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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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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證券管理

第 一 講

主講人:丁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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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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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證券管理之目的--- 2~3 貳、證券主管機關--- 4~8 參、證券其他相關機構業務簡介--- 8~28 肆、證券主管機關等在保障投資方面之功能與責任---- 29~29 伍、我國證券市場沿革--- 29~30 陸、證券市場之意義及種類--- 30~31 柒、證券市場之現況--- 31~32 捌、證券管理架構--- 32~34 玖、證券管理概念--- 34~35 拾、企業危機成因--- 35~36 拾壹、企業危機後證券市場短期改善方案--- 36~41 拾貳、證券市場長期改善方案--- 41~41 拾參、證券交易法之架構體系及近年修正重點--- 41~47 拾肆、近年證券市場重要措施--- 47~47 拾伍、證期局未來工作重點--- 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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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總論

本單元學習目標:

 瞭解證券市場管理之積極目的—發展國民經濟與消極目的—保障投資。

 認識證券主管機關與其他證券相關機構之組織與職掌。

 瞭解證券主管機關、自律機構、相關專家及發行人在保障投資方面之功 能與責任。

 瞭解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之過程、功能及其與經濟發展之關聯性。

 瞭解證券主管機關當前重要措施及未來發展計畫。

壹、證券管理之目的

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明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故發展國民經濟及保障投資為證券管理兩大目標。

一、發展國民經濟—積極目的

證券市場之功能,在引導國民儲蓄與社會資金,透過證券投資之途徑 促進資本之形成,從而充裕產業資金,加速經濟發展,並使社會大眾藉工 商業利潤之分配,共享經濟發展之成果,以促進民生之均富。一般而言,證 券市場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有以下三點:

(一)提供企業、政府等籌措長期且安定資金的場所

企業需要長短期資金以因應經營上之用途,一般可分為應用 於擴充廠房、機器設備購置等之長期資金,及支應正常營運所需之 短期資金。企業資本來源,則有企業營運所產生之資金、企業向金 融機構等借入之長短期貸款、以及藉由證券市場發行公司債或股票 募集資金等。一般而言,企業自證券市場所籌措之資金,大都屬長 期性質,可用於擴充廠房設備、增加存貨生產等,對企業經營的安 定性有很大助益。此外,政府在籌措公共財源方面,亦可經由發行 債券及釋出官股方式,在證券市場上得到部分長期資金。近幾年由 於政府推動各項重大公共建設以推動國民經濟發展,而公共建設 之財源籌措,部分即由發行公債而來,所以債券市場的發達,對 於國民經濟發展,扮演著重要角色。

(二)提供國民儲蓄資金的運用場所

一般而言,提供作為國民儲蓄運用的場所,有銀行存款、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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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之投資、信託、保險及房地產等。其中有價證券的投資,包括股 票、債券、受益憑證等。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國民所得的迅 速提高,我國國民儲蓄累積金額已有顯著增加,國人對金融資產 之偏好,比例上亦有提高,並有從以往較重視安全性的投資,逐 漸轉變為重視收益性及流動性高之傾向,且對金融資產採取多樣 化的投資組合,藉以分散風險並提高投資報酬率。因此對有價證券 的投資,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為因應國人的需求,證期局積極督導 證券交易所,合理修改上市條件,健全及擴大店頭市場之組織與 規模,並持續鼓勵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上市、上櫃,以利募集資金,

並擴大市場規模。

(三)使社會資源有效率分配,促進國民經濟成長

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可提供國人餘裕資金投資管道,不但有 助於國內物價的穩定,同時證券市場亦可提供企業家及政府一個 籌措資金的場所,將國人多餘儲蓄資金引導至生產事業,而促進 國民經濟發展。

二、保障投資—消極目的

證券主管機關透過督促資訊之充分、利益衝突之防免及相關違法案件之 查處,使證券市場能在公平、公正原則下運作,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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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證券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介

(網址: http://www.sfb.gov.tw/)

一、沿革

證券市場為國民儲蓄與生產資金相互結合之樞紐,政府為加速經濟發 展,促進資本形成,提高國民就業,於四十七年曾發布十九點財經改革方 案,其中第二點即為籌建證券市場,充分供應建設資金;同年起先後派遣 專家,前往美、日等國,研究考察證券市場之業務與管理,四十八年三月十 六日邀請有關部會代表及專家組成「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從事研究策劃,

