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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情境分析

風險趨避程度

由表五知當經理人風險規避程度增加(由γ=2,5遞增至10),相對投資於股 票的比例將逐漸減少,其變動比例結果分別自28%,12.4%降至7.2%,此結果與先 前眾多風險規避認知之研究相符,當經理人增加風險規避程度時,投資於風險性 資產比例將減少。

同時風險規避程度由2,5遞增至10時,發現經理人將增加長年債券之比例,

因為債券相對於股票為低風險之資產,此結果亦與風險規避認知之研究結果相符,

當經理人增加風險趨避程度,則投資於低風險性比例將增加。

另外當風險規避程度由2,5遞增至10時,經理人投資於不動產的比例也逐漸 減少,其變動比例分別自17%,4%降至0.4%,結果顯示出當經理人增加風險規避 程度時其投資於不動產的比例將減少。

現金部分,在無投資上限下,無論是風險趨避程度高低,其比例都為0%。

加入不動產標的前後的比較

從表四表五的比較,其呈現出在相同條件下加入不動產投資標的前後的差異,

我們可以發現當經理人決定投資不動產標的,將會在股票以及債券各減碼相似的 投資比例以加入不動產標的,且其現象不隨經理人風險趨避程度不同而有太大的 變動。隨風險趨避程度增加(γ=2,5,10) 其減碼的比例分別是(股票/債券) 0.0822/ 0.0897、0.0223/ 0.0244、0.0024/ 0.0026,可以看出捨棄債券的比例 只會略大股票一點點,而兩者減碼的比例差距會隨著風險趨避程度增加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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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無投資上限時在給定條件下對於不同風險規避程度之初始資產配置 r(0)=0.02, 𝜎𝑠=0.2, 𝜎𝑟 = 0.02

γ=2 γ=5 γ=10

股票 0.3622 0.1464 0.0745 十年期債券 0.6378 0.8536 0.9255

現金 0 0 0

表五 無投資上限時在給定條件下對於不同風險規避程度之初始資產配置(加入 不動產標的)

r(0)=0.02, 𝜎𝑠=0.2, 𝜎𝑟 = 0.02, 𝜎𝐻= 0.15

γ=2 γ=5 γ=10

股票 0.2800 0.1241 0.0721 不動產 0.1719 0.0467 0.0049 十年期債券 0.5481 0.8292 0.9229

現金 0 0 0

投資上限規定

為保障投資人或被保險人之權益,金融監理機關會針對共同基金及保險公司 等金融機構設定投資限制,圖四、圖五呈現在不同風險風險趨避程度下(gamma=2 和 10),不同投資上限限制的最適資產配置結果。

由圖四可知,當有設定投資上限時,經理人定會將十年期債券的比例配置至 投資上限,剩餘的比例再分配至其他三個標的,因此投資上限為 35%時,經理人 投資於股票與不動產的比例(65%)會大於投資上限為 50%時(50%),但卻也大於投 資上限為 25%時,推測其原因為投資標的選擇太少且投資上限過於嚴苛,因此經 理人被迫平均分配標的比例,在風險趨避程度極低下,現金比例仍有 25%,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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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當投資限制過於嚴格時,並無法適度反映最適之資產配置。

而由圖五可知,在風險趨避程度高下,經理人於債券比例的選擇依然與圖四 相同,有設定投資上限時,會將十年期債券的比例配置至投資上限;投資上限為 25%時,經理人被迫平均分配標的比例;投資股票與不動產的比例會隨著投資上 限增加而遞減,現金部位則因風險趨避程度高而有高比例,但若無投資上限,則 投資比例為 0%。

由上述結果可知,在有投資限制時,無論何種風險趨避程度,債券都是配置 至在最高點,而現金與風險趨避有關,但若無投資上限限制,則經理人並不會想 配置現金部位。當設定投資上限,所得到之配置並非最適解,僅為局部最適。

圖四 不同投資上限之資產配置:r=0.02, σs=0.2, σr = 0.02, σH = 0.15,gamma=2

股票 不動產 十年期債券 現金

Upper limit=25% 0.25 0.25 0.25 0.25

Upper limit=35% 0.3132 0.3368 0.35 0

Upper limit=50% 0.2881 0.2119 0.5 0

無 0.28 0.1719 0.5481 0

0 0.1 0.2 0.3 0.4 0.5 0.6

Weights

gamma=2 gamma=5 gamma=10

0

gamma=2 gamma=5 gamm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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