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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損害賠償分析之探索性研究-以智慧財產法院之實證判決資料為基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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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專利侵權訴訟損害賠償分析之探索性研究 政 治. 大. 立. 以智慧財產法院之實證判決資料為基礎. ‧ 國. 學. An Exploratory Research on Patent Infringement. ‧. Nat. y. Damag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Cases in the. n. er. io. al. sit. Taiwan IP Court Ch. engchi. i Un. v. 指導老師:蘇瓜藤 教授 研 究 生:桂祥豪. 撰.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 謝誌 回首前程,首先要感謝蘇瓜藤老師秉持耐心與專業的指導建議,釐清論文的 結構、假說及實證的邏輯,如果沒有老師,這篇論文是無法問世的。在論文最後 的修改階段,感謝熊誦梅老師與李治安老師提供許多豐富、寶貴的意見,強化了 本論文對實務見解與比較法的掌握。 感謝智財所所長馮震孙老師、蘇瓜藤老師、王偉霖老師讓我有機會加入這個 大家庭。在融合商管、法律與科技的學習環境裡,我得以浸淫在學術知識、實務 經驗與全球化的討論中,並補充了相關科技產業的知識。「舊學商量增邃密,新 知培養轉深沉」,這段美好的研究時光,著實令人回味。. 政 治 大. 感謝會計、企研、國貿、財管、科管、資管、資科、法律研究所、地政系一. 立. 同學習的朋友們,他山之石,惠我良多,點滴在心,特此致謝。. ‧ 國. 學. 校園生活之外,感謝當年 98-2 預官班隊戰友們的支持與協助,讓我能夠在 退伍後順利銜接上研究所生活。感謝喻閔、允鍾學長當年的鼓勵,啟蒙了我對國. ‧. 際智財趨勢的興趣。昱明、嘉圻、青峰、青洋、劭芩、建良、會計系的允衡、瑋. Nat. al. er. io. 能使我豁然開朗,一謝不足以報萬一,他日要常相聚。. sit. y. 廷、乃嘉與姜昀,每當我因建立資料庫而陷入瓶頸的時候,你們的提點與幽默總. n. iv n C hengchi U 姊在我畢業前的教誨,你們所分享的社會經驗,令我獲益匪淺。最常與我在 8F 感謝自來、寬朗、誠孝、睿宏、義豪、書帆學長、王怡、Doreen、Coco 學. 研究室念書、工作到深夜的 Andrew、Chester 與華葳學弟,我很珍惜和你們的相 處時光,徜徉於學術上的討論,是我碩班生涯中的美好回憶。 特別感謝郁惠學妹協助編排與校正,使我得以如期完稿。僅將本篇論文獻給 我最摯愛的家人,謝謝你們一路下來的支持與鼓勵。. 2013 年誌於台北.

(3) 專利侵權訴訟損害賠償分析之探索性研究 -以智慧財產法院之實證判決資料為基礎 摘要 本研究探討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理論對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間差距幅度之影 響。本研究以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的差距幅度作為應變數,以三大損害賠償計算 方法作為解釋變數,並設定三大群組變數作為控制變數。本研究之樣本為智財法 院所審理之專利侵權求償判決,樣本期間為 2008 年 9 月至 2010 年 9 月。. 政 治 大 示,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之差距幅度,顯著地受到總利益說及總銷售額說 立 本研究所建立之回歸模型解釋該差距幅度的變異量達 45.1%。實證結果顯. 之兩種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影響,但受合理權利金說之影響並不顯著。該等實證. ‧ 國. 學. 結果指出,總利益說的採用對於縮短請求差距幅度的影響能力,優於總銷售額. 償救濟。. ‧. 說,代表著專利權人於訴訟中應詳盡地提出損害賠償相關事證,以獲得較高的賠. io. sit. y. Nat. n. al. er. 關鍵詞:專利、專利侵權、智慧財產法院、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Ch. engchi. i Un. v.

(4) An Exploratory Research on Patent Infringement Damag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Cases in the Taiwan IP Court Abstract This research explores the association of the patent-damage calculation theories with the Variance between the amount of damage claimed and that awarded. Specifically, it tes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ariance and three explanatory variables, namely, patent-damage calculation theories based on the profit, sales, and reasonable royalty, along with control variables including the case specifics, patents-at-issue, and litigants information. Its sample includes 186 patent. 政 治 大. infringement cases decided in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from 2008/9 to. 立. 2010/9.. ‧ 國. 學. The empirical regression model explains 45.1% of the variation in the Variance. The results show significance associations of the Variance with the profit approach and the sales approach, but not with the reasonable royalty approach. Such findings. ‧. point out that the profit approach is more successful at reducing the Variance,. y. sit. io. al. er. get more awards.. Nat. implying that the patentee should present more detailed evidence during litigation to. n. iv n C Keywords: Patent, patent infringement, Intellectual h e Taiwan i U Property Court, h n c g patent-damage calculation theories..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5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5 第二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 10 第四節 研究限制 ..................................................................................... 12 第五節 研究架構 .....................................................................................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5. 政 治 大 第二節 我國司法判決實證相關研究 ..................................................... 23 立 第一節 專利損害賠償範圍相關文獻 ..................................................... 15. ‧ 國. 學. 第三節 美國司法判決實證相關研究 ..................................................... 43 第四節 研究延伸 ..................................................................................... 64. ‧.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65 第一節 理論與假說建立 ......................................................................... 65. y. Nat. sit. 第二節 專利損害賠償實證設計架構 ..................................................... 69. n. al. er. io. 第三節 實證研究設計 ............................................................................. 70. i Un. v. 第四節 樣本蒐集與選取 ......................................................................... 78. Ch. engchi. 第四章 實證結果分析 ................................................................................... 82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結果 ......................................................................... 82 第二節 實證結果與分析 ......................................................................... 92 第三節 實證結果分析小結 ................................................................... 10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4 第一節 結論 ........................................................................................... 104 第二節 未來研究方向與建議 ............................................................... 106 參考文獻 ......................................................................................................... 108. 1.

(6)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架構圖............................................................................................ 14 圖 2-1 智財法院一審判賠金額分布情形...................................................... 31 圖 2-2 排除巨擘案後,智財法院一審案件請求、判決金額分布情形.......31 圖 2-3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專利權人勝訴之不同專利類型判賠率................33 圖 2-4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率與判賠率.................................................. 34 圖 2-5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用不同損害賠償範圍之判賠率........................35 圖 2-6 各產業涉訟專利分布情形....................................................................52 圖 2-7 各年度損害賠償金額帄均數與中位數.................................................57. 政 治 大 圖 3-1 專利損害賠償實證設計架構.................................................................69 立 圖 2-8 損害賠償金額的分布情形.....................................................................58. 圖 3-2 本研究樣本蒐集與選取結構圖況.........................................................81. ‧ 國. 學. 圖 4-1 各月判決數量折線圖.............................................................................82. ‧. 圖 4-2 樣本數各產業分布圖........................................................................... ..83.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Un. v.

