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德國及美國實施建教合作教育之經驗
國外實施建教合作制度相當多,無法逐一探討。國內高職階段之建教 合作制度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為主,姜吉甫(1983)報告我國高職輪調式建 教合作之規劃構想,以參考美國三年單位行業訓練、德國二元制執業教育 之精神及日本工廠內訓練辦法之精神,配合國情予以設計。實施至今已屆 三十八年,也許因經濟、社會環境的改變及教育之改革等因素之衝擊,其 制度似有檢討的必要。反觀德國二元制職業教育除歷久不衰,其制度由於 對人才培育具有相當成效,並獲得 OECD 評價為值得推廣之制度。我國高 職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制度創辦時即參考德國二元制職業教育之精神來 規劃,之後發展逐漸朝美國建教合作教育模式調整多數國家仍在援引該制 度精神規劃人力培育的作法,如目前國內正在推動「台德菁英計畫」即是。
美國從 1963 年職業學校法案經國會通過,建教合作制度在該國無論在高 等教育階段、中等教育階段或是做為職業試探之功能,仍如火如荼地在推 動。而日本在人力培育教育特色是在公共職業訓練部分,至於建教合作較 不易看出成效。因此為配合本研究之需要,在國外建教合作之探討,以選 擇德國及美國為主,以便於與我國輪調式建教合作制度做比較。
第一節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制度
德國建教合作以二元職業教育制度的品質聞名於全世界,結合理論教
學及工作崗位的實作訓練,是一般預備技能工作者最好的方式。二元職業
教育起源於中古時期盛行於歐洲的行會的學徒訓練,十九世紀普魯士邦政
府公布招訓學徒之相關規定,並廣設一般性及技術性的進修補習學校,更
透過地方立法開始實施強迫性的進修教育,因而奠定了二元職業教育的基
礎(陳育俊,1990)。二十世紀工業化興起,工業界企圖建立現代化的及
有系統的職業訓練;國家、政府在教育革新規劃中,企圖建立全國一致而 有效能的職業訓練事業;工會組織亦企圖爭取在企業中職業訓練的政策參 與。直到 1969 年頒布「職業訓練法」 ,即打破原來由企業雇主在職業訓練 的壟斷或獨立支持的地位,在新的職業教育政策中產生了聯邦、邦、工會 及企業四分天下的均衡結構,貫徹民主社會的理念。(陳惠邦,1996)透 過嚴謹的制度結構及分工協調的運作機制,密切的連結教育與就業體系,
這個制度在德國一直保持甚高的評價,尤其在企業界方面,更是視為無可 取代的一種制度。1992 年德國經濟研究所之「德國品質」的報告中,再度 確立二元職業教育制度的價值,如果沒有其他更好的制度可取代,二元職 業教育無疑是最理想的。
二元職業教育制度之所以會成功,除歷史發展的背景,我們無法仿效 外,其制度內涵之精神應值得剖析及探討。二元職業教育係以事業單位的 養成訓練為主,職業學校教育為輔(陳育俊,1990),故其實施主要之法 源為「職業訓練法」(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2006)。
在該法中係以養成訓練為定義,為利本節對該國二元職業教育之整體了 解,配合該法以「養成訓練」為名稱。另為配合本研究之需要於下節與國 內輪調式建教合作制度之比較,參與訓練者稱「技術生」 ,訓練僱主稱「事 業單位」 ,並依研究架構分為法律基礎、目標、行政運作、職業學校教育、
事業單位訓練、招生、考試與資格、訓練契約、技術生輔導、生活津貼及 經費等項來探討。
壹、法律基礎
德國二元制職業訓練制度源自於中古時期手藝業行會所實施的學徒 訓練,但真正法制化,係在 1965 年代以後,由聯邦政府分別制定職業訓 練相關法令,使德國職業訓練得以建立完善的制度。
一、職業訓練法
從 1969 年 8 月 14 日西德聯邦議會通過「職業訓練法」,至目前已
修訂數次,最近ㄧ次修訂為 2005 年 3 月 23 日,總條文一百零五條。其 內容分為(一)職業訓練之定意、目標與範圍;(二)職業訓練之職類 認可、訓練契約、訓練師資、訓練規範及考試等;(三)職業訓練之主 管單位、主管部會、委員會等之行政組織與職權(四)職業訓練研究、
計畫和統計; (五)聯邦職業訓練署之設立、組織及任務等;(六)管理 條款;(七)過渡條款等七個部分。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之條文均與養成 訓練有關,整個法案規範周延,除有明確的運作機制,權責分明;更明 定未依規定執行之處罰條款,以確保養成訓練的品質。
二、手藝業規程
