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互相 交流分享的平台,分享國內外 教學資源應用。由林佩蓉教授 研究團隊建置與管理。
分享國內幼兒園統整教學優質案 例。由林佩蓉教授率領「幼兒園 好好玩統整教學影片拍攝計畫」
拍攝剪輯。
提供國內幼兒相關政策與最新 資訊,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建置與管理。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 原則修正規定
95 年 1 月 25 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50000719C 號令訂定發布 96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50184136C 號令修正發布點 97 年 3 月 10 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70006700C 號令修正發布 98 年 1 月 6 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0970243490C 號令修正發布 98 年 12 月 29 日臺國(三)字第 0980187197C 號令修正發布 99 年 12 月 20 日臺國(三)字第 0990187265C 號令修正發布 101 年 1 月 30 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00219843E 號令修正發布 101 年 12 月 24 日教育部臺國(三)字第 1010234931B 號令修正發布 102 年 03 月 29 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24585B 號令修正發布 103 年 02 月 11 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03118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3 年 12 月 29 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145351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5 年 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57591B 號令修正條文第 4、5、7、10 點 106 年 1 月 1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55404B 號令修正發布 107 年 1 月 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144799B 號令修正發布 107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155987B 號令修正第 4 點、第 5 點、第 9 點及附表 108 年 10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119031B 號令修正第 4、5 點
一、目的: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
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辦理方式:幼兒園輔導依幼兒園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法 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行政 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核其改進情形 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務 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 動課程大綱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附件一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 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如入班觀 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作方式進行教保 環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 升教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能。
(2)完成本輔導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進行輔導經驗 分享。
(三)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輔導「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支持及 陪伴其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並協助其教保服務人員建構回 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2.辦理原則:
(1)由巡迴輔導教授及巡迴輔導員(資格詳附表)採教保訪視及巡 迴輔導方式進行,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當的教保任務實 施、適性的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職教育等,輔導人員定 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進度。
(2)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務人員 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園數核定 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 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 四十小時,離島地區每園每年至少六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 於三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 萬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位 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元。
(2)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 萬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位 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 費及住宿費。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 課費(含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 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 舉辦幼兒園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之交通費、成 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 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幼兒園得依輔導 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園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
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以支 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輔導幼兒園 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費 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幼兒園位處 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輔 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 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所 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4)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5)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輔 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 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 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 獎金等)。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 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二)專業發展輔導: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告之輔 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 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辦理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接受 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展情 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發展輔 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 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併同 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提報 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之輔導紀錄(包括紙 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 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
(1)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巡 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告」及「期末報 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
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資料 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幼兒園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 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幼兒園輔導之幼兒園進行督導;
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幼兒園等,得擇 優表揚與獎勵。
(二) 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可 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幼兒園輔導;情節嚴 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幼兒園者,
該園三年內不得申請幼兒園輔導。
(四)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