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性能式設計
隨著都市型態漸漸轉變,建築物亦朝向規模大型化、樓層立體 化、構造特殊化、設備複雜化的趨勢發展。因此若不慎發生火災,
將造成許多人員的傷亡。因此基於對於人命及財務保全的觀念,為 避免火災發生時造成的傷亡以及財物損失,世界各國政府對於建築 物及其內部所需的消防設施都訂有相關的法規,以確保萬一火災發 生時能免除人員傷亡並減少財物損失。
對於建築物及消防設施相關的法規,早先各國大多是以量化的 型態行諸於條文,也就是說基於消防安全的考量下,在建築規範的 條文中是以明確的定量要求,來要求建築物完工後的外型、內部隔 間大小、建築材料及相關消防、避難設施等等,而相關的審核單位 也是以這些明確的定量要求來做為核發使用執照的依據,即為規格 式法規(prescriptive-based codes)。
但隨著時代的演進,不但建築物的種類日新月異,建築物所需 的建築材料及相關設施在這些年裡已有長足的進步。因此先進國家 對於建築物防火安全的規範,已經改變了傳統式的規格性規範 (prescriptive-based codes),而逐漸的朝向以科學為基礎的防火安全工 程來加以研究,其可見到的成果即是將傳統的規格性規範逐漸轉換 為功能性規範(performance-based codes)。主要目標是希望在面對不 斷創新設計的新式建築物以及不斷改進的防火材料或技術時,能以 科學的方法來解決現有法規或標準無法去詳盡規範的建築物。並進 而使建築物在達到建築防火安全同時,也讓設計者能透過自由選擇
以採取彈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尤其近年來拜經濟成長所賜,陸續有 各種特殊的建築物出現在我們的四周,例如特別挑高中庭(往往超過 三、四層樓或更高)的大樓,具有巨型內部空間的建築(如巨蛋球場) 或者是大型的地下建築空間(如地下捷運站)等。因此如何檢驗這樣 建築物的防火性能,性能式設計更顯重要【2】。
1. 各國性能安全設計概要
世界各國對於建築、消防相關法規的規定,要求建築物防火安全 的最終目標不外乎包含了以下幾點【7】:
一、 防止起火及火勢擴大,減少生命財物損失。
二、 防護建築物不致因火災造成損壞與波及鄰房。
三、 提供消防搶救人員於執行救災時之必要設施。
四、 保證安全疏散,確保生命安全。
以下試以針對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瑞典及加 拿大等國之避難相關性能法規之安全設計案例探討分析之【4】。
一、 美國
美國截至目前並無統一的建築基準法,其國內主要採行之建築法 規包括Uniform Building Code(ICBO)、Southern Building Code
(SBCCI)、Basic Building Code(BOCA)、Life Safety Code(NFPA)、
New York Building Code 及 NFPA 5000 Building Code(2002),在這 樣的背景下,美國性能式法規的導入,目前是由美國防火協會
(NFPA)、國際法規委員會(ICC)、消防工程師協會(SFPE)等 單位投入研究。其重要精神在於各項性能明確化,並規範本身可繼績 維持某些規格式規定,故美國建築法規發展趨勢即便是「性能」取向,
但仍不屬於性能化規定【5】。
二、 英國
英國早在1993 年就發表了一系列性能式法規相關規定,包括定 義、性能要求、性能設計審查( Qualitative Design Review, QDR)、
驗證程序以及各防火子系統的相關規定等,並要求制定送審認可基準 書【8】(Approved Document)。1994 年 BSI(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受委託著手編訂建築防火安全工程設計指南,而於1997 年提出草案 DD240【9】。在 2001 年,BSI 公佈標準 BS7974:2001(建築物設 計之防火工程原理應用—技術規範),並於 200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DD240,取而代之將是一系列防火工程設計次系統指南
(PD7974-0~PD7974-9)以及 ISO 系統之相關規定(Part 1~Part 8)。
以ISO/TR13387 法規【10】而言,它綜合建築物的廣泛設計與用 途,並考量火災、建築物和人員三者交互影響下造成多種的可能情 境,在評估建築物的設計上,與傳統/條例式的規定有所不同,不論 是新建或既有建築物均可應用,同時也為主管機關在建築物防火安全 設計上,提供一個具有彈性且可行的架構。
三、 澳洲【11】
