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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傾銷案判例

一、鋼鐵業

(一)1994 年日本不鏽鋼條、桿:

榮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日本低於其國內售價之不合理價格,向我國 出售不銹鋼條桿,導致我國相關產業遭受損害,於 1994 年 11 月 29 日向財 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不銹鋼條、桿課徵反傾銷稅。此案初步與最後調 查根據自涉案國進口之不銹鋼條、桿數量變化、國內不銹鋼條、桿市價所 受影響及國內不銹鋼條、桿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綜合項目來評估,結果顯 示日貨對我國產業有傾銷事實,且對國內產業確實造成實質損害。

(二)1996 年波蘭、俄羅斯、澳洲、韓國H型鋼: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1996 年 7 月 22 日申請對自波蘭、俄羅

涉案國廠商有傾銷事實,顯示涉案國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為消除國內產業所受之損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同意接受涉案廠商之 價格具結,並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對本案 暫停進行調查。假若之後發現上述涉案國廠商有進口其他同類產品,則另 行展開調查,但並不排除接受該等廠商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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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申請。東和鋼鐵公司於 1997 年 10 月、12 月及 1998 年 3 月分別向財政部指控俄羅斯、波蘭及韓國違反 價格具結,經查證屬實後,決議對三國續行反傾銷調查,並自 1998 年 6 月 9 日起依初步認定之傾銷差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最後調查階段,澳洲於調查期間之平均進口市場占有率為 2.2%,參照 WTO 反傾銷協定第 5 條第 8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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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澳洲因符合進口微量而終止調 查。

(三)1998 年西班牙、義大利、南非鋼珠、鋼礫:

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於 1998 年 2 月 5 日申請對自西班牙、義大利 及南非進口鋼珠、鋼礫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初步調查顯示:

9 本案價格具結自 1997 年 3 月 21 日起實施,其中波、俄二國涉案廠商保證其出口至 我國之 H 型鋼價格不低於每公噸 350 美元,澳洲涉案廠商保證其出口至我國之 H 型鋼 價格不低於每公噸 370 美元,韓國涉案廠商保證以不低於其國內之正常價格出口 H 型鋼 至我國。

10 WTO 反傾銷協定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自一國以上進口之產品同時受反傾銷調查 時,調查主管機關得累積評估該進口品之影響,惟須認定:依第 5 條第 8 項之定義,各 該國家涉案進口品之傾銷差額超過微量且進口數量並非得予忽略;依涉案進口品彼此 間之競爭狀況及涉案進口品與國內同類產品間之競爭狀況,採累積評估涉案進口品之 影響係屬適當。根據 WTO「反傾銷協定」第 5 條第 8 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無足夠的 傾銷或損害證據,以證明有正當理由處理反傾銷稅案件時,應立即駁回反傾銷稅案件 的申請或終止調查。主管機關如認傾銷差額微量,或實質上、潛在的傾銷數量或損害 程度可忽視時,應立即終止調查。傾銷差額如低於出口價格 2%時,應認定係微量;某 個別國家傾銷輸入的數量低於進口國同類貨品進口量的 3%時,原則上,應認為可以忽 視,但數個國家其個別輸入雖僅占進口國同類貨品進口量的 3%以下,其合計進口量占 進口國總進口量 7%以上時,不在此限。此項規定已納入於我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 實施辦法」。

1. 因涉案國貨品低價銷售,國內產業獲利狀況不佳。

2. 涉案進口量具影響市場之地位,並取代國產品:涉案進口產品最 近三年之市場占有率為 43%至 52%,高居市場占有率之優勢,使其行銷策 略足以影響整個市場。另國內鋼珠鋼礫產業市場需求穩定,1997 年涉案進 口產品再三調降價格,使其進口數量驟增,市場占有率躍升,除小部分取 代非涉案國進口量外,大部分則取代國產品。

3. 涉案進口價對國內市價具削價及價格跌落之效果:涉案進口國在 1996 年、1997 年間多次削價及未反映匯率變動之變相削價,造成國產品內 銷價格自 1996 年下半年國內廠商擴廠完成後一直被迫降價。

