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1 年教育部召開「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作成「規劃教師評 鑑制度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的重要結論後,教育部即積極研議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模式,並於 2006 年擬定「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進行試辦。而地方政府方面,全面性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推行首推高雄市 政府,自 1999 年 8 月發布「高雄市國民小學推行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計畫草案」
開始,進行協助各校依校務發展特色,建立校內教師教學評鑑指標之工作。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已然成為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教育重要政策之一。本節主要探討 我國教師評鑑實施現況,說明教育部及率先啟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地方政府 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規劃實施現況。
壹、教育部的規劃與實施現況
自 1994 年 4 月「四一0教改行動聯盟」提出制定教育基本法、落實小班小 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四大訴求,喚起全民教改共識,隨後行政 院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 年 12 月完成「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提出教育鬆綁、帶好每個學生、暢通升學管道、提升教育品質、建立終身學習 社會做為教育改革的基本方針。其中,教育品質的提升一直是教育改革眾所矚 目的焦點,國民中小學教育品質的提升,更是受各方所囑目。
2001 年教育部為檢視近年來教育改革行動方案執行成效,召開「教育改革 之檢討與改進會議」,會中議題貳:「提升中等以下學校師資水準」之子題二:
「改善教師聘任制度與教學環境」即提出建立教師評鑑機制,改進現行考績制 度之討論題綱。大會並作成規劃教師評鑑制度,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的重要結 論。準此,教育部經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教師、行政機關代表於 2002 年 9 月 3 日召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考核、專業評鑑與績效獎金制度改進 方向」工作小組進行研商,並提 9 月 9 日全國教育局長會議討論,獲得規劃方 向之初步共識。另於 2002 年 9 月 11 日與全國教師會協調會議協談有關「教師 權益與教學品質合理化」相關議題,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考核、
專業評鑑與績效獎金制度改進方向」取得共識。復依據 2003 年 9 月 13、14 日 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與建議事項,於 2006 年擬定「教育部補助試辦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茲將教育部實施計畫重點分述如次。
一、計畫目的:在 95 年「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中,
揭櫫教師專業評鑑的目的在「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
提升教學品質」。96 年計畫中增列「增進學生學習成果」一項。
二、主責單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國教司負 責規劃辦理各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事宜;而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試辦事宜。
三、辦理方式:強調於自願原則下,採鼓勵學校申請試辦;試辦學校教師亦 依自願方式辦理。
四、工作組織: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 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負責訂定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辦理輔導、
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而試辦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負責推動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工作。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務 主任、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則改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其人數及 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試辦計畫;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五、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
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六、評鑑方式:分為教師自我評鑑、校內評鑑二種,自願參與試辦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之教師應每年接受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一次。
(一)教師自我評鑑: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我評鑑檢核表,填 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二)校內評鑑(他評):由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 期或不定期評鑑。評鑑實施時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
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採教學觀 察實施時,由校長召集,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必要時得加 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所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七、經費運用: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採專款專用。各縣 市政府經費補助之額度,原則依申請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校數 及教師人數計。另針對教學輔導教師部份,每輔導一名教師,得酌減原 授課時數二節課,減授節數所需之代課鐘點費,得由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八、申請與審查:
(一)試辦學校應研擬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 請縣市政府主管教育機關申請試辦。而各縣市政府應設置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 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等五項指 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並應研擬各縣市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試辦計畫,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 請教育部複核。教育部則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審查各縣市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試辦計畫、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及相關資料,依審 查結果及經費狀況,擇優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二)96 學年度參與試辦並訂有參與人數門檻,初次申請試辦學校參加教師 比例須達 40%或 20 人以上,96 學年度續辦學校必須 95 年參與試辦教 師取得初階證書比例達 50%以上,且 96 年參加教師比例達 40%或 20 人以上。
九、試辦學校配合事項:
(一)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 及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和訓練。
(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 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三)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肯定和回饋;對於個別教師 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對於整體性教師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 進修機會。
(四)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或教學有困難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 導教師予以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輔導方式等 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五)經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認定為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 一個月內,由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與之共同規劃其相關輔導協助 成長計畫並進行複評。
教育部並預計該試辦計畫試辦二至三年,每年檢討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 是否繼續辦理;實施成效將作為教育部主管單位評估全面辦理教師專業評鑑之 參考依據。為使教師專業評鑑工作得以順利推動,教育部亦於 2006 年 3 月起,
分別於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及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宣導研習」、進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才培育規劃與後設評 鑑計畫、研擬「試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宣導手冊」。第一年參與試辦學校 共計 17 縣市,涵蓋 16 所高中職及 124 所國中小,教育部並委請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進行方案評鑑,透過文件分析、諮詢會、焦點團體 訪問及問卷調查,瞭解中央、地方級學校層級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適切情 形,檢視方案推動準備工作、推動方式與流程、評鑑實施、支援系統等實施情 形,評估方案達成計畫目的之程度、參與者滿意度、全面推動之可行性等,以 提出具體建議作為計畫修正及全面推動的參考。該方案評鑑獲致初步結果摘述 如下。
一、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宣導方面,不管是教師或行政人員方面,多數 傾向獲得充分宣導與資訊。
二、培訓課程參與人次最多者為「初階評鑑人員研習」,有 69.75%的教師與 83.90%的行政人員已參加。
三、在評鑑規準方面,44.9%由學校自行編選、54.7%的老師參與學校評鑑規 準的制定。
四、試辦學校評鑑內容層面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為最高,佔 92.4%。
五、評鑑雖採多元方式,惟仍以「教師自評」最高,「教學觀察」與「教學檔 案」次之。
六、評鑑人員以「評鑑小組安排校內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擔任」居多。
七、評鑑時間方面,教師完成自評(含準備教學檔案)部份以 0-3 小時為最多、
教學觀察時間以 1 小時為最多;學校行政人員平均花費 95 小時在推動方 案的行政業務上,甚至多達 200 小時。
八、學校與教師部分反應最常遭遇的困難,皆以「相關人員參與的時間難覓」
為最高、其次為「工作負擔太重,影響正常教學」。學校解決困難的方式
為最高、其次為「工作負擔太重,影響正常教學」。學校解決困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