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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及美國的經驗對我國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 啟示

我國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制度建立時,希望以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精 神來建立現代化學徒訓練制度。然因國情不同,一方面我們的企業沒有歐 洲行會的傳統基礎,缺乏對學徒訓練督導、指導及照顧的自主自發的機 能。另方面,我們的學校教育體系亦無法接受學徒每週一天到校上課的部 分時間制的職業學制。而在實際運作上,業者亦無法接受每週放假一天到 學校上課。在無法解決的困難下,於是我們只能接受美國式的職業學校制 度,以全日制的職業教育(譚仰光,1989)。輪調式建教合作在全日制的 職業教育制度下,逐漸調走向美國的建教合作制度。為了解當前國內輪調 式建教合作教育與該二國制度上之差異,以下將先三個國家之從制度內 涵,即依起源、法律基礎、目標、行政運作、職業學校教育、事業單位訓 練、招生、訓練契約、技術生輔導、考試與資格、訓練津貼、經費等向度 進行併排比較,提供我國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啟示。比較如表 4-1 所示。

壹、法律基礎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所建立的為勞動法規,屬於法律地位,具有強制拘 束力及執行力,法規內容規範完整而週延,除了具體的運作規定,對未依 規定辦理者,更定有罰則,故能確實執行而。美國在政策上重視時,會制 定法案提供經費引導,但仍不具強制性,而教育權限又在各州,是以各州 對建教合作教育重視程度不同,在規定尚亦有差異,但各州大多以訂定指 導手冊等類似的規定為推動之依據。國內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係在「高級 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下,訂定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的 行政規章,法令層次低,拘束力較弱,且不若德國及美國之規定完善。

貳、目標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目標,係透過有系統的訓練安排,提供受訓者廣

泛的職業基礎訓練及適任某一職業所需之專業技能與知識,使其獲得未來 從業所需應有之工作經驗。

美國高中階段建教合作教育係屬州教育權限,各州對於建教合作所要 達成的目標不盡相同,因此,依據學校通向工作機會法案各州所定之目標 亦有差異,有的州依照描述成果開始定目標;有些州聚焦在綜合性目標;

有些則擺在中間目標,如提升職業教育或職業訓練方案;有些以限制方案 目標使用於技能評估。雖然各州所定目標有異,但均強調以學生的生涯目 標為依歸。

國內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目標,從制度建立發展至今,其目標隨著 經濟環境與教育改革在調整,早期企圖建立現代化的學徒訓練制度,之後 範圍縮小改以培養產業所需技術人力,現在則偏向教育本質面的課程目 標,目標過於廣泛,成效難以彰顯。

參、行政運作

一、組織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行政運作從聯邦到地方,各層級均有職業訓練 委員會,相互關係的運作,且中央設有負責研究、規劃、與發展功能之 職業訓練署;美國建教合作在組織上係由各校或學區成立建教合作教育 諮詢委員會,提供規劃與諮詢之功能;國內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建 教合作教育評估委員會」或相類似的組織,各校再由校內人員與合作事 業單位代表組成「建教合作協調小組」,協商合作相關事宜。與德國相 較,國內組織運作缺乏高層及相關行政的參與與支持,受重視程度較不 足。

二、負責推動主體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制度推動的主體為工商總會或其他企業總會,參 與訓練規範的制定、督導企業訓練實施、辦理考試等,維持者制度的運 作;美國推動主體為學校的協調教師,從建教合作教育諮詢委員會開

會、提報計畫、調查學生意願、開發工作崗位及學生在職場的輔導等均 由其負責;輪調式建教合作為學校的建教組長,其工作內容與美國的協 調教師較為類似,但在專業能力方面,因欠缺明確要求,素質參差不齊,

影響制度推展。

肆、職業學校教育

德國是以事業單位訓練為主,學校教育為輔,所以學生每週再事業單 位訓練三天半至四天,一至一天半到學校上課;美國係以學校教育為主,

以每周不超過十五小時的時間到事業單位實習;輪調式建教合作主要以三 個月在校上課,三個月到事業單位訓練,學校上課與職場實習各佔一半的 時間,但在學習上仍以學校教育為主(畢業學分佔三分之二以上)。