4. 涉案進口價量間交互影響:自國內鋼珠鋼礫產業於 1996 年 5 月擴 廠後,在面對涉案國外廠商以低價競爭,國內廠商一方面調整產量,另一 方面隨其降價以爭取交易,而導致收益減少。此外國內產業除承受降價虧 損外,更喪失許多主要客戶導致產業遭受損害。

有以上可知,初步調查認定西班牙、義大利及南非進口之鋼珠、鋼 礫,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因此,貿易調查委員會於 1999 年 1 月 14 日展開最後調查,最後調查根據綜合評估指標結果顯示,涉案進口貨品未 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四)1999 年巴西、烏克蘭、俄羅斯鋼板:

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於 1999 年 1 月 25 日申請對自巴西、烏克蘭、

俄羅斯之進口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並依法追溯課徵。初步認 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國傾銷進口鋼板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最 後損害調查隨著新增不同之事實及綜合指標分析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 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財政部最後以不課徵結案。

(五)2000 年南韓、泰國及馬來西亞預力鋼絞線:

國及馬來西亞進口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初步調 查顯示,涉案國進口之貨品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最後調查之綜合損 害評估指標發現,涉案國進口數量對國內產業銷售未達長期不利程度,且 並非為影響國產品內銷價持續降低之原因,故自涉案國進口貨品之傾銷未 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六)2001 年印尼預力鋼絞線:

台灣區鋼線鋼纜工業同業公會於 2001 年 7 月 25 日申請對自印尼進口 預力鋼絞線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就涉案國進口預力鋼絞線 數量之變化、國內預力鋼絞線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預力鋼絞線產業各項 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以及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 方面綜合評估,自涉案國進口產品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亦 無實質損害之虞。

(七)2002 年德國、義大利熱軋不銹鋼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2 年 10 月 11 日申請對自德國及義大利進 口熱軋不銹鋼捲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自涉案國進口熱軋不 銹鋼捲數量之變化、國內熱軋不銹鋼捲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熱軋不銹鋼 捲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以及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 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涉案國進口產品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 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八)2003 年日本 H 型鋼:

1998 年 9 月 4 日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進

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反傾銷稅。經調查後,有傾銷行為且對國

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財政部自 1999 年 12 月 10 日起,對自日本進口之H

型鋼,課徵 10.24%至 24.42%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間為 5 年。

2003 年 1 月 30 日進口商利商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 徵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課徵辦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向財政部主張課 徵原因已消滅,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調查後發現,自 課徵反傾銷稅後,由日本H型鋼進口數量、對國內同類貨品價格之影響及 國內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指標顯示,國內產業所受損害程度確有改善,但 仍處於易受傾銷損害之狀態。由市場競爭狀況、日本H型鋼潛在之進口情 形及其對國內產業影響之分析顯示,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日本H型鋼將 再度以低價大量進口,並導致國內產業損害繼續或再發生。本案產業損害 調查結果,尚無具體事證證明課徵原因業已消滅或變更。

(九)2003 年波蘭、俄羅斯、韓國 H 型鋼: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3 年 6 月 27 日申請對自波蘭、俄羅 斯及韓國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本案件調查結 果顯示課徵反傾銷稅後,由波蘭、俄羅斯及韓國H型鋼進口數量,對我國 H型鋼產業已無損害,不因停止對涉案國進口之涉案產品-H型鋼課徵反 傾銷稅,再度造成實質損害;也就是說,國內產業損害是否再次發生與傾 銷的因果關係已不復存在。

(十)2004 年日本H型鋼: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4 年 5 月 18 日,申請對自日本進口

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屆滿五年後繼續課徵。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

施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滿 5 年,其經調查認定傾銷事

實已不存在且國內產業已無損害,或傾銷及損害不致因停止課徵而再發生

者,應停止課徵。調查結果顯示,自課徵反傾銷稅後,國內產業已無損

害,且不因停止對日本進口之H型鋼課徵反傾銷稅,而再發生損害,以停

止對日本課徵結案。

二、紡織業

(十一) 1994 年巴基斯坦棉紗:

