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1461·
志第六十八
兵四
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
未几,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 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 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
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 所,速逮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从兵部 尚书俞纶言,京卫军户绝者,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亲,令有司 核实发补,府卫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诏卫所核实军伍,有匿 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其秋,令卫所着军士姓名、乡贯为籍,
具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军士遇点阅以 为验。
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复位垛集军更代法。
初,三丁已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 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兴州左屯卫军范济极言勾军之扰。富峪卫百户 钱兴奏言 :“祖本涿鹿卫军,死,父继,以功授百户。臣已袭 父职,而本卫犹以臣祖为逃军,屡行勾取 。”帝谓尚书张本曰:
军伍不清,弊多类此 。”已而宣宗立,军弊益滋,黠者往往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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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籍,或诬攘良民充伍。帝谕兵部曰 :“朝廷于军民,如舟车 任载,不可偏重。有司宜审实毋混 。”乃分遣吏部侍郎黄宗载 等清理天下军卫。三年敕给事、御史清军,定十一条例,榜示 天下。明年复增为二十二条。五年,从尚书张本请,令天下官 吏、军旗公勘自洪、永来勾军之无踪者,豁免之。六年,令勾 军有亲老疾独子者 ,编之近地 ,余丁赴工逋亡者例发口外,
改为罚工一年,示优恤焉。八年,免苏州卫抑配军百五十九人,
已食粮止令终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人。先是,苏、常军户绝 者,株累族党,动以千计,知府况钟言于朝,又常州民诉受抑 为军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抚侍郎周忱清理。
正统初,令勾军家丁尽者,除籍;逃军死亡及事故者,或 家本军籍,而偶同姓名,里胥挟雠妄报冒解,或已解而赴部声 冤者,皆与豁免。定例,补伍皆发极边,而南北人互易。大学 士杨士奇谓风土异宜,濒于夭折,请从所宜发戍。署兵部侍郎 邝埜以为紊祖制,寝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抚李侃复请补近卫,
始议行。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军,以十分为率,及三 分者最,不及者殿。时以罪谪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 谓非“罚弗及嗣”之义,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
丁口已尽,犹移覆纷纭不已。兵部尚书胡世宁请“屡经清报者 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缓急难倚,急改编原籍。卫所有缺伍,则 另选舍余及犯罪者充补。犯重发边卫者,责卖家产,阖房迁发,
使绝顾念。庶卫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鲜 ”。帝是其言。其后,
用主事王学益议,制勾单,立法详善。久之,停差清军御史,
宽管解逃军及军赴卫违限之科。清军官日玩愒,文卷磨灭,议 者复请申饬。
万历三年,给事中徐贞明言 :“勾军东南,资装出于户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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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送出于里递,每军不下百金。大困东南之民,究无补于军政。
宜视班匠例,免其解补,而重征班银,以资召募,使东南永无 勾补之扰,而西北之行伍亦充 。”郧阳巡抚王世贞因言有四便:
应勾之户,乐于就近,不图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绝,
便二;近则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户不至破家,便四。而 兵部卒格贞明议,不行。后十三年,南京兵部尚书郭应聘复请 各就近地,南北改编。又言“应勾之军,南直隶至六万六千余,
株连至二三十万人,请自天顺以前竟与释免”。报可 ,远近皆 悦。然改编令下,求改者相继。明年,兵部言“什伍渐耗,边 镇军人且希图脱伍”。有旨复旧,而应聘之议复不行。
凡军卫掌于职方,而勾清则武库主之。有所勾摄,自卫所 开报,先核乡贯居止,内府给批,下有司提本军,谓之跟捕;
提家丁,谓之勾捕。间有恩恤开伍者。洪武二十三年,令应补 军役生员,遣归卒业。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卫军,
死,有孙宗皋宜继。时已中乡试,尚书张本言于帝,得免。如 此者绝少。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军士应起解者,