歷時半載,提出報告建議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並修訂有關法律,俾便執 行。政府當局依據證券市場研究小組的研究結論及美籍專家的建議,於四十 九年八月十三日以行政院台四九經字第四四九七號令核定「經濟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暫行組織章程」,同年九月一日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隸屬經濟部。

證管會成立之初,鑑於原有交易法及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若干規定 難符實際需要,為集思廣益便利證券市場工作能順利推行,復邀請國內外 專家,組成「證券市場工作小組」研擬修訂,並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八條規 定訂定「證券商管理辦法」,於五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以 為證券交易法未制定前過渡性準則,該辦法明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證券管 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經濟部呈報行政院核定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一 日公布「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於七十年七月一日將證券管理 委員會改隸財政部,嗣後復經七十一年、七十三年及八十年一月三次修正。

邇來為因應經濟國際化需要,健全期貨業之管理與發展,八十一年七 月十日隨著「國外期貨交易法」之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財政部證 券管理委員會自該法施行時,納入期貨交易管理業務。嗣為配合期貨交易法 之公布施行,「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於八十六年三月 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四月二日總統公布,四月四日施行,將名稱 修正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交法八十九年三讀修正亦將主 管機關修正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目前我國金融管理制度,主要特點為行政管理權集中於財政部,而金 融檢查權則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行政管 理權方面,目前我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主管機關雖為財政部,惟 囿於法令,實務運作上並未合併監督管理;經統計截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 日止,財政部已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核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十四家,顯示 金融集團之發展趨勢於我國已逐漸形成,上述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之管理 模式,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而 金融檢查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亦影響金融監理之效能。反觀國外情況,各 先進國家由於不同型態金融機構之整合,使金融集團事業家數急遽增加,

此一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已使各國金融監理機關注意到分散式的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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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可能衍生一些問題,因此為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於九十 三年六月三十日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並於九十三年 七月一日將「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名稱改為「證券期貨局」,並改隸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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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與職掌

(一)與證券相關單位關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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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財 )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財 )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財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復華、環華、富邦、安泰等四家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財 )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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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系統圖

局副 長局  長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第五組

第六組

第七組

第八組

法務室

稽核室

資訊室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證券發行有關業務

證券商管理有關業務

證券市場管理有關業務 ( 含證券資訊管理 ) 證券服務事業有關業務

證券暨期貨市場調查研 究及教育宣導有關業務

文書、印信、議事、

事務、出納業務

證券期貨管理稽核業務 證券法規法務業務 會計師管理有關業務

政風管理業務 會計、歲計業務 人事管理業務 期貨管理有關業務

證券期貨市場國際化 有關業務

證券期貨資訊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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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掌

證期局現行暫行組織規程,係依據財政部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台財 融(六)字第0930018582 號令發布,依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所掌理之 事項如下:

1. 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2. 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3.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5. 證券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6.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7. 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8.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9.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10. 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11. 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12. 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13. 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14.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15. 其他有關證券、會計師之管理事項。

參、證券其他相關機構業務簡介

一、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tse.com.tw/)

(一) 籌設經過與沿革

政府為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於四十二年一月發行土地實物債券 , 並將臺泥、臺紙、農林、工礦等四大公司股票搭配補償給地主;此項債券 及股票連同發行的公司債,開始在市面流通,代客買賣證券之行號應運 而生,惟其交易處所過於分散,管理不易,市場積弊甚多。為有效管理 監督,遂有籌備證券交易所之議。

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式於五十一年開業,六十五年九月一日停止人 力結算交割方式,改採電腦結算作業。為維護市場公平交易及提高作業 效率,經規劃電腦輔助撮合交易作業,至七十七年底止,所有股票交易 均已納入電腦輔助撮合交易作業,八十年十一月再將債券交易納入電腦 作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為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由各公民營金融、企業機 構共同籌設而成,其中公股佔39﹪,民股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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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組織系統圖

股東大會

`

董 事 會

董 事 長

董 事 會

內 部 稽 核 室 事

董 事 會

主任秘書

董 事 會

副總經理

董 事 會

總 經 理

董 事 會

業 務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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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網址:http://www.otc.org.tw/)