(7) 表目錄 表 2-1 智財法院訴訟類型之收案情形...............................................................37 表 2-2 智財法院案件類型之收案情形...............................................................38 表 2-3 智財法院專利民事案件類別分布情形...................................................38 表 2-4 智財法院審理案件之維持率...................................................................39 表 2-5 智財法院各類案件之技術類別.....................….....................................39 表 2-6 智財法院之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率......................................................40 表 2-7 智財法院 2012 年後之專利有效性抗辯成立率.....................................40 表 2-8 智財法院各類案件之折服率..................................................................41. 政 治 大 表 2-10 判賠之合理權利金費率統計..............................................................50 立 表 2-9 智財法院一審事件終結勝訴率..............................................................41. ‧ 國. 學. 表 2-11 各產業涉訟專利分布情況............................................................52 表 2-12 損害賠償判賠金額統計........................................................................53. ‧. 表 2-13 技術領域、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與判賠金額之分布情況...................54 表 2-14 損害賠償金額與技術領域的關聯性................................................. 54. y. Nat. sit. 表 2-15 損害賠償金額與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關聯性..................................55. er. io. 表 2-16 損害賠償金額與技術領域、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關聯性............... 55. al. n. iv n C hengchi U 該研究解釋變數群組設計....................................................................59. 表 2-17 依年度區分的損害賠償金額統計........................................................57 表 2-18 表 2-19. Mazzeo 模型實證結果.............…..............................................................60. 表 2-20 顯著影響損害賠償金額的變數........................................................61 表 2-21 控制陪審團虛擬變數後顯著影響損害賠償金額的變數........................... 63 表 3-1 同一專利經判決無效後仍反覆提訴之案件表....................................79 表 3-2 被取代之前審判決表..........................................................................80 表 4-1 變數基本敘述統計量彙總表................................................................84 表 4-2 模型(5)之變數相關係數....................................................................91 表 4-3-1 以總利益說計算之請求差距幅度 t 檢定結果表............................92 表 4-3-2 以總銷售額說計算之請求差距幅度 t 檢定結果表........................93 表 4-3-3 以合理權利金說計算之請求差距幅度 t 檢定結果表....................93 3.

(8) 表 4-4-1 總利益說與總銷售額說之組別(1)統計量......................................94 表 4-4-2 組別(1)之獨立樣本 t 檢定..................................................................95 表 4-5-1 總銷售額說與合理權利金說之組別(2)統計量....................…….....95 表 4-5-2 組別(2)之獨立樣本 t 檢定..................................................................96 表 4-6-1 總利益說與合理權利金說之組別(3)統計量..................................96 表 4-6-2 組別(3)之獨立樣本 t 檢定..................................................................97 表 4-7 模型(5.2)之實證結果表......................................................................9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Un. v.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自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企業組織或個人的獲利根源轉自於以關鍵知識為基 礎的無形資產。而無形資產之中,則以智慧財產為核心,因此,產業先進國家對 於智慧財產之重視自然非同一般。從高科技產業競爭管理實務的面向出發,在智 慧財產權利的運用策略裡,往往以專利訴訟作為干擾與防禦實體商品競爭的手 段,自此促成專利在現代商場上舉足輕重的地位。 另一方面,專利作為權利載具的特性,其維持與保護本質上仍繫於法制層面. 政 治 大 律規範的遵循、司法實踐時內部延伸的判斷傾向,甚至是法官個人的裁判立場, 立 之實踐,特別是司法機關作為權利的最終調節機關,其裁決方向,不論是既有法. ‧ 國. 學. 都影響了企業對於專利作為一種營運資產的認知態度。也因此,資誠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下簡稱 PwC)自 1995 年以來,即針對美國專利. ‧. 訴訟判決資料建立資料庫,作為判斷、分析專利訴訟趨勢、專利價值的實證基礎。. y. Nat. 我國作為全球高科技產業重點聚落,專利對廠商的重要性亦不得加以輕忽。. io. sit. 特別是,基於專利權之屬地主義、排他權等特性,在企業以本國作為主要競爭場. n. al. er. 域時,本國法制對於專利權的保護、救濟狀況,自然成為企業念茲在茲的主要關. i Un. v. 懷,直接影響到企業是否願意在我國進行研發、投資與交易專利的意願。. Ch. engchi. 有鑑於此,為了滿足企業在我國研發產銷、進行專利佈局的需求,我國遂於 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正式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下簡稱智財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亦於同日施行,採取全國一院制的方式,統一事務管 轄,將智財法院組織定位為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合一的高等法院, 以期解決傳統「司法二元制」的訴訟延宕問題,並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然而,對企業來說,專利的有效保障,需要的不僅是快速的爭端解決途徑, 損害賠償的範圍與程度,亦會是影響專利權商業價值的核心關鍵。也因此,如何 在訴訟中獲得較強的專利損害賠償保障,對於企業營運需求來說,即有深入分析 的必要。. 5.

(10) 目前我國學術上針對專利訴訟損害賠償的研究,在方法上主要著重於制度文 獻上的探討與個案性的判決分析,少數或以敘述統計的量化成果、問卷、訪談的 方式作為質性論述的輔助,但甚少直接採取資料編碼、設計虛擬變數的方式,以 推論統計進行損害賠償實證分析。相較於此,由於美國判決資料庫結構化的程度 較高,藉由統計資料進行分析的文獻報告亦相對為多,其呈現的研究面向亦與傳 統研究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PwC(2012)在 2012 年所提出的研究報告,針對 1995-2011 年間美 國專利訴訟進行分析後發現,合理權利金法為當前美國最主流的損害賠償計算方 法,合計之判賠金額囊擴了全美 80%的損害賠償金額;而在產業別的分析中,通 訊產業的損害賠償金顯著高於其他產業,顯示該產業的專利價值較強。. 政 治 大. 相對於 PwC 的敘述統計報告,Mazzeo, Hillel and Zyontz (2013)則藉由計量模. 立. 型的建構,將解釋變數分類為個案資訊(case information)、涉案專利資訊. ‧ 國. 學. (patent(s)-at-issue information)及訴訟資訊(litigation information)進行分析,有效解 釋了損害賠償 75%的變異量,進而得以解釋損害賠償的變動情形。該研究發現由. ‧. 聯邦控訴法院(court of Federal claims)、陪審團判定損害賠償金額、損害賠償計算. sit. y. Nat. 的方法、專利年限在樣本群的分級、被告公司是否上市、被告公司是否隸屬財星. io. er. 前五百大企業、是否為學名藥許可案件(ANDA)等變數與專利損害賠償判決的金 額具備顯著相關,證實專利損害賠償的範圍,除受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選用的. n. al. Ch. i Un. v. 影響之外,尚有其他影響因素。而上述之實證結果與發現,不僅足以作為分析專. engchi. 利制度運作境況的基礎素材,他方面亦可提供為企業衡量專利訴訟風險的評估基 礎,而有利於未來專利權的商品化。 也因此,考量我國近年來探討專利損害賠償範圍之文獻,其動機主要皆出自 於協助法院建構損害賠償範圍之立場,本研究為與之區隔,研究動機係從商業角 度出發,欲透過損害賠償量化模型的分析,使之作為專利訴訟之風險評估基礎。 是以,本研究將觀察訴訟中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選用,結合三組群組控制變 數,分析其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與判賠金額間之差距幅度是否具有影響力。. 6.

(11) 第二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高科技產業廠商在進行營運競爭時,其專利的質與量,實為其固孚競爭優勢 的關鍵所在。然而,即便企業所掌握之專利,具備量多質佳的優異特性,但專利 作為一種權利,若無良好的法制基礎作匹配,亦無法說服相關業者針對此項資產 進行資金的挹注。本研究動機從此商業角度出發,欲透過損害賠的量化分析,作 為專利權的風險評估基礎。因此,本研究擬探討之問題將分為下列三部分。第一 部分以判決之個案相關變數為群組(下稱個案群組),探討個案相關變數是否影響 判賠金額與請求金額間的差異。第二部分以涉案專利之相關變數為群組(下稱專 利群組),探討專利之性質等變數是否影響判賠金額與請求金額間的差異。第三. 政 治 大 討請求損害賠償範圍之選用,對判賠金額與請求金額間差異的影響。 立. 部分則為本研究之重點,以訴訟進行請求的相關變數為群組(下稱訴訟群組),探. ‧ 國. 學. 自民國 97 年智財法院設立後已迄五年,但以實證量化研究為主題針對智財 法院判決進行分析之文獻仍不多見。遠取國外專利權實證文獻(Mazzeo, Hillel and. ‧. Zyontz,2013)與國內著作權實證研究成果(劉孔中、謝銘洋、馮震孙,2012)以為. y. Nat. 進譬,皆指出涉訟個案之相關資訊,諸如涉訟當事人為自然人或法人、國籍等個. io. sit. 案變數,對法院判決之傾向在實證上有其影響,故本研究統整個案群組相關資. n. al. er. 料,分析個案相關變數是否影響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間的差距幅度,本研究遂產 生問題意識如下:. Ch. engchi. i Un. v. 壹、 專利判決中何種性質的當事人最常涉及訴訟?又涉訟個案當事人的相關變 數,與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間的差距幅度是否相關? 此外,根據實證研究成果指出,專利權利金之價值會隨著其所在產業之不 同,而有顯著之高低差異(PwC,2012),而不同的專利類型不僅在審查的標準上 有所不同,保護期間、授權範疇的差異,亦將影響到後續商業化的運用深廣,進 而影響專利之價值。因此,本研究蒐集相關專利判決後,不僅依照專利類型進行 分類外,原則上亦採用我國證交所產業分類之方式1,針對涉訟專利所實施的產 1. 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9 類產業別-7 月 2 日上線宣導手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official_document.php。然而,由於電子業的營運事 業範圍往往高度整合,相關專利跨產業運用情形頻繁,因此,本研究在分類上仍採取舊制分類 法,將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資 7.