196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手藝業規程,其間亦有多次修定,最後一次 修定為 2006 年 10 月,其中第二篇「手藝業職業訓練」,對於手藝業學 徒訓練的主體、訓練對象、訓練規範、訓練合約、期末考試、師傅考試 及監督考核等均有詳細的規範,(陳育俊,出版中)手藝業的職類依據 該規定辦理,未規定者應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法§3)。
三、職業訓練促進法
1981 年 12 月 23 日公布職業訓練促進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為使職業 訓練採取調查統計、整體規劃及研究發展等需要,設立「聯邦職業訓練 署」專職負責,並規定其組織、任務、職權及財源等,以確立其法律地 位,促進職業訓練之長遠發展。
四、就業促進法
就業促進法於 1969 年 6 月 26 日公布,其為德國政府補助職業訓練 經費最重要的法源,除明列政府對個人參加職業訓練的經費補助措施,
對職業訓練機構的籌設、興建、擴展等,亦列有補助或貸款的獎助(陳 育俊,1990;陳麗珍,1987)。
五、青少年工作保護法
青少年工作保護法係在 1976 年公布,其立法旨意在於確保青少年
工作與休息時間、工作場所、職校上課、參加考試,及企業外的訓練措 施、資方權責、資格與工作之禁止等(陳育俊,1990;陳麗珍,1987)。
由上可知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法源,係屬勞動與經濟面的中央法規,
非不是教育單位之規定;只有部分時間制之職業學校教育部分才依據邦政 府訂定的教育法令來執行(Campbell & Diedrich,2000)。
貳、目標
依據德國職業訓練法第一條規定,養成訓練旨在透過有系統之訓練安 排,提供受訓者廣泛之職業基礎訓練及適任某依職業所需之專業技能與知 識,並使其獲得未來從業所應有之工作經驗。簡而言之,養成訓練係以培 養業界合格的從業人員。
叁、行政運作
德國二元制職業訓練之行政運作主要係由聯邦政府、各邦政府、企業 公會、工會組織、事業單位、各層級職業訓練委員會、聯邦研究機構等,
組織雖顯複雜,但各司其職,各相關組織間相互分工與協調,使制度之運 作能兼顧到各層面的參與,達成權力的平衡。
一、聯邦政府組織
德國在聯邦政府方面並無統一的部會主司其事,而係依照行政管轄 權的性質及訓練行業別的區分等,分別賦予「聯邦教育與研究部」 、 「聯 邦社會及就業部」及「聯邦經濟及技術部」及其他部會應有的主管權責
(陳育俊,出版中)。
(一)教育與研究部
聯邦教育與研究部係掌管全國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政策之主管 單位,負責之任務有(1)依據職業教育法訂定國家職業教育政策; (2)
調節、協調職業教育之供需; (3)訂定職業訓練相關規定或會同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4)訂定職業訓練過程及師資資格的最低規
範; (5)督導聯邦職業訓練署等(職業訓練法§100)。
(二)聯邦相關主管部會
聯邦主管部會為職業訓練各行業的主管機關,對其主管業務應會 同聯邦教育研究部審核、認可及公告訓練職類與「職業訓練規範」 (職 業訓練法§5);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監督公會、審核公會所擬定之考 試規範,並承認公會所頒授之證照資格(陳惠邦,1996)。
(三)聯邦職業訓練署
德國為促進職業訓練之長期發展,於 1970 年依職業訓練法規定 設立兼具計畫、研究、諮詢與服務功能之「聯邦職業訓練研究所」。
1976 年聯邦政府公布施行「職業訓練崗位增進法」將「聯邦職業訓練 研究所」正式更名為「聯邦職業訓練署」 (陳育俊,1997) 。2005 年修 訂職業訓練法,又將聯邦職業訓練之設立、組織與任務等規定納入「職 業訓練法」 ,使職業訓練的組織體系完整地規範於職業訓練法中。
聯邦職業訓練署主要任務在聯邦政府教育政策框架下,協助聯邦 主管部會制定訓練規範、編寫訓練報告之預備工作、協助職業訓練統 計工作、參與職業訓練有關之國際合作;從事職業訓練之研究發展,
提供聯邦政府擬定政策參考等(職業訓練法§89、90)。聯邦職業訓練 署之下設有「主管委員會」及「署長」二個組織(職業訓練法§91)。
(1)委員會:為職業訓練署之決策單位,由企業公會、工會組織及 邦代表各 8 位及聯邦代表 5 位組成之(職業訓練法§92) 。委員會以下 設有次級委員會負責事前的作業。 (2)署長:依照委員會決議執行任 務及綜理行政工作(職業訓練法§93) 。其下設有「諮詢顧問委員會」、
