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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框式施工架 CNS 與日本規定之比較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52-72)

第三章 框式施工架構造標準與測試標準之探討

第二節 我國框式施工架 CNS 與日本規定之比較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中的框式施工架規定大致與日本 JIS 規定相同,除了比較我國 CNS 與日本 JIS 以外,本研究還多比較日本假設工業會的規定,其中選擇施工架主架、水平踏 板、三角托架一同比較其差異性,而選擇這三種構件的主要原因為,施工架主架為本體受力 最多之部位,主架如果遭受破壞,施工架整體必定破壞;而水平踏板為施工人員所立足之 處,其穩定度關係著施工人員之安危,踏板不穩定,施工架整體再穩定,也都於事無補;再 者,施工架中的三角托架,是為了讓框式施工架立足之平台,其重要性也不在主架之下,不 穩定的三角托架撘配上再穩定的施工架,其效果還是為零,所以三角托架的乘載力也是我們 值得去重視的。以下本研究將比較在 CNS、JIS 與假設工業協會的不同:

一、水平踏板之比較:

(一)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中規定水平踏板必須要有工作用板 料,長向撐材,短向撐材及金屬扣鎖,除此之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如圖 3-19 所示):

1. 須為將工作用板料,長向撐材及短向撐材焊接而成者,或以彎折加工等將工作 用板料及長向撐材成為一體後焊接於短向撐材者。

2. 若為 2 個以上之工作用板料時,其間隙須在 30mm 以下。

3. 寬度須在 300mm 以上 500mm 以下,長度須在 1850 以下。

4. 若為鋼板製工作用板料時,其厚度須在 1.1mm 以上。

5. 金屬扣鎖須在工作用板料或短向撐材之四角隅用焊接或鉚釘接合者。

6. 若為單板型之金屬扣鎖時,其厚度須在 7.2mm 以上。

7. 金屬扣鎖須具有防止由立架橫材浮起之防脫落鉤。

8. 金屬製之工作用板料,須施以止滑之措施。

圖 3-19 CNS 之水平踏板 (圖片來源:CNS 鋼管施工架)

(二) 日本 JIS:日本 JIS 規定之水平踏板之規範大致上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致,以下 是日本 JIS 之規定條例(如圖 3-20):

1. 須為將工作用板料,長向撐材及短向撐材焊接而成者,或以彎折加工等將工作用 板料及長向撐材成為一體後焊接於短向撐材者。

2. 若為 2 個以上之工作用板料時,其間隙須在 30mm 以下。

3. 寬度須在 240mm 以上 500mm 以下,長度須在 1850 以下。

4. 若為鋼板製工作用板料時,其厚度須在 1.1mm 以上。

5. 金屬扣鎖須在工作用板料或短向撐材之四角隅用焊接或鉚釘接合者。

6. 若為單板型之金屬扣鎖時,其厚度須在 7.2mm 以上。

7. 金屬扣鎖須具有防止由立架橫材浮起之防脫落鉤。

8. 金屬製之工作用板料,須施以止滑之措施。

圖 3-20 JIS 之水平踏板 (圖片來源:JIS8591)

(三) 假設工業會:日本除了 JIS 有法規來規定水平踏板之外,另外還有民營機關自己成 立的假設工業會來做驗證,以下是假設工業會以 JIS 為基準所制定的兩種規格水平 踏板 FP2418、FP-4818,假設工業會是根據 JIS 所規定之水平踏板寬度 240mm 以 上到 500mm 以下的規定來設定這種兩水平踏板,其規格如圖 3-21、3-22 所示:

圖 3-21 FP-2418

(圖片來源:日本假設工業會)

圖 3-22 FP-4818

(圖片來源:日本假設工業會)

以上兩種水平踏板所使用的夾具都是使用自動扣鎖的夾具,此夾具具有自動扣鎖功能,

可自動夾住鋼管施工架,跟台灣所使用之防脫落鉤相比,可以避免在拆除水平踏板時,讓施 工人員有夾傷之可能,而且施工較方便。如圖 3-23 所示:

圖 3-23 自動夾具之掛鉤 (圖片來源:日本假設工業會)

CNS 與 JIS 之差別在於踏板寬度,CNS 為 300 ㎜~500 ㎜,JIS 為 240 ㎜~500 ㎜,而假 設工業會所制定出的寬度很明確的就只有 240 ㎜與 480 ㎜,假設工業會會制定出寬度 240 ㎜

