈人性向善論〉.《儒家 哲學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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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像戴震、焦循那種完全否定超越性的心性論才足以當『內在一元論』之名。」(1999,頁 80–81)本文所論述的亦只是所取主體條件傾向,能取主體仍然具備取捨能力,比如孟子認為人之口 欲好美味,但人仍能取捨是否要食;人之心欲好理義,但人仍能取捨是否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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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恰恰是順著主體條件成立,「性善論」便是孟子以主體自身為對象建立之論述 內容、亦是孟子道德理論之基本結構。
第三節 《孟子》中的王道政治論述
性善觀念論證了將主體視為所取對象時的條件內容,主體偏好善行的特性 如何展現在政治領域,孟子也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即仁政。「民之秉夷,好是懿 德」萬民百姓偏好的是仁德之君、而非暴虐之君,因此行仁政者自然能得到萬民 擁戴、進而一統天下。「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性善至仁政的連結屢屢見 於孟子對君王的說詞,下試引文本說明。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
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 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不多矣。苟為 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王亦曰仁 義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開篇第一章說明了儒學對政治的基本態度,梁惠王直接質問孟子:
「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能取主體本身條件即趨利避害、趨樂 避苦,但孟子提醒發問的梁惠王,如果眾人皆言利則「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 眾人皆求自利的行為反而導致群體最不利的結果,因之不可「曰利」而須「曰仁 義」,交征利則國危、重仁義則人不遺親後君。然孟子僅僅駁斥梁惠王「曰利」
的作法,並非全然駁斥趨利的想法,也就是說,孟子闡述的仁政與利益並不相違,
甚至由仁義才能獲得利益16,此仍不離仁義順主體條件成立的性善理路,作為能 取主體對應之所取對象,道德、政治並無二致。
16 葉仁昌定義出四種義利關係的類型比較,認為:「吾人在前述也提過朱熹類似的話,『凡事不 可先有個利心,才說著利,必害於義。聖人做處只向義邊做,然義未嘗不利,但不可先說道利,
不可先有求利之心。』朱熹此番對孟子的詮釋,可以算是最準確的了。歸結而言,整個『以義生
不可先有求利之心。』朱熹此番對孟子的詮釋,可以算是最準確的了。歸結而言,整個『以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