一、學校性質與合作地點

德國與美國的學校教育大都為公立學校,對政策配合度較高,國內 輪調式建教合作目前除有五所國立職校辦理外,其餘多為私立學校辦 理,私立學校基於辦學成本及招生因素,在執行成效上較不易掌控。德 國以部分時間制配合,學生每週一至一天半到校上課,美國每週在職場 實習以不低於十五小時,該二國在此制度下,合作事業單位與學校距離 必須屬社區形態,輪調式建教合作早期規範合作事業單位以在同縣市或 相毗鄰縣視為限,現在則未限制。由於距離的開放對技術生的輔導功能 作難免受到限制。

二、學校課程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對於學校的課程,由邦政府配合各該職類訓練規 範制定「教學計畫綱領」作為教學依據,除培養基本能力,亦深化與補 充事業單位訓練的專業理論,達成學生之訓練目標。美國建教合作教育 屬於學生個別學習計畫,由各州制定相關教學大綱,涵蓋就業基本知 識、安全教育等,再由協調教師依照學生的學習進度實施教學,並關連 學生之工作訓練。國內輪調式建教合作以高職群科課程綱要作百分之二

十調整以配合職場需要,但職校教師對於課程規劃能力較不足,學校的 學習與職場的學習不易連結,為達成有效之訓練,宜由主管機關統一制 定相關課程,以利教育訓練之實施。

三、職場學分採計

德國以訓練學生獲得就業資格為主,學校教育為輔,無學分採計作 法。美國對於職場學分採計各州不同,以印地安納州規定,不同類群一 年或兩學期計畫,可採計一或兩個相關教學學分,工作經驗二至四個學 分。威斯康辛州則要求應依照學區規定之條件經協調教師與職場訓練員 系統化評鑑採計學分。國內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自八十九學年度實施學 分制後,有關職場學分採計各校反應有實務面之困難,值得深入探討美 國的做法。

伍、事業單位訓練

一、訓練場地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訓練場地性質及設施,職業訓練法規定應符合 養成訓練的要求,如未能全部傳授受訓者所需知識及技能的訓練場地,

必須安排技術生參加訓練場所以外的補充訓練,且訓練場所由邦主管官 署依據邦法令規定予以認定公告。美國建教合作教育之訓練場所,由學 校協調教師負責開發與評估是否符合聯邦及州法令規定管理、具有建教 合作教育理念、提供符合學生生涯目標之相關教學與工作經驗等。國內 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規定由辦理學校自行開發辦理初評後,送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聘請專家進行實地評估,如工作現場無法提供完整訓練者,

可由學校或合作事業單位辦理補充訓練,訓練場地經評定合格始准招收 學生。德國對於合格場地不足,必須尋求企業外的訓練場地的做法,值 得參考。

二、訓練計畫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訓練計畫由行業總會跟據經濟發展需要,向聯

邦政府主管部會提出申請訓練職類及訓練架構,經聯邦主管部會依程序 邀集相關單位審查公布,訓練規範連結資格考試,並徹底執行。美國建 教合作教育之訓練計畫係由各校協調教師協助合作事業單位訓練員,依 照州核准之能力標準及能力發展程序編製訓練計畫,有效連結學校本位 學習及工作崗位訓練,使學生訓練完成能獲得資格證書。國內輪調式建 教合作在法規上未規範,實務上大多由學校依照課程需要為主,酌予參 考職場的條件編製訓練計畫,欠缺嚴謹的要求,訓練成效較不理想。故 總體而言,德國的訓練規範由法令規範且由中央訂頒,由連結資格考 試,執行成效較高;美國部分州雖有連結能力資格,但亦有各校自行訂 定,雖有方向,但其目標在於協助學生順利升學或就業,執行成果未嚴 格要求;而國內的訓練計畫更為鬆散,實施成效更不易評量。

三、訓練類別

德國的訓練職類除了執行公權力之人員及商船之訓練外,所有職業 均可實施並納入管理,故其辦理職類係以就業之職業為訓練範圍,目前 辦理的職類有 374 個。美國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係以達成學生生涯目標,

係以學校課程的職業領域為實施範圍,以威斯康辛州則農業、自然資 源、商業與資訊技術、家政與顧客教育、銷售教育、技術與工程等領域。

國內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係以職業學校的課程科別,也是以課程為目 標,早期以工業類為主,現在則配合經濟結構的調整以服務類為多,目 前辦理的科別有 12 個,有關德國開辦廣泛的職類,值得進一步了解規 劃及運作情形,以提供國內參考。

四、訓練師資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對訓練師資必須經工會考驗、訓練和認可的嚴格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對訓練師資必須經工會考驗、訓練和認可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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