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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美、英、日三國預算審議制度之比較

以下就與預算審議制度與運作密切相關之事項,包括憲政體制、

委員會組織與運作、黨團制度、幕僚機構、債務問題、以及預算資訊 等,進一步比較分析如下:

憲政體制與國會預算審議制度

美國為一典型之總統制國家,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總 統不但是國家之元首,亦為行政部門最高首長,國會採參、眾兩院制,

共同行使立法權。美國聯邦政府預算須由參、眾兩院分別審查通過,

如參、眾兩院審查意見不一致時,則成立兩院協調委員會,研商解決 爭議,並做成報告,經參、眾兩院通過後始完成預算審議程序,惟國 會通過之預算,總統得以否決權反制。

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內閣制國家,首相及內閣閣員由國會議員擔 任。國會分為上、下議院,下議院議員由選舉產生,負責法案及預算 之審理,掌有實權,上議院議員由社會顯要及貴族後裔等擔任,財政 法案由下議院先行審議,經三讀通過後送上議院審議,上議院對財政 法案雖可進一步修正,但必須得到下議院的同意,所享權力較為有限。

日本根據日本國憲法,為議會內閣制國家。國會為國家權力之最 高機關,並為唯一之立法機關。首相由國會多數議決,國會由參、眾 兩院組成,參議員及眾議員均由選舉產生。依日本國憲法規定,預算 應先向眾議院提出,眾議院擁有預算優先審議權,眾議院通過預算決 議後,須將預算決議送交參議院審議,如遭參議院否決或修正,須舉 行兩院協議會,以解決爭議,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依眾議院決議實 施。而參議院收到預算決議後須在三十天內完成審議,如於三十日 內不為議決時,眾議院之議決即成為國會議決而生效力。

我國憲政體制既不屬於總統制,亦非內閣制,部分政治學者稱之 為「半總統制」,亦有認為係以總統為中心的「雙首長制」,行政院長 由總統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預算案必須

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佈,才算完成法定程序,成為「法 定預算」。

委員會組織與運作功能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設置 22 個及 24 個各種委員會,其中在 預算審議分工上,最重要者為預算委員會及撥款委員會,分別負責預 算案之授權決議及審核預算撥款法案。委員會是法案審查的主要階 段,其成員係依國會議員之政黨比例分配,反映出政黨黨團意志與院 會多數的生態,同時委員會主席享有資深以及專業上的崇榮地位,其 代表性以及專業性使得委員會法案審議的結果受到院會多數與黨團 的支持,委員會享有較高的決策效力。

英國下議院常設委員會因審議不同法案之需要而臨時成立,法案 審查結束即予以解散。財政法案中具有爭議性、重要性及無先例的條 文等交由下議院的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體委員都可以參加,其餘的條 文則交由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進行細節的討論及逐條 的審查。

日本參眾兩院各設有各種功能之委員會,國會採「委員會中心主 義」,整個預算審議權是在預算委員會主導下進行,委員會的人數按 政黨在國會席次比例分配,依預算審查需要再分為數個小組委員(分 科會)審查,預算委員會整理審查結果後,向眾議院提出報告,並由 院會進行記名表決。因此,預算委員會在預算審議過程中居關鍵角色。

我國立法院設有 12 個常設委員會,分別負責各相關單位之預算 審查工作,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提送預算委員會彙整草擬書面報告,提 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惟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常於黨團協商時 被推翻或修正,委員會在預算審查過程中欠缺權威性與專業性。

黨團制度與預算審議

美國民主黨與共和黨在國會參、眾議院都設置有由全體黨籍議員 組成的黨團會議,但政黨組織鬆散,國會議員享有甚大的獨立性,且 美國國會委員會才是專業審查預算與政策辯論的主要場所,而非仰賴 政黨協商以解決預算審查之爭議。