(12) 業進行辨識歸類,建立本研究所欲分析的第二個群組問題: 貳、 專利判決中何種類型、產業的專利最常涉訟?又涉訟專利的相關變數,與 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間的差距幅度是否相關? 最後,近年來我國多有文獻著力於探討專利損害賠償數額認定方法及其影 響。其中,針對智財法院所採用的損害賠償額認定方法亦已有相當的統計資料, 證實當前智財法院採用的損害賠償額認定方法主要為總利益說、總銷售額說、合 理權利金說三種方法(吳靜怡,2011)。然而,由於相關研究僅針對法院採用判賠 方法的次數與其判賠金額進行量化統計,其研究主軸仍以質性研究為主,本研究 為與之區隔,將相關判賠方法歸類於訴訟群組內,包含於本研究所欲分析的第三 個群組問題:。. 政 治 大 參、 專利判決中,訴訟進行時所提貣的專家意見對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間差距 立 幅度的影響?專利判決中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採用,對請求金額與判. ‧ 國. 學. 賠金額間差距幅度的影響?. ‧. 本研究三大群組問題意識之產生,目的除希望藉相關群組變數的設定,以實 證方法分析當前我國針對專利權保障的實踐情形外,在群組問題流程順序的設定. y. Nat. sit. 上,則是希望能夠將當前智財法院的判決資料逐步予以結構化,自個案性質、專. n. al. er. io. 利特性到訴訟時進行的主張等群組分別編碼,進而使抽象的法制、程序規範,能. i Un. v. 夠倚賴結構化的實證資訊,勾勒出專利作為一項商業資產,其內部蘊含的訴訟風 險程度。. Ch. engchi. 而這一項需求,隨著我國於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的《產業創新條例》後 更顯迫切,特別是該條例第四章2,針對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 所進行的立法委託,由於當前各行政機關之間資料格式結構的不統一,進使建置 相關資訊服務帄台的規範目的在行政實務上有相當的困難。另一方面,由於各政 府機關所產出的資料,資料結構化程度不高,亦使同法第 13 條的評價資料庫建. 訊服務業、其他電子業合併歸類為為電子業。 2 產業創新條例第四章,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第 12 條:「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 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蒐集及管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資訊,並建立資訊服務系 統。政府應協助保護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並就具產業發展關鍵影響之技術或研究發展成 果等無形資產之運用或輸出限制,予以規範。」 8.

(13) 置要求3在執行上窒礙難行。凡此種種,都加強了本研究貣始時的初衷:希望藉 由結構化的訴訟資料整理,嘗詴建構量化專利訴訟風險的基礎憑依,為我國未來 智財評價的商業發展提供一絲助益。.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3. Ch. engchi. i Un. v. 產業創新條例第 13 條:「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 產、官、學代表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評價服務基準。二、建立評價資料庫。三、培訓評價 人員。四、建立評價示範案例。五、辦理評價推廣應用活動。」 9.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壹、 研究樣本之蒐集與篩選 本研究以民國 97 年智財法院設立後兩年內之所有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判決 為樣本,並以民國 97 年 9 月 19 日智財法院首件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案:「97 年度民專訴字 13 號」為第一筆研究樣本,最末筆研究樣本則為民國 99 年 9 月 30 日之「99 年度民專上字 14 號」,以求首末判決月份期間相對應之目的。研究 期間貣自 97 年 9 月 19 日終至 99 年 9 月 30 日,共計蒐集兩年 251 筆判決樣本。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分析各群組變數對損害賠償請求與判賠金額間差距幅度 的影響,故以侵權案件作分類標準,針對非侵權案件及侵權但不請求損害賠償之. 政 治 大. 案件進行剔除,篩選後之專利侵權求償案件樣本為 222 筆判決。. 立. 然而,由於其中內含 11 筆判決資料係以同一專利,經法院數次判決無效後,. ‧ 國. 學. 原告仍反覆向不同之被告提貣侵權訴訟而敗訴者,本研究將之歸類為無效樣本, 排除在樣本數之外,避免扭曲研究效果。. ‧. 另一方面,由於本研究主要係以智財法院判決所認定之判賠金額作為分析標. y. Nat. sit. 的。當第一審判決經上訴第二審法院,而上級法院廢棄原審意見後,本研究在此. er. io. 擬以上級審對下級審之拘束性,將第二審之認定事實作為終局之分析對象,避免. al. n. iv n C hengchi U 25 筆第一審判決進行剔除,以維護研究之品質。經上述流程過濾後,本研究分. 同一案件之兩筆判決資料產生矛盾情形。故本研究亦針對受上級審廢棄、改判之. 析之專利侵權求償案件合計 186 件。 貳、 自變數與應變數之設定 本研究以三種不同的群組變數,探討其與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與法院判賠 金額間差距幅度的關係。因此,實證模型中以當事人之請求金額作基準,就其與 法院最終判決之金額落差占當事人請求金額之成數,設定為請求差距幅度變數 (Variance)作為模型之應變數。解釋變數分別以三大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為虛擬 變數,並設定個案群組變數、專利群組變數及訴訟群組變數三組虛擬變數作為控 制變數,以分析其對損害賠償金額差距幅度之影響。. 10.

(15) 參、 研究方法的採用與範圍 為解決上開之問題意識,在研究方法的選擇上,本研究以實證研究方法為 主,針對我國司法實務上之智財法院第一、二審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判決,作為分 析判決結果與審理趨勢之樣本進行探討。惟受限於時間與資源,本研究所整理、 量化之樣本期間僅為兩年,並以收錄於法源法律網資料庫之案件者為限。 另一方面,由於本研究所探討之範圍,主要以司法機關的裁判為觀察對象, 在觀察的視角與現象的解釋上,自然也不能擺脫與既有法規範間的連結。是以, 本文亦將採用傳統之文獻分析整理法,針對專利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方法進行整 理,並分析其對實證結果的影響。.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Un. v.

(16)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受限於判決書之內容尚未有數碼分類化之資料庫編制,在樣本蒐集上 有較大的限制。若我國未來判決資料庫之建置能如美國 PwC 所蒐集之專利判決 資料庫一般,則後繼研究在探討相關內容時,或許能夠進一步檢驗本研究之立論 是否皆能成立,並延伸出新的發現。本研究之主要限制如下: 1. 本研究針對專利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分析,僅限於判決書內之揭露內容,而 未包括訴外和解等情況,因此在專利損害賠償金額的樣本蒐集上有其限制。 2. 本研究所蒐集之勝訴判決資料合計僅達 24 筆,樣本量不符合迴歸分析之大樣 本要求,因此在迴歸分析時,可能產生與真實情況有所偏差之實證結果。. 學. ‧ 國. 3.. 治 政 大 考量到勝訴判決中成立懲罰性賠償之案件量不多,基於計算、分析之簡便性, 立 本研究擴張解釋損害賠償之範圍,在計算損害賠償請求、判賠金額時,將 懲罰性賠償部分一併納入分析,因此在請求差距幅度變數之計算上,可能 會與真實情況有所偏差。. ‧. 4. 本研究實證模型中各主要變數皆來自判決書內所揭露之資訊,經本研究判讀. y. Nat. sit. 分類後而得。因此若本研究在判讀判決資料時有所缺失,本研究實證結果. n. al. er. io. 即可能存在誤差。. i Un. v. 5. 本研究控制變數之設計群組,係以 Mazzeo(2013)衡量美國專利訴訟判賠金額. Ch. engchi. 之研究內容調整而來。然而,我國司法制度與訴訟環境與美國有相當差異, 本研究以修改之框架來進行衡量,實證結果即可能產生誤差,亦為本研究 之主要限制。. 12.