(一) 設立經過

台灣證券市場的發展起源於店頭市場,早期有三十八年政府發行 的愛國公債、四十二年以後台泥、台紙、工礦、農林等公司的股票及土地 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流通。五十一年二月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政府為發 展集中交易市場乃下令關閉店頭市場,七十一年重開債券店頭交易,至 於股票店頭市場則於七十八年十二月重行開設,稱為證券櫃檯買賣。

惟股票店頭市場復開之後,交投始終未能熱絡。主管機關為擴大資 本市場規模,提高店頭市場效率,於八十二年、八十三年初多次召集會 議檢討店頭市場之建制、功能及組織型態等相關問題,遂將原隸屬台北 市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櫃檯買賣服務中心改以財團法人型式另行組設,八 十三年七月開始籌備設立,同年十一月一日自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接辦證券櫃檯買賣業務。

該中心之基金來源,係由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 有限公司等四單位分別捐助。

(二) 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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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債券部 主任秘書 副總經理 總經理 董事長 監察人

稽核室 上櫃

審查部 交易部 資訊部

內部稽核小組

管理部 上櫃

監理部

上櫃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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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部門職掌 1. 上櫃審查部

 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上櫃審查與申請登錄事宜。

 相關規章之制定、研究與宣導。

2. 上櫃監理部

 股票發行人之監督管理事宜。

 相關規章之制定、研究與宣導。

3. 交易部

 櫃檯買賣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及給付結算作業。

 監視制度之建立、管理及實施。

 相關規章之制定、研究與宣導。

 櫃檯買賣證券商之管理。

4. 債券部

 債券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上櫃及其發行人之管理。

 債券及其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及給付結算作業。

 相關規章之制定、研究與宣導。

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管理。

5. 資訊部

 櫃檯買賣交易資訊、統計資料之製作。

 電腦系統之規劃、程式軟體之開發與設計。

 交易資料、檔案與機房管理。

6. 稽核室

 證券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 證券商財務、業務報表之書面審核。

7. 管理部

 議事、文書、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 營繕工程及財物之採購、保管與維護。

 公關、國際事務之聯繫。

 人事管理事項。

 會計管理事項。

8. 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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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內部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http://www.taifex.com.tw/)

(一)沿革

我國期貨市場之發展分為兩階段:先開放國外期貨交易,再建立 國內市場。八十一年六月立法院通過「國外期貨交易法」,當時主管機關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二年底核准十四家國內及九家國外期貨經 紀商之籌設許可,八十三年四月第一家合法國外期貨經紀商成立,國人 自此可以經由正式管道交易國外期貨。

同期間有關單位亦積極推動國內期貨市場之建立。自八十三年初,

證管會委請專家、學者及業界先進每週固定開會,經兩年時間的努力完 成「期貨交易法」草案,八十五年元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三月四日立 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三月二十六日總統頒佈,六月一日行政院正式公布 實施,國外期貨交易法同時停止適用,由期貨交易法取代。

另一方面,證期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成立「期貨市場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期推會),下設期貨交易、結算、行政工作小組。八十五年間,

期推會陸續完成我國期貨交易及結算制度之規劃及電腦系統評估報告,

八十五年十二月中旬進一步成立「期貨交易所籌備處」,執行各項籌設 細節工作。原先規劃同時成立交易所及結算所,彼此配合、相互制衡,

以利風險控管,後來為爭取時效,決定在市場建立初期不另外成立結算 所,結算工作由期交所結算部擔任,但結算部業務、財務運作必須保持 獨立,以發揮交易、結算之制衡功能。

期交所籌備處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取得經濟 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公司初期資本額為新臺幣貳拾億元,股東成員來自 期貨、證券、銀行及證券暨期貨相關機構等四大行業,為平衡各方之參 與,各行業總持股比率各約為百分之二十五,單一股東持股不得超過百 分之五,因此公司之股東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保公司、復華證券金融公司 期貨經紀商、證券公司及金融機構等,層面相當廣泛。

(二)設立宗旨

期交所成立之主旨依期貨交易法之規範,係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 市場為其業務(期交法第9 條),並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 易之公正為宗旨(期交法第7 條)。因此如何在符合公共利益之前提下,

