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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文研究架構分為七大章,除了第一章「緒論」外,其他章之內容與架構簡 要說明如下:
第二章「支付體系與非銀行支付概論」,本文將先就宏觀「支付體系」為通 盤之概覽,解析並掌握支付之基礎概念後;再於零售支付體系下,聚焦探索「非 銀行支付」之本質意義與源起;並逐一檢視我國非銀行支付各式創新支付工具與 概念之發展,歸納出我國非銀行支付之現有樣貌,從而初步釐清與劃定本文所欲 探討之非銀行支付「監理範圍」。
第三章「非銀行支付風險與監理探討」,本文將解構非銀行支付在金融科技 發展下,所可能產生之「金融風險」質變與擴散;進而探討非銀行支付之「監理 本質」、「監理目標」與「監理原則」;並且在上述風險態樣與監理原則之交錯 下,梳理非銀行支付監理可能存在的具體「監理面向」與內部議題。
第四章「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比較與分析框架」,本文將分別探討目前歐 盟、新加坡、日本所採行的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並深入分析該些監理法制之監 理設計與方法;進而,透過該些監理法制之綜合比較與評估,歸納出形塑現代非 銀行支付監理法制的基本「分析框架」,並在此分析框架中逐一檢視其各「分析 步驟」應有之實質內涵。
第五章「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檢視與重塑」,本文將先行解析我國立 法者、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過往對於「支付法制」之監理脈絡,並解構我國現行 非銀行支付法制之監理狀況;再透過前一章歸納之「分析框架」,逐一檢視與評 析我國現行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存在的諸多困境與缺失;進而,在此些困境與缺 失下,借鑑前述歐盟、新加坡、日本法制之監理設計,重新形塑我國非銀行支付 法制之「監理框架」。
最後,第六章「結論與未來展望」,本文將統整前述各章之探討成果,總結 對於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檢討與重塑之芻議,並展望未來可能存在的監理契 機與挑戰。希冀藉由本研究,得以拋磚引玉,開啟我國對於非銀行支付監理更全 面的探討與思辨,進而帶動非銀行支付產業之健全與普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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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支付體系與非銀行支付
欲對於非銀行支付之監理進行探討,即必須先就宏觀的「支付體系」為通盤 之概覽,方能在廣大支付體系中,針對「非銀行支付」之本質內涵與發展態樣為 更深一層描繪,進而初步釐清與劃定非銀行支付「監理範圍」之所在。故本章將 於第一節,先針對「支付體系」為通盤之概述;再於第二節,接續探尋「非銀行 支付」之本質意義與源起;最後於第三節,逐一檢視我國各式非銀行支付服務之 發展,並綜合歸納此些支付服務之關聯。
第一節 支付體系概論
第一項 支付及支付系統概念
所謂「支付」(Payment),有認為係指為獲取商品或服務而付出之對價者,
亦即一方移轉金錢或讓與對第三人之「金錢請求權」或「貨幣債權」(Monetary Claim)予他方,以交換等值商品或勞務之行為9;又參照國際清算銀行(BIS)支 付暨清算系統委員會(CPSS)之見解,該「金錢請求權」或「貨幣債權」須為雙 方共識之形式,通常即為流通之「現金」或「銀行存款」10。然而,廣義而言,
亦有認為,任何涉及「資金傳輸」(Money Transmission)及「價值傳遞」(Value Transfer)之行為,均得以被視作支付,不應僅限於法律上金錢之交付或移轉11。 關於「支付體系」或「支付系統」(Payment System),則係指處理或提供 貨幣價值「保管」(custody)、「移轉」(transfer)及「流動性」(liquidity) 等「支付核心功能」(core payment functions)12之架構或系統。其構成要素包 含:支付工具、支付基礎設施、系統參與者、系統監管者,以及維繫支付制度運 作之法律、規章、標準、市場慣例與協定。而在此些要素中,又以「支付工具」
是支付體系發展最初始且基礎之元素,故以下將先行介紹「支付工具」之概念。
9 王文宇、林育廷,票據法與支付工具規範,頁 9,元照出版社,2008 年。
10 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CPSS), 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 at 15(1996), available at https://www.bis.org/publ/bisp01.pdf(last visited: 2021.12.25).
11 See Rhys Bollen, What a Payment is (and How It Continues Confuse Lawyers), 12 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 at 189~190(2005), available at https://reurl.cc/q8KQap(last visited:
2021.12.25.).
12 See Dan Awrey & Kristin van Zwieten, Mapping the Shadow Payment System, 2019-001 SWIFT Working Paper , at 7~9(2019), available at https://reurl.cc/Wdq0Kx(last visited: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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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支付工具介紹及演變
第一款 支付工具及貨幣概念
所謂「支付工具」(Payment Instrument),係指一方欲移轉價值於他方時,用 以乘載與傳遞價值之載具或方法13。廣義而言,一切能幫助使用者完成「金錢」
及「貨幣」(money)價值移轉之工具或方法,均可稱為支付工具14。是以,關於 支付工具之演變,即必須由「錢」及「貨幣」(money)等原始概念先為敘明。
首先,在原始「以物易物」(bartering)之經濟市場中,交易雙方為尋求滿足 慾望雙重一致性(double coincidence of wants)之買賣時,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通常極為高昂。因此,為消弭「雙重不一致性」所帶來之成本問題,亟待 於引進一個交易雙方彼此信任之中介物品作為「交易媒介」。而「錢」(money)
作為一個可被廣泛接受為「交易媒介」的概念即應運而生,其同時亦表彰著支付 履行之「信任」已由個體保證走向群體社會的「共識」;至於「貨幣」(money)
則是再將「錢」此一抽象概念,予以具體化為一「廣泛的共識型態」15。而該共 識型態於經濟學上,則被廣泛認為是「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計價 標準」(unit of account)及「價值儲藏」(store of value)三種經濟功能之集合16。 第二款 貨幣形式之演進與無現金時代興起
而後,伴隨上述三種經濟功能,貨幣之共識型態也隨著人類社會進步,由早 期「商品貨幣」(commodity money)及「貴金屬貨幣」(precious metal money),
演進至現今「信用貨幣」(credit money)時代。而「信用貨幣」顧名思義,即是 以發行者之「信用基礎」所發行之貨幣,例如:中世紀歐洲作為現代銀行與貨幣
13 周天、戴豪君,新興電子支付系統之法律關係與風險管理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頁 14,2002 年 12 月。
14 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 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CPSS), A glossary of terms used in payments and settlement systems, at 37(March. 2003), available at https://www.bis.org/cpmi/glossary_030301.pdf(last visited: 2021.12.25).
