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 1993 年訂定「政府績效及成果法」,規定各機關於擬定 五年策略規劃書時,必須與立法部門進行協商討論,並要求各機關 所提出之正式策略規劃書文件中,須說明與國會協商討論的結果。
顯示美國國會在行政部門籌編預算時參與程度甚高。
英國執政黨國會議員於行政部門籌編預算時,可提供建議意 見,以供內閣參採。
我國立法院或立法委員在預算籌編過程中,並未有如美、英二 國國會之參與機制。
第五節 我國預算審議制度之檢討
壹、我國預算審議運作的現況
立法院由於第一屆立法委員長期不改選的國會結構限制,以及行 政部門及執政黨強力的黨政運作,立法院淪為橡皮圖章,被譏評為「行 政院立法局」,欲期發揮審查預算與制衡的功能,殊難有所成效,此 可從歷年立法院所提預算案的平均歲出預算之刪減率,在民國五十至
七十六年度平均刪減率僅為 0.1%,其中更有 8 個年度刪減率為零,
獲得佐證(見附錄四)。
自七十六年起陸續解除黨禁、報禁及戒嚴,民主進步黨十三位立 法委員於七十六年二月二日立法院七十九會期報到當日,成立立法院 黨團並宣佈:未來不僅將制衡政府,更將朝著建立「影子內閣」的方 向邁進(鄭慕心,1988:267),奠立政黨競爭的基礎,開啟我國政黨 政治發展根基,而自七十七年度起,立法院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 部分的刪減率始有較大幅度增加,尤其在八十三年度達 3.88%(見附 錄四)。
歲入預算案部分,自八十三年度至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案之平均刪 減率為 2.55﹪(見附錄五),其中以九十年度刪減率為 5.11﹪及九十 一年度刪減率為 5.85﹪最高,九十一年度雖有受到執政黨在第五屆立 委選舉時刊登「在怎麼野蠻」廣告影響,刪減情形有較大幅度增加。
貳、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行政院之爭議案件
2000 年 3 月 18 日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民主進步黨總 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造成台灣五十餘年來第一次政黨輪替,但因在 立法院席次未過半,造成在立法院內朝小野大的政治局面,導致朝野 齟齬不斷,發生激烈爭議亦時有所聞。近年來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時,發生之較大爭議案件,包括:
立法院於審查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院會作成決議:
「行政院主計長、財政部長應事前按月(立法院休會、停會期
間除外)到院報告補助各縣市政府預算核撥計畫及預計執行進 度與成效,及其中基本設施經費一九四億元應按月提出明細計 畫及需求金額,經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 府』、『補助高雄市政府』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預算。」(元
月十六日撥給各縣市之法定支給項目授權行政院主計處處 理。)
本項決議如事後有窒礙難行之處,由立法院院長召開朝野 協商會議處理之。
北、高兩院轄市及前省府積欠健保局之費用逾期
不交,應由九
十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中逐月支付。
爭議發生情形:
立法院於審查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對第二十六款
「省市地方政府」第四項「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經費 971 億 6,976 萬 3 千元及第六項「補助高雄市政府」經費 9 億 1 千萬元,
分別作成刪減 30 億元,改列經費 941 億 6,976 萬 3 千元,以及 照列之審查意見。惟鑒於八十九年度以前,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 之補助經費均編列於各部會預算,並依施政計畫及權責分配至各 地方政府支用,九十年度將原編列於部會之部分預算改為由行政 院依相關指標之公式化分配。惟在野聯盟認為九十年度所編列之
「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科目 941 億餘元,該項經費缺乏明細 計畫及補助對象,說明過於籠統,有綁椿、浪費之嫌,乃由朱立 倫等七位委員,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 期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審查九十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第七組關於「省市地方政府」科目內補助台灣省各 縣市政府、補助高雄市政府部分時,提案要求:「行政院秘書長 及主計長、財政部長應按月到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補助各縣市 政府預算核撥計畫及執行進度與成效,始得動支『補助台灣省各 縣市政府』及『補助高雄市政府』預算」。