使期貨市場參與者有一公正的交易環境,藉由期貨之交易,達到對現貨 標的物之價格發現及風險移轉等目的,是期貨交易所之重要功能。

(三)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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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職掌 1. 交易部

 掌理期貨交易、市場監視及對期貨商、期貨市場資訊使用者之服務,依職 掌分設資訊管理組、市場組及監視組等三組。

2. 結算部

掌理結算交割、風險控管及帳務處理等結算業務相關事項,依職掌 分設財務管理、結算作業、風險管理等三組。

3. 稽核部

綜理期貨市場之法務暨交易結算稽核等事項,依職掌分設外稽及專 案等二組。

4. 資訊部

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與維護,及電腦設備之運作與管理等事 項,其下分設設計、系統及網際三組。

5. 企劃部

掌理商品開發、市場宣導、業務研考、國際事務、策略聯盟及公共關 係等事項,依職掌分設商品企劃、市場宣導、策略及法務等四組。

6. 管理部

綜理交易所內部相關事宜,依職掌分設會計組、文書組、總務組及 人事等四組。

7. 內部稽核

負責本公司內部業務與財務之稽核。釐訂年度內部稽核作業查核計 畫及執行情形、異常事項等申報事宜及查核各部室(小組)主要業務項

董事會

董事長

監察人

總稽核

副總經理 總經理

交易部 結算部 稽核部 資訊部 企劃部 股東大會

主任秘書

結算業務

委員會 交易業務 委員會 紀律

委員會

內部稽核 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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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撰寫查核報告等事宜。

四、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http://www.tdcc.com.tw//)

(一) 公司概況

該公司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以及行政院頒訂之「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設立,自七十八年七月正式成立後,積極 推動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及帳簿劃撥制度。截至九十三年六月底止,參加 647 家,除證券商全部加入連線作業外,集中保管帳戶開戶數 1 千 3 百餘萬戶。

為推動短期票券無實體化及集中結算交割制度,主管機關於2004 4 月核准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正式運作,除統籌辦理短期票券 之集中保管外,並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提供款券兩訖之結算交割機制,

達成建構兼具安全與效率之結算交割環境,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之 目標。

為兼顧市場參與者之方便度、避免資源重複投資及順應國際主要證 券市場後台整合之趨勢,金管會爰於2005 年 7 月決議推動臺灣證券集 中保管公司與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之合併,期能透過整合結算交 割保管平台,有效達到降低投資成本,提高經營效率,擴大服務範圍,

促進市場發展等整合綜效,於2006 年 3 月 27 日正式合併完成,名稱為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主要業務項目

 有價證券及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

 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及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之登錄

 有價證券及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或質權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 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 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

 興櫃股票議價之給付結算。

 境外基金之款項收付業務。

 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與兌償、及承銷、首次買入與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 作業

 短期票券交割之對帳與帳務結計作業

 短期票券利率指標之編製

 參加人業務相關各類資訊之傳輸及交換

 參加人資訊系統備援及業務自動化之諮詢與規劃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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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組織系統圖

股東大會

`

董 事 會 研究發展及費 率審議委員會 董 事 長

董 事 會

主任秘書

董 事 會

副總經理

董 事 會

總 經 理

董 事 會

監 察 人

風險控管 委員會

總 稽 核

董 事 會

固定收益商品事

業 群 總 經 理 權益證券商品事

業 群 總 經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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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網址:http://www.csa.org.tw/)

(一) 沿革

渥承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各地區聯誼會會長、台北 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會員之努力,使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經總統公布施行,正式取得成立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法源依據。

該公會乃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台北市公會理監事、諮詢 委員及聯誼會會長所屬公司擔任發起人,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籌設案,

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內政部正式函告准予設立。旋於八十七年二 月十二日召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並於二月二十七日起公開徵 求會員入會,至三月間共召開三次籌備會議,四月四日召開第一屆第 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第一屆理、監事,同時選出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

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別合併台北市及高雄 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成為全國性之單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截至九十 五年底,計有證券商會員總公司156 家,分公司 1,046 家。

(二) 組織演進

四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北市證券商業公會 五十一年九月 台北市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五十二年二月 台北市證券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五十八年四月 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八十七年年一月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三) 宗旨

1.保障投資大眾 2.發展國民經濟 3.協調同業關係 4.增進共同利益

(四) 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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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 監事會

