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體系與非銀行支付
第三節 我國非銀行支付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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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非銀行支付發展
接續上述非銀行支付源起介紹,以下即在「科技發展」及「法規開放」之脈 絡下,進一步疏理我國非銀行支付中關於「電子貨幣」、「第三方支付與電子支 付機構」、「行動支付」、「虛擬通貨支付」及「創新匯款服務」之發展85。 第一項 電子貨幣
關於「電子貨幣」之定義已如本文前述,係指使用者預付(prepaid)對價,
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將法定貨幣價值儲存(stored value)於特定電子貨幣 發行機構(EMIs)所發行之實體或非實體載具,並可於多用途之情境下消費使用
(multipurpose)之支付工具。故以下將接續說明「電子貨幣之特性」、「電子貨 幣之應用類型」,以及我國電子貨幣支付之「發展概況」。
第一款 電子貨幣之特性
電子貨幣作為現金之替代性制度,其特性即源自於與現金之共通優勢,亦即 相較於其他電子化支付工具(例如:電子資金移轉、信用卡),其使用上不需收 取任何手續費、無需透過銀行帳戶或經由銀行授信、具有高度之點對點移轉性,
並具有高度匿名性可保障交易隱私。此外,其「預付儲值」之特性相較於現金,
也更具有使用情境之多樣性及便捷性(例如:可儲值攜帶、無需找零)。因此,
伴隨著該些特性,電子貨幣即成為我國非銀支付中廣泛應用之「儲值支付工具」。 第二款 電子貨幣之應用類型
電子貨幣依其存取方式或載具之不同,主要得以分為「卡片式」(card-based schemes)及「軟體式」(software-base schemes)兩種應用形式:
一、卡片式電子貨幣
卡片式電子貨幣,係指將貨幣價值儲存於卡片之晶片內,因此亦可稱為「儲 值卡」(stored value card)、「預付卡」(prepaid card)。消費者以此類電子貨 幣產品從事多用途消費時,得以於離線之狀態下,將所儲存之傳統貨幣價值直接 由卡片之記憶體內中扣除,而不需要與銀行或支付業者進行連線。
85 「先買後付」(BNPL)雖也多為非銀行機構所經營,然由於其監理探討上,多是涉及「消費者 信貸」之監理議題,與本文後續探討之「支付監理」較無關聯,故本文尚不深入探討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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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軟體式電子貨幣
軟體式則是利用軟體或 APP 之方式,將貨幣價值儲存於個人電腦或行動裝 置之「網路虛擬帳戶」中,因此亦稱為「電子現金」(electric cash)、「數位現 金」(digital cash)或「電子錢包」(E-wallet)。消費者以此類電子貨幣產品從 事多用途消費時,須透過網路與銀行或支付業者之主機系統進行連線。
第三款 我國電子貨幣之發展
關於我國電子貨幣之發展,本文依循「科技發展」及「法規開放」之脈絡,
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大進程:
一、單一用途之「電子禮券」(預付儲值型商品或服務)
早期「封閉式網路」及「磁條式卡片」應用之年代,預付儲值技術雖已逐步 運用於交通事業或零售事業之支付情境中(例如:台鐵之自動售票儲值卡、零售 業會員儲值卡)。然而,該時期之「儲值型商品」受限於技術之封閉性,多僅應 用於「單一用途」(single‐purpose)之場域(單一營運系統或商業團體間),而 難以該當於上述電子貨幣「多用途」(multipurpose)之要件86。因此,該類型之 儲值型商品,於現下多僅被認定為是屬「電子禮券」(Gift Card)之性質87,並 透過《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保障 消費者之權益88。
二、多用途之「銀行現金儲值卡」
而後,隨著「網際網路」及「晶片卡」技術之普及,預付儲值技術始逐漸運 用至開放式及多用途之零售交易中,而該當於電子貨幣之多用途要件。然而,此 時期我國主管機關卻基於「消費者保護」及「金融支付體系穩定性」之考量89,
86 李榮謙、方耀,同註 35,頁 19。
87 例如:現下之星巴克隨行卡、麥當勞點點卡、全家 Fami 錢包、PChome 儲值金均屬於「電子 禮券」,僅得以至專屬之門市及特定網路平台中儲值消費。
88 為防免商家吸收資金後遣逃(早期經典案例如「新糖主義」麵包店惡意倒閉事件),透過《零 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要求發行人應踐行履約 保證及交付信託之機制。
89 考量之面向主要有三:電子貨幣預收資金已類似於「預收存款」之性質、電子貨幣之發行連帶
引響我國貨幣政策、電子貨幣多用途之性質涉及多方法律關係、風險及結清機制。王文宇、林 育廷,同註 9,頁 37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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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0 年時透過《銀行法》第 42 條之 1 的增訂,以及財政部後續公布之《銀行 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加以限定「發行儲值卡」是屬銀行之專屬業 務90,希冀透過銀行準備金之提列、存款保險以及銀行高密度監理,確保消費者 權益及金融穩定。
惟隨著之後各國開放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之風氣逐漸盛行,且自我國銀 行專屬開辦現金儲值卡業務以來,市場發展也未見顯著之成長,我國關於電子貨 幣開放予非銀行機構加以發行之議題,也開始備受討論。
三、非銀行支付機構辦理「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