的踏板目的在於填滿施工架的空隙,防止施工人員墜落。而在踏板長度方面 CNS 與 JIS 並 無差異,在假設工業會則定為 1773 ㎜,比日本 JIS 的 1850 ㎜小,而在間隙方面 CNS 與 JIS 都為 30 ㎜以下,假設工業會則將踏板完全鋪滿,但也相對加重了踏板重量。其詳細之比較 如表 3-4:

表 3-4 CNS、JIS 與假設工業會之比較

CNS JIS 假設工業會

寬度 300 ㎜~500 ㎜ 240 ㎜~500 ㎜ 240 ㎜、480 ㎜

長度 1850 ㎜以下 1850 ㎜以下 1773 ㎜

間隙 30 ㎜以下 30 ㎜以下 無

二、先行扶手框之比較

(一) 中華民國相關標準規定:

目前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中,對於先行扶手框並無相關規定,只有在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第十九、二十條與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三十六、二百二十四、二百二十五、

二百八十一條中有提到在高處及開口部分等有墜落之虞應設置安全護欄,如表 3-5 所示:

表 3-5 中華民國相關規範

規範條例 法規依據

勞 工 須 知

1.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 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 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 雇主為前項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 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 標準第十 九條

尺 寸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高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

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

規 格

杆柱等構材。

2. 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1)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2)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3)腳趾板寬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一公分以上,並密接 於地(或地板)面舖設。

(4)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間距不得超過二公 尺。

3.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 三.八公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4. 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5.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 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 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6.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7. 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嚴禁堆放任何物料、設備。

但護欄高度超過物料堆放高度九十公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8. 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地,且杆柱之間距不得 超過 一‧五公尺。

(2)網應確實固定於上、中欄杆及杆柱。

(3)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4)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標準第二 十條

使 用 須 知

雇主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

1. 具有堅固之構造。

2. 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 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3. 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4. 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

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 規則第三 十六條

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5. 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分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 置平台一處。

6. 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 平台一處。

7. 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 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防 墜 須 知

1.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 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 護措施。

2.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 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 規則第二 百二十四 條

1.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 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 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2.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 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 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 規則第二 百二十五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 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 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 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 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 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 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 規則第二 百八十一 條

(二) 日本相關國家標準規範:

1.以下為日本先行扶手框之相關規範:

表 3-6 日本相關規範

規範 法規依據

1、對高度在二米以上的工作場所、開口部等、工人 有墜落之虞處,應圍起扶手,圍牆等必須設置。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五百十 九條

1、關於鋼管施工架使用的鋼管,應符合日本工業規 格 A 八九五一(鋼管立足處)的鋼管規格(以下稱

「鋼管規格」。)如果不符合該規格,使用的材 質,抗拉強度必須是三百七十牛頓平方毫米以 上,其厚度必須是外徑的三十分之一以上。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第五百六 十條

由於在營建業的死亡災害裡面,墜落的死亡災害占 全體的約四成,這四成裡面,由於施工架的墜落死 亡災害佔著約兩成,是最高的比例。因此,厚生勞 動省,為有效防止施工架墜落災害等的有效的對 策,制定「手摺先行工法的方針」。

1、根據遵守勞動安全衛生關係法令的同時,也按照 本方針進行,此一方針作為防止在建設工程發生 墜落等公共傷害的方法。

2、適當設計:

施工架設計載重需考慮自重,裝載負荷,風力,

水平力等。按照施工架最大載重及其構造及材 料,決定工作平台的最大裝載負荷。

3、手摺先行工法徹底實踐:

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在工作平台邊未放置扶手框的 時候,不可進行施工架上的作業。

厚生勞動省「手摺先行工法的 方針」

2.日本 JIS 中規定先行扶手框的規範標準:

(1)適用範圍:此規格適用於工作地板高度超過地面 2m 的立足處所使用 之扶手框。

(2)以下是扶手框各部位名稱及其用途,如表 3-7 及圖 3-24:

表 3-7 JIS 規定先行扶手框之相關名稱

名稱 用途 下圖表示號碼

上部結 構

為先行扶手框最上層之扶手,保持工作者的平衡和掛

著防止墜落、滾下、跌倒的安全帶的地方。 1

下部結 構

在先行扶手框的上部結構和作業床中間設立的部份,

防止從作業地板和上部結構的間隙中墜落、滾下 2

支撐 支撐著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的的地方 3

固定處 固定先行扶手框及施工架之金屬零件等等。 4

圖 3-25 先行扶手框各部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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