理事長

行政管理部 副秘書長 秘書長

會員大會

`

議價小組

經紀業務委員會 自營業務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

海峽兩岸資本市場交流 金融期貨業務委員會 新金融商品委員會 外資事務委員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 承銷業務委員會 債券業務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 業務電子化委員會

業務發展部 高雄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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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網址:http://www.futures.org.tw/)

(一) 沿革

該公會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國外期貨交易法 成立,由國內經營期貨業務而依法取得證照之國內外民營期貨公司所組 成,定名為「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九十二年九月起規劃申請籌設成立期貨業單一公會事項,並於同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動二十六家會員公司進行連署,向經濟部商業司申 請調整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由期貨經紀商業擴大 為期貨業(包含期貨經紀、自營、顧問及經理),內政部及經濟部於九 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會銜發布修正後,同年五月十三日舉行發起人大會,

成立全國公會籌備會。經舉行三次正式籌備會議,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 一日召開「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公會)之成 立大會,決議通過與「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的合併辦法,將期貨 公會轉型成為全國單一性組織。

全國公會成立後,期貨公會由區域性之組織擴大為全國性之自律 機構,其服務範圍及對象更為廣大,並且擔負更多主管機關所賦予的自 律職責,確實完成從業人員資格審查、會員查核處分、紛爭調處及教育 訓練等四大自律職能與機制,為國內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奠定更穩健之 基石。

(二) 設立宗旨

1. 保障投資大眾。

2. 發展國民經濟。

3. 協調同業關係。

4. 增進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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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組織系統圖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理事長 監事會

秘書長 市場推廣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調處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

經紀業務委員會 自營業務委員會 顧問業務委員會 經理業務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21)

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網址:http://www.sitca.org.tw/)

(一) 沿革

七十九年元月成立台北市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嗣後 為健全公會組織,以強化公會服務會員及自律組織的功能,並順應證券 市場發展的需求及協助主管機關的行政委託作業,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改制成為全國性之單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並於同年十一月六日經內政 部正式核備。

(二) 設立宗旨

1. 促進經濟建設。

2. 協調同業關係。

3. 增進共同利益。

(三) 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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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

理事會

理事長 監事會

常務理事會

副秘書長 秘書長 投資顧問業務委員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員會 資格測驗及認可委員會

投資信託業務委員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財務暨會務發展委員會

秘書組 資訊組 推廣組 審查組 業務組

(22)

八、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網址:http://www.sfi.org.tw/)

(一) 沿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成立於七十三年五月,

八十一年七月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布實施後,為配合期貨相關工作之推動,

更名為現名。

該會主要任務係參與規劃證券暨期貨市場管理制度之研究,培育 訓練證券暨期貨人才,並有一專業圖書館提供多元化證券與期貨資訊,

並供給不同領域及層級之測驗。

七十六年三月該會開始辦理投資人保護及申訴之工作,八十年六 月更提撥參仟萬元設置「證券市場公益訴訟循環基金」以保障投資人權 益,八十七年三月九日成立投資服務與保護中心部門。嗣後於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因「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生效實施,依法設立「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會原投資人服務與保護 中心之人力及業務遂於同年二月一日悉數移撥保護中心。

(二) 設立宗旨

在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引導投資活動,推動證券投資之學術研究 , 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

(三) 組織系統圖

董事會 董事長 總經理 主任秘書 監察人

(23)

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網址:http://www.ardf.org.tw/)

(一) 沿革

七十年初,行政院及財政部亟思倡導經濟突破,加速資本形成,

管理科技進步,促進國內企業升級,鼓勵華僑及外商來台投資,為改善 投資環境起見,必須提高會計師本身之學識經驗與查核簽證品質,旋即 督飭會計師公會,應積極成立常設機構,共謀會計之健全與發展。

七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召開「全面提升會計師制度計劃」研討會,決 定推動設立會計學術發展基金,以期提高會計水準及簽證品質,當月二 十二日成立九人籌募小組。七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召開「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成立大會。七十四年九月成立會計研究中心,採會員制 以擴大參與。

(二) 設立宗旨

以提高我國會計學術水準,促進會計準則之持續發展及協助工商業健全會計制 度為宗旨,並以促進對企業財務報表之信賴及加強企業財務報表之可信度為目 標。

(三) 組織系統圖

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網址:http://www.roccpa.org.tw/)

