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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司法判決實證相關研究

含名譽損失、鑑定費用,下同)共新台幣 691,676,852 元,法院合計判決損害賠償 總額新台幣 92,145,617 元。

台幣 1,426,013,139 元,法院合計判決損害賠償總額新台幣 958,529,064 元。

5.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管轄上訴審之案件:

(27.91%× 37.55%),其中以嘉義地方法院為最高(27.83%),基隆、宜蘭、花蓮 地方法院之帄均損失回收率為最低(0%);而智財法院之損失回收率則為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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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該研究成果小結

該研究上開之統計範圍不僅超過先前研究(陳怡妃,2006),更在量化指標與 細部的分類標準上有所創新,並結合制度文獻的解釋與探討,帶來相當豐富的資 料。然而,該研究設計在專利訴訟判決樣本的篩選上,並未提及其篩選過濾程序,

而在各項指標的統計上,亦未針對極端值情形加以處理,也因此,在相關比率的 呈現上,恐會產生扭曲效果,致使該研究的量化呈現帶有些許缺憾,進而提示了 本研究在相關指標設計方法上的改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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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作相關統計分析時,勢必頇以前揭第四項標準進行過濾。經上開標準過 濾案件,調整後之勝訴率為 16.99%,敗訴率為 83.01%。

不過,即便經過上開標準進行調整,相對於先前陳怡妃、施志遠所統計之全 國帄均地方法院勝訴率(26%~28%),該研究所統計出的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勝訴率 (約 17%)仍相對偏低,進而發現智財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率有下降之趨勢。

2. 判賠率指標與帄均判賠金額:

相對於先前陳怡妃與施志遠的判賠率研究,主要著重在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 間比率關係的呈現,該研究考量到鉅額請求案件金額的勝訴會因其金額規模,而 對整體帄均判賠數字產生極強的扭曲效果,故在判賠率指標分析外,另將判賠金 額予以統計,並提供進一步的分析。

根據該研究,直接累計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之比率進行計算,智財法院之判 賠率將達到 98.11%之高,與先前研究之內容有相當大的落差。其理由係源自於 上開判賠率數據的計算並未處理極端案件的影響,以智財法院 98 年度民專訴字 第 22 號判-飛利浦訴巨擘案為例,飛利浦所請求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額即達 到 20 億元之高,並獲得法院的全部勝訴判決,順利取得 20 億元的損害賠償金。

然而,根據該研究所統計之判賠金額分布情形,多數專利侵權案件金額幾乎都在 300 萬元以下(參照下圖 2-1),飛利浦訴巨擘案雖然僅係智財法院眾多勝訴案件 之一件,但該案之判賠金額卻達到整體智財法院合計判賠金額之 98.6%。因此,

為了避免判賠率指標的計算受到極端案件的扭曲影響,該研究針對判賠率的計算 方法予以調整,並重新整理請求、判賠金額資料如下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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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智財法院一審判賠金額分布情形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圖 2-2 排除巨擘案後,智財法院一審案件請求、判決金額分布情形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該研究以勝訴個案之個別判賠率予以加總帄均,調整修正原先判賠率指標計 算方法所可能衍生的扭曲效果,並計算出智財法院調整後之帄均判賠率為 50.53

%。該數據相對於先前施志遠針對智財法院之統計成果 51.23%,雖有降低的趨 勢,但差異幅度不大;相較於先前陳怡妃、施志遠針對全國法院專利訴訟案件的 帄均判賠率統計資料(37.55%~39.57%),配合智財法院判賠率的中位數(45.16%) 及眾數(100%)等資料進行判斷,進可推論智財法院對專利權人提出損害賠償金計 算的認同度相對較高。

一審之損失回收率僅達 8.59%(16.99%*50.53%=8.59%),相較於施志遠針對全國 地院計算之帄均損失回收率 10.48%(27.91%*37.55%=10.48%)為低,雖然智財法 院之判賠率遠高於全國地院帄均值近 13%,但由於勝訴率相對低於全國帄均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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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賠償計算方法予以拓展,依專利類型分類並結合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分析智財法 院一審之判賠率,發現以下資訊(參照下圖 2-3):

(1) 發明專利在不同方法下之判賠率:總利益說 55%、總銷售額說 75%;

(2) 新型專利不同方法下之判賠率:總利益說 56%、總銷售額說 35%、合理權利 金說 33%;

(3) 新式樣專利在不同方法下之判賠率:總利益說 58%、總銷售額說 27%。

圖 2-3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專利權人勝訴之不同專利類型判賠率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承上述分析成果,該研究指出在不同類型的專利下,總利益說之整體判賠率 較高,但針對發明專利,總銷售額說不同於其他類型專利下之判賠率

(27%~35%),而大幅提升至 75%,遠高於其他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所採用之情形。

針對此部分差異,該研究推論其原因可能來自於智財法院面對進步性較高之發明 專利,較願意認同專利權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主張。

5.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率與判賠率:

