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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近年證券市場重要措施

在文檔中 總  論 (頁 46-51)

一、證券發行管理方面

(一)健全國內資本市場,幫助企業於資本市場有效籌資

1.開放公司得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放寬員工認股憑證 發行限制。

2.開放未上市櫃公司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嗣後公司上市櫃時,依 規定補辦公開發行後,得申請上市櫃掛牌買賣。

3.開放未上市櫃公司得以不對外公開承銷方式募集發行具股權性質之有價 證券。

(二)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

1.開放上市櫃、興櫃公司得發行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開放未上市櫃公 司得發行以所持有其他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認股標的之海外附認股權公 司債。

2.開放上市櫃公司得以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受讓外國 公司股份或併購外國公司。

3.修正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規範,簡化相關審核作業程序及放寬申請條件,

開放外國發行人在台發行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亦得以臺灣存 託憑證做為履約標的,以增進外國企業來台發行有價證券之多樣性,便 利企業進行跨國購併。

4.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同意見,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合理放寬企業對大陸投資之規範。

5.廢除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並於 93 年 6 月 15 日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 之申請核准程序,放寬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辦理登記,無須再取得 中央銀行外匯局之同意;並於93 年 12 月 21 日放寬特定之境外外國機構 投資人參與我國有價證券借貸市場之策略性交易借券四種項目。

6.完成外國債券以外幣掛牌交易制度。

7.為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提昇我國證券發行市場之品質與效率,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檢討放 寬國內外募資案件退件條款、簡化金融保險業者為單一窗口與一階段審 理作業,暨合理規範上市(櫃)公司員工紅利政策。

8.為吸引外資積極投入市場,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簡化外資於證交所登記 作業程序及相關措施,包括:僑外資於證交所系統辦理線上登記,證交 所即予寄發「完成登記證明」;申請登記表聲明投資或交易策略之性質屬 避險者,無需檢附相關投資策略說明文件;放寬外國機構投資人在同一 證券經紀商(含各分公司)開立多個交易帳戶之資格條件等。另放寬交

易措施,如採行外資延 交割機制、放寬外資參與借貸制度、放寬外資進遟 行資產自由移轉、開放外資買進零股及放寬受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委 託之外國風險管理機構得將其在國內開設之避險專戶資金轉入權證履約 帳戶等。

(三)強化資訊公開制度

1.推行冷靜期制度,規定發行人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期間,嚴禁發表假 設性預測訊息。

2.強化券商公會之自律功能,修訂證券承銷商相關規範。

3.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證交所建置之公開資訊觀測站正式啟用。

4.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 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5.配合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

6.為提升資訊透明度,俾利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訂定第 35 號公報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及修正第7 號公報「合併財務報表」,自九十 四年起實施,上市櫃公司自九十四年度起應編製半年度合併報表,九十 五年起公開發行公司亦需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以因應企業集團化趨勢。

7.配合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及36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新訂),修正「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未來金融 商品須採公平價值評價,使財報所揭露之金融商品價值,更為貼近市價。

(四)強化公司治理

1.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訂相關規章,規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有二名獨 立董事及一名獨立監察人。

2.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3.引進律師專業功能及落實會計師職能,促使專家權責落實,以提昇案件 審查品質及效率。

4.修正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

(1)強化董事會之職能

(2)加強董事及監察人之獨立性

(3)加強經營者對於財務報告編製不實之責任

(4)落實專業人員之責任

(五)改進證券承銷制度 1.多元化承銷配售方式。

2.合理訂價時價發行。

3.縮短承銷期間

4.採彈性區間訂定方式以增進企業籌資效率。

二、證券商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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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鼓勵券商進行合併,朝向大型化發展,以發揮規模經濟效益。

(二)證交所自九十年二月起推動接受網路下單之證券商實施使用網路認證機 制,並強化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能力。