(一) 沿革

1sm 22

董事會 常務董事會 董事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24)

該聯合會於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首都南京成立。七十一年 一月二十日,函邀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三公會派會員代表,參加該 會組織。七十四年七月廿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暨所屬團體會員代表會 議,依內政部頒發之「本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規定,改選在台復會 之第一屆第一任理、監事。

(二) 設立宗旨

以聯合會計師公會共同闡揚會計審計學術,發揮會計師功能,促 進會計師制度,並協助國家社會財經建設,增進國際間會計審計學術之 交流,共謀發展會計師事業為宗旨。

(三) 組織系統圖

理事會

監事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會員代表大會

(25)

十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http://www.taiwanratings.com/tw/)

(一) 沿革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係由財政部輔導,於八十六年五月廿九日正式 成立的我國第一家信用評等公司。主要功能在於對企業、銀行、保險、證 券、票券、共同基金以及公共工程等的清償債務能力,提供獨立公正的 評估意見。

為確保評等之獨立、公正與專業,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結合了世界頂 尖的全球性信用評等機構-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與嫻熟臺灣金融 環境的國內股東共同成立。創立初期的本國股東包括: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及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的第二屆股東在股東協議書屆滿三年之際有了 些許的調整,除原創立的標準普爾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徵 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另加入二法人股東為: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二)設立宗旨

該公司秉持之企業精神有二:一是希望藉由債信的揭露,使企業 經營情況透明化,讓投資人了解企業的信用風險程度;二是建立市場秩 序,希望藉由信用評等制度的推動,使企業努力經營以維持較佳的信用 品質,進而產生良性的循環,此外,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也堅持「專業」

與「獨立」,杜絕外力的干預以維持評等的公信力。

1sm 24

(26)

(三)組織系統圖

董事會 董事長 總經理

管理與行銷部 監察人

股東會

總稽核

金融機構評等部 企業評等部

資訊服務處 市場行銷處 管理處

(27)

十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網址:http://www.sfipc.org.tw/)

(一)沿革及目標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稱投保法)於九十二年 一月一日開始施行,該中心係依投保法設立之機構,除負責提供投資人 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之諮詢及申訴服務、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因民 事爭議之調處外,亦得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另針對證券 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之問題,明訂設置保護基金辦理償付善 意投資人之作業。

該中心設立時之保護基金為新台幣(以下同)壹拾億參仟壹佰萬 元,由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捐助。另依投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除 依前述捐助財產外,證券商、期貨商、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櫃檯買 賣中心等機構應每月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之款項予投資人保護中心,做 為後續保護基金之來源。

(二)組織系統圖

1sm 26

董事會 董事長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監察人

法律服務處 1. 諮詢申訴 2. 爭議調處

3. 團體訴訟或團體仲裁 4. 償付作業

5. 歸入權行使

管理處

1. 保護基金保管及運用 2. 人事、庶務、文書、財務

及會計事務

(28)

十三、復華證券金融公司

(網址:http://www.fuhwa.com.tw/fuhwa-finance/)

(一) 公司簡介

為藉由金融體系的資金引到證券交易系統,以短期融通的方式來 活絡市場,政府經過審慎規劃設計,於六十九年四月,核准該公司設立,

為台灣證券市場第一家證券金融專業機構。公司成立之初,僅辦理證券 融資融券之信用交易業務,七十年九月開始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業務,直 至七十九年九月始將此業務移轉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同時並增加 對辦理融資融券之證券商轉融通業務。

(二) 組織系統圖

股東會 董事會

副總經理 總經理 董事長 監察人

(29)

肆、證券主管機關等在保障投資方面之功能與責任

一、證券主管機關方面 二、證券自律機構方面

三、相關專家(如證券承銷商、會計師、律師、財務專家、技術專家、業務專家、

證券分析專家等)方面

四、發行人及其負責人、相關人員方面

伍、我國證券市場沿革

一、創立期之臺灣證券市場(民國

38 年~民國 42 年)

 民國 38 年 8 月發行愛國公司債。

 民國 42 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將台泥、台紙、工礦、農林四大公司移 轉民營,發行土地債券及股票;此債券、股票逐漸在市面流通,形成初 期之證券店頭市場。

