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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並不是說毛澤東時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沒有一套制度與法律;中華人 民共和國確實也建立了一套似乎相對穩定的法制。然而,這一套法制,其實仍只是由毛 的「大我」之中的「人民」,由他們的主觀人格所「虛映」出來的影子罷了。「人民的帝 國」的「非人格性」與「客觀性」,仍然來自於「做皇帝」的「人民」在他們人格的、

主觀的層次上所進行的「非人格化」與「客觀化」;「人民的帝國」本身,並不具備實體 性。

但是,如果只是這樣子交待歷史的因果,卻決不是公平的。制度與法律的上的「客 觀化」與「非人格化」,必須具備一定的物質、經濟條件,也必須擁有一個在這物質、

經濟條件的支持下產生的中產階級。對於一個貧弱的中國而言,這些條件全都不存在。

當時的中國既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創造這些條件;而當帝制崩潰以後,儘速實現國家的「客 觀性」與「非人格性」,卻又是無法迴避的工作。於是,當然就只有以最廉價的方式,

來追求國家的「客觀性」與「非人格性」了:那就是在所有「人民」(被包羅在毛的「大 我」之中的人民)「人格的、主觀的層次上」,來進行這項工作。87

這仍是「直接性」的表現:在傳統中國帝國,由「聖君賢相」透過「格致誠正修齊 治平」來使他們自己、也使他們治下的世界,逼近那「普遍性」、「終極性」與「絕對性」。

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毛澤東時代,所有人民都必須去逼近那「普遍性」、「終極性」與

「絕對性」了。

「惡劣的無限」

88

在五四新文化運動裏最激進的一批人中,以毛澤東為代表的思路:「盡毀一切世 法」,表現出來的是一種追求無限自由的願望,毛不容許「政治、法律、禮儀制度」等 等東西阻礙他「行其自己」,阻礙他的「自由之意力」。 在他早期的一段文字中,他的 這種願望表露得最是明白:

大凡英雄豪傑之行其自己也,發其動力,奮發踔厲,摧陷拓清,一往無前,其強 如大風之發於長谷,如好色者之性欲發動而尋其情人,決無有能阻回之者,亦決

87 關於這個問題的較清楚之說明,請參看劉季倫,〈人民的帝國〉,《二十一世紀》,69(香港,2002.02),

頁61-65。

88 “bad infinity”,這是黑格爾的說法。參看Charles Taylor, Hegel and Modern Society, 13。

不可有阻回者。苟阻回之,則勢力消失矣。

吾嘗觀古來勇將之在戰陣,有萬夫莫當之概,發橫之人,其力至猛。諺所謂一人 捨死,百人難當者,皆由其一無顧忌,其動力為直線之進行,無阻回無消失,所 以至剛而至強也。豪傑之精神與聖賢之精神亦然。89

無論是「英雄豪傑」還是「聖賢」,在施展他所謂的「自由之意力」,並「行其自己」時,

都是「發其動力,奮發踔厲,摧陷拓清,一往無前」,都是「一無顧忌,其動力為直線 之進行,無阻回無消失」。毛所謂的「天下皆為聖賢」中的「聖賢」,正是這種發揮其「自 由之意力」,以「行其自己」的人。

這種態度,在當時的風氣下,似乎並不罕見。有人曾作一文〈我不滿意法律〉,道 出了在當時的左翼青年中間相當流行的看法:

我覺得一有規則,就沒有自由。不要說法律是他人訂下要我實行的,是沒有自由;

就是我自己訂下自己實行的,有時也覺得束縛不堪。因為凡有一種規律,都有「永 久的性質」,我們不能將今日的意志限制明日的意志,以今日的自由妨礙明日的 自由。90

所有的「規則」,不論是「他人訂下要我實行的」還是「我自己訂下自己實行的」,都只 是「將今日的意志限制明日的意志,以今日的自由妨礙明日的自由」,都在應予打爛之 列。

這樣的自由,讓人聯想起了黑格爾所謂的「否定的自由」( negative freedom )。黑格 爾是這樣說的:

這是提高到現實形態和激情的那空虛的自由;當它還停留在純粹理論上的時候,

它在宗教方面的形態就成為印度的純沉思的狂熱,但當它轉向現實應用的時候,

它在政治和宗教方面的形態就變為破壞一切現存社會秩序的狂熱,變為對某種秩 序有嫌疑的個人加以鏟除,以及對企圖重整旗鼓的任何一個組織加以消滅。這種 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壞某種東西的時候,才感覺到它自己的定在。誠然,這種意 志以為自己是希求某種肯定的狀態,例如普遍平等或普遍宗教生活的狀態,但是 事實上它並不想望這種狀態成為肯定的現實,因為這種現實會馬上帶來某種秩 序,即制度和個人的特殊化。對否定自由的自我意識正是從特殊化和客觀規定的