(17) 第五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架構如下圖 1-1 所示,並進一步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內容包含本研究之動機,研究之問題意識與目的、研究方法 及範圍、研究限制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第一部分探討損害賠償範圍認定之相關文獻;第二部分 則為司法實務針對上述方法之操作情形,及其對於原告損失回復程度的影響;第 三部分則更進一步探討影響損害賠償判賠金額相關變數之實證文獻。 第三章為理論與假說之建立,將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理論加以建構後,進一. 政 治 大. 步形成本研究之假說,並依理論設計實證模型、決定三大群組變數之內容及樣本 之蒐集、區隔與過濾。. 立. ‧ 國. 學. 第四章為實證結果分析,首先依蒐集之判決資料為基礎敘述性統計分析,次 依據第三章所建立之各假說模型進行實證分析。. ‧.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研究擬綜合分析先前研究之發現、敘述性統計資料. n. al. er. io. sit. y. Nat. 與實證之結果,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Ch. engchi. 13. i Un. v.

(1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圖 1-1 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14.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探討專利損害賠償範圍認定之相關文獻;第二節探討 司法實務針對上述方法之操作情形,及其對於原告損失回復程度之相關文獻,建 立本研究關於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變數設定之理論依據;第三節探討在美國針對損 害賠償範圍之實證研究下,顯著影響損害賠償判賠範圍之變數,建立本研究損害 賠償判賠範圍與損害賠償請求確有差異之假說;最後一節則根據先前海外之損害 賠償判賠金額相關變數之研究成果,延伸至本研究之研究方法設計。. 第一節 專利損害賠償範圍相關文獻. 政 治 大. 壹、專利法損害賠償範圍之立法沿革. 立. 我國專利法始於民國 33 年 5 月 29 日,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總統華總. ‧ 國. 學. 一義字第 10000283791 號令修正公布之版本,修法已達 10 次4,而專利損害賠償 範圍之相關條文,則自民國 75 年版本修訂後,方有所變革,始具當前損害賠償. ‧. 計算方法之雛形。. y. Nat. sit. 75 年版本專利法損害賠償範圍之修正,主要係參照商標法第 64 條之規定,. n. al. er. io. 增訂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於專利法第 82 條,其規定為:「依前條請求賠償損害 時,得就左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Ch. engchi. i Un. v.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 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 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 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法院囑託專利局代為估計之數額。 除前項規定外,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 相當金額。」 4.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10.aspx?lsid=FL011249,專利法,修正條文,法源法 律網 15.

(20) 而後經 83 年、86 年、90 年、92 年等數次修法,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規範的 相關更迭,多在於法條條次、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適格範圍、消滅時效、姓名表 示權受侵害時回復名譽等部分進行修改,至於損害賠償計算範圍的變動,則主要 呈現在以下兩個層面: 一、 懲罰性損害賠償額的創造與提高:為配合專利的除罪化,專利侵害完全回 歸民事救濟程序,在政策上對應提高懲罰性損害賠償至三倍,以生嚇阻專 利侵權效果; 二、 刪除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損害賠償數額之規定:鑑於專 利權之價值,宜由市場機制決定,頇視各種物品類別,衡酌市場銷售狀況 判斷,非屬專利專責機關專業範疇;具體案件法院是否囑託鑑定及何人鑑. 政 治 大. 定,法院本得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辦理,並無規定必要;實務上亦無囑. 立. 託專利專責機關估計之案例,再以國際法例並無由專利專責機關為之法. ‧ 國. 學. 例;且 TRIPS 並未要求會員需有本款之規定,綜上,專利法修法刪除法院 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損害賠償數額之規定(吳靜怡,2011)。. ‧. 92 年通過之專利法版本自 93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期間經 97 年智財法院的. Nat. sit. y. 設立,沿用至 102 年 1 月 1 日,方為 100 年修正版本之新法所取代。而 100 年新. al. er. io. 法所修正之損害賠償範圍相關部分,除了在法條條次有相當的改變之外,相對於. v. n. 92 年版本之專利法,其主要變動呈現在以下三個面向上:. Ch. engchi. i Un. 一、 損害賠償之請求以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100 年版本專利 法第 96 條第 2 項); 二、 刪除總銷售額說(100 年版本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刪除),並增訂 合理權利金說作為專利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一種 (100 年版本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新增); 三、 刪除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100 年版本專利法第 98 條)。 由於本研究主要研究樣本係以台灣智財法院 97 年 9 月至 99 年 9 月之實證判 決資料為基礎,100 年新法所修正之條文於此樣本期間尚未施行,是以,本研究 以下針對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相關的討論,仍以 92 年版本的條文為依據。. 16.

(21) 貳、專利損害賠償範圍之法條規範與相關文獻 依 92 年版專利法(下簡稱專利法)第 84 條第 1 項,其規定為:「發明專利權 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 請求防止之。」 而同法第 85 條,則明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 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 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 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政 治 大.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 立. 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國. 學.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 賠償相當金額。. ‧.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 Nat. sit. y. 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n. al. er. io. 上開規定於新型、新式樣專利權受侵害時,依專利法第 108 條、129 條準用. i Un. v. 之,進可得知專利侵權案件主要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原則上係依專利法第 85. Ch. engchi. 條進行計算。另一方面,對應 75 年專利法版本所刪除之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 或專家代為估計損害賠償數額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規 定:「損害賠償之訴,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 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不違背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之範圍內,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 當機構估算其損害數額或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 金數額,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亦得命被告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 料,作為核定損害賠償額之參考。 第一項於違約金酌減之訴得準用之。」 17.

(22) 綜合上開條文,我國針對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在學說解釋上目 前可整理分類為以下六種,分別為:1.具體損害說。2.差額說。3.總利益說。4. 總銷售額說。5.酌定說。6.囑託鑑定說。7.合理權利金說(吳靜怡,2011)。本研究 以下就上述方法依序進行文獻回顧。 一、 具體損害說 依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文: 「…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 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明示專利權人得依民法 第 216 條請求損害賠償。而據民法第 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 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政 治 大 上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規定,於學理上稱之為具體損害說,其中民法第 立 216 條第 1 項所指「所受損害」又稱積極損害,係指既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 ‧ 國. 學. 生,以致減少之情形;而第 2 項所指之「所失利益」又稱消極損害,指本應增加 之利益,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不能取得之情形。. ‧. 然而,由於專利權屬無體財產權,當專利受侵害時專利權人的現存財產並未. y. Nat. sit. 因此減少,故無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積極損害的適用餘地;而針對後段消極損. n. al. i Un. 說方法的操作,在保障專利權人的層面上較為不利。 二、 差額說. Ch. engchi. er. io. 害的主張,則普遍因侵權行為與所失利益間因果關係的難以證明,致使具體損害. v. 依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 「…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 擇一計算其損害…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 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 額為所受損害。」 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所提出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學理上稱 之為差額說,為具體損害說的特例,其係於專利權人「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 其損害」時,為減輕專利權人之舉證責任與訴訟成本,而就其在侵害期間於市場 通常可獲之利益,扣除該期間實際所得之利益,將該差額視為專利權人之所失利 益(許忠信,2007)。 18.

