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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登革熱疫情的防治政策

2011 年 3 月登革熱防治工作指引中指出,早年曾在 1915、1931、1942 年發生三次的全島性登革熱流行;1942 年的流行約有六分之五人口(500 萬)感染,之後沉寂將近 40 年,於 1981 年屏東縣琉球鄉發生第二型登 革熱流行,而臺灣本島於 1987、1988 年在大高雄地區爆發登革熱流行後,

除臺北縣中和市(1995 年,179 例)、臺中市(1995 年,8 例)、臺北 市(1996 年,10 例)三次發生於中北部外,其他各次流行均發生於高雄 縣市、臺南市及屏東縣居多,且這些地區均已出現共三至四型之登革病 毒流行,並曾發生登革出血熱病例。而 2002 年較大規模的登革熱疫情與 1988 年相似,乃延續前一年疫情之跨年流行。由於登革熱防治經驗的累 積及相關單位的努力,自 2002 年以後未再出現大規模的流行,2007 年的 流行疫情主要集中於臺南市(1459 例),2008 年於臺北地區亦發生局部 流行(臺北市 20 例、臺北縣 12 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登革熱境外移 入病例逐年攀升,2010 年境外移入病例達 304 例,創 10 年來新高。而經 基因親緣性分析顯示,每年流行之病毒株均與當年東南亞病毒株相近,

可見東南亞登革熱疫情日趨嚴重,境外移入病例逐年增加,登革病毒侵 入臺灣的相對危險性也隨之提高。臺灣歷年來流行情形如表 2-1 所示:

表 2-1 1987 年至 2010 年台灣地區登革熱病例數

表 2-1(續 1)1987 年至 2010 年台灣地區登革熱病例數

表 2-1(續 2)1987 年至 2010 年台灣地區登革熱病例數

孳生源清除為登革熱防治之根本,唯有確實清除孳生源才有可能阻 斷本土登革熱流行,因此平時就應做好所有積水容器之清除與管理工作

,動員各級衛生、環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及社區民眾,積極加強環境 衛生管理,防止登革熱病媒蚊孳生。縣市政府應完成轄區空地、空屋、

公園、地下室及其他重要病媒蚊孳生地點的清查,並逐一列冊管理,隨 時增減資料,表冊應知會村里(鄰)長,請其定期巡查列管地區病媒蚊孳 生情形及孳生源清除情形,衛生環保單位亦應定期巡查列管地區之病媒 蚊孳生源及孳生源清除情形,尤其人口密集區域之巿區,對於空地、公 園、市場及大樓積水地下室等易產生孳生源之處,更須加強注意。

(四)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

每月定期建立病媒蚊資料,並持續監測、掌握病媒蚊生態,當監測 到轄區內登革熱病媒蚊密度偏高時,通知相關單位及村里(鄰)長動員進 行孳生源清除工作,並加強衛教宣導,改變住戶製造孳生源的行為,以 降低登革熱發生之風險。以苗栗縣竹南鎮為例,目前於每年 6-11 月須調 查 6 個里/月,每里抽查 50 戶,每月調查戶數為 300 戶;而每年 12 月份 至隔年 5 月調查 3 個里/月,每里抽查 50 戶,每月調查戶數為 150 戶。

在調查之過程中,若村里(鄰)長能配合衛生、環保單位相關人員進入社 區調查可以協助與民眾溝通協調,避免工作人員遭到拒絕。

二、 緊急防治策略

當臨床醫師發現疑似登革熱病例必須立即通報,我國第二類法定傳 染病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必須於 24 小時內通報至傳染病通報系統 告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必須接獲登革熱疑似病例 36 小時內儘速完成疫調及噴藥,可避免疫情之擴大。

(一)疫情調查:

衛生局在接獲疑似病例通報後,應儘速於 24 小時內完成疫情調查及

社區診斷,並依調查結果分析疫情狀況,藉以發現可疑的感染地點,使 得之後的防治工作更有效率。若評估病例病毒血症期已在臺灣,除了調 查社區是否有其他疑似病例外,應於該病例發病 11 天後,再針對其病毒 血症期間活動地點的接觸者中,例如家人、同事、住家周圍半徑 50 公尺 之鄰居、曾拜會或相聚之親戚朋友等進行擴大調查,有疑似症狀者,均 採取血液檢體送驗。

(二)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與查核:

衛生單位接到疑似病例通報,對於病例居住地、工作地,其他可能 感染地點及在病毒血症期間停留達 2 小時以上之地點,應立即進行病媒 蚊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工作,並於 48 小時內完成。實施的範圍原則上以病 例可能感染地點或病毒血症期間停留地點(如工作地、社區活動中心、

學校、補習班)為中心,儘速對周圍至少 50 公尺之每一住家戶內外進行 地毯式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工作。

(三)衛教宣導:

衛生單位在接獲疑似病例通報後,應儘速至可能感染地點或病毒血 症期間停留地點附近之住家或場所加強實施衛教宣導。衛教宣導策略重 點在於使民眾知道當地疫情狀況,了解登革熱之防治方法及加強自我保 護,並配合衛生及環保單位清除廢棄容器、積水容器及孳生源也讓民眾 知道當地登革熱疫情。當地衛生局(所)可定期發送當地登革熱疫情訊息 給當地村里(鄰)長,由村里(鄰)長透過口頭通知、張貼公告或以廣播方 式通知民眾。