(三)完成證券商之總分公司對同一委託人信用交易總歸戶之建置。

(四)開放證券商之業務範圍,以提昇證券商之競爭力。例如:從事新台幣利 率交換業務、債券遠期交易、加入中央登錄公債借券制度、兼營票券經紀 及自營業務、從事期貨選擇權避險交易、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從事結 構型商品交易、發行上市認售權證及上櫃認購(售)權證、從事股票指數型 基金認購(售)權證業務、從事債券選擇權業務、開放證券商兼營證券投資 顧問及期貨顧問業務、參與私募業務等,並開放證券承銷商辦理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五)放寬證券商自有資金之用途及轉投資事業之範圍。例如:開放證券經紀 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櫃股票及代理投信公司買回受益憑證、開放證券 自營商得購買未上市櫃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 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等。

(六)建置「興櫃股票交易市場」,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制度化管理。

(七)開放證券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八)訂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九)推動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修正相關法規。

(十)櫃買中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完成建置「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以增進興櫃股票交易效率,提升市場交易資訊透明度。

(十一)推動承銷商審議分級制度,自九十四年度將證券商分為三級,並自九 十五年度起依分級結果,就承銷商所辦理案件為差異化審議作業。

(十二)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提升國際競爭力 1.取消證券商人員不得投資或兼任之限制

2.增訂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證券業務以外之業務 3.刪除承銷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之規定

4.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承銷業務、開放從事外匯衍生性商品及經營店頭 市場認購(售)權證交易業務、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承作金融資產 證券化業務

三、證券交易市場管理方面

(一)證券交易市場重要管理措施

1.自九十年元月起,延長證券、期貨市場交易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2.推動企業購併,將公開收購由核准制改採申報制,並引進強制公開收購 等相關制度。

3.於九十年六月將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納入歸入權規範。

4.櫃買中心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將債券自營商間的登錄公債營業處所 議價買賣,透過電腦比對確認,納入等殖成交系統辦理淨額給付結算。

5.集中交易市場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交易制度取消兩檔限制採集合競 價、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收盤改採五分鐘集合競價、揭露未成交的最 佳一檔買賣價量資訊等四項措施。另店頭市場同日實施收盤價格改採五 分鐘集合競價措施。

6.櫃買中心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指標公債電腦議價制度,建立市 場即時、透明的公債殖利率曲線。

7.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成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8.台灣證券交易所新編「台灣 50 指數」,以發展指數股票型基金及相關期 貨契約上市交易。

9.出席股東會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方式表達意見,以簡化股東會股務作 業及提高效率。

1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實施股票及 ETF 借貸制度。

11.建置公司債暨金融債券交易系統。

12.自94 年 3 月 1 日實施初次上市股票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

13.為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並提昇股價連續性,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 縮小證券交易市場之股價升降單位。

14.為強化鉅額交易制度功能,符合市場需求及國際趨勢,證交所及櫃買中 心修正增加盤中鉅額交易時段及價格彈性,及股票組合之鉅額交易,於 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實施。

15. 96 年 5 月 28 日鉅額交易制度第 2 階段調整實施:

為強化鉅額買賣功能,提高大額交易者採行鉅額買賣之意願,以減少鉅額 買賣對一般買賣交易價格的影響,調整鉅額交易制度分二階段實施,第 1 階 段 就 逐 筆 交 易 部 分 , 延 長 盤 中 交 易 時 間 (9:30~9:50 、 11:30~11:50) 及 放 寬 價 格 彈 性 幅 度 (2% 調 整 為 3.5%),已於 96 年 1 月 29 日實施,第 2 階段就增加配對交易、T+2 日交割及取消強制預收款券等措施,於96 年 5 月 28 日實施。

16.為提高交易人資金效益,提昇交易人參與股票選擇權市場之意願,開放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證期局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核定股票選擇權契約

16.為提高交易人資金效益,提昇交易人參與股票選擇權市場之意願,開放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證期局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核定股票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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