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場機制
(一)及時資料提供
研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規定」,加強揭 露子公司財務資訊、訂定長短期股權投資認列原則,嚴格規範公司利用長短期 投資之分類及互轉以達操縱損益之情況。
(二)關係企業三書表
立法院在審議通過放寬公司轉投資之規定時,為防止企業的非法的利益輸 送發生弊端,另亦提出配套措施,即要求對關係企業立法加以管理,並於公司 法中增訂關係企業專章,目的在於維護大眾交易安全、保障從屬公司少數股東 及其債權人權益,暨促進關係企業健全營運及達成商業現代化,合先陳明。
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 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 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年度終了,編 製關係企業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管理 機關定之。」。據此,證期會應訂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一般俗稱關係企業三書表〉。
上市或上櫃公司利用子公司大量買進母公司股票或與相關企業間進行交叉 持股或策略聯盟的做法,使公司經營者藉此維持公司股價,鞏固其在公司中的 主導權,甚或趁機炒作股價,其弊端卻也相當明顯及嚴重,除紊亂股市交易之 正常狀況,損及一般投資人之權益,亦是最近國內企財務及引發骨牌效應之主 因。是故,在公司法轉投資及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相關規定之適法性未釐清 與修正未完成前,證期會依前揭公司法之授權訂定關係企業財務、營業及關係 報表的編製,將關係企業間共同股東資訊、董監事及經理人持股情形、資金融通 及背書保證等情形併同揭露,「以瞭解關係企業間經營情形及潛在風險,應有 助於促進關係企業財務、營業及關係的健全化,並消除外界對關係企業的疑慮。
至於關係企業三書表編製的範圍與內容,證期會亦會參酌工商團體的意見,
在資訊揭露的有效性與價值性下,權衡業者利益與社會成本下妥適規範,該規 定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
(三)聯合徵信
為強化證券市場聯合徵信系統,除檢討現行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聯合
徵信系統」提供查詢之資訊內容並增加提供之項目,以符合實效外,並規範證 券商對投資人開戶徵信作業使用「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強制規定及發現投資 徵信資料異常情事之具體作法。
(四)庫藏股制度
所謂庫藏股係指公司為達特定目的買回自家流通在外的股票。證券交易法 修正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庫藏股制度之規範,該規定立法之目的有三:
一係為配合產業延攬及培植優秀領導人才,以激勵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由公 司買回自己股份;二為配合附認股權證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奐公司債、
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則為對於證券交易市場 受非經濟因素影響時,避免公司財務或業務以外之因素,對公司之信用及股東 權益有重影響時,由公司買回自己股份。排除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將 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之限制,公司在一定條件下買回股票對於公司股 價穩定有一定功能,且其所買回之股票只能銷除,不能出售,不能向銀行質押,
以達到護盤的效果,也可避免內部人圖利,套取銀行資金及發生斷頭,引發企 業危機。
二、自律
(一)內部稽核
證期會已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證券暨期貨市 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自八十八年起每年四月底前須 自行評估其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 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另亦修訂證券商內稽內控之稽核作業,加強例行、專 案查核證券商並對其缺失持續追蹤考核暨輔導。
(二)監察人責任
除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加重監察人責任外,證期會亦就具體案件督促監察人 善盡責任。
(三)增加會計人員財務人員責任
為落實商業會計法規定公司主辦會計及主辦財務之責任,研訂公開發行公 司會計作業程序實施要點,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明定財務、會計人員之資格標 準、任免辦法及分層負責事項,並納入會計制度中。
(四)成立外部董監事
修正現行公司法董事及監察人僅得就股東中選任之規定,允許設立外部董 監事,由非公司股東之專業人士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參與企 業經營以其客觀之獨立性強化監督功能,使企業營運正常化,具有減少大股東 因得以壟斷董監席位,而利用企業資源圖利自身,損及小股東權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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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他律
(一)會計師內控
此波企業危機多因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做好所致,因之,證期會對於內部 控制有疏漏之公司,例如:未依規定擬訂書面內部控制制度者、未配置適任或 適當人數的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者、未依期限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年度稽核計畫者、
未依期限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者、未依期限申報稽核所見內控缺失及異 常事項之改善情形者、未依規定自行評估內控制度,或未作成內控聲明書刊登 於年報或公開說明書、未依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改善其缺失且情節重大者、
公司經營效果不彰財務報導不實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有重大舞弊或有舞弊 之嫌者等情事,則要求公司自負經費委託會計師進行展開專案審查內控制度,
其目的主要在借重會計師專業能力與資源以期防微杜漸,達到保障投資人之最 終目的。
(二)會計師承銷商責任
落實執行會計師財務查核不實簽證之責任,於發現會計師有未依法令規定 處理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另亦落實承銷 商於公開說明書上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之民刑事責任,強化 證券承銷商對申請上市上櫃公司與現金增資之內控檢查責任。
(三)對現金增資的管理
為避免企業藉由現金增資募集資金後以之炒作股票,並降低交叉持股或以 閒置資產炒作股票的機會,證期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中之募集資金相關規定,其規範方向主要以其財務規劃的情形及是否持有大量 閒置資產作為准駁現金增資之依據。其間並聽取學者專家以及工商團體的意見,
以凝聚共識,凡未將增資計畫列入或揭露於申報年度的財務預測,以及現金增 資金額達三億元以上,且該公司之七項資產〈即1.現金、約當現金及短期投資,
但須剔除前次增資後在一年內將運用的資金;2.長期投資科目中,被投資公司 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者,發行對其轉投資的金額、貸款及為被投資公 司借款保證,所設定擔保的資產或信用保證金額;3.長期投資科目中,持有的 股票係取自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且未取得董事或監察人席位者,
其帳列金額;4.長期投資科目中,持有的債券、受益憑證及存託憑證,其帳列 金額;5.非因業務關係資金貸予他人,其貸予金額;6.預付及應收付關係人 款項的條件差異達30%以上者,其帳列金額;7.閒置資產或不動投資而未有 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者〉,合計達最近期財務報告股東權益的40%,或本次申 報現金增資按溢價的40%、發行公司債按面額的 60%時,均將成為退件之原 因。本次修正目的除督促公司專心本業,著重平時財務、投資計劃評估,提升資 金運用效能,及時充分揭露公司財務投資資訊,俾利投資決策及外部監督,並 引導企業資從事實質生產事業投資之積極目的外,亦希望減少公司濫用資源,
不當投入股市,以及避免非常規交易及操縱股價等損及投資大眾權益之不法情 事發生。
另外亦加強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後資金流向之追蹤管理,以避免以該資
金進行不當投資或操縱股價行為,其具體做法主要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增資案件,
於募足股款後,須按季將執行情形或變更情形等資訊,作充分公開及揭露,證 期會亦將未及時公開相關資訊或執行進度落度之公司進行追蹤管理。
(四)刑責加重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加重內部人員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並 對於利益輸送、掏空公司資產及侵占背信等行為明定不法構成要件將之納入規 範。
(五)檢調小組
對於意圖影響股市之流言嚴予查緝,除設置檢舉影響股市謠言之單一窗口
〈檢舉電話:02-8773413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三十二之六十號信箱〉及提 供檢舉獎金外,證期會並積極配合法務部專案查緝小組查緝及提供必要資料。
(六)獨立專業法庭
有關企業危機產生大多肇端於侵佔、背信及炒作股價,如何懲處不法實現
有關企業危機產生大多肇端於侵佔、背信及炒作股價,如何懲處不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