二、臺灣初期之店頭市場(民國

43 年~民國 48 年)

 民國 43 年制定「臺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以資規範不正當交易行為。

 民國 45 年 2 月,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成立。

三、有組織之證券市場(民國

49 年~民國 57 年)

 民國 47 年行政院公布十九點財經改革方案。

 民國 48 年成立「經濟部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

 民國 49 年 9 月成立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民國 50 年 2 月制定「證券商管理辦法」。

 民國 50 年 6 月成立臺灣證券交易所。

 民國 57 年 4 月「證券交易法」公布施行。

四、制度化之證券市場(民國

57 年~民國 76 年)

 民國 68 年開始推行股票統一發行面值及印製規格工作。

 民國 69 年成立復華證券金融公司。

 民國 70 年 7 月證管會改隸財政部。

 民國 70 年 11 月證券交易法第一次修正。

 民國 72 年 5 月證券交易法第二次修正。

 民國 72 年 5 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設立。

 民國 72 年 10 月開放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設立。

 民國 73 年 3 月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起飛期之證券市場(民國

77 年~民國 78 年)

1sm 28

(30)

 民國 77 年 1 月證券交易法第三次修正。

 民國 77 年 5 月發布「證券商設置標準」。

 民國 77 年 7 月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民國 77 年 8 月發布「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 民國 78 年 7 月成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六、邁向國際化之證券市場(民國

79 年~迄今)

 民國 83 年 11 月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民國 85 年 3 月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我國證券市場。

 民國 86 年 5 月證券交易法第四次修正。

 民國 87 年 4 月成立臺灣期貨交易所。

 民國 88 年 3 月發布實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 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 民國 88 年 5 月發布「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及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民國 90 年 11 月證券交易法第六次修正。

 民國 91 年 2 月證券交易法第七次修正。

 民國 91 年 6 月證券交易法第八次修正。

 民國 92 年 1 月成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民國 93 年 4 月證券交易法第九次修正。

 民國 94 年 5 月證券交易法第十次修正。

 民國 95 年 1 月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次修正。

陸、證券市場之意義及種類

一、「有價證券」(簡稱「證券」)之意義 (一) 立法設計之選擇

 概括涵蓋再列舉排除

 明文列舉再擴充核定 (二) 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 股權性質之證券:普通股、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等

 債券性質之證券:公債、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 認股權公司債)等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華僑或外國人在台籌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 投資契約、基金受益憑證,外國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認購

(售)權證等

(31)

二、證券市場之種類

(一) 按商品種類分-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 (二) 按商品階段分-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 (三) 按價格預期分-多頭市場與空頭市場 (四) 按交割期限分-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 (五) 按市場位置分-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 (六) 其他分類

柒、證券市場之現況

一、證券發行市場現況

(一)截至 94 年 12 月底,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家數及股票市值 1.上市公司:691 家、股票市值約 156,339 億元。

2.上櫃公司:503 家、股票市值約 13,125 億元(*93.11.05 正式廢止第 二類股票掛牌及買賣制度)。

3.興櫃公司:257 家、股票市值約 7,409 億元。

(二)截至 94 年 12 月底,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向證券市場籌措資金概況 1.上市公司:現金增資 588 億元、盈餘轉增資 2,039 億元、資本公積轉

增資342 億元。

2.上櫃公司:現金增資 137 億元、盈餘轉增資 367 億元、資本公積轉增 24 億元。

3.興櫃公司:現金增資 133 億元、盈餘轉增資 97 億元、資本公積轉增 4 億元。

(三)截至 94 年 12 月底,公司債券發行種數及淨額 1.普通公司債:2,663 種、淨額約 8,970 億元。

2.轉換公司債:322 種、淨額約 1,549 億元。

3.附認股權公司債:1 種、約淨額 2 億。

(四)截至 94 年 12 月底,認購(售)權證發行家數、權證數及發行市值

28 家、發行種類 540 種,發行市值 221 億。(*認購權證自 86.8 開始 核准發行)。

二、證券交易市場現況

(一)94 年 12 月證券總成交值

1.集中市場:約 190,739 億元(含股票、ETF、封閉式基金、認購售權證、

TDR、公債、公司債)。

2.店頭市場:約 2,135,174 億元(含股票、認購權證、買賣斷及附條件 債券)。

(二)截至 94 年 12 月證券投資人結構(依投資人類別佔證券成交金額比

1sm 30

(32)