日本各政黨內設有「國會對策委員會」,以掌握國會議事狀況,

並與其他政黨進行預算案或法律案之交涉協商事宜,但日本國會預算 審議主要是由預算委員會主導下進行,黨團協商非處理預算審查爭議 之主要機制。

我國立法院預算審查過程中,為促使議事和諧,提升預算審議效 率及解決預算審議爭議事項,將黨團協商制度予以法制化,致常造成 委員會審查結果被黨團協商結論所翻案,形成黨團協商的重要性凌駕 於委員會之上。

國會幕僚機構與預算審議

美國預算審議一大特色為配置相當龐大的專業幕僚單位,包括國 會預算局、國會研究服務處、審計總局、科技評估局、國會圖書館等,

尤其是國會預算局配置約二百三十多名專業人員,其職責在提供國會 議員在預算審議時所需之有關財政、預算與計畫等政策議題之分析與 替代方案的選擇,以及對經濟趨勢之客觀的、適時的、超黨派的分析,

俾作為國會在預算審查決策之參據。

英國國會之幕僚機構為院務諮議委員會,屬於議長顧問機構,其 下分設「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選任委員會」及「財務與服務委員 會」,主要功能係使國會議事正常運作。在議員助理方面,因英國國 會每年補助每位議員聘用國會助理的金額十分有限,所以一般議員只 聘用一、兩位助理或是合聘,因此英國國會預算審議,並無設置專業

的幕僚單位以協助國會審議預算。

日本國會設置的幕僚機構包括:議院事務局、常任委員會調查 室、法制局及國會圖書館,惟上述機構係為國會議事運作之輔助單 位,日本國會亦未設置協助預算審議的專業幕僚機構。

我國國會之協助預算審議之專業幕僚機構,主要為立法院預算中 心,主要係辦理關於中央政府預、決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 事項。

政府債務問題與預算審議

美國 1985 年平衡預算及緊急截留控制法、1987 年平衡預算及緊 急截留再確定法、及 1990 預算強制法均規定國會預算局的任務,須 為控制預算提出評估報告,包括為國會及預算管理局準備各種假扣押 報告(sequestration reports),就私人救濟法案中直接支出、收益及公 共法案或共同決議提出評估報告。1997 年平衡預算法,亦規定所有 的預算決議案必須以五年為期,估計五年內須減少 2700 億元的支 出,以確保到 2002 年聯邦預算能達到平衡。2004 年支出控制法同時 約束國會與行政部門對支出加以控制,以抑制聯邦政府支出的成長。

顯示美國聯邦政府債務問題,不但行政部門須遵守上述法案規定,國 會在審議聯邦政府預算案時亦須檢視其執行情形。

英國、日本及我國政府債務問題,對國會審議政府預算尚無具體 影響。

預算資訊之取得便利性與公開透明

美國「聯邦政府陽光法案」要求政府必須將預算儘可能公布,預 算內容細化至每一個具體支出專案,且以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預算 資訊取得便利性高且公開透明,不但國會議員可隨時取得,納稅人亦

可瞭解政府稅收的運用情形。

本文在蒐集各國國會預算審議相關資料過程中,也深切感受到 美、英、日等國家在網站公布預算內容,從預算案全文,審議經過等 資料,內容相當完整充實。而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但預算書編製 內容簡化,行政院主計處網站所公布之預算資訊亦僅有總表,相關預 算明細資料付之闕如,預算資訊之公開及透明度,與美、英、日等國 差距甚大。

預算籌編過程中,國會參與程度

美國於 1993 年訂定「政府績效及成果法」,規定各機關於擬定 五年策略規劃書時,必須與立法部門進行協商討論,並要求各機關 所提出之正式策略規劃書文件中,須說明與國會協商討論的結果。

顯示美國國會在行政部門籌編預算時參與程度甚高。

英國執政黨國會議員於行政部門籌編預算時,可提供建議意 見,以供內閣參採。

我國立法院或立法委員在預算籌編過程中,並未有如美、英二 國國會之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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