相對於施志遠(2009)所統計的全國各地方法院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比 率,以「總銷售額說」最高(40%),「總利益說」次之(38%),「具體損害計算說」

居後(18%)、「差額說」居末(4%)之結果,該研究發現在智財法院一審判決之中,

主要採用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則以「總利益說」為最高(50%),「總銷售額說」

次之(36.76%),「合理權利金」居末(13.24%)。至於在全國地方法院曾經採用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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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損害計算說」、「差額說」,在智財法院一審判決統計結果則均為 0 件,相 關統計資料詳參下圖 2-4:

圖 2-4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率與判賠率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該研究指出,由於具體損害計算說及差額說在適用上一方面有難以舉證的困 難,他方面若將侵權人之銷售量逕認定為專利權人所減少之銷售量、或以市場上 通常預估獲利與實際獲利間的差額,作為界定侵權人因侵權所應承擔之責任範 圍,在因果關係的推定上稍嫌粗糙。據此,智財法院或基於此等原因,而選擇大 幅減少具體損害計算說與差額說的適用情況9

相較於此,雖然當時 100 年版專利法尚未修正通過,然而,智財法院已於數 件判決之中,或以原專利法具體損害說、差額說之相關條文重作解釋、或以辦理 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為依據、或以外國立法例判決、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操作解釋,將合理權利金法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範圍的方法。對此,

該研究指出,即便當時合理權利金法尚未規定於 92 年版之專利法,但合理權利 金法實質上已成為審判者偏好的使用方法之一,進可推知 100 年版本專利法修法 新增之合理權利金法,係為滿足實務操作上之具體需求。

另一方面,該研究以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為判賠率的分類標準,發現總利益 說之判賠率最高(56%),遠高於整體案件帄均判賠率,總銷售額說次之(45%),合

9 該研究統計期間智財法院僅有一件二審上訴案件構成具體損害計算說的例外:99 年度民專上 字第 53 號判決;至於差額說的例外,在二審上訴案件則僅有兩件,分別為:98 年度民專上字第 65 號及 99 年度民專上字第 50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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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權利金則居末(33%),相關統計資料詳參下圖 2-5:

圖 2-5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用不同損害賠償範圍之判賠率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該研究指出,由於總利益說之計算係建立在專利權人以同業利潤標準或自己 實施專利之經驗,先行扣除侵權產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成果,舉證可信度相對 來說較高,判賠率因此亦為提升。

相對於此,總銷售額說雖然請求金額較大,但在舉證上由於只有在專利權人 已證明侵權事實,而侵權人又拒為提出其銷售獲利資料時,法院才可能逕認專利 權人主張之全部損害為真,而判給專利權人主張之全部損害賠償金額。也因此,

總銷售額說個案判決的判賠率分布相當極端,致使其加總之帄均判賠率落於總利 益說之後。

另一方面,法院在選擇「參酌」與「不參酌」授權先例的情況下,原則上對 於合理權利金的判賠率有相當大的影響,由於目前合理權利金判決相對較少,當

「不參酌」授權先例等例外狀況發生,將致使個案判賠率大幅降低,進而拉低合 理權利金法之帄均判賠率。

二、 該研究成果小結

該研究一方面承繼了勝訴率、判賠率、損失回收率等量化指標進行分析,他 方面在統計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專利類型的類別採用比率時,同時連結分析 其針對上開量化指標的影響。也因此,雖然該研究之資料蒐集期間相較於先前陳 怡妃、施志遠的研究為短,但該研究不論在過濾程序的設計、極端值資料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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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處理、量化分析的廣度與深度及與質化分析的連接,都有相當關鍵的突破,進 而帶給本研究相當大的啟發。

不過,該研究雖以敘述統計的方式將實證量化指標與不同分類變數(諸如專 利類型、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加以連結,但其對資料後續的解釋方式主要仍 以質化為主,並未以推論統計的方式處理佐證,致使該研究的量化呈現仍稍有不 足,進而留給本研究相當的延伸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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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熊誦梅,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台灣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檢討與展望,月旦 民商法雜誌第三十八期,2012

一、 研究成果摘要

該研究依智財法院統計室之資料,檢視智財法院成立至今,貣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合計四年之各類判決實證資料,以敘述統計之方 式呈現智財法院「各類型案件所占比率」、「專利有效性抗辯之成立比率」、「案件 維持率」、「折服率」與「勝訴率」等相關資料,並以專業之法律素養,分析台灣 智財訴訟制度之現況與發展前景。

該研究實證分析智財法院審理資料之敘述統計結果如下:

1. 智財法院訴訟類型、案件類型與涉訟案件類別:

該研究搜尋智財法院統計室之資料,發現四年來智財法院合計收案 6,214 件。智財法院訴訟類型之組成主要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者,其中

該研究搜尋智財法院統計室之資料,發現四年來智財法院合計收案 6,214 件。智財法院訴訟類型之組成主要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者,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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