「研發業務單位」及「行政支援單位」等三個主要部門。聯邦職業訓 練署對養成訓練之推動提供意見,在德國職業訓練推動與發展上擔任 重要角色。
二、邦政府
邦政府在職業訓練中的角色,應成立「邦職業訓練委員會」,由相
等人數之企業公會代表、工會組織代表、邦廳署代表共同組成,提供邦 政府有關諮詢及顧問服務,以促進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之合作與發展
(職業訓練法§82§83)。除此之外,邦政府在邦職業訓練委員會提供諮 詢下,負責核定職業學校「課程教學計畫綱領」 ,督導主管單位(公會)
對養成訓練之管理、核准考試規範,並代表參加聯邦職業教育委員會參 與職業訓練之決策。
三、企業公會
企業公會為社團組織,在職業訓練體系運作的若干權力係由政府授 權而來,在法定職責上稱為「主管單位」。依照職業訓練法規定,家政 與公共服務之職業訓練由政府辦理外,其餘各類別之職業訓練之主管單 位為公會總會。 (職業訓練法§71) 。企業公會在職業訓練之法定職責為:
(一)組成職業訓練委員會
企業公會應有企業代表、勞方代表及職業學校代表各六人組成職 業訓練委員會,充分了解及全面掌握有關職業訓練之重大事項,議決 公會就職業訓練所訂頒之各種規章(職業訓練法§77)。
(二)組成考試委員會
考試委員應由相等人數之資方及勞方代表,與一個以上之職業學 校教師共同組成(職業訓練法§40),負責辦理期間考試及期末考試。
考試委員必須具有辦理考試之經驗者擔任。
(三)對養成訓練之推動與督導
透過諮詢、輔導促進職業教育之發展與革新;參加職業訓練資格 或條件之訪視、審核與認定;職業訓練師資格或條件之審核、考驗、
認定;訓練契約之建置與管理、核准訓練期間之延長或縮短;訂頒考
試規範、舉辦中間考試及結業考試;審核技術生參加結業或證書考試
之資格;企業雇主與技術生爭議時提供協調與仲裁;就推動養成訓練
有關青少年工作保護法之執行情形,向該法主管機關提出報告等。 (職
業訓練法§29、32、34、43、76)。
四、工會組織
工會組織在職業訓練制度中,由工會組織之代表參加職業訓練相關 會議,代表勞方立場提供諮詢及政策協調等。其參與之會議主要有下列:
(一)各層級之職業訓練委員會
屬聯邦層級之職業訓練委員會,由聯邦層級之工會組織代表參與
(職業訓練法§92) ;屬邦層級之職業訓練委員會則由邦工會組織代表 參與(職業訓練法§77) ;公會層級之職業訓練委員會則由所在地之工 會或勞工組織推薦(56 條)。
(二)考試委員會
主管單位成立之考試委員會資方與勞方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職業訓練法§40) ,故公會對於技術生訓練結束之考試委員會,必須 有一定比例之勞工參與。
(三)訓練規範制定之參與
聯邦主管部會對於公會所擬定之「職業訓練規範」,於審核過程 中,仍應邀請工會組織代表參與提供意見(陳惠邦,1996)。
五、職業學校
二元職業教育制度下,職業學校僅提供技術生每週到校上課。至於
參與職業訓練行政運作,僅於工會成立之職業訓練委員會有職業學校教
師代表參與,提供諮詢並無無投票權(§58) 。另職業學校教師經視導部
門同意可參加公會之考試委員會(§37) 。故職業學校在此制度中為配合
的角色。德國職業訓練行政組織關係如圖 4-1 所示。
肆、職業學校教育
在二元職業教育中所提供之部分時間制均為公立學校。技術生每週赴 職業學校上課一至一天半。事業單位應給予技術生公假到職業學校上課及 參加考試(職業訓練法§15) 。由部分時間制的職業學校,依據邦訂頒之「課 程教學計畫綱領」進行教學,其中三分之二提供職類訓練相關課程,補充
各邦職業訓練委員會 (相同人數之資 方、勞方及邦部會 代表組成)
各 邦 有 關 部 會
各 行 業 總 會
事業 單位
職業 學校
聯 邦
職業訓練暑
聯邦政府
聯邦教育 及研究部
聯邦經濟 及科技部
聯邦社會 及就業部
聯邦 相關部會 署 長
委 員 會 (資方、勞方及 邦代表各 8 名,聯邦部會 代表 5名) 次級委員會
各 邦 教育部 協 調 委 員 會
職業訓練委員會 (資方、勞方及職校 教師代表各 6位)
資料來源:研究者修改自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考 試 委 員 會 (資方、勞方各 3位、
職校教師 1位、專家
表示立法途徑; 表示協調合作途徑;
表示諮詢與建議 途徑
表示監督途徑; 表示提供諮詢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