台灣區棉紡工業同業公會於 1994 年 1 月 31 日申請對自巴基斯坦進口 棉紗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初步調查顯示,國內產業受巴纱進口 傾銷,遭受損害。最後調查階段申請人提供極少部份廠商之資料,很難具 有代表性,假若使用已上市公司來取代現有調查資料作為評斷依據,則因 包括人纖及其他營業外收益,使得能否準確反應涉案貨品其真實獲利狀 況,值得商榷。因無其他客觀資料可用於過濾其稀釋或加重效果,以準確 判定我國生產同類貨品產業之損害狀況或遭受損害之威脅,因此從既有之 資料綜合評估,認定以低於正常價格輸至我國之巴基斯坦棉紗,無充分證 據顯示其對我國生產同類貨品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十二)2006 年中國大陸毛巾:

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於 2006 年 2 月 27 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 之毛巾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初步、最後調查依所得相 關資料,就自中國進口毛巾數量之變化、國內毛巾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 毛巾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 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顯示中國大陸傾銷進口毛巾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 損害。

三、紙業

(十三)1998 年印尼、泰國非塗佈紙:

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 1998 年 10 月 31 日申請對自印尼及泰國之 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

就自涉案國進口非塗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非塗佈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

內非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

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產業造成實質損

害。

最後調查結果指出,國內產業處於營運不利或營運好轉時期,涉案國 進口貨品對國內產業之影響皆不明顯,因此涉案國傾銷進口貨品對國內產 業無造成實質損害。另依據 WTO 反傾銷協定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規定,

經檢視涉案進口產品之增加速度、涉案國輸入我市場之能力、涉案進口價 格對國內市價壓低或抑制之影響、涉案國之庫存量等因素,發現涉案國進 口量及市場占有率之增加速度尚小、印尼涉案廠商進口量接近微量及涉案 國之庫存量逐年減少等現象,再加上涉案進口產品之價格於 88 年第一季後 及國產品內銷價於 1998 年第四季後均有回升之情況,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 品對國內產業無實質害之虞。

(十四) 1998 年日本、印尼銅版紙:

1998 年 10 月 31 日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日本及印尼進口 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反傾銷稅。初步調查顯示,自涉案國進口銅 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銅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 法定調查事項,以及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 估,認定涉案傾銷進口貨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最後調查階段,依 WTO 反傾銷協定第 5 條第 8 項規定,涉案國印尼廠商傾銷差額微小,應立 即停止對其調查;自日本進口銅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銅版紙市價所受之 影響及國內銅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

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涉案國日本傾銷進口貨品對國內產 業已造成實質損害。

(十五)2001 年日本銅版紙:

1998 年 10 月 31 日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向財政部申請對自日本及

印尼進口之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經調查後認定日本

涉案廠商之不同,個別課徵 8.21%至 44.58%之反傾銷稅,課徵期間為 5 年;印尼則因傾銷差額微小,根據 WTO 反傾銷協定第 5 條第 8 項規定,立 即終止調查,未列入課徵對象。

合一紙業有限公司於 2001 年 11 月 15 日申請停止對日本進口銅版紙課 徵反傾銷稅。自 2000 年 7 月對自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後,由日本 進口數量、對國內同類貨品價格之影響及國內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綜合指 標顯示,國內產業對自日本傾銷所受之損害確有改善,但根據 2002 年之後 的綜合指標分析顯示,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後,難以排除繼續或再度發生國 內產業損害之可能。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無積極證據證明課徴原因業 已消滅或變更。

(十六) 2004 年日本銅版紙:

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 2004 年 10 月 15 日申請對自日本進口之銅 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屆滿 5 年後繼續課徵。經調查後發現,自 2000 年 7 月對 涉案國日本進口銅版紙課徵反傾銷稅後,我國產業已無遭受損害;但若停 止對涉案國日本課徵反傾銷稅,則根據日本涉案廠商於調查期間仍繼續對 我國傾銷,且傾銷差率有擴大跡象顯示,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 或再發生損害我國產業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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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判定繼續對日本傾銷進口之銅版 紙課徵反傾銷稅,且提高稅率。

(十七) 2006 年日本、中國、印尼非塗佈紙:

台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 2006 年 8 月 22 日申請對自日本、中國、

印尼進口非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根據初步調查所得 相關資料,就自日本、中國及印尼進口非塗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非塗佈 紙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

11 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反傾銷稅自課徵日起 滿 5 年,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 此限。

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顯示,涉案國傾銷進 口貨品並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從涉案國進口增加率、國外生產者 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方面綜合評估,初步認定涉案國對 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

最後調查就自日本、中國進口非塗佈紙數量之變化、國內非塗佈紙市 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非塗佈紙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以及從 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自日本、中國進口 非塗佈紙之傾銷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又從其進口增加率、國外生 產者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方面綜合評估,自日本、中國 進口非塗佈紙之傾銷尚未發現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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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油電燃氣業

(十八)1999 年美國、日本及韓國丙烯腈: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 1999 年 6 月 1 日申請對自美 國、日本及韓國進口之丙烯腈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並依法追 溯課徵。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

就自涉案國進口之丙烯腈數量之變化、國內丙烯腈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

12 依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關稅法第 69 條有關實質損害之虞之認定,

應綜合評估傾銷進口貨品之進口增加率、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產能、存貨、出口能 力及進口價格等因素,衡量是否將因不採取補救措施而使該貨品之進口更為增加,造 成我國產業之實質損害。另 WTO 反傾銷協定第 3 條第 7 項規定,實質損害之虞之認定 應基於事實,而非基於單純之主張、臆測或無關聯之可能性。傾銷可能導致損害之情 況之變化須為明顯地,可以預測且有立即性。決定有實質損害之虞時,尤應斟酌下列 因素:(1)傾銷貨品輸入國內市場,其明顯的增加速率顯示進口有相當程度增加之可能 性。(2)出口商之生產量得自由配置,或立即大幅擴充,顯示出口國對進口國會員國內 市場之傾銷出口有大幅增加之可能。但應同時考慮其他出口市場吸收此額外產量之能 力。(3)進口之價格是否對國內市價有明顯壓低或抑制之影響,且是否可能增加未來進 口之需求。(4)受調查貨品之庫存量。以上任何一因素本身不得作為決定性之標準,而

丙烯腈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以及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 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涉案傾銷進口貨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 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五、水泥業

(十九)2001 年菲律賓、韓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

2001 年 6 月 4 日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 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 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初步、最後調查顯示,涉案國進口卜特蘭水泥 數量之變化、國內卜特蘭水泥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卜特蘭水泥產業各項 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以及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 方面綜合評估,涉案國傾銷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六、半導體產業

(二十)1999 年美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中華民國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於 1999 年 3 月 12 日申請對自美國進口

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就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涉案國進口動態隨

機存取記憶體數量之變化、國內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

內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

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顯示,涉案傾銷進口貨品對國內

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最後調查階段發現,涉案國進口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

數量之變化、國內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動態隨機存

取記憶體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

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涉案國傾銷進口貨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

損害,亦無實質損害之虞。

七、鞋業

表 3-2 我國反傾銷案例(續)

表 3-2 我國反傾銷案例(續)

第肆章 各制度損害調查項目比較

由於近幾年新興國家興起,進口救濟案件頻傳,在國際市場常有以大 量的進口貨品或低價銷售貨品至他國上,使該進口國產業遭受損害,為保 護其國內產業,以防衛措施及課稅來維護國際貿易市場之公平性。

在進口救濟案件調查上,產業損害為其最基本且核心的部分,這是由 於在國際調查上,產業損害為調查案件有無成立之判斷準則。

因此,本章將針對各國產業損害項目之調查,做一比較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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