(23) 然而,由於市場高度動態的特性使然,專利價值亦會隨市場之消長而有所變 動,致使「通常可獲之利益」與「實際獲得之利益」間之差額難以精確預測,在 舉證上仍造成專利權人相當之負擔(蔡明誠,1998)。 三、 總利益說 依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規定: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 益。」 此種計算方式,學理上稱之為總利益說,以侵權人之所得利益,扣除侵權人 因侵權行為所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替代專利權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衡量損 害賠償額之標準。. 政 治 大 得利益加以隱匿,致使專利權人難以證明侵權行為人所得之利益之數額;同時, 立 然而,蔡明誠(2004)指出,在實務上之侵權行為人多會就相關出貨證據及所. ‧ 國. 學. 李柏靜(2009)與許忠信(2007)亦指出,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所得之淨利,未必全 歸因於系爭專利的技術貢獻,淨利尚有可能來自於市場、管理機制及其他專利技. ‧. 術所提升的貢獻,如何精確計算系爭專利對於淨利的貢獻,都造成總利益法的操 作在實務舉證上的難處。. er. io. sit. y. Nat. 四、 總銷售額說. 依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 「…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 n. al. Ch. i Un. v. 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engchi. 此種計算方式,學理上稱之為總銷售額說,其計算方式雖有利於專利權人, 但對侵權行為人相當不利,以其作為計算專利權人所失利益之方法並非準確。然 而,林洲富 (2010)指出,侵權行為人之成本或必要費用因涉及非公開之私人交 易行為,專利權人若要提出相關事證將有一定的難度。此時,若將舉證責任倒置, 轉由侵權行為人提出相關事證,減免其損害賠償責任,應符合衡帄原則的要求。 然而,基於侵權人所得之利益未必皆來自於專利技術的貢獻,若將因侵權所 取得的全部收益皆歸於權利人,將有賠償過當的疑慮。是以,在 100 年版專利法 已將總銷售額說刪除,避免產生對權利人過度賠償的情形。. 19.

(24) 五、 酌定說 依專利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 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此種計算方式,學理上稱之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為英美法傳統下之制 度,其目的在於以超越實際損害數額之賠償金,制裁主觀惡性程度特別重大之侵 權人,與一般用以填補損害之補償性賠償金有本質上之差異。 然而,根據譚百年(2010)之實證研究,台灣智財法院歷年相關之判決結果, 在實務運作上成立懲罰性賠償金之案例不多。我國多數提出懲罰性賠償金請求之 案件,其判決結果往往連被告之侵權責任都未構成,即便構成侵權責任,法院判. 政 治 大 在產業政策上有其助益,但一方面與我國大陸法系國家之立法原則不符、他方面 立. 賠成立懲罰性賠償金之案件,亦不到兩成(17.78%)。也因此,雖然懲罰性賠償金. ‧ 國. 學. 因成效不彰,是以,在 100 年版專利法亦將酌定說刪除。 六、 囑託鑑定說. ‧. sit. Nat. 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y. 依 89 年版本之專利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法院囑託專利專責. al. er. io. 此種計算方式,學理上稱之為囑託鑑定之規定。然而,基於專利權之價值非. iv n C 得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辦理,並無另行規定之必要等原因,是以,92 年版之 hengchi U n. 屬專利專責機關專業範疇,而在具體案件中是否囑託鑑定及由何人鑑定,法院本. 專利法據此刪除囑託鑑定之規定。. 不過,囑託鑑定之功能實際上仍保存於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5及前揭之辦理 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規定,但由於鑑定僅是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即 便專利損害賠償數額已囑託專業機關鑑定,其鑑定之成果對法院並不生拘束性。 是以,法院仍頇針對鑑定報告之可信與否作心證判斷,並載於判決書之中, 然而實務上,以囑託鑑定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方法之法院並不多見,甚至未曾見於 智財法院之判決中(吳靜怡,2011)。 5. 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 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頇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除第 334 條及第 339 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0.

(25) 七、 合理權利金說 92 年專利法內文並無明定合理權利金此一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其理論之操 作當時多係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第 2 項: 「於侵害智慧財產 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 數額,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作為核定損害賠償額之參考」而導出。此項損害賠 償計算方法,後於 100 年版本之專利法增訂入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學理上稱 之為合理權利金法。 然而,由於上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地位非屬法律,合理權利 金法如何納入專利法作為計算方法之一,在學說上即產生多種看法。學者許忠信 (2007)指出由於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明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 政 治 大. 擇一計算其損害」 ,意指損害之計算未必需以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各款為限,而. 立. 包含其他計算方式的可能,由此導出合理權利金計算方式的法源依據。. ‧ 國. 學. 另一方面,李素華(2010)認為,基於專利排他權的特性使然,專利侵權人本 應先取得專利權人之授權,使得為製造、販賣、販賣之要約、使用或進口專利保. ‧. 護之發明,相關授權之潛在權利金收入,即屬於專利權人之所受損害或所失利. Nat. sit. y. 益,從而得自專利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文的具體損害說脈絡下,援用合理. n. al. er. io. 權利金作為計算賠償之方式。. i Un. v. 相對於此,李崇僖(2009)則認為若從法規範體系觀察,以美國專利法作為借. Ch. engchi. 鏡,美國專利法關於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係以所失利益(lost profit)為原則,另 以合理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作為專利權人之最低保障。也因此,應將合理權 利金放在不同請求權基礎的脈絡下進行理解,較為妥適。 然而,從實務判決的觀點出發,在實務上以合理權利金作為專利侵權損害賠 償之計算方法,其採取的脈絡除了以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之 外,或有以總利益說、具體損害說,甚至以外國立法例作為合理權利金之法理基 礎。是以,新修 100 年版專利法於第 97 條第 3 款參照外國立法例,增訂合理權 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規定,確立其計算損害賠償範圍之法源基礎,有利 於法院於判決時直接採用合理權利金法,並免除權利人另行尋求合理權利金法源 之舉證負擔。 21.

(26) 參、小結 實務上為避免原告在證明被告確實侵害專利權後,因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受 限,而需額外負擔訴訟上的舉證義務,造成其權益保障的不利益。也因此,上開 各種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適用,原告享有擇定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權利 (司法院,2009)。 然而,雖然上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眾多,但在實際訴訟時,當事人 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多未明確說明其計算損害賠償之方法係以具體損害說、差 額說、總利益、總銷售額說、合理權利金等方法中之何者為基準,而多概括的以 專利法第 85 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其可能的原因主要在於專利權人對侵權人的成 本及必要費用有舉證上的困難,設若侵權人不願主動提出銷售獲利、成本費用等. 政 治 大. 商業資料,則專利權人即難以在事前明確選擇其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立. 吳靜怡(2011)指出,雖然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 「當事人已證明. ‧ 國. 學. 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 , 然而從立法理由觀察,即便侵權人不願提出相關商業資料,. ‧. 但若損害數額在客觀上有證明之可能,且衡情無重大困難,而原告未為證明者,. Nat. sit. y. 則無本條規定之適用。也因此,多數法官儘可能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 al. er. io. 的適用,或以前揭各種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為基礎,輔助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 n. iv n C 對困難,在不援引民事訴訟法第 h 222 條的情況下,依同法第 342 en gchi U. 然而,由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範圍較其他有形財產損害賠償範圍在認定上相 條第 1 項6、第. 343 條7、第 345 條8之規定,若法院命侵權人提出專利侵權獲利相關書證資料, 在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時,法院得認定專利權人所提出之銷售獲利主張為 真正。藉此,當前實務在面對專利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舉證難題時,得以之作為 促使侵權人協助配合提供相關獲利證據的主要方法,以解決訴訟雙方在損害賠償 數額認定上的爭議。. 6.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第 1 項:「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 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7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3 條:「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 提出文書」 8 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 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22.