15 王文宇、林育廷,同註 9,頁 5~7。
16 (一)交易媒介,係指貨幣應被廣泛接受為支付工具,以降低慾望雙重不一致性所生之交易成
本,進而助於經濟之發展;(二)計價標準,係指貨幣得以使一切財貨或服務,皆可透過共同 之「貨幣單位」來衡量或計算,如此較能產生一公平的「標準化」計價單位,以降低交易成本;
(三)價值儲藏,則係指貨幣得以表彰「購買力」(purchasing power),能保持收入之價值並且 在未來交易時能夠花費該價值,而享有較高之流動性。黃昱程,貨幣銀行學,頁 9~16,華泰文 化事業出版社,2017 年 9 月,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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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追尋更為便捷且安全之「電子資金移轉」(Electric Fund Transfer, EFT)或「非 現金支付工具」(Non-cash payment instruments)。除了國家廣泛建置「電子資金 移轉系統」,提供大眾便捷之支付基礎設施外,大量私人發行之卡式塑膠貨幣、
電子貨幣、虛擬通貨等「非現金支付工具」也逐漸興盛,此亦導致近來有諸多國 家,均已朝向「無現金社會」(Cashless Society)或「無現金時代」發展21。 第三項 非現金支付工具
而面對當下種類繁雜之「非現金支付工具」,自有必要先就其歸納彙整,以 便於後續之探討與掌握。基此,本文參考我國學者提出之分類,依照各式非現金 支付工具之「特有本質」及「不可替代之重要功能」22,將之分為票據、信用卡、
17 See Dan Awrey & Kristin van Zwieten, The Shadow Payment System, 43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at 112~117(April. 2017), available at https://reurl.cc/6l2zyr(last visited: 2021.12.25).
18 「通貨」(currency),係指市面上主要流通的「實體形式」貨幣(例如:紙鈔或硬幣),故亦可 稱之為「現金」(cash)。而現代經濟體系之貨幣供給,除了央行所獨享發行之「通貨」外,尚 包含「存款貨幣」(deposit money),且「存款貨幣」依其存放於中央銀行或商業銀行之不同,
又可分為「中央銀行貨幣」(CeBM)及「商業銀行貨幣」(CoBM)。黃昱程,同註 16,頁 29~32。
19 例如:在我國現金仍是大眾日常生活最普遍使用之零售支付工具,流通量亦逐年增加,目前約
新台幣 2 兆元。楊金龍,中央銀行貨幣與零售支付系統―兼論財金公司扮演之角色,108 年 11 月 17 日,https://reurl.cc/AqEmaE(最後瀏覽日:2021 年 12 月 25 日)。
20 臧正運,無現金支付時代的應許與挑戰,載:金融科技發展與法律,頁 137~138,五南出版 社,2018 年 4 月,2 版。
21 例如:瑞典大部分商店及銀行已不再處理現金,現金支付僅佔瑞典整體支付總額的 1%,零
售交易僅有 15%是以現金為之。See, Sveriges Riksbank, Payment Patterns In Sweden 2018, at 5
(May. 2018)available at https://reurl.cc/4gE3Ev(last visited: 2021.12.25).
22 王文宇、林育廷,同註 9,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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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付、與帳戶連結支付工具、電子貨幣、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虛擬通貨 以及中央銀行數位通貨等九大種類。以下分別說明之:
第一款 票據
票據(Negotiable Instruments),係指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並依據法定記 載要件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種類於我國又可分為匯票、本票與支票三種,並依 其性質不同,各具有匯兌、信用及支付等功能23。而票據與其他支付工具之最大 差異即在於,其是發票人以其「個人」信用所發行與流通,並強調票據之「無因 性」24,而非如其他支付工具均須透過第三方機構之發行或授信,始得以流通。
故基於其獨特之信用與支付功能,票據亦為非現金支付工具之一種,且近來隨著 電子化支付之興起,「電子票據」之應用也隨之發展。
第二款 信用卡
信用卡(Credit Card),是一種以「信用憑證」作為交易媒介之支付工具。
其運行機制是:「發卡機構」以其信用授與持卡人特定額度之擔保,同意持卡人 於「商戶收單機構」(Merchant Acquirer)所合作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享有 延遲付款之利益,使持卡人得以於特定時間到期後,再向發卡機構償還全額或部
其運行機制是:「發卡機構」以其信用授與持卡人特定額度之擔保,同意持卡人 於「商戶收單機構」(Merchant Acquirer)所合作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享有 延遲付款之利益,使持卡人得以於特定時間到期後,再向發卡機構償還全額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