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體系與非銀行支付
第二節 非銀行支付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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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非銀行支付概論
透過以上「支付體系」之通盤解析後,本節將於「零售支付」之脈絡下,接 續介紹「非銀行支付」之定義及源起。
第一項 非銀行支付之定義
參考國際清算銀行(BIS)支付暨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之報告,所 謂「非銀行支付」(Non-Bank Payment),係指僅提供「零售支付服務」,而非承 作「存款」或「放款」等銀行核心業務之任何實體68。由此可知,若欲對於「非 銀行支付」加以界定,即需由「銀行」與「銀行核心業務」之本質及功能反面以 觀,掌握「支付服務」與「存款及放款業務」之本質差異後,始能確保該定義得 以正確涵蓋所有提供零售支付服務之非銀行機構。
申言之,銀行與一般企業之核心區別主要在於:銀行核心之存款與放款業務 先天即存在較高之金融風險問題,需透過銀行本身較高之財務專業能力、存款保 險制度、中央銀行最終貸款援助、特殊破產或退場程序以及其他銀行審慎監理機 制加以防範。因此,銀行相對於其他金融機構通常也具備較高防範金融風險與保 障客戶資金之能力。而此能力也導致在金融與支付發展史上,人民與政府往往選 擇相信僅有專業銀行始得以穩固提供「支付服務」與「支付核心功能」69,從而 逐漸形塑銀行在傳統支付體系中的先天獨霸地位。
然而,實際上,單純「支付業務」之經營並未如「存款與放款業務」具備高 度之金融風險與監理需求,「支付業務」本質上亦非限於銀行機構始可提供。因 此,近來多數國家在體認到「支付業務」與「存款與放款業務」之風險與監理本 質差異後70,也逐漸開放「非銀行機構」得以經營零售支付業務,使非銀行機構 得以在零售支付市場中提供「支付核心功能」,從而逐漸形成與傳統銀行支付有 所差異之支付架構與監理問題。以下即接續說明近來非銀行支付興起之關鍵因素。
68 “a non-bank is defined as:any entity involved in the provision of retail payment services whose main business is not related to taking deposits from the public and using these deposits to make loans ” 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 BIS ) ,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CPMI), Non-Banks In Retail Payments, at 4(September. 2014)available at https://www.bis.org/cpmi/publ/d118.pdf(last visited: 2021.12.25).
69 See Dan Awrey & Kristin van Zwieten, supra note 12, at 9~13;See also, supra note 17, at 119~121.
70 關於「支付業務」之風險與監理本質,詳見本文第三章第二節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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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非銀行支付之源起
第一款 零售支付之需求
首先,綜觀各國支付系統之發展,無論是在大小額支付或境內外支付,過往 皆是由「商業銀行」作為支付管道與支付服務之前端提供者(如下圖 2-8 所示,
傳統支付架構均是以「銀行」作為付款人與收款人之支付服務提供者71)。
圖 2-8:傳統支付架構72
然而,過往商業銀行基於利潤與系統性風險之考量下,對於支付工具與環境 之開發,多是側重於企業端、非零售端與大額支付之情形;反之,對於一般個體 消費者於日常生活中所生之「零售支付需求」(例如:微型支付73、即時支付74或 跨境小額匯款等),多疏於關注、缺乏創新。此即造成該部分之需求在過往多無 法獲得滿足,而僅能選擇體驗較差、成本較高之支付服務或匯款管道。因此,該 些零售支付需求作為一不可忽略的長尾市場,即成為各國非銀行支付興起之開端。
71 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CPMI), supra note 68. at 10.
72 資料及圖片來源:賴怡伶,非銀行支付機構零售支付服務發展之探討,中央銀行公務出國報
告,頁 14~15,2015 年 1 月 15 日;See Id. at 4~5.
73 微型支付(Micropayment),係指涉及非常小額之支付交易,通常在 10 美元以下,甚至幾美分。
Marketing91, Micropayment: Meaning, Importance, and popular Micropayment Systems, https://reurl.cc/E7XN7K(last visited: 2021.12.25).