89 毛澤東,〈《倫理學原理》批注〉,《毛澤東早期文稿》,頁273、218-219。

90 轉引自蔣俊、李興芝合著,《中國近代的無政府主義思潮》(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0),頁208。

這篇文字原載於《國民》,2.3(1920.10),未署名。

消滅中產生出來的。所以,否定的自由所想望的其本身不外是抽象的觀念,至於 使這種觀念實現的只能是破壞性的怒濤。91

黑格爾所謂「否定的自由」,依照Charles Taylor的詮釋,就是「不具有任何情境的自由」

(situationless freedom):所有具有時空性的情境、一切既定的以及具體的東西,都被看作 是對於人的自由的阻礙與限制。為了獲得這種「否定的自由」,就必須在現實環境中把 所有特定的、具體的東西挖空。因為這「否定的自由」超越了一切特定的、具體的事物,

所以它空洞虛無,沒有內容、毫無個性,甚至不再具備任何時空性。如果這種「否定的 自由」有一天真的實現了,那麼人就一無可為:不再有任何值得他去克服的障礙,也不 再有任何值得他去從事的工作了。92

毛澤東追求的正是這種「否定的自由」。他要鏟除、消滅任何抗拒他的「大我」之 吞併的力量;並讓一切眾生,在他的「大我」之內,共享那「盡毀一切世法,呼太和之 氣而吸清海之波」的境界,那是人人企及那「普遍性」、「終極性」與「絕對性」的境界。

然而,就在這裏,我們看到了毛澤東的願望背後潛藏著的矛盾。隨著毛的「大我」

不斷擴張,隨著他「發其動力,奮發踔厲,摧陷拓清,一往無前」,「一無顧忌,其動力 為直線之進行,無阻回無消失」,外在的障礙漸漸被打倒、打爛了,從而漸漸歸順,最 後被併入了他的「大我」之內。

可是,弔詭的是:毛澤東式的「自由之意力」,其存在的條件卻正是外在的「阻回 者」。缺乏外在的「阻回者」,缺乏那有待取消的「一切世法」,缺乏那些與他對抗的力 量,也就無謂「自由之意力」。「阻回者」作為一種有待消滅的對立項,只要存在一日,

「自由之意力」就仍有未盡之業。然而,一旦外在的「阻回者」被徹底消滅了,也就無 所謂「自由之意力」了。無對象的「自由之意力」,就是無力的、自相抵消的「自由之 意力」。「全部」在此等於「零」。

一方面,為使「自由之意力」能夠起作用,就必須有「阻回者」的存在。即便「自 由之意力」在每一次與外界之「阻回者」的較量中總是占上風,「自由之意力」仍依賴

「阻回者」為其存在的條件。然而,另一方面,「阻回者」一日存在,「自由之意力」則 一日仍然未盡其功。

我們在此看到了「自由之意力」與「阻回者」之間弔詭的關係:「自由之意力」只

91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T.M.Knox, trans.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21-22。 譯文根據:黑格 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頁14-15。

92 見 Charles Taylor, Hegel and Modern Society, 153, 157。

能在尚有「阻回者」存在、「大我」尚有未盡之業的條件下,才能夠起作用;而「自由 之意力」存在的目的,卻正在於取消外在的「阻回者」,換言之,在於消滅它自身賴以 存在的條件。

關鍵在於:毛澤東式的「自由之意力」與「阻回者」之間的關係,毛澤東的「與天 鬥、與地鬥、與人鬥」,93

所以,「自由之意力」只能在與「阻回者」的對立關係中,在與外界的「鬥」中,

才能夠發揮作用。找不到對立項的「自由之意力」,就等於不存在的「自由之意力」。「自 由之意力」必須在這一套關係——即便這套關係是對抗性的,也仍是一種關係——之中,

才能夠施力。

都是一種關係性(relational)的概念,即便這是種「相對立」的 關係。簡言之,毛澤東式的「自由之意力」,是一種權力的意志。權力必須存在於一個 多極的關係中,權力才找得到較量的對象乃至於行使的對象;也只有在這樣的存在條件 下,權力才有意義。權力如果在相鄰的關係中,找不到較量的與行使的對象,權力也就 等於化為烏有。

這正是毛澤東必須不斷尋找他的「大我」之對立項的原因。黑格爾之所以說「這種 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壞某種東西的時候,才感覺到它自己的定在」,之所以說這種「否 定的自由」會形成「破壞性的怒濤」,正是因為這個原故。94

但對於毛而言,他那把「天下之人」包羅進自己的「大我」中,從而達成「天下皆 為聖賢」這個境界的追求,只是一種道德上的追求;道德上的追求,總是要止於至善。

事在人為,只要努力不怠,人總可以企及那至善,企及那「普遍性」、「終極性」與「絕 對性」。於是,這種追求必然是無窮無盡的。這正是一種表現了「直接性」的信念。換 言之,「惡劣的無限」的根源,竟然就潛藏在此處:那「止於至善」的追求。

這正是黑格爾所謂的「惡劣 的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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