澳洲是於1996 年 10 月公布建築規範(BCA96),並於 1997 年 至1998 年間,其境內 8 個州才開始陸續採用。其性能法規分為起火 蔓延、煙控、延燒擴大、火警探測與滅火、避難逃生及消防等六個子 系統(SS6),這與英國 BS 的分類類似,其設計案例可應用排煙設 備與空調設備、撒水設備與供水管路,共同納入安全性能之評估。
另外澳洲為執行性能式法規,其發展出CESARE-風險評估模 式,為一量化建築物消防安全系統的危險度評估模式,其中有關避難 逃生部分為人類行為模式(Human Behavior Model),該模式包括反
應次模式、疏散次模式、避難者分類、無逃生能力和意外死亡等,並 結合火災成長和煙蔓延模式,以使其能應用於性能法規之建築設計。
四、 紐西蘭【6】
紐西蘭於1992 年在建築法(Building Code)導入性能法規的概 念,1993 年將火災安全與避難的性能規定導入建築基準(Building Regulation),並於 1995 年正式將性能規定的目的與機能,明文規定 於建築法規(Building Code)。其在案例設計上需考慮樓梯的寬度、
探測警報設備、火煙的預測等評估其人命安全的指標值。
五、 日本
在2000 年 6 月,日本因頒布新修正建築基準法及其告示,其性 能式法規的執行向前邁進一大步。除採用以往之法定規格式基準 Route A 及以簡單的工程方程式計算檢討之 Route B 外,也可採用中 央主管機關所認定之高度驗證法進行指定性能之評估的Route C。其 中最使用的Route B 是採以簡單的工程方程式,以手算方法,實際應 用至各種設計例。其避難安全評估範圍分為居室、樓層及整棟建築 物,而避難安全結果的判定為確認避難者在未受火煙侵襲危害下,可 以安全的逃生至避難安全處所。日本這種方式較為簡易,也較容易理 解與應用。
六、 瑞典【8】
瑞典是從1994 開始實施性能式法規基準(BBR94),其設計應 用方式是考量偵煙探測器、撒水設備、警報設備及避難樓梯等影響人 命避難逃生安全之因子,並利用t-square 火災成長模式作為火源設 計,以CFAST 評估煙控,及應用 DETACT-T2 計算撒水設備的動作 時間,最後評估各種設備的動作率對人命安全的影響。
七、 加拿大
NRCC(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建築研究所為加拿 大之法規主要推動單位,NRCC 所研發出的 FireCAM(Fire Risk Evaluation and Cost Assessment Model),用來評估建築物內人命安全 的指標期待值,再應用火災危害造成影響後之相對安全值的方法進行 評估。至於實際設計案例需要分析建築物耐火時間、各樓層有無相對 避難安全區、是否設有撒水設備,及是否遵守法規規範等,再以 FireCAM 評估避難安全結果,其驗證結果發現有無設相對避難安全區 對避難結果影響較大。
2. 我國性能安全設計概要
為了確保建築物避難安全,同時避免不必要的避難安全設施投資 浪費,法規的性能化設計是有其必要性的。我國建築法規的性能化設 計是參考日本建設省(現改為國土交通省)於2000 年 6 月公告新修 正避難安全檢證法所規劃訂定,為此,內政部於93 年 1 月 1 日台內 營字第0920088169 號令修正發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 3 條、
第3 條之 2、3、4 條文及「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3、4 章部分條文修 正,即是建築法規性能化的起始點。而依據修正發佈「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篇」第3 條、第 3 條之 2、3、4 條文及「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3、
4 章部分條文修正所制定的「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
【3】即是我國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法之重要參考。其設計理念就是評 估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方向設計,以確保人員在遭受火煙侵襲前可以 完成避難行動。
該手冊採用國際火災工學相關學術及規範準則資料分析避難人員 能承受之煙層下降高度,推算出避難容許時間,然後再以調查歸類所 得之收容人員密度、步行數度、出口流量、居室面積、步行距離、出 口寬度等資料,依所建立之驗算公式推估避難完成所需之時間後,再
與避難容許時間比對,確認避難是否符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