74 即時支付(Realtime Payment)也稱為實時付款,係指 24/7/365 全天候無休之電子零售付款解 決方案,其可以於支付指令下達後立即或幾乎近於即時的進行銀行間交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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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電子商務之興起
而後,伴隨著科技之發展及「電子商務」(E-commerce)之興起,傳統零售 市場漸趨改變下,亦帶來「交易模式」及「交易場域」之改變。在電子商務之交 易模式中,除了傳統的「企業對消費者」(Business to Consumer, B2C)外,亦發 展出類如「消費者對消費者」(Customer to Customer, C2C)及「消費者對企業」
(Consumer to Business, C2B)等多種不同之「交易模式」75;並且透過網路無邊 界擴張,「線上到線下」(Online to Offline, O2O)虛實通路之經營模式,以及「跨 境電商」的開展,亦使得「交易場域」不再僅限於實體世界或單一國家。
透過以上「交易模式」及「交易場域」的改變,也導致消費者及電商對於上 述零售支付之需求及場景更加頻繁與擴張;此外,因應不同之交易金額及場域,
大眾所需求之支付工具類型以及支付管道,也與傳統銀行支付管道漸漸產生差異。
例如:在 C2C 線上購物之交易模式中,對於一般小型商家及消費者其所交易之 金額通常較為微小且頻繁,若透過傳統銀行之支付架構進行,其所產生之手續費 或時間成本,將與該日常網路交易不符比例。因此,為使商家及消費者得以更便 捷地在線上進行小額價金交易,許多大型電商或資訊科技業者等「非銀行機構」
在發展既往「商流」、「物流」及「資訊流」之同時,亦開始關注與開發線上「金 流」中零售支付之利基市場。
第三款 金融科技之賦能
又隨著近年來金融科技(FinTech)之持續發展,在零售支付之利基市場中,
金融科技賦能即導致諸多「非銀行支付機構」之興起。許多「金融科技公司」
(FinTechs)透過商業與技術模式之「支付創新」,得以提供用戶更為便捷、安 全、多元及普惠之支付服務與環境。例如:隨著智慧型手機與行動網路之普及,
FinTechs 藉由「行動支付」技術開始涉入線下實體商家的消費支付領域,除提供 商家行動讀卡機及消費帳單整合分析外,也使消費者擁有更良善支付體驗76。
75 中華經濟研究院,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及其對金融業之影響與因應研究,台灣金融服
務業聯合總會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頁 13,2014 年 6 月,https://reurl.cc/d0WzoV(最後 瀏覽日:2021 年 12 月 25 日)。
76 Se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 FinTech and market structure in financial services:Market developments and potential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at 5~7(February. 2019), available at https://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P140219.pdf(last visited: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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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近來許多「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s)77亦開始透過其不同於傳統銀 行之核心「DNA 競爭力78」,建置其本業(電子商務、社群媒體等)外的創新支 付平台或服務,從而發揮網路經濟效應。例如:臉書(Facebook)先前即預計藉 由區塊鏈技術發行自有之穩定幣「Diem」,並透過自建專屬支付平台之方式,包 攬從使用者的支付介面提供到實際資金的結清算作業,使全球既有之臉書社群媒 體用戶,均能跳脫傳統支付架構,享有更便捷之全球支付服務。
第四款 法律規範之開放
然而,非銀行支付之興起,除了來自於前揭零售支付市場「供需雙方」之因 素外,更大程度也來源於「法律規範之開放」79。例如:我國早期零售支付服務 之提供皆來自於銀行體系,除了零售支付需求及科技技術尚未蓬勃發展外,主要 亦導因於「監理思維」及「法律規範」之限制。其中尤以《銀行法》第 29 條規定
80,將具有收受大眾資金性質之「存款業務」,以及具有廣泛資金傳輸(Money Transmission)性質之「匯兌業務」81,均劃歸為銀行之「專屬業務」,即導致許 多非銀行機構所提供之支付服務(例如:預付儲值、代收代付、小額匯款),均 有可能落入「收受存款」或「匯兌業務」之寬廣範疇下,而被予以禁止或處罰。
直到近年,隨著金融科技發展及監理思維的改變下,我國始透過主管機關之 函釋解釋,或《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 之特別規定,藉由發放「有限牌照」,漸漸使傳統專屬於銀行經營之支付業務,亦 得以開放由非銀行機構加以提供。
77 中央銀行,同註 38,頁 69;Se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 BigTech in finance Market developments and potential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3 ( December. 2019) , available at https://reurl.cc/R4yDLn(last visited: 2021.12.25).
78 BigTechs 之優勢 DNA 分別為:「數據分析」、「網絡外部性」及「多元交織商業活動」(Data analytics, Network externalities & interwoven Activities, “DNA”)三者之總結。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 Big tech in finance: opportunities and risks, at 62(June. 2019), available at https://www.bis.org/publ/arpdf/ar2019e.pdf(last visited: 2021.12.25).
79 Se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 supra note 76, at 8.
80 依據《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81 我國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對於「匯兌業務」之認定,皆係參照「財政部 85 年台融局(一)字 第 85249505 號函令」之見解,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 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 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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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支付架構之突破
是以,綜合以上「支付需求」、「電子商務」、「金融科技」以及「法規開 放」之發展,支付架構即如同下圖 2-9 及 2-10 所示,隨著「非銀行機構」紛紛投 入於支付之參與及創新,支付業務已得以突破傳統銀行支付之體系與架構,使非 銀行機構也得以直接作為付款人與收款人之支付服務提供者,例如:下圖 2-9 所 示之「前端服務提供者」(Front-end providers),以及圖 2-10 所示之「點對點服 務提供者」(End-to-end providers)82。
圖 2-9:非銀行機構作為支付前端服務提供者之支付架構83
82 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 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
(CPMI), supra note 68, at 9, 11~12.
83 前端服務提供者(Front-end providers),通常係為最終用戶(付款人和/或收款人)與傳統銀行 或結清算機構間,提供連結之介面。其主要應用於付款交易前,啟動和交易後階段,但通常不 存在於清算和結算中。前端服務提供者可能會在某些方面與傳統銀行競爭,然而亦會與銀行合 作進行交易之清算和結算(間接參與)。例如: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所發展之代收代付服
83 前端服務提供者(Front-end providers),通常係為最終用戶(付款人和/或收款人)與傳統銀行 或結清算機構間,提供連結之介面。其主要應用於付款交易前,啟動和交易後階段,但通常不 存在於清算和結算中。前端服務提供者可能會在某些方面與傳統銀行競爭,然而亦會與銀行合 作進行交易之清算和結算(間接參與)。例如: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所發展之代收代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