承上所述,在經過學者專家之充分討論,以及「悠遊卡公司」之鼓催下,我 國始於 2009 年公布實施《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開啟我國非銀行機構將「卡 片式電子票證」(即卡片式電子貨幣)應用於「實體線下」零售市場之時代91。
而後,隨著電子商務及線上金流之發展,我國也於 2015 年再度公布實施《電 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使非銀行支付機構也得以透過「收受儲值款項」將「電 子支付帳戶」(即軟體式電子貨幣),應用於「虛擬線上」之網路零售市場中92。
直至 2021 年,有鑒於電子商務「虛實整合」之潮流,「電子支付帳戶」及
「電子票證」之使用場域及技術界線日趨模糊下,我國主管機關始廢除《電子票 證發行管理條例》,並將「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之應用合一規定於《電 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從而為我國非銀行支付開啟全新之篇章。
90 參照廢止前 2010 年版《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銀行經主管機關 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得辦理下列業務:一、發行現金儲值卡。二、簽訂特約商店。三、其他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前列各款相關業務。銀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前項業務之全部或一 部。
91 參照廢止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 條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規 定,雖未將「電子票證」僅限於「卡片式電子貨幣」形式;然而,過往各大非銀行業者申請為
「電子票證機構」後,多僅發行卡片式之「電子票證」,並專攻「實體線下消費」,使持卡人僅
得以至其所合作之實體特約商店或交通事業儲值消費。例如:悠遊卡公司或 Icash Pay 所發行 之實體電子票證,得以至各大通路超商儲值消費。
92 參照修正前《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之規定,所謂「收受儲值款項」係指電子支 付機構接受使用者將款項預先存放於網路「電子支付帳戶」中,以作為與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 其他使用者進行資金移轉使用之業務。由此可知,此即為前述「軟體式電子貨幣」之應用,透 過非銀行業者申請為「電子支付機構」後,讓用戶得以藉由申辦網路「電子支付帳戶」之方式,
於線上儲值電子貨幣後,至其合作之線上或線下特約商店消費。例如:街口支付或歐付寶所提 供之「儲值帳戶」得以於線上儲值後,至各大通路或網路商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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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第三方支付與電子支付機構
第三方支付(Third Party Payment)之定義同本文前述,係指具備一定實力與 信譽之「非銀行機構」,利用其所經營之平台或網絡系統介入於支付體系中,作 為獨立於收款人、付款人及傳統銀行以外之「第三方中介者」,向收款人或付款 人提供一種或多種之「資金移轉服務」。然而,此均是指第三方支付「最為寬廣」
之定義;實際上,第三方支付於世界各國並無明確統一之定義,且其涵義亦隨著 所指涉之「範圍」、「功能」或「法律規定」之不同而多有差異。特別是在我國 法下,其定義更是顯得十分侷限且狹隘。
是以,為避免探討時觀念及用語上之混淆,以下將從第三方支付之源起先為 概述;再接續探討我國法下對於第三方支付之理解與定義區辨;最後,再詳盡介 紹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與「電子支付機構」之發展進程。
第一款 第三方支付之源起
關於「第三方支付」之概念93,最早是源自於 1998 年後美國 PayPal 與 eBay 等資訊商或網路電商,提供之「代收代付」與「預付儲值交易」等線上金流服務。
該服務是有鑒於美國 C2C 網路交易興起之年代,許多中小型網路商戶卻因資本 額未達特約商店門檻,或在金流安全機制串接上力有未逮,而無法提供消費者線 上信用卡作為付款或匯款方式下94,遂轉由透過資本及技術較為雄厚之資訊商或 網路電商,使其一方面承作中介收款人或收單銀行之特約商店,另一方面作為交 易雙方與銀行間之「第三方支付處理者」(third party payment processors),透過 其建置之「支付閘道」(payment gateway)95與便捷之支付介面,自付款方收取 或預收資金後,再將款項移轉給賣方或中小型商戶,以此完成網路之線上支付。
93 關於「第三方支付」之「用語」,最初係源自於中國大陸媒體對於「支付寶」與「微信支付」
等付款方式之俗稱。黃亞森,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行動支付、電子貨幣、虛擬通貨、加密 貨 幣和其 衍生 之代幣 ( token ) 概念解 析─七 個願 望一 次滿足 , 2018 年 9 月 30 日,
https://reurl.cc/Qjnnpq(最後瀏覽日:2021 年 12 月 25 日)。
94 蔡宗霖,從美國 PayPal 經驗與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論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現狀與未來,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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