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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既有建築節能改善涉及之法規探討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一節 我國既有建築節能改善涉及之法規探討

既有建築物節能改善所涉及之相關法規,主要為建築外殼隔熱性能 部分,改善完成後除須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外殼隔熱性能之 要求外,對於既有建築物進行屋頂隔熱、屋頂綠化、外遮陽與戶外遮棚 等改善措施時,尚需考量相關法令之限制,包括屋頂部分需考量屋頂承 載力是否足夠支撐各項改善措施之載重,外遮陽與地面戶外遮棚需考量 是否計入建築面積及是否突出建築線與地界線等,至透水鋪面及窗面玻 璃貼附隔熱膜等,則無涉建築相關法令,檢討說明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築外殼隔熱性能之要求

由於台灣地區屬於亞熱帶*1氣候,主要用電以空調冷房為大宗,故 整體建築耗能相對較歐、美、日等溫帶*2

例如美國佛羅里達州對屋頂的隔熱性能規定約為台灣的 3.3~7.8 倍,對外牆的隔熱性能規定約為台灣的 4.0~6.9 倍,中國華南對外牆的 隔熱性能約為台灣的 2.3 倍,對屋頂的隔熱性能約為台灣的 1.0~1.2 倍 地區國家低很多,加上我國營 建業者為了節約成本,通常不會特別施作外殼隔熱。因此我國歷次在檢 討修訂外殼節能法規時,常因顧慮民間營建習慣與投資效益,對建築外 殼隔熱之相關基準,相較其他歐、美、日乃至中國等位處溫帶之國家低 很多。

1:亞熱帶是地球上的一種氣候地帶。一般亞熱帶位於溫帶靠近熱帶的地區(大致 23.5°N-40°N、

23.5°S-40°S 附近)。亞熱帶的氣候特點是其夏季與熱帶相似,但冬季明顯比熱帶冷,最冷月在攝 氏 0 度以上。

2:由南回歸線至南極圈,以及北回歸線至北極圈附近的中緯度地區。每年的平均氣溫大多在攝氏 20 度到 0 度之間,例如美國、德國、中國、日本等。

等,故相對之下我國建築之居住環境較易有悶熱而不舒適的情形。為此 我國經多次檢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建築外殼耗能相關規定,其中 關 於 屋 頂 隔 熱 性 能 部 分 , 已 要 求 屋 頂 之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 值 應 低 0.8W/m2

水平投影面積 HWa 條件

‧k。

另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 80 度之屋頂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積 HWa 大於 1.0 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 HWs 應低於下表之基準 值 HWsc。但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不在此限。屋頂透 光天窗日射透過率 HWs 之基準值如表 2-1 所示。

表 2-1 屋頂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 HWs 之基準值

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基準值 HWsc

HWa<30m2 HWsc=0.35

HWa≧30m2且HWa<230m2 HWsc=0.35-0.001×(HWa-30.0)

HWa≧230m2 HWsc=0.15

計算單位HWa:m2 ; HWsc:無單位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 關於建築物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不 得大於 0.25。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之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 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3則應低 於表 2-2 所示之基準值:

3:窗平均遮陽係數=外遮陽係數 Ki × 玻璃日射透過率ηi

表 2-2 外牆及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節能基準值

5:窗平均熱傳透率 Uaf(Average Fenestration U Value)係所有建築立面開窗部位熱傳透率之平均 值。

表 2-3 空調型、住宿類、學校類及大空間類等建築之節能基準值

6:建築物外殼耗能量 ENVLOAD[KWh/(㎡.a)],係為維持室內環境之舒適性,建築物之單位外周 區空調樓地板面積全年冷房顯熱負荷量。計算公式詳見各類型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7:建築外殼等價開窗率 Req,是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之透光部位,經標準化日射、遮陽及通 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外殼等價開窗率 Req=(Σ窗面積 Agi × 各方位日射修正係數 fk × 開窗部位外遮陽修正係數 ki × 開窗部位通風修正係數 fvi) ÷ 外殼 總面積 Aen。

8: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Average Window Solar Gain)簡稱 AWSG [kWh/(㎡ .a)],係除了屋頂部 位以外之建築物所有透光部位開窗表面之平均日射取得量。計算公式詳見各類型建築物節約能 源設計技術規範。

上述各節能指標中,「空調型建築」的 ENVLOAD 指標屬於目前最 先進的「建築外殼耗能指標」;「住宿類建築」的 Req 與「學校及大型空 間類建築」的 AWSG 兩種指標屬於「綜合熱性能指標」;而其他類建築 的屋頂隔熱 Uar 值與日射取得率則屬於最簡單的「部位熱性能指標」。

這些均依據其耗能比重、操作簡易度與建築專業人員之專業要求度,而 作的分類規範系統。

二、既有建築節能改善所涉相關法令分析 1、屋頂設計載重法規說明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 10 條、第 16 條之規定,屋頂 綠化部分係屬活載重,故屋頂綠化之活載重以不超過規範屋頂單位活載 重即屬安全範圍。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 17 條所附建築物 構造之最低活載重規定: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版之用途而不同,

不得小於表 2-4 所列;不在表列之樓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

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

表 2-4 建築物樓地板之最低活載重規定

樓地板用途類別 載重(公斤/

平方公尺)

一、住宅、旅館客房、病房。 200

二、教室。 250

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及固定座位之

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300

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固定座位之集

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400

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看臺、操練場、

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樓梯與公共走廊。 500

六、倉庫、書庫。 600

表 2-6 外遮陽及戶外遮棚之法規分析

4、上述改善措施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限制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

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 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 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故於公寓大廈加裝屋頂隔熱、屋頂綠化、外遮陽及戶外遮棚等,應符合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三、綜合檢討與執行方式說明

1、有關屋頂隔熱(含屋頂綠化)部分

原則上無需申請建築執照即可自行施作。其中屋頂隔熱因單位面積 重量較輕,並無超過法規設計活載重之疑慮,故實務執行應無問題。惟 屋頂綠化若施作型式或範圍、深度較大,涉及屋頂荷重疑慮時,建議可 比照屋頂加裝太陽光電設施之處理模式,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 項執照標準第 6 條規定,由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

就個案建築物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文件,以確保結構安全。

2、有關外遮陽部分

原本應採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方式辦理,但實務上既有建築物加裝 遮陽版因屬外牆附置物,各地方政府多已另就此類附置物訂有簡化管理 的措施或規定(例如僅須報備列管即可),實務上應可執行。惟需注意 不得妨礙逃生避難要求,若既有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仍需符合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另遮陽版突出防火間隔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圖例規定,應採用不燃材料。

3、有關戶外遮棚部分

其類似走廊或騎樓概念,依現行建築法規仍須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 積率。至於可否放寬免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部分,因戶外遮棚之留設涉

及當地縣(市)政府之都市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議題,建議由各地方政府 視當地環境需求,於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中,明定戶外遮棚免 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之條件,較為妥適。至有關既有建築物增設外遮陽 或戶外遮棚,後續如有納入執行,建議可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進一步邀 集地方政府研議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