又行政院恐立法院通過該項提案,無法執行,爰派行政院 林主計長參加八十九年十二月卅日由在野聯盟舉行之九十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協商會議,協商結果通過「省市地方政府」科 目,包括「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941 億餘元、及「補助高雄 市政府」九億餘元,行政院林主計長則對前述決議內容表示異 議,認為立法院休會、停會及年關將近時會有窒礙難行之處,在 野聯盟乃接受其意見,將前述朱立倫委員等提案修正通過如上述 決議。
行政院見解:
行政院主計處依據上述決議之授權,以農曆春節前各縣市及 鄉鎮市需發放員工年終與考績獎金及薪資等,資金需求較大,以 往係由原省府以預撥或墊借統籌分配稅款方式予以支援。精省 後,八十九年經透過撥付中央部分機關原編列對地方之補助款與 平衡省市預算基金結餘款增撥補助,及由省稅務基金等財源墊借 辦理。茲為妥善協助台灣省各縣市及鄉鎮市解決九十年農曆春節 年關所需資金調度問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及十九日分別函 請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就其九十年一月份現金收入、支出情形及 可自行調度之財源等相關資料進行查填,經該處依其實際需要及 中央可予調度之財源,在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於「補助台灣省各縣 市政府」科目項下核撥 329 億 6,823 萬 6 千元予各縣市政府,包 括「台灣省各縣市教育補助」147 億 3,095 萬 7 千元、「台灣省 各縣市交通補助」10 億元、「台灣省各縣市社會保險補助」2 億 3,129 萬 5 千元、「台灣省各縣市社會救助補助」11 億 1,184 萬 1 千元、「台灣省各縣市福利服務補助」18 億 6,148 萬元、「台 灣省各縣市專案補助」140 億 3,266 萬 3 千元。
主計處一月份撥給各縣市 329 億餘元為一般補助款,係用於 發放薪水、退休金等,完全在立法院授權範圍。至於非屬法定支 出之基本設施補助款 194 億元,迄今尚未撥付,部分縣市出現「三
月底實際支用數」,係部分縣市自行籌款辦理若干計畫項目,因 其計畫有時效性,一切端視地方首長之施政優先順序自行籌款支 應。
立法院見解:
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一月份所撥付補助各縣市一般性補助 款 329 億餘元,是否有違反本院決議之處,臚列重點如下:
主計處撥付補助款僅是調度融通各地方政府春節前年關之資 金需求與本院決議注重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效之目的有違:本院 對於一般性補助款決議,主要目的在規定行政院撥付補助款 時,應該列明實際計畫及其成效,經由本院審查通過後才能動 支,以免行政院不當使用補助款,然為免有窒礙難行之處,才 授權行政院主計處於元月十六日在法定支給項目由其處理,是 屬權宜措施。然從行政院主計處撥款之項目與內容,發現其目 的在調度融通資金以應地方政府年關資金之不足,甚至對於部 分縣市政府除已撥付補助款外,如資金仍有不足再予墊付特別 統籌分配稅款情形,此種以融通調度資金為主要目的之補助,
並未實際考慮地方補助款執行進度與成效,與本院決議文意旨 不相符合,且有超越本院授權範圍之嫌。
撥付期間為一至三月,有違「事前按月報告」之嫌:行政院於 九十年元月十一日即已撥付一月至三月份補助款,與本院決議 應「事前按月報告」之規定有違,由於本院二月二十日已開議,
行政院按月至本院報告當無困難,然撥付期間包括三月,且此 期間地方年關資金缺口已非急迫,撥付至三月份,實有逾越事 前按月報告之決議規範。
處理情形:經立法院成立調閱委員會調閱相關資料後,將調閱結 果送監察院調查。
立法院於審查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做成決議:「十二、各 部會所列對各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各部會首長應按月(立法 院休會、停會期間除外)到原審查委員會報告補助各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執行進度與成效,經委員會同意後使得動支。」
行政院見解:
「須俟報告或同意後始得動支」之決議類型,應屬無效,且預 算執行之監督,屬審計權之範圍,應由審計部掌理。本項決議 使立法院從事前之預算審議授權之角色,介入屬於行政權之預 算執行範圍。
立法院所作之該等「須俟報告或同意後使得動支」之決議,將 造成總統公布後之法定預算仍無法執行,形成變相延長預算審 議期限。
將造成補助款延遲核撥或未能核撥之情形,致使地方政府財政 調度困難而無法順利推展地方建設,有違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 度性保障。
立法院見解:
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85.12.31.):「……以 上所舉皆屬憲法或有憲法效力之規範所明訂屬於立法院之職 權,內容甚為廣泛。上述憲法所定屬於立法院職權之事項,立法 院依法定之議事程序所作各種決議,按其性質有拘束全國人民或 有關機關之效力。」
處理情形:各部會均直接向原審查委員會報告。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通過主要決議:歲入部分,九十一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通過主要決議:歲入部分,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