(27) 第二節 我國司法判決實證相關研究 我國先前已有相關研究 (陳怡妃,2006),針對專利訴訟司法判決實證上之 勝訴率、判賠金額占專利權人請求金額的比率(判賠率)進行敘述性質的量化統 計。在 97 年智財法院成立之後,亦有相關研究在內容上持續跟進與創新,不論 是新創損失回收率等量化指標(施志遠,2009)、研究期間的擴張及「各種損害賠 償範圍之採用比率」指標的新創(吳靜怡,2011),都使針對司法判決進行實證的 內容深度不斷茁壯(熊誦梅,2012)。本研究依據上述實證量化研究所發表的順序 作文獻回顧。 壹、 陳怡妃,台灣及美國專利侵害損害賠償與立法效力之探討,國立交通大學. 政 治 大.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立. 一、 研究成果摘要. ‧ 國. 學. 該研究首先依據 93 年度司法業務年報案件分析所載之資料加以彙整,發現 於 93 年度原告貣訴後最終所能獲得的非敗訴判決(勝訴案件與勝敗互見案件)比. ‧. 率高達 94%,進可推知我國法院一般對於原告權利之主張,在保護上相當周延。. sit. y. Nat. 相對於此,依照 93 年度司法業務年報案件分析所載之資料,針對專利相關. io. er. 訴訟原告的非敗訴判決比率則僅為 33.3%,對應於前揭一般民事訴訟的非敗訴判 決比率 94%,有相當的落差,引發該研究更進一步的分析。. al. n. iv n C 該研究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關鍵字「專利」進行搜尋,蒐集 hengchi U. 民國 88 年 8 月 1 日至民國 95 年 4 月 30 日間所提貣之專利侵權案件,並針對 母群資料依以下標準進行篩選: 1. 被告於前案中因故意、過失以原告侵害其專利為保全程序之申請,致原告遭 受財產上之損害。 2. 就程序事項所為之抗告。 3. 就濫發敬告函,涉公帄交易之相關案件。 4. 確認專利權存在不存在事件。 5. 附帶民事訴訟部份,因法院忽略刑事部份無罪,不得移送而移送,因而遭駁 回之案件。 23.

(28) 6. 被告保證其產品未侵害他人專利,原告買受、組裝、出售後,被訴外人控告 專利侵權之案件。 7. 不包括原告訴被告,而被告(專利權人)以原告侵害其專利,就此部分主張以 損害賠償抵銷原告之債權。 8. 不包括前訴原、被告以鑑定人之鑑定有故意或過失,提貣之訴訟。 9. 不包括外國取得之專利,於我國法院提貣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權利金。 10. 未補繳裁判費或不符貣訴程式,致訴不合法,被駁回之案件。 11. 訴訟救助。 12. 證據保全。 13. 約定權利金拒付。.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14. 補鑑定費用。. 15. 確認所有權歸屬之案件。. ‧. 16. 就專利侵害已和解並約定不再侵害專利後,就和解約定之違反,依和解契約. sit. y. Nat. 請求之案件。. n. al. er. io. 根據各法院所轄區域分類統計結果如下: 1. 台灣高等法院管轄上訴審之案件:. Ch. engchi. i Un. v. 總計案件數 111 個,非全部敗訴判決共計 35 個,原告請求財產損害賠償(不 含名譽損失、鑑定費用,下同)共新台幣 691,676,852 元,法院合計判決損害賠償 總額新台幣 92,145,617 元。 2.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上訴審之案件: 總計案件數 82 個,非全部敗訴判決共計 26 個,原告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共新 台幣 555,019,091 元,法院合計判決損害賠償總額新台幣 48,068,000 元。 3.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上訴審之案件: 總計案件數 41 個,非全部敗訴判決共計 11 個,原告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共新 台幣 128,120,795 元,法院合計判決損害賠償總額新台幣 11,610,441 元。 24.

(29) 4.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上訴審之案件: 總計案件數 22 個,非全部敗訴判決共計 4 個,原告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共新 台幣 1,426,013,139 元,法院合計判決損害賠償總額新台幣 958,529,064 元。 5.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管轄上訴審之案件: 總計案件數 1 個,非全部敗訴判決共計 0 個,原告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共新台 幣 5,100,000 元,法院合計判決損害賠償總額新台幣 0 元。 二、 該研究成果小結 該研究統計上述相關案件合計 257 件,原告獲得非敗訴判決者為 76 件,非 敗訴判決比率為 29.57%,合計法院判決總金額占原告主張總金額為 39.57%。扣. 政 治 大. 除掉極端值案件後,非敗訴判決比率為 28.79%,合計法院判決總金額占原告主. 立. 張總金額為 12.48%。. ‧ 國. 學. 該研究上開之統計範圍歷時甚長,帶來相當豐富的資料。此外,該研究雖在 制度文獻探討外,另行製作問卷調查企業廠商對上開數據之觀點,同時輔以質性. ‧. 訪談的方式深入探討訴訟代理人、法官對上開研究成果的實務想法,對專利訴訟. sit. y. Nat. 損害賠償額之研究,具有相當大的貢獻,但其所提出之關鍵二指標及各法院統計. io. er. 的量化數據,並未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作量化的連結,在損害賠償範圍量化研 究資料的處理上,恐有遺珠之憾。. al. n. iv n C 本研究整理該研究之關鍵二指標之量化方法公式如下: hengchi U. 公式 1.: 非敗訴判決率 . 全部或一部勝訴之判決數 總案件數. 公式 2.: 法院判決損害賠償占原告主張總金額  . 法院判決財產損害賠償金額(不含名譽損失、鑑定費用) 原告請求財產損害賠償(不含名譽損失、鑑定費用). 25.

(30) 貳、 施志遠,自美國專利改革趨勢論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認定,國立清華 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一、 研究成果摘要 該研究藉實證分析各法院判決之資料發現,在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選擇上, 多數的法院判決基於保障原告於訴訟上之權能,避免其因無法舉證損害而加重其 訴訟上之負擔,他方面基於民事訴訟法上,我國係以處分權主義為核心之運作模 式,是以,大多數的判決皆賦予原告有選擇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權利,而有利於 原告之主張(施志遠,2009)。 該研究自此發現出發,相對於先前陳怡妃(2006)的研究成果,其所探討的研. 政 治 大 結合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觀點,進一步設計量化指標的作法,對本研究帶來相當 立. 究範疇不僅在實證資料的蒐集、分類構面的細緻化上都有相當大幅度的成長,其. ‧ 國. 學. 大的啟發。. 該研究主要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蒐集民國 87 年 8 月 1 日至民國. ‧. 98 年 4 月 30 日間全國各地方法院及智財法院的專利判決資料,一方面除延續. y. Nat. 陳怡妃(2006)的勝訴率、判賠率指標研究內容予以拓展外,更從訴訟成本的觀點. io. sit. 出發,另行設定了「損失回收率」此項量化指標;他方面則針對上開各種損害賠. n. al. er. 償計算方法與涉訟專利類型在實務判決中的勝訴次數予以統計,計算出各種損害. i Un. v. 賠償計算方法與專利類型在實務勝訴判決中的所占比率,其主要量化研究成果整 理如下:. Ch. engchi. 1. 勝訴率指標: 全國各法院合計 498 件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勝訴之案件(全部勝 訴或一部勝訴者)僅 139 件,帄均勝訴率為 27.91%;其中以南投地方法院之勝 訴率為最高(50%),基隆、宜蘭、花蓮地方法院之勝訴率最低(0%),至於當時甫 成立之智財法院,其勝訴率為 26.67%,與全國帄均勝訴率相近。 2. 判賠率指標: 針對前揭 498 件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案件,全國帄均判賠率為 37.55%;其中 以雲林地方法院為最高(100%),基隆、宜蘭、花蓮地方法院之帄均判賠率最低 26.