皆佥妻;有津给军装、解军行粮、军丁口粮之费。其册单编造 皆有恒式。初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嘉靖三十一年,又编 四册,曰军贯,曰兜底,曰类卫、类姓。其勾军另给军单。盖 终明世,于军籍最严。然弊政渐丛,而扰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后,屡命元勋宿将 分道练兵,而其制未定。洪武六年,命中书省、大都督府、御 史台、六部议教练军士律 :“骑卒必善驰射枪刀,步兵必善弓 弩枪。射以十二矢之半,远可到,近可中为程。远可到,将弁 百六十步、军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 五,远可到,蹶张八十步,划车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张四 十步,划车六十步。枪必进退熟习。在京卫所,以五千人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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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五之一,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验试,余以次番试。在外都司 卫所,每卫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余以 次番试。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罚。军士给 钱六百为道里费。将领自指挥使以下,所统军士三分至六分不 中者,次第夺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为军止。都指挥军士 四分以上不中,夺俸一年;六分以上罢职 。”后十六年,令天 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赴京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 赏罚,边军本卫较射。二十年,命卫士习射于午门丹墀。明年 复令 :“天下卫所马步军士,各分十班,将弁以荫叙久次升者 统之,冬月至京阅试。指挥、千百户,年深惯战及屯田者免。
仍先下操练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娴习者,罚 。”明年,诏 五军府 :“比试军士分三等赏钞,又各给钞三锭为路费,不中 者亦给之。明年再试不如式,军移戍云南,官谪从征,总小旗 降为军。武臣子弟袭职,试骑步射不中程,令还卫署事,与半 俸,二年后仍试如故者,亦降为军 。”
文皇即位,五驾北征,六师尝自较阅。又尝敕秦、晋、周、
肃诸王,各选护卫军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练,陕西、甘肃、
宁夏、大同、辽东诸守将,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 等卫,遣将统马步军分驻真定、德州操练,侯赴京阅视。
景泰初,立十团营。给事中邓林进《轩辕图 》,即古八阵 法也,因用以教军。成化间,增团营为十二,命月二次会操,
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亦如之。弘治九年,兵 部尚书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内,二日走阵下营,三日 演武。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营官操练,又自执金鼓演四镇 卒。然大要以恣驰骋、供嬉戏,非有实也。
嘉靖六年定,下营布阵,止用三叠阵及四门方营。又令每 营选枪刀箭牌铳手各一二人为教师,转相教习。及更营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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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三十枝,设将三十员,各统三千人训练,择精锐者名选锋,
厚其校艺之赏。总督大臣一月会操者四,余日营将分练。协理 大臣及巡视给事、御史随意入一营,校阅赏罚,因以择选锋。
帝又置内营于内教场,练诸内使。
隆庆初,命各营将领以教练军士分数多寡为黜陟。全营教 练者加都督佥事,以次减;全不教练者降祖职一级,革任回卫。
三年内教练有成,操协大臣奖谕恩录;无功绩者议罚。规制虽 立,然将卒率偷惰,操演徒为具文。
先是,浙江参将戚继光以善教士闻,尝调士兵,制鸳鸯阵 破倭。至是已官总兵。穆宗从给事中吴时来请,命继光练兵蓟 门。蓟兵精整者数十年。继光尝着《练兵实纪》以训士。一曰 练伍,首骑,次步,次车,次辎重;先选伍,次较艺,总之以 合营。二曰练胆气,使明作止进退及上下统属、相友相助之义。
三曰练耳目,使明号令。四曰练手足,使熟技艺。五曰练营阵,
详布阵起行、结营及交锋之正变。终之以练将。后多遵用之。
赏功之制,太祖时,大赏平定中原、征南诸将及云南、越 州之功。赏格虽具,然不豫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卫所指挥 千百户获倭一船及贼者,升一级,赏银五十两,钞五十锭,军 士水陆擒杀贼,赏银有差。
永乐初,以将士久劳,命礼部依太祖升赏例,参酌行之。
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赏之轻重次第,率临时取旨,
亦不豫为令。十二年定 :“凡交锋之际,突出敌背杀败贼众者,
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胜、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 敌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
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败贼者,皆为首功。军 行及营中擒获奸细者,亦准首功。余皆次功 。”又立功赏勘合,
定四十字,曰 :“神威精勇猛,强壮毅英雄。克胜兼超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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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奋锐锋。智谋宣妙略,刚烈效忠诚。果敢能安定,扬名显大 勋 。”编号用宝,贮内府印绶监。当是时,稽功之法甚严。
正统十四年,造赏功牌,有奇功、头功、齐力之分,以大 臣主之。凡挺身突阵斩将夺旗者,与奇功牌。生擒瓦剌或斩首 一级,与头功牌。虽无功而被伤者,与齐力牌。盖专为瓦剌入 犯设也。是后,将士功赏视立功之地,准例奏行。北边为上,
东北边次之,西番及苗蛮又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世宗时,
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边尤为最。
北边,自甘肃迤东,抵山海关。成化十四年例 :“一人斩 一级者,进一秩,至三秩止。二人共斩者,为首进秩同。壮男 与实授,幼弱妇女与署职。为从及四级以上,俱给赏。领军官
北边,自甘肃迤东,抵山海关。成化十四年例 :“一人斩 一级者,进一秩,至三秩止。二人共斩者,为首进秩同。壮男 与实授,幼弱妇女与署职。为从及四级以上,俱给赏。领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