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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

在文檔中 志第三 礼仪三 (頁 93-107)

           

旧唐书       ·692· 

     

志第七    礼仪七 

   

  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太宗曰: 

“同爨尚有缌麻之恩,而嫂叔无服。又舅之与姨 ,亲疏相似, 

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 

亦附奏闻 。”于是侍中魏征 、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议曰 :    臣闻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  天降,非从地出,人情而已矣。夫亲族有九,服术有六,随恩  以薄厚,称情以立文。然舅之与姨,虽为同气,论情度义,先  后实殊。何则?舅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族,姨  不在焉,考之经典,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每称舅甥之国; 

秦伯怀晋,实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 

循名丧实,逐末弃本。盖古人之情,或有未达,所宜损益,实  在兹乎! 

  《记》曰 :“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  不服,盖推而远之也 。”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 

则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或曰,同爨缌。 

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轻在乎异居。故  知制服虽系于名;亦缘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  之叔,劬劳鞠养,情若新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  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  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曰推而远之。求之本原,深   

             

旧唐书       ·693· 

 

所未谕。若推而远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为是, 

则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  文,其义安在?且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恩礼甚笃, 

颜弘都则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孔伋则哭之为位。此并  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旨,岂非先觉者欤?但于其  时,上无哲王,礼非下之所议,遂使深情郁乎千载,至理藏于  万古,其来久矣,岂不惜哉! 

  今属钦明在辰,圣人有作,五礼详洽,一物无遗。犹且永  念慎终,凝神遐想。以为尊卑之叙,虽焕乎大备;丧纪之制, 

或情理未周。爰命秩宗,更详考正。臣等奏遵明旨,触类旁求, 

采摭群经,讨论传记。或引兼名实,无文之礼咸秩,敦睦之情  毕举,变薄俗于既往,垂笃义于将来,信六籍所不能谈,超百  王而独得者也。诸儒所守,互有异同,详求厥中,申明圣旨。 

  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嫡子妇旧  服大功,请加为期。众子妇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  月。嫂叔旧无服,今请服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  五月。舅服缌麻,请与从母同服小功。 

  制可之。 

  显庆二年九月,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又奏曰 :“依古丧服, 

甥为舅缌麻,舅报甥亦同此制。贞观年中,八座议奏 :‘舅服  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报于甥,服犹三月 。谨按旁  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为从母五月, 

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缌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  为舅使同从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修律疏人不知  礼意,舅报甥服,尚止缌麻,于例不通,礼须改正。今请修改  律疏,舅报甥亦功 。”又曰 :“庶母古礼缌麻,新礼无服。谨  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为之杖期,而己与之无服。同气之 

             

旧唐书       ·694· 

 

内,吉凶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请依典故,为服缌麻。 

“制又从之。 

  龙朔二年八月,所司奏 :“司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  身亡,请申心制。据令,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解官 。”既  而有敕 :“虽云嫡母,终是继母,据礼缘情,须有定制。付所  司议定奏闻 。”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 

  缅寻《丧服》母名斯定,嫡、继、慈、养,皆在其中。惟  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则皆无服。是以令云母嫁, 

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即言母,通包养、嫡, 

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继母为名, 

正据前妻之子;嫡于诸孽,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见行,嗣  业理申心制。然奉敕议定,方垂永则,令有不安,亦须厘正。 

窃以嫡、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 

于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 

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 ,为父后者无服 ,非承重者杖期, 

并不心丧,一同继母。有符情礼,无玷旧章。又心丧之制,惟  施服屈,杖期之服,不应解官。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  例;杖期解官,又有妻丧之舛。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缌麻三月。 

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于事终须修附。 

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  人议,请一依司礼状,嗣业不解官。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  等二十六人议,请解嗣业官,不同司礼状者。母非所生,出嫁  义绝,仍令解职,有紊缘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 

谬曰心丧。庶子为母缌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  袭。依房仁裕等议,总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礼及律疏有相关  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旧唐书       ·695· 

 

  诏从之。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 :“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  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  母不育。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瘁,恩斯极矣!所以禽  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  期,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 

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 。”  高宗下诏,依议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 :“准礼, 

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  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 

请仍旧章,庶叶通典 。”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并舅及嫂叔服  不依旧礼,亦合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 

  干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至  若死丧之威,隆杀之等,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  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酬罔极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 : 

“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代,不相袭礼 。”《白虎通》云: 

“质文再变 ,正朔三而复 。”自周公制礼之后 ,孔父刊经已   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故  知礼不从天而降,不由地而出也,在人消息,为适时之中耳。 

春秋诸国,鲁最知礼,以周公之后,孔子之邦也。晋韩起来聘, 

言“周礼尽在鲁矣 。”齐仲孙来盟,言“鲁犹秉周礼 。”尚有  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同母异父  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  之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  已来,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 

             

旧唐书       ·696· 

 

五月。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出  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又无服之殇,郑云  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  宗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 

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  三年,行之已逾四纪,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 

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编之于  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为律;后王所是,著而为令。 

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亏纯孝之心,背德义之本?有  何妨于圣化,有何紊于彝伦,而欲服之周年,与伯叔母齐焉, 

与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丧,如白驹之过隙,君子丧亲,有终  身之忧,何况再周乎!夫礼者,体也,履也,示之以迹。孝者, 

畜也,养也,因之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服之有制, 

使愚人企及;衣之以衰,使见之摧痛。以此防人,人犹有朝死  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犹有释服而从吉者。方今渐归古朴, 

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食稻衣锦,所不忍闻。 

  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礼,则古之人臣见君也,公卿大夫  贽羔雁、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宫、刖, 

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卫,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  乎?周则不五十不仕,七十不入朝,今何故不依乎?周则井、 

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等,父死  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冠冕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  乎?周则分土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  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可为痛心,可  为恸哭者! 

  《诗》云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 。”《礼 》云 :“父之  亲子也,亲贤而下无能;母之亲子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 

             

旧唐书       ·697· 

 

“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为母重于父。据齐斩升  数,粗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惭  于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缌,礼经明义。 

嫂叔远别,同诸路人。引而进之,触类而长。犹子咸衣苴枲, 

季父不服缌麻,推远之情有余,睦亲之义未足。又母之昆弟, 

情切渭阳,翟酺讼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出也,义亦殷  焉。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  贬舅而宗姨,是陋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 

辄为刊复,实用有疑。 

  于是纷议不定。履冰又上疏曰 :“《礼》:父在,为母十一  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心丧三年。上元中,则天  皇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亦未有行。至垂拱年中,始编入格, 

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  姨之服,亦付所司详议。诸司所议,同异相参。所司惟执齐斩 

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  姨之服,亦付所司详议。诸司所议,同异相参。所司惟执齐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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