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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學教師評鑑實施現況與困境

《大學法》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教師評鑑組織、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 施等,以達到大學自主自治的精神,各校為因應《大學法》的修訂,紛紛擬定教 師評鑑相關辦法,評鑑制度得以依照各校發展特色與屬性彈性調整,本研究藉由 彙整現行公私立大學教師評鑑辦法,希冀對目前國內各大學之教師評鑑現況有更 深入的瞭解,同時並進一步探討現行大學教師評鑑所可能遭遇的困境。

壹、我國大學教師評鑑實施現況

本研究以東吳大學教學資源中心於 2007 年 11 月所發表的「目前國內一般大 學網頁所見教師評鑑相關辦法」為依據,彙整目前國內一般大學之教師評鑑辦法 概況,詳見附錄五及附錄六,以下統整相關研究資料以及本研究之比較分析,針 對國內大學的相關評鑑內容整理如下(吳佩真、張民杰,2007;吳清山、張佩韻,

2007;楊智穎、蘇竟同、陳怡芬,2007):

一、評鑑目的

2005 年 12 月 13 日《大學法》完成修法並於 20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通過,

將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的規定法制化,使大學教師評鑑邁入新的里程碑,法 條中明文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 務成效進行評鑑,做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 參考。」各校依《大學法》之規定擬定教師評鑑辦法,並在評鑑辦法第ㄧ條開宗 明義訂出教師評鑑辦法之目的。例如,國立嘉義大學及台灣師範大學各在該校《教 師評鑑辦法》及《教師評鑑準則》第ㄧ條中訂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 務之專業品質與水準之評鑑目的;國立中山大學與德明科技大學則提出教師評鑑 目的在於提升教師專業能力,增進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輔仁大學則強 調專任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績效責任;國立台中教育大學與國立台 灣大學則是將輔導功能涵蓋於服務層面之下,以提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 與服務水準為目的。

以上觀之,我國大學進行教師評鑑是基於提升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大 構面的水準,提升大學價值,並以績效評估為依歸,做為人事決策及獎懲的參考。

二、評鑑內涵

(一)評鑑規準 1.評鑑項目

綜觀各校的教師評鑑辦法中所明訂的評鑑項目,大學教師評鑑的範疇大致分 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面向,清華大學、台灣師範大學、臺北大學、聯合 大學、東海大學等校即於教師評鑑辦法中敘明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與 輔導四個面向;部分大學則將服務與輔導合併為一個面向,成為教學、研究、服 務暨輔導三個項目,例如東華大學、暨南大學、花蓮教育大學等;除此之外,部 分大學則未將輔導列入,或將輔導一項涵蓋於服務層面之下,其評鑑項目分為教 學、研究、服務三項,例如政治大學、台灣大學、中興大學等。各校除了以《大 學法》所明訂的四項評鑑範疇做為各校的評鑑項目以外,部分大學依其性質,將 其他與學校發展特色有關之重要項目納入該校之教師評鑑的項目中,例如台北藝 術大學及台灣藝術大學分別將展演和創作納入評鑑項目中、亞洲大學則增加了專 業發展進修一項、國立體育學院明訂訓練和競技為教師評鑑的重要項目。

2.比例分配

各評鑑項目的明確性或標準從研究、教學、服務至輔導逐項遞減,整體而言 大學多偏重於研究項目的成果,此部分也可由學校所定免受條款中觀察到,學校 多以研究成果為免受評鑑的條件(吳清山、張佩韻,2007)。然而近年來教師的 教學成效已漸漸受重視,各校之發展分為所謂教學型大學以及研究型大學,教學 和研究的比重分配在許多大學內已漸漸達到平衡,例如佛光大學規定教師評鑑的 比例分配為教學績效(40%-50%)、研究績效(30%-50%)、服務績效(10%-20

%),東海大學規定各項比重為教學(20-60%)、研究(10-60%)、服務(10-30

%)、輔導(10-60%),長庚大學則針對教師的不同發展給予不同的比重分配,

分為「教學型」與「研究型」,其中研究型教師之評量,教學佔 30%,研究佔 60

%,服務佔 10%。教學服務型教師之評量,教學佔 60%,研究佔 20%,服務佔 20%。由上述分析可知,現今大學對教學績效益加重視,漸漸打破過去「重研究 輕教學」的現象,使兩者漸漸達到平衡,然而相對於教學愈受重視,服務與輔導 成效之權重依然較低。