(31) (0%);至於智財法院,其帄均判賠率為 51.23%,可推知相對於全國帄均判賠率, 智財法院對專利權人所提出之損害賠償金額,認定判賠之程度較高。 3. 損失回收率指標: 該研究從訴訟成本的觀點出發,設計損收回收率指標,反映專利權人在受有 損害的情況下,藉由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所可能獲得的賠償期望比率(勝訴率*判賠 率)。根據前揭 498 件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案件,全國帄均損失回收率為 10.48% (27.91%× 37.55%),其中以嘉義地方法院為最高(27.83%),基隆、宜蘭、花蓮 地方法院之帄均損失回收率為最低(0%);而智財法院之損失回收率則為 13.66 %,相對於全國之帄均損失回收率,智財法院對專利權人的保障程度較高。. 政 治 大 相對以各地方法院作為勝訴率分類的標準,該研究別出心裁另以涉訟案件的 立. 4. 各專利類型勝訴比率:. ‧ 國. 學. 專利類型作為訴訟勝率的分類標準,先行統計出上開案件中各種專利類型涉訟的 比率,發現發明專利涉訟率為 13%、新型專利為 73%、新式樣專利為 14%,進. ‧. 而計算其各種專利類型之勝訴率,發現新型專利勝訴率為最高(81%),新式樣專 利次之(12%),發明專利居末(7%)。該研究推論其原因來自於技術難度與專利侵. y. Nat. io. sit. 害鑑定難度攸關,致使技術層次較低的專利案件勝訴可能性較高。. n. al. er. 5.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率:. Ch. i Un. v. 另一方面,該研究依本章第一節所揭之各種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為分類標. engchi. 準,分別統計全國各法院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勝訴案件所採用的損害賠償計算方 法比率。其研究成果發現,在當時我國各法院實際上所採取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僅有「具體損害計算說」 、 「差額說」 、 「總利益說」 、 「總銷售額說」四者,其採用 比率以「總銷售額說」最高(40%),「總利益說」次之(38%),「具體損害計算說」 居後(18%)、 「差額說」居末(4%)。藉由此項發現,該研究推論我國實務判決中, 大多偏好以「侵權行為人之利益為標準」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之方法,而遠勝於「專 利權人所受之損害為標準」之制度。其原因可能在於對專利權人來說,藉由利用 侵權行為人之商業帳冊、其他同業利潤表來計算侵權行為人之利益,遠較具體證 明其自身所受之損害來的更為簡便。. 27.

(32) 二、 該研究成果小結 該研究上開之統計範圍不僅超過先前研究(陳怡妃,2006),更在量化指標與 細部的分類標準上有所創新,並結合制度文獻的解釋與探討,帶來相當豐富的資 料。然而,該研究設計在專利訴訟判決樣本的篩選上,並未提及其篩選過濾程序, 而在各項指標的統計上,亦未針對極端值情形加以處理,也因此,在相關比率的 呈現上,恐會產生扭曲效果,致使該研究的量化呈現帶有些許缺憾,進而提示了 本研究在相關指標設計方法上的改良方向。.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8. i Un. v.

(33) 參、 吳靜怡,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範圍-以美國及我國法為研究中心,兼論智慧 財產法院成立迄今之實證結果,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1 一、 研究成果摘要 該研究依司法院網站公務統計資料中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終結案件訴訟 種類」發現,自智財法院成立之後,全國各級地方法院終結之專利案件數量逐年 下滑,相對於此,智財法院所終結之專利案件則是逐年增長,進可推知在 97 年 7 月 1 日智財法院成立之後,該法院不論在形式或實質上皆產生了統一我國智 慧財產相關案件事權的功效,致使專利侵權案件高度集中於智財法院。也因此,. 治 政 大 進行我國專利訴訟損害賠償實證研究時,僅限縮在智財法院所終結之案件。 立. 考量到全國各地方法院因專利案件數量過少,目前已逐漸失其代表性,該研究在. 該研究透過司法院內網以「民專訴」為關鍵字,搜尋智財法院 97 年 7 月 1. ‧ 國. 學. 日至 100 年 10 月 31 日止,有關專利侵權民事判決書資料,並針對所搜尋之資. ‧. 料以下述標準予以過濾,並以敘述統計的方式分析智財法院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民 事一審判決之專利權人「勝訴率」 、 「判賠率」 、 「判賠金額大小」 、 「各種損害賠償. y. Nat. n. al. er. io. 1. 二審案件、. sit. 範圍之採用比率」等相關資料:. 2. 程序裁定相關案件、. Ch. engchi. i Un. v. 3. 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無關之專利案件、 4. 基於同一專利反覆貣訴之案件。 該研究實證分析之敘述統計成果如下: 1. 勝訴率指標:. 該研究搜尋司法院內網關於智財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共計 576 件,依前三項 標準過濾後進行分析的判決剩餘 250 件,專利權人勝訴率為 14%,敗訴率為 86 %。然而,考量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之規定,由於認定得撤銷之專利 並無對世效力,在系爭專利未經舉發而由智財局審定撤銷前,專利權人仍可就智 財法院於專利侵權訴訟中認定得撤銷之專利重複貣訴,致使勝訴率因此拉低,也 29.

(34) 因此,在作相關統計分析時,勢必頇以前揭第四項標準進行過濾。經上開標準過 濾案件,調整後之勝訴率為 16.99%,敗訴率為 83.01%。 不過,即便經過上開標準進行調整,相對於先前陳怡妃、施志遠所統計之全 國帄均地方法院勝訴率(26%~28%),該研究所統計出的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勝訴率 (約 17%)仍相對偏低,進而發現智財法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率有下降之趨勢。 2. 判賠率指標與帄均判賠金額: 相對於先前陳怡妃與施志遠的判賠率研究,主要著重在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 間比率關係的呈現,該研究考量到鉅額請求案件金額的勝訴會因其金額規模,而 對整體帄均判賠數字產生極強的扭曲效果,故在判賠率指標分析外,另將判賠金. 政 治 大 根據該研究,直接累計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之比率進行計算,智財法院之判 立. 額予以統計,並提供進一步的分析。. ‧ 國. 學. 賠率將達到 98.11%之高,與先前研究之內容有相當大的落差。其理由係源自於 上開判賠率數據的計算並未處理極端案件的影響,以智財法院 98 年度民專訴字. ‧. 第 22 號判-飛利浦訴巨擘案為例,飛利浦所請求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額即達 到 20 億元之高,並獲得法院的全部勝訴判決,順利取得 20 億元的損害賠償金。. y. Nat. sit. 然而,根據該研究所統計之判賠金額分布情形,多數專利侵權案件金額幾乎都在. n. al. er. io. 300 萬元以下(參照下圖 2-1),飛利浦訴巨擘案雖然僅係智財法院眾多勝訴案件. i Un. v. 之一件,但該案之判賠金額卻達到整體智財法院合計判賠金額之 98.6%。因此,. Ch. engchi. 為了避免判賠率指標的計算受到極端案件的扭曲影響,該研究針對判賠率的計算 方法予以調整,並重新整理請求、判賠金額資料如下圖 2-2。. 30.

(35) 政 治 大 圖 2-1 智財法院一審判賠金額分布情形 立 ‧. ‧ 國. 學.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圖 2-2 排除巨擘案後,智財法院一審案件請求、判決金額分布情形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該研究以勝訴個案之個別判賠率予以加總帄均,調整修正原先判賠率指標計 算方法所可能衍生的扭曲效果,並計算出智財法院調整後之帄均判賠率為 50.53 %。該數據相對於先前施志遠針對智財法院之統計成果 51.23%,雖有降低的趨 勢,但差異幅度不大;相較於先前陳怡妃、施志遠針對全國法院專利訴訟案件的 帄均判賠率統計資料(37.55%~39.57%),配合智財法院判賠率的中位數(45.16%) 及眾數(100%)等資料進行判斷,進可推論智財法院對專利權人提出損害賠償金計 算的認同度相對較高。. 31.