(四)社區動員:

登革熱需要全民共同參與,全民動員防治登革熱,才能徹底清除孳 生源,並達到有效遏止疫情之目標。當疫情發生時,僅依靠政府單位之 防疫人員,並不足以因應疫情。因此,衛生局(所)可整合社區中可動員

之各類組織,如健康、環保及文化等社區營造工作,責由鄉鎮市(區)公 所負責動員督導,以村里為動員單位,由村里(鄰)長負責,協同社區內 居民及相關組織團體,配合辦理以下工作:

1.發動志工及村里(鄰)長,指導社區民眾加強容器減量及清除孳生源。

2.發動社區志工至村里、鄰內住家、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辦理認 識病媒蚊孳生源及其清除方法等示範教學活動,並立刻就地演練,帶領 參與人員查核室內及戶外孳生源。

3.發動轄區內各村里之「村里滅蚊隊」,請其協助加強查核及列管轄區 空地、空屋及乏人管理之公共設施(巿場、地下室、水溝、停工之工廠)

等重要孳生源地區,並參與衛教宣導及清除室內外之孳生源。

4.利用集會、學校活動、園遊會及各種場合,加強辦理登革熱防治衛教 宣導活動,藉由輕鬆活潑的方式加強宣導孳生源清除理念,促使社區民 眾配合主動進行容器減量及清除孳生源。

(五)輔助性的成蟲化學防治措施

登革熱防治策略,以清除孳生源及容器減量為主,噴藥為輔助措施,

並儘量限縮噴藥,建議防疫單位於進行強制孳生源清除後,依相關資料 綜合研判後,經評估有必要時才實施成蟲化學防治措施。且在實施同時,

仍應積極動員社區民眾進行容器減量及澈底落實孳生源清除工作,方能 有效遏止疫情擴散。

由以上可以得知,針對登革熱疫情,不論是平時或是緊急疫情發生 時之防治策略,都是需要第一線社區村里、鄰長之協助配合。研究者工 作於第一線衛生單位多年來深深感覺到不論是在平時社區衛教宣導、動 員、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及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若有里、鄰長 的協助,因為是熟面孔又是社區之意見領袖,民眾對於衛生單位工作人 員之身分較不會質疑,配合度也較高,如此有助於調查工作的進行。甚

至在疑似疫情發生時,除了疫情調查及病媒蚊積水容器清除外,需要深 入社區每一戶進行室內外噴藥;若是確診個案,更需要深入社區進行抽 血採檢,龐大之工作量,如果有里、鄰長帶頭號召、協助及引導,例如:

緊急召開說明會之民眾訊息傳達、發放社區噴藥通知單、利用社區廣播 器宣導及召集警戒區民眾抽血等,對於講求時效性及機動性的疫情處理 上必定較能事半功倍。

第三節 健康信念模式與自我效能的應用

一、健康信念模式

健康信念模式(Health Belief Model)於 1950 年代被提出,根據社會心 理學理論及 Lewin 的場域論設計而成,為解釋健康維護行為而提出的研 究架構模式,是現今公共衛生及衛生教育學者常用的健康行為模式。健 康信念模式是以價值期待理論(Value Expectancy theory)為基礎,運用 動機及認知來預測及說明和健康有關的行為,後來也被應用疾病行為及 病人角色行為(Rosenstock,1974;Becker,1974)。而陳曉悌、李怡娟、李汝 禮(2003)也指出健康行為模式是經由個人認知的角度觀察其信念與行為

,以描述關於個人之健康行為及其影響因素,來預測及說明與健康有關 的行為,是現今衛生教育及公共衛生學者常用的健康行為模式。

健康信念模式認為個人對疾病的罹患性和疾病的嚴重性認知是提供 行為的動力。而行動利益與行動障礙的比較衡量,將會影響個人的行動 選擇;若能加上行動線索的刺激,則會提升個人採取健康行為的可能性。

該模式認為,個人採取防治性健康行為的相關因素受兩方面影響:一是 個人對特定結果所賦予的價值;二是對某一種行動能否達成的可能性評 估。該模式如圖 2-2,包含了五項要素:自覺罹患性、自覺嚴重性、自覺 行動利益、自覺行動障礙及行動線索。

(一)自覺罹患性(perceived susceptibility to an ill-health condition):指個 人主觀的評估自己罹患某種疾病的可能性或機率。

(二)自覺嚴重性(perceived seriousness of the condition):指個人覺得罹患 某種疾病後的結果是否具嚴重性,該疾病是否會引起死亡、殘障等,及 其對心理、社會關係上或家庭方面的影響。

(三)自覺行動利益(perceived benefits of specified action):指個人對欲採 取之行動是否能預防或偵測疾病、維持個人健康或減少因疾病導致不良

後果等利益性的主觀評估。若利多於弊,則可能採取行動。

(四)自覺行動障礙(perceived barriers to take that action):指個人對所欲 採取的行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礙評估。若弊多於利,則較不可能採取

(四)自覺行動障礙(perceived barriers to take that action):指個人對所欲 採取的行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礙評估。若弊多於利,則較不可能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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