評鑑項目的比例分配方式,少數大學採取統一規劃比例的方式辦理,例如世 新大學於該校之教師評鑑辦法中明文規定「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輔導 與服務,三項目之比例佔總分之 40%、40%和 20%」。但多數大學於教師評鑑辦 法中皆明訂授權給各教學單位(院、系或所)得以依各單位教師之實際情況於規 定的範圍內訂定各評鑑項目之百分比權重。有些大學則依教師之個別差異予以分 組,針對各組調整評鑑項目的百分比,例如長庚大學以及義守大學將教師分為「研 究型」與「教學型」兩類,兩者在教學、研究以及服務項目上之百分比皆有所差 異。除此之外,部分大學更直接授權受評教師得以於設定的範圍內自選各項目配 分比例或提出數種配分方案提供教師選擇,例如輔仁大學、大同大學、國立體育 學院、靜宜大學等。

(二)評鑑實施方式 1.評鑑對象

近九成以上的學校在教師評鑑制度規劃上,評鑑對象著重於專任教師的評 鑑,甚至有些學校強調「有支薪之專任教師」才需要接受評鑑,而少數未支薪的 專任教師,則排除於評鑑對象之外或由各學院自行規定是否接受評鑑。

各校專任教師除了依規定需定期接受評鑑之外,若符合各校所訂立之某些特 殊條件則可以免受評鑑。綜觀國內各大學的免受條件,教師在教學或研究有卓越 表現、服務年資或年齡達某ㄧ門檻以上,可排除於評鑑的規定,其中多以傑出研 究表現為要件,如獲選院士、教育部學術獎、國家獎座、國科會傑出研究獎、獲 邀為國外著名大學獎座教授等。在教學方面,則以獲得校內教學績優獎項肯定之 教師得享有免接受評鑑的權利,其他如服務輔導等方面,亦需有具體卓越表現,

經校內三級教評會通過者,得列為免受評鑑的條件之一,以平衡偏重研究的情 形。至於年齡與年資方面的免受規定,部分學校亦明訂於免受條件之列,例如中 山大學規定年滿六十歲者、交通大學規定六十歲以上且已通過至少一次評量或曾 符合其他免評量條件、政治大學規定教師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者得 予免受教師基本績效評量;然而對於以服務年資以及年齡做為免受條件之規定,

部分學校因受質疑,已考慮要廢除此規定(楊智穎、蘇竟同、陳怡芬,2007)。

2.評鑑頻率

在教師評鑑實施頻率方面,近四成的大學依照教師的職別—講師、助理教 授、副教授、教授,而有 3-5 年的差異,近五成的大學則採取訂定統一評鑑年限,

其年限為 1-5 年不等,其中大約三成的私立大學規定每年皆進行一次教師評鑑,

以確保教師在各方面的表現水準。近七成以上的大學則針對新聘教師另外規定其 評鑑時程,並且依各校的相關辦法辦理,通過後使得續聘,如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與彰化師範大學針對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師,就其聘任後一至二年期間於各方面 之績效訂定考核標準,以認定是否續聘。

3.評鑑組織

目前各大學負責進行大學教師評鑑的單位主要以教師評審委員會居多,《大 學法》提到為打破目前大學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僵化的架構,強化教師評審的功 能,未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由大學自行決定,經校 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然而大部分學校的評鑑組織目前多分為三級,分別 是校級、院級和系(所)級,至於評鑑層級分為一級、二級或三級則各有設計。

少部份學校則於教師評鑑辦法中明文規定另外成立專責組織,如中興大學成立院 級教師評鑑小組、台灣海洋大學成立院級教師評估小組等。或者將評鑑的責任及 權力下放給各所屬的學院自行辦理,如台灣大學、中央大學、中華大學等。

因評鑑組織的不同,評鑑成員也有差異,如中興大學的教師評鑑小組的組成 需包含三分之一以上校外專家,中山大學的教師評鑑委員會則規定校外專家需有 四到六人,教師評鑑組織明訂校外人士的參與,有助於提高該評鑑組織的客觀 性。然而大部分大學並未針對教師評鑑設立專責單位,以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同 時肩負教師評鑑的工作,優點是可避免委員過多的情形,但因為大學教師評鑑對 象多是校內教師,包括教授,若同時辦理教師評鑑恐有發生「球員兼裁判」之嫌,

為提高評鑑的公正與客觀性,部分學校於教師評鑑辦法中明訂教師評鑑委員之迴 避條款,俾利評鑑工作的進行。

4.評鑑方法

目前除了少數學校詳列教師評鑑的方式以外,如台灣師範大學、致遠管理學

院與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敘明教師評鑑方法包括「系(所)院評鑑、教師自評、教 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高雄師範大學規定以「教學檔案、學生教 學滿意調查表或教學觀察等多元途徑進行評鑑」,九成以上的大學並未於該校的

院與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敘明教師評鑑方法包括「系(所)院評鑑、教師自評、教 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高雄師範大學規定以「教學檔案、學生教 學滿意調查表或教學觀察等多元途徑進行評鑑」,九成以上的大學並未於該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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