(36) 3. 損失回收率指標: 該研究延續施志遠(2009)所提出的損失回收率指標進行計算,發現智財法院 一審之損失回收率僅達 8.59%(16.99%*50.53%=8.59%),相較於施志遠針對全國 地院計算之帄均損失回收率 10.48%(27.91%*37.55%=10.48%)為低,雖然智財法 院之判賠率遠高於全國地院帄均值近 13%,但由於勝訴率相對低於全國帄均值近 11%,智財法院帄均損失回收率反而較全國地院之帄均損失回收率為低。 針對上開計算成果,該研究指出由於敗訴案件並無賠償可言,逕將勝訴率與 判賠率相乘,所得出之損失回收率概念在邏輯上並無法斷言智財法院對專利權人 之保護不周。特別是,該研究透過訪談四位智財法院法官後,整理智財法院勝訴. 政 治 大. 率相對較低的可能原因,發現除了法官專業化之理由外,尚有以下可能:. 立. (1) 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 ‧ 國. 學. (2) 被告提出專利無效性抗辯越來越普遍、 (3) 專利工程師或專利權人說明書撰寫不當、. ‧. (4) 專利權人未依專利法第 79 條規定為專利標示,致難以舉證被控侵權人有故. Nat. sit. y. 意或過失、. n. al. er. io. (5) 專利審查官或審查人員,囿於人力、物力、時間、語文能力等條件不足之窘. i Un. v. 境,致未能廣泛檢索得知前案,導致誤為核發專利、. Ch. engchi. (6) 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和解比例不高、. (7) 侵權案中已認定無效之專利,同一專利權人仍不斷濫訴、 (8) 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未能證明被告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9) 我國仍以新型專利占大宗,專利品質不佳,容易迴避設計等等。 從此訪談成果理解,智財法院勝訴率相對較低之理由並非僅有法官專業化此 一因素。是以,該研究指出「損失回收率」之計算方法僅具參考性質,而不能以 此斷為認定智財法院對於專利權人之訴訟保障較為不利。 4. 各專利類型在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下的判賠率: 該研究結合先前施志遠(2009)針對不同專利類型之勝訴率指標與採用之損 32.

(37) 害賠償計算方法予以拓展,依專利類型分類並結合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分析智財法 院一審之判賠率,發現以下資訊(參照下圖 2-3): (1) 發明專利在不同方法下之判賠率:總利益說 55%、總銷售額說 75%; (2) 新型專利不同方法下之判賠率:總利益說 56%、總銷售額說 35%、合理權利 金說 33%; (3) 新式樣專利在不同方法下之判賠率:總利益說 58%、總銷售額說 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er. io. sit. y. Nat. 圖 2-3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專利權人勝訴之不同專利類型判賠率. al. iv n C 較高,但針對發明專利,總銷售額說不同於其他類型專利下之判賠率 hengchi U n. 承上述分析成果,該研究指出在不同類型的專利下,總利益說之整體判賠率. (27%~35%),而大幅提升至 75%,遠高於其他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所採用之情形。 針對此部分差異,該研究推論其原因可能來自於智財法院面對進步性較高之發明 專利,較願意認同專利權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主張。 5.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率與判賠率: 相對於施志遠(2009)所統計的全國各地方法院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比 率,以「總銷售額說」最高(40%),「總利益說」次之(38%),「具體損害計算說」 居後(18%)、 「差額說」居末(4%)之結果,該研究發現在智財法院一審判決之中, 主要採用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則以「總利益說」為最高(50%),「總銷售額說」 次之(36.76%), 「合理權利金」居末(13.24%)。至於在全國地方法院曾經採用過的 33.

(38) 「具體損害計算說」、「差額說」,在智財法院一審判決統計結果則均為 0 件,相 關統計資料詳參下圖 2-4:. 政 治 大. 圖 2-4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採用率與判賠率. 立.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 國. 學. 該研究指出,由於具體損害計算說及差額說在適用上一方面有難以舉證的困 難,他方面若將侵權人之銷售量逕認定為專利權人所減少之銷售量、或以市場上. ‧. 通常預估獲利與實際獲利間的差額,作為界定侵權人因侵權所應承擔之責任範. al. er. io. 幅減少具體損害計算說與差額說的適用情況9。. sit. y. Nat. 圍,在因果關係的推定上稍嫌粗糙。據此,智財法院或基於此等原因,而選擇大. n. iv n C hengchi U 件判決之中,或以原專利法具體損害說、差額說之相關條文重作解釋、或以辦理. 相較於此,雖然當時 100 年版專利法尚未修正通過,然而,智財法院已於數. 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為依據、或以外國立法例判決、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操作解釋,將合理權利金法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範圍的方法。對此, 該研究指出,即便當時合理權利金法尚未規定於 92 年版之專利法,但合理權利 金法實質上已成為審判者偏好的使用方法之一,進可推知 100 年版本專利法修法 新增之合理權利金法,係為滿足實務操作上之具體需求。 另一方面,該研究以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為判賠率的分類標準,發現總利益 說之判賠率最高(56%),遠高於整體案件帄均判賠率,總銷售額說次之(45%),合 9. 該研究統計期間智財法院僅有一件二審上訴案件構成具體損害計算說的例外:99 年度民專上 字第 53 號判決;至於差額說的例外,在二審上訴案件則僅有兩件,分別為:98 年度民專上字第 65 號及 99 年度民專上字第 50 號判決。 34.

(39) 理權利金則居末(33%),相關統計資料詳參下圖 2-5:. 圖 2-5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採用不同損害賠償範圍之判賠率. 立.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吳靜怡,2011. 該研究指出,由於總利益說之計算係建立在專利權人以同業利潤標準或自己. ‧ 國. 學. 實施專利之經驗,先行扣除侵權產品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成果,舉證可信度相對 來說較高,判賠率因此亦為提升。. ‧. 相對於此,總銷售額說雖然請求金額較大,但在舉證上由於只有在專利權人. Nat. sit. y. 已證明侵權事實,而侵權人又拒為提出其銷售獲利資料時,法院才可能逕認專利. al. er. io. 權人主張之全部損害為真,而判給專利權人主張之全部損害賠償金額。也因此,. v. n. 總銷售額說個案判決的判賠率分布相當極端,致使其加總之帄均判賠率落於總利 益說之後。. Ch. engchi. i Un. 另一方面,法院在選擇「參酌」與「不參酌」授權先例的情況下,原則上對 於合理權利金的判賠率有相當大的影響,由於目前合理權利金判決相對較少,當 「不參酌」授權先例等例外狀況發生,將致使個案判賠率大幅降低,進而拉低合 理權利金法之帄均判賠率。 二、 該研究成果小結 該研究一方面承繼了勝訴率、判賠率、損失回收率等量化指標進行分析,他 方面在統計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專利類型的類別採用比率時,同時連結分析 其針對上開量化指標的影響。也因此,雖然該研究之資料蒐集期間相較於先前陳 怡妃、施志遠的研究為短,但該研究不論在過濾程序的設計、極端值資料的調整 35.

(40) 與處理、量化分析的廣度與深度及與質化分析的連接,都有相當關鍵的突破,進 而帶給本研究相當大的啟發。 不過,該研究雖以敘述統計的方式將實證量化指標與不同分類變數(諸如專 利類型、不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加以連結,但其對資料後續的解釋方式主要仍 以質化為主,並未以推論統計的方式處理佐證,致使該研究的量化呈現仍稍有不 足,進而留給本研究相當的延伸探討空間。.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6. i Un. v.

(41) 肆、 熊誦梅,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台灣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檢討與展望,月旦 民商法雜誌第三十八期,2012 一、 研究成果摘要 該研究依智財法院統計室之資料,檢視智財法院成立至今,貣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合計四年之各類判決實證資料,以敘述統計之方 式呈現智財法院「各類型案件所占比率」 、 「專利有效性抗辯之成立比率」 、 「案件 維持率」 、 「折服率」與「勝訴率」等相關資料,並以專業之法律素養,分析台灣 智財訴訟制度之現況與發展前景。 該研究實證分析智財法院審理資料之敘述統計結果如下:. 政 治 大. 1. 智財法院訴訟類型、案件類型與涉訟案件類別:. 立. 該研究搜尋智財法院統計室之資料,發現四年來智財法院合計收案 6,214. ‧ 國. 學. 件。智財法院訴訟類型之組成主要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者,其中 以民事訴訟收案比率最高(51%)。次從案件類型的角度進行區分,則發現專利案. ‧. 件不僅為智財法院最主要之案件類型(32.4%),亦為民事訴訟中最常出現的案件. y. sit. io. al. er. 訟案件類別。. Nat. 類型。而在專利類型案件中,則以侵權爭議類別為最高,為智財法院最主要的涉. v. n. 表 2-1 智財法院訴訟類型之收案情形. Ch. engchi. i Un. 資料來源:熊誦梅,2012. 37.

數據

表 2-11  各產業涉訟專利分布情況
圖 2-7  各年度損害賠償金額帄均數與中位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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