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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與美國實施建教合作教育之特色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及美國建教合作教育有其發展之歷史,從前二節對 制度內涵之探討,歸納出各有其制度特色。

壹、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特色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實施的成效深獲各界肯定,也成為各國逕相學習的 人才培育制度。其特色有:

一、職業訓練為主,職業教育為輔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制度,從法令面主要以勞政法規為實施準繩、運 作面以事業單位提出訓練需求、公會負責督導、管理與辦理考試、嚴格 規定事業單位訓練責任、大部分時間在事業單位訓練、由訓練師負責輔 導、等,可看出係以職業訓練為主,職業教育為輔的特色。

二、具有完備法令,架構制度運作

職業訓練法、手藝業規程、職業訓練促進法及青少年工作保護法 等,除法令位階高,具有較強的拘束力,且法令規範周延完備,無論從 行政運作、訓練條件、訓練規範、訓練考試、技術生權益、未依規定執 行罰則等均有詳細的規定,使訓練制度實施能發揮成效。

三、企業公會承襲行會角色,擔任訓練重任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訓練之制度源自於中古行會下,手藝業行會自行 運作學徒訓練。法制化的過程,僅將該制度擴大,由政府做整體政策規 劃,並將原由公會自行運作的機制順勢交由其自行管理,故其在職業訓 練制度中,從訓練職類的規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之管理與督導、辦理 訓練考試等擔任著制度成敗的重要角色。

四、中央與地方及勞資方均參與行政運作,充份協調與平衡

從聯邦政府的教育與研究部、主管部會、職業訓練署、各邦政府、

作,各司其職,可達到充分協調與平衡的運作機制。

五、訓練規範連結考試資格,據以考核訓練成效

訓練規範經嚴謹的審核制定,詳細規範訓練課程配當,並連結考試 資格,使受訓人員經過訓練完成參與資格考試,成為專業技術人員。各 職業公會並依據考試通過結果據以考核各事業單位之訓練成效,以控管 訓練品質。

六、具備專業資格師資,有效指導學習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之訓練師資必須具有該專業領域資格考試合 格,如業者自己擁有技能資格者,可自行擔任訓練師工作;如未具資格 者必須委任專任或兼任訓練師負責訓練,故能落實訓練指導工作,有效 指導受訓者學習。

七、訓練場地嚴格篩選,結合補充訓練以補不足

德國辦理二元職業教育之訓練場地有嚴格的規範,必須符合養成訓 練之要求,但應產業自動化及中小企業的訓練能量不足,允許安排受訓 者參加訓練場所以外的補充訓練,以完成養成訓練之要求,讓受訓者通 過資格考試。對於企業外的訓練由聯邦職業訓練署補助職業公會設立跨 企業聯合訓練中心,提供事業單位訓練不足之訓練能量。

八、因應產業自動化實施階梯式訓練,以厚實基礎能力

德國二元職業教育的養成訓練係以培養特定職業之技能,但因應外 在環境的變化,產業環境變遷快速與自動化程度加深,對於訓練實施方 式,得採用階梯式訓練,第一階段以職業基礎訓練;第二階段為專業指 引訓練;第三階段再針對某一職業實施專精訓練,使受訓者由廣而專,

並具有從事某一職業從業人員的資格能力。

九、學生先獲得工作崗位,再安排職校上課

受訓者就政府認可公告之訓練職類,向合乎要件之事業單位申請,

或經由就業輔導機構媒介,由事業單位經性向測驗進行篩選,經錄取即

可獲得工作崗位,再安排至附件學校上課。

十、學校教育為義務教育,學生能專心於教育訓練

德國中等教育階段係屬義務教育,學生受教育免學雜費負擔,即使 家境經濟不佳,教育權利獲得保障。另方面義務教育由政府負擔經費,

學校無經營成本之考量,教學運作較能正常實施,對落實訓練成效尚不 無助益。

參、美國建教合作教育之特色

美國建教合作教育在 1906 年先從大學開始實施,1909 年即有高中實 施,至今已將屆百年,奠定穩定的基礎,實施成效斐然,其制度特色為:

一、以公立學校為主的合作教育方案

美國高中階段之學校性質,除少數收費昂貴的私立學校外,大部分 均為公立學校,所以建教合作教育的學校亦多為公立學校

二、合作範圍在社區內,以每週安排實習,增進合作關係

美國建教合作之事業單位大部分在社區內,訓練期間以每週安排,

有利於學校與合作事業單位之互動、協調教師便於每週輔導技術生,技 術生對於職場訓練與學校教學更能統整。

三、先入學再依生涯目標選擇合作方案

美國建教合作教育係在學生入學後的十一及十二年級,依據個人生 涯目標,選擇參與建教合作方案,期間有一年計畫或二年的計畫,依據 學生學生個別學習計畫連結到其生涯目標,屬於先入學再選擇的作法。

四、具有專業的協調教師,有效推展合作計畫的運作

美國建教合作教育之協調教師擔任制度運作的重要角色,從輔導學 生選擇參與合作方案、開發工作崗位、規劃訓練計畫、實施相關教學、

職場輔導及運作建教合作諮詢委員會等等的工作均必須負責,故對其專 業資格及能力亦要求甚嚴,才能落實建教合作教育的推展工作。

五、由學校、學生、家長及事業單位四方簽訂的合作合約,責任明確。

美國建教合作教育之合作契約係由學校、學生、家長及事業單位四 方簽訂,明定四方職責,計畫相關人員之職責彙集在同一份契約,責任 清楚易於執行。

六、邦政府制定「相關教學綱要」,能有效連結工作本位學習

美國建教合作教育之學校本位課程大部分由邦政府制定「相關教學 綱要」,能有效連結工作本位學習,印地安納州更將 SCANE 融入相關教 學,讓學校教學與能力資格相結合,增進訓練成效。

七、完善規劃的訓練計畫,聚焦於學生生涯目標

訓練計畫由協調教師與雇主參與撰擬,其內容應包括學習經驗、需 要表現之能力,並符合每一位學生選擇之生涯目標。編製之程序應先定 義職場可觀察的任務與能力,並以州政府核准之資格能力來發展訓練計 畫,並有效地連結學校本位學習,使學生訓練完成獲得資格證書,順利 地由學校轉銜到就業。

八、落實每週職場輔導工作,有效指導與溝通訓練方案。

各州政府對於建教合作教育均有明確規範協調教師應每週赴事業 單位輔導技術生,與訓練員溝通及討論學生的學習進度及改進事項,並 將輔導做成紀錄妥善保存。

九、聯邦支持經費,顯示政策的重視

美國從 1917 年史密斯-休斯法案以來,有多項法案編列預算持續支 持建教合作教育的推展,如之後 1936 年的丁恩法案、1946 喬治-巴登法案、1963 職業教育法案、1968 及 1976 職業教育修正法案、1990 卡爾-柏金司法案及 1994 年的學校通向工作機會法案等,聯邦均有專案 經費支應建教合作教育,帶動各州政府的重視與積極推動。

第四節 德國及美國的經驗對我國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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