例):

本國自然人68.8%、本國法人 13.3%、僑外法人 15.5%、外國自然人 2.4﹪。

三、證券相關事業現況 截至94 年 12 月底:

(一)證券商總公司 143 家,分公司 1,065 家。其中經紀商 103 家,自營商 96 家,承銷商56 家。

(二)證券金融公司 4 家。

(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45 家。

(四)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213 家。

四、證券國際化之現況

截至94 年 12 月底,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累計匯入淨額約 1,089 億美元。

(含境外機構投資人及自然人)

捌、證券管理架構

一、發行市場管理

(一)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

1.案件種類:增資(有償、無償)、公司債、補辦公開發行、募集設立、

公開招募、認購(售)權證。

2.全面改採申報生效制。

3.承銷制度之規範。

4.新證券商品之推動。

5.本國、外國雙向發行國際化。

(二)有價證券初次上市、上櫃之核備 1.上市(櫃)標準。

2.上市(櫃)審查程序。

(三)資訊公開

1.定期、不定期。

2.及時、充分。

二、交易市場管理

(一)交易方式: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

(二)結算交割制度:證券商淨差額證券與價款,透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集 中辦理交割。

(三)競價方式

(33)

1.集中市場:開盤、盤中及收盤均採集合競價方式,且取消二檔限制。

2.店頭市場:採等價成交類似集中市場之競價方式。開盤及收盤採集合 競價方式,盤中採逐筆最合理價格成交。

(四)股票交易漲跌幅度: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均不得超過前一日收盤價格 7﹪(但升降幅度未滿一分而以一分計者,不在此限)。

(五)投資人管理:董監持股成數;董、監、大股東股權轉讓申報之控管;

短線交易(6 個月內買進賣出或賣出買進)歸入權行使、內線交易、操縱等不 法交易之查緝。

三、證券服務事業管理

(一)證券商管理-設置、財務業務管理以及人員管理。

(二)融資、融券之信用交易業務(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

(三)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交割業務。

(四)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五)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六)會計師業務。

(七)各證券、會計師相關同業公會之聯繫、協調。

四、投資人保護、服務及教育宣導

(一)成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二)投資人保護基金之成立。

(三)市場及有關制度之調查、研究。

(四)資訊整合。

(五)各類投資人教育宣導品編製、推動。

玖、證券管理概念

一、效率化

(一)擴大證券市場規模

1.上市(櫃)標準合理化。

2.證券商品多樣化。

(二)加速審核時效

1.上市(櫃)審查程序簡化。

2. 全面改採申報生效制。3.承銷制度改革。

(三)有價證券交割順暢

1.開辦證券集保、帳簿劃撥。

2.推動無實體、大面額。(債券)

1sm 32

(34)

3.建立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借貸制度。

二、公平性

(一)各類案件審核標準、明確化。

(二)資訊充分、即時公開。

1.明訂發行公司、內部人應公告申報事項及公開時效。

2.公開管道依重要性考量多樣化設計。

(三)加強不法案件查緝,例如:

1.發行公司利益輸送。(背信或侵占等) 2.公司內部人內線交易、短線利益歸入。

3.股市炒作。

4.證券商及投信、投顧業者違規。

三、安全性

(一)加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及各證券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 之建立及執行。

(二)維持上市(櫃)公司、證券公司、各證券服務事業資本之適足性。

(三)訂定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買賣股票限額。

(四)成立共同責任交割結算基金、給付交割結算基金。

(五)建立股市監視制度。

(六)設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

(七)提高機構投資人比重。

四、國際化

(一)鼓勵國內企業赴海外及國外企業來台募集資金雙向交流。

(二)積極開發國際性新金融商品。

(三)鼓勵國內證券商赴海外設置據點。

(四)逐步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股市之限制。

(五)加強與國際證券業機構之合作。

拾、企業危機成因

我國在八十七年下半年開始陸續發生多起企業危機事件,其適值國際金融 危機發生的前後,其與國際性問題是否有絕對關連性,抑或企業個別因素所致,

以下謹就亞洲金融風暴發對國內整體經濟情況之影響,並分析企業危機類型及 對證券金融市